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1、外观。外观是首要的,必须版面干净,不能存在褶皱、不存在油腻、无墨皮,无明显的脏迹;其次是色调,应基本一致;然后是文字,线条光洁,完整、清晰,位置准确;最后是尺寸要求,精细产品的尺寸允许误差要小于0.5mm,一般产品的尺寸允许误差要小于1.0mm。2、层次。各阶调应分明,层次清楚。3、套印。多色版图像轮廓及位置应准确套合。精细印刷品的套印允许误码差小于等于0.10mm,一般印刷品的套印允许误码差小于等于0.20mm。4、网点。网点作为印刷的基本单元,应清晰,角度准确,不出重影。50%网点的扩大值,精细印刷品为10%~20%;一般印刷品为10%~25%,网点要饱满,同时光洁完整。
5、颜色。颜色应符合原稿,真实,自然,丰富多彩。指标应包括两方面;一是同批产品不同印张的实地密度允许误差,青(C)品红(M)小于等于0.15,黑(BK)小于等0.20,黄(Y)小于等0.10;二是颜色符合印刷样品,另外,符合印刷样品与电子文件和是不是传统打佯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对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往市场,维护读者利益,进一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三条 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是指书刊产品满足有关质量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和要求的特征和特征总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按产品设计、原辅材料、加工工艺、产品外观、牢固程度等进行评价。
书刊印刷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书刊印刷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要求或不符合有关质量法规、合同所标明的质量指标,应承担的经济的、法律的责任。第四条 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半成品不得投入生产;
(2)不合格的书刊印刷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3)不得印制、销售反动、淫秽及其他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销售非法出版物。第五条 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要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认真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于内部控制的质量标准,并严格按质量标准生产,按质量标准检验。第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书刊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要指导、协调好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各单位坚持“质量第一、读者至上”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要制订奖优政策,积极宣传、表彰质量管理好的企业和优质产品,及时公布经检测的书刊质量信息;对造成产品质量事故者,进行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二章 质量管理与责任第七条 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从原整理、装帧设计,材料供应,印前处理,印刷,印后加工,检验,储运,销售到售后服务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质量否决权。第八条 书稿、校样和产品的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法规和质量标准,委印和承印双方应以合同的形式签订。委印和承印双方对书稿和校样要有质量交接手续,对付印、付型(版)的清样要有委印单位负责人签字,承印单位不准对书稿和付印样擅自改动。第九条 承印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建立能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质量体系,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和质量不稳定的工序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和质量文件。第十条 承印单位要加强成品、半成品质量检验工作,建立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一定印制工艺和技术水平的质量检验人员,严把质量关,对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及时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谩骂、殴打、实施报复、打击坚持原则的质量检验人员的行为,也应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承印单位要加强管理基础、技术基础工作和现场管理工作,建立起良好的生产环境和文明的生产秩序,尽快使生产现场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设备完好、物流有序、信息准确的基本要求,保证生产产品的质量。第十二条 承印单位要主动听取委印单位、书店和读者对产品质量的意见,主动接受有关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抽查检测,及时处理质量问题,不断改进质量工作。第十三条 发行、委印单位应对承印单位送交的书刊进行质量验收检验,不许接收、发行不合格产品,发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书刊,有权退回印制单位;反之,发行、出版单位应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承储、承运部门在书刊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时,应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对包装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予拒收。确属储存、运输、装卸原因造成产品破损,储运部门应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五条 产品出厂后,对出现的产品质量故障,分清责任,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赔),并做到迅速及时,取得用户和读者的谅解。其中,属于书刊内容、设计、编校等质量问题由出版单位负责,属于印制质量问题由印制单位负责,属于发行过程的损坏由发行单位负责。
GB/T 18724-2008《印刷技术 印刷品与印刷油墨耐各种试剂性的测定》
GB/T 27934.3-2011《纸质印刷品覆膜过程控制及检测方法 第3部分:水基胶黏剂即涂干式覆膜》
GB/T 34053.5-2017《纸质印刷产品印制质量检验规范 第5部分:报纸》
GB/T 34053.6-2017《纸质印刷产品印制质量检验规范 第6部分:折叠纸盒》
GB/T 34053.3-2017《纸质印刷产品印制质量检验规范 第3部分:图书期刊》
GB/T 34053.2-2017《纸质印刷产品印制质量检验规范 第2部分:抽样判定规则》
CY/T 104.9-2014《印刷技术 纸和纸板印刷适性测试方法 第9部分:凹印网点漏印》
CY/T 104.8-2014《印刷技术 纸和纸板印刷适性测试方法 第8部分:粘脏》
CY/T 104.6-2014《印刷技术 纸和纸板印刷适性测试方法 第6部分:透印》
CY/T 104.5-2014