法律分析:(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近年来,云南省大理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关于改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办案条件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精神,加大投入、大胆实践,全州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抓落实,信息化建设迅速推进
及时成立了全州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实施。2010年10月,总投资1300万元的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圆满完成。州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各派出机构和12县市纪委办公办案设备全部配备到位,县市纪委监察局的基本配置实现“8机”(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和一套便携式办案设备;乡镇纪委的基本配置实现“5机”(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录音笔),彻底改变了乡镇纪委办公“一张桌、一把椅、一支笔、一张纸”的状况。投资70多万元,建成州纪委监察局机关大会议室、常委会议室的纪检监察专网视频会议系统并投入使用。正在组织实施纪检专网局域网建设。
重投入,科技反腐能力不断提高
2009年5月,州纪委监察局投入近60万元,在全省率先建成州、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谈话点,并制定了《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用办案场所管理使用规定》。建成后的办案场所具备指挥控制、谈话询问等功能,并采用先进的办案监控设备,确保视频图像清晰,音频效果保真,数据存储可靠,系统安全保密,操作程序简便,解决了以往流动性办案和设备落后的面貌。2011年,投资120万元,进一步改善、提升谈话点软硬件设施及功能,改扩建3间谈话室,并配备了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2010年10月,投入21万元,研发了《大理州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在全省首家实现科级和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廉政档案电子信息化管理。完成11520名科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廉政档案有关数据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其中县处级干部1225名。充分发挥评先评优时的“过滤”效能、干部选拔使用时的“把关”效能、查办案件时的“线索”效能和对轻微违纪违规干部的“警示”效能,创建了一个对领导干部动态监督和预警的工作平台。漾濞县纪委监察局投入9万多元,建成了委局机关局域网,开发并安装了办公自动化系统,积极构建网络办公平台,提高了办公自动化水平。
扩平台,加强对外宣传媒介
按照“同城合一、节约资源、扩大宣传、增强辐射”的原则,2010年,“大理纪检监察网”改版为由州、市纪委合办。改版后的网站下设“各县动态”专栏,并为11个县纪委新建了二级子站,凸显出四个特点:一是突出大理特色。反映州、市自身反腐倡廉动态的栏目由原来的2个增加到9个,占网站17个一级栏目的53%。二是内容丰富多彩。网站既有纪检监察业务栏目,又有新闻栏目、互动栏目和廉政视频栏目。三是平台功能多样。网站新增了多项栏目和内容,其宣传平台、工作平台和互动平台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扩大和延伸。四是浏览人数日益增多。网站在全省率先实现了“一个平台宣传全州,全州纪检齐头并进”的宣教工作新格局,日浏览人数由原来的几十人次上升到现在的500多人次,受到省内外纪检监察同行的好评。(作者单位:云南省大理市龙山行政办公区州纪委办公室)
近日,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网站对扶贫领域多起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了通报(10月27日—11月5日),分别是:
大理
1、剑川县甸南镇印盒村委会主任杨四雄利用职务之便虚报指标骗取危房改造款、套征地补偿款问题。经查,2013年,印盒村委会主任杨四雄利用职务之便虚报指标骗取危房改造补助1.3万元;伙同他人虚套征地补偿款5.16万元,个人从中分得1.52万元。2017年6月,剑川县纪委给予杨四雄开除党籍处分。
2、弥渡县德苴乡团山村骗取私分扶贫项目资金问题。团山村党总支部原书记鲁子勇、原副书记鲁刚、村委会原副主任鲁建匠、杨勇、原妇女主任石翠莲、原大学生村官石自等6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扶贫项目资金共计31.65万元,并将其中的8.01万元予以私分。鲁子勇、鲁建匠、杨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法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鲁刚、石翠莲、石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3、巍山县庙街镇润泽村截留私分扶贫工程款等问题。润泽村党总支部原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字万荣、原副书记朱启龙、村委会原副主任翁涟漪,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截留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工程结余款等共计12.95万元,并将其中的10.65万元私分。字万荣、朱启龙、翁涟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违法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祥云县云南驿镇前所社区套取私分扶贫项目资金问题。前所社区党总支部原书记李荣秋、原副书记韩兆荣、村委会原主任周勇、出纳虞永平、会计虞建海和社区第二党支部原书记李光军等6人,利用职务之便,套取私分饮扶贫工程项目资金14.1万元。李荣秋等6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违法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永平县龙街镇贵口村贫困户识别不精准等问题。贵口村党总支部原书记阿宏张、村委会主任杨利明、副主任阿群师及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村党总支部第一书记张海金,把不符合贫困户识别条件的余某某等12户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阿宏张、杨利明、阿群师、张海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村监委主任李绍文监督不力,并将其亲属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受到留党查看二年处分;龙街镇纪委原书记罗德茶监督执纪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宾川县力角镇米汤村落实扶贫政策优亲厚友等问题。米汤村党总支部书记李国洪擅自给麻栗窝村民小组增加2个低保名额,麻栗窝村民小组党支部原书记袁洪银将新增低保名额安排给其长子及村民谢某某,村委会主任屈志忠给其亲属安排养猪项目扶持资金等共计5908元,李国洪、屈志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袁洪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力角镇国土规划建设中心驻米汤村工作队员石家良,漠视群众利益且存在其他违纪行为,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村监委主任王家元监督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力角镇挂钩联系米汤村扶贫工作的副镇长刘旺清工作督导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镇纪委书记张荐华监督执纪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红河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李松挪用扶贫资金、失职失责问题。李松于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未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财务人员从扶贫项目管理费中列支规定开支范围外的职工差旅费、驻村工作队生活补助费,报销总金额为人民币77519元。2014年至2016年,金平县民宗局扶贫指标资金使用率为18.17%。2017年3月31日,县民宗局在示范区建设十百千万工程、民族地区产业发展等8个扶贫项目建设中,作为项目主体责任单位,对扶贫项目工程推进缓慢,项目监督落实不到位,导致扶贫项目资金结余3228.54万元。李松作为县民宗局主要领导,对此负有领导责任。2017年7月,金平县纪委报经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曲靖
1、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阿汪村原党总支书记管维贪污低保户资金问题。管维在2016年底收取阿汪村委会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滥用职权,擅自安排各村民小组长违规收取18个自然村221名农村低保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33150元,并占为己有。2017年6月,黄泥河镇党委决定给予管维开除党籍处分。
2、陆良县板桥镇长湖村委会副主任朱培全违规收取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管理费的问题。2015年11月,朱培全在负责本村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申报工作时,以每户300元的标准违规收取25户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管理费共计7500元,由本人保管。朱培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收缴退还农户。
3、麒麟区东山镇克依黑村小组组长毛稳林违规发放扶贫专项资金的问题。2016年10月,毛稳林在对安居房建房户发放建房补助资金过程中,擅自将安居房建设补助标准从1万元提高到5万元,且将一户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建房户也纳入补助范围,共违规发放扶贫专项资金35万元。毛稳林受到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处理,违规发放的建房补助资金退缴财政。
4、会泽县乐业镇阿布卡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怀兴优亲厚友的问题。任职期间,陈怀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将其弟陈某列为易地扶贫搬迁建房户并领取补助资金2万元;伙同他人采取虚报村小组干部职数的手段先后套取村小组干部补贴共计2.89万元。陈怀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虚报冒领的干部补贴以及其弟弟陈某违规领取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资金予以了追缴。
5、宣威市羊场镇英角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丁现稳优亲厚友的问题。任职期间,丁现稳违规将其母亲及弟弟长期列为农村低保对象;在危房改造项目中,违规将其母亲、弟弟及姐夫列为补助对象,并领取补助金;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对英角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和低保金发放不精准,其他村组干部优亲厚友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丁现稳受到调整职务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曲靖市师宗县龙庆乡泥槽村“三委”班子在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中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泥槽村“三委”班子在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过程中,对脱贫攻坚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执行过程监管不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导致部分建档立卡搬迁户对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出现理解偏差,将属于自己的安置房私下转让、出售给非建档立卡户。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赵建阳,副主任李存柱,党总支副书记田金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钱光祥四人受到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
7、曲靖市罗平县钟山乡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主任唐克林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唐克林在任钟山乡鲁邑村委会联系点组长期间,未履行好组长职责,导致鲁邑村委会乃格沙村通过抓阄方式来确定贫困户的错误问题发生。唐克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丫巴山村党支部书记熬成渝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2017年6月24日,三宝街道召开“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会议”,并安排部署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必须于当晚召开“贫情分析会”。敖成渝以其子未纳入2017年入党积极分子为由,拒不组织召开会议,导致丫巴山村小组的“贫情分析会”未按时召开,造成了恶劣影响。敖成渝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楚雄
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弥兴镇小苴村原党总支书记徐达义截留私分、侵占公共资金、优亲厚友等问题。徐达义在2010年4月至2017年5月担任小苴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伙同他人私分村委会抗旱增蓄补助结余资金15000元,个人分得5200元;在“直播卫星户户通”工作中违规侵占村委会公共资金40200元。违反群众纪律,优亲厚友,在小苴行政村扶贫整村推进项目产业扶持能繁母猪项目中,违规发放能繁母猪给亲属。在2016年小苴村扶贫攻坚贫困户评议评定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错评贫困户3户,漏评贫困户21户。此外,徐达义还存在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0200元问题。2017年7月,弥兴镇党委决定给予徐达义开除党籍处分,其违纪款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文山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阿用乡里往村委会副主任熊文富失职失责问题。熊文富在2016年3月里往村农村低保调整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工作要求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损害了党员群众的参与权;不将调整后的农村低保名单进行公示,损害了群众的知情权。2017年7月,阿用乡纪委决定给予熊文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丽江
1、古城区大东乡建新村委会初那恒村民小组烟科员和义礼侵占烤烟贷款贴息违规收取费用问题。和义礼在担任古城区大东乡建新村委会初那恒村民小组烟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初那恒村民小组烤烟种植户烤烟贷款贴息13944.60元,违规收取费用18720.00元,和义礼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古城区金山街道东元社区德启二居民小组组长奚世发违规冒领五保资金问题。金山街道东元社区德启二居民小组组长奚世发在申请五保待遇时,向东元社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隐瞒其有一养子的事实,骗取五保供养待遇,违规领取2014年7月至2017年2月五保供养资金,奚世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玉龙县太安乡太安村党总支副书记杨春华违规多次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杨春华在担任玉龙县太安乡太安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两次将本人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享受补助资金20000.00元,杨春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永胜县涛源镇金江村委会计生宣传员刘琼美隐瞒其女已出嫁事实重复领取移民补贴问题。刘琼美在鲁地拉水电站移民搬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隐瞒其女刘会梅已经出嫁的事实,导致刘会梅在两个村组重复领取移民补贴,共计47328.00元。刘琼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华坪县新庄乡八德村原党总支书记王秀成侵占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款问题。王秀成在担任华坪县新庄乡八德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款中应支付给农民的投工投劳报酬32617.63元。王秀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宁蒗县大兴镇安乐社区三棵树村民小组原党支部书记崔福才侵占公益林补助金问题。崔福才在担任宁蒗县大兴镇安乐社区三棵树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三棵树村民小组山林补助款77730.32元,崔福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宁蒗县跑马坪乡羊场村委会原羊场二组组长沙务机侵占草原生态补助金问题。沙务机在担任跑马坪乡羊场村委会羊场二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羊场二组村民草原生态补助金38967.50元。沙务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临沧
临沧市永德县大雪山乡党委、纪委失职失责问题。2016年4月至10月,大雪山乡曼来村委会原主任罗太荣利用职务便利,直接经手管理曼来村30户危房户银行卡30张,涉及危房户建房资金412万元。期间,罗太荣多次到境外赌场赌博,通过现金和刷卡方式挥霍危房户建房资金177.11万元,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大雪山乡党委对拨付建房补助把关不严、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村“两委”干部疏于管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乡党委书记周玉芳与代理乡长郑建鸿共同安排副乡长鲁正奇及乡党政办工作人员,制作虚假文件及会议纪要,隐瞒乡党委失职失责错误事实。乡纪委未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纪律检查,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2017年7月,永德县委决定给予大雪山乡党委通报问责;给予周玉芳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为副主任科员;给予郑建鸿留党察看一年、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给予鲁正奇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给予乡纪委通报问责;给予乡纪委书记李锟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普洱
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古城镇纪委书记陈明失职失责问题。2017年4月,古城镇上报易地扶贫搬迁符合插花安置搬迁户93户338人,其中建档立卡户85户311人,同步搬迁户8户27人。经核查后发现数据上报并录入系统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存在对象不精准问题,错误纳入的建档立卡户共计15户55人,其中古城村错误纳入建档立卡户2户8人。陈明作为古城村挂钩领导,对扶贫工作研究不深,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古城村易地扶贫搬迁整改对象确定不精准,错误纳入建档立卡户2户8人,给全县脱贫攻坚工作造成较大影响。2017年5月,镇沅县委决定给予陈明诫勉问责。
保山
1、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华兴小学校长张家强虚报寄宿生人数套取寄宿生生活补助问题。2013年9月至2016年4月,张家强在担任由旺镇华兴小学校长期间,通过虚报寄宿生人数,违规套取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214500元。2016年7月,张家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记过处分,违纪资金收缴财政。
2、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田坝社区党总支书记兰世留、副主任赵正武挪用医保资金的问题。2016年10月至12月,时任田坝社区党总支书记兰世留,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前提下,指使田坝社区副主任赵正武挪用田坝社区代收的新农合医疗保险资金向兰世全(系田坝党总支书记兰世留胞兄)支付土地征收款172612.05元。2017年5月,兰世留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赵正武受党内警告处分,涉案款项全部退缴。
3、保山市龙陵县象达镇邦工村党总支原书记杨家常、村委会原主任郑定发、原副主任郑周全私分、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0年至2013年,杨家常、郑定发、郑周全三人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过程中,克扣并私分邦工村11户农户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2750元,每人分得10916.67元。同时,三人在不符合危房改造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分别以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名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危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其中,杨家常骗取22000元,郑定发骗取32000元,郑周全骗取34000元。2016年9月,杨家常、郑定发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郑周全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纪资金责令退赔或予以收缴。
4、保山市腾冲市新华乡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人兼危改办工作人员双金楼违规收取、私存项目建设保证金问题。2013年至2016年,新华乡进行危房改造项目申报期间,双金楼违规向485户危改户收取铁件安装保证金共727500元,并存入双金楼本人的私人账户中,滋生利息1818.7元,期间私自消费保证金35300元,后归还。2017年8月,双金楼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滋生利息予以没收。
5、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右文社区小街子村民小组违规套取私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问题。2015年底至2016年3月,田园镇右文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刘学智,在担任田园镇右文社区小街子村民小组小组长期间,在组织召开群众会讨论研究2016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名额分配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形成以本组7户16人名义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由村民小组统筹使用的决议;2017年1月12日至27日,田园镇右文社区小街子村民小组小组长刘金华按原决议先后向6户低保户收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9119.00元,用于支付误工补助820.00元,以每户406.00元标准平均分配给45户农户共18270.00元,其余资金29.00元结存于刘金华手中。2017年10月,刘学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金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套取私分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9119.00元予以收缴。
怒江
1、贡山县科学技术协会原主席俞秋华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问题。俞秋华担任贡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局长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履行主体责任,违规拨付扶贫项目资金123.5万元;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人民币2万元;将公款15万元借与他人,私设小金库,不按用款计划核拨国际农发基金扶贫项目资金173.5万元。俞秋华受到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降为科员)处分。
2、贡山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怒晓东违反工作纪律问题。怒晓东担任贡山县水务局局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在贡山县茨开镇满孜村汪得洛小组农田水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项目建设监督不力,项目摆点不征求群众意愿,盲目摆点,导致汪得洛小组项目点农田灌溉功能得不到发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怒晓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贡山县茨开镇政府副镇长余小刚违反工作纪律问题。余小刚担任茨开镇政府副镇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实施满孜村生猪仔猪投放项目中,没有督促彩虹养殖场履行合同规定,造成发放到茨开镇满孜村委会4个村民小组农户家中的生猪仔猪体重不达标、成活率低,群众利益受损,造成不良影响。余小刚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4、泸水市称杆乡政府原副乡长周才金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周才金担任称杆乡政府副乡长期间,在分管称杆乡社保中心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社保中心主任疏于监管,致使其挪用所收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71.02万元,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周才金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5、泸水市六库镇新寨村委会丙腮下坝组原组长向林违反群众纪律问题。向林担任六库镇新寨村丙腮下坝组组长期间,违反群众纪律,克扣低保金7200元,将代收的农村电视广播接收器资金2080元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小组集体资金(六丙公路集体土地补偿资金)2万元。向林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6、福贡县石月亮乡亚朵村原党总支书记李忠前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李忠前担任石月亮乡亚朵村党总支书记期间,违反群众纪律,未按规定发放多年生牧草地种植和牛圈、羊圈建设补助款12.408万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挪用扶贫项目款83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李忠前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7、福贡县上帕镇腊乌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范志华违反工作纪律问题。范志华担任上帕镇腊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以外的2户农户纳入项目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发现5户农户未按规定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避让搬迁项目;虚报1户农户套取地质灾害隐患点农户避让搬迁项目资金2.7778万元,并挪作他用。范志华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8、兰坪县兔峨乡花坪村党支部书记禇玉昌漠视群众利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问题。禇玉昌担任兔峨乡花坪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实施花坪村整村推进项目中,未按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执行,违规变更项目扶持对象,导致扶持对象发布不满微博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禇玉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兰坪县营盘镇拉古山村原党支部书记白生权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白生权担任营盘镇拉古山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未经村集体商议,擅自决定改变资金用途,将拉古山村委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款3.329万元和草原生态补贴资金1.41万元用于村级管理事务支出。白生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强调,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以上述典型问题为戒,在脱贫攻坚进程中充分履职、正确履职,以严深细实的工作作风,狠抓任务落实。要扎实推进扶贫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有力支持和推动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脱贫攻坚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加强相互沟通协调,整合各类工作资源,增强整体工作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把握好工作定位,牢牢抓住发现和处置问题这个关键环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解决好“能不能”“敢不敢”“会不会”的问题,从自身抓起、从自身严起,对扶贫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坚决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稳、准、狠、快”地抓好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委2021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中明确资格复审所需提交的材料(11项):
⑴《报名推荐表》原件1份;
⑵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⑶在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录用、调动、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⑷本人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证明(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录用、调动、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⑸现任职务职级任职经历证明(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任职文件,任现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任现职级的职级套转表等证明材料);
⑹本人符合职位遴选资格条件工作经历证明(含试用期,以及在各级符合职位遴选资格条件部门跟班学习、借用、抽调
专项工作经历;提供相关跟班学习、借用、抽调部门出具的函或工作鉴定);
⑺参加工作以来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⑻参加工作以来受到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⑼本人科级实职领导任职经历证明(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
⑽符合报考职位条件的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如: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等);
⑾近期免冠小一寸蓝白渐变底彩色证件照2张。
2.准考证原件2份。
3.《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1份。
4.档案内对“三龄两历”等情况有过认定的,必须提供《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复印件1份。
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须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相一致”,经办人签字、标注日期并加盖有
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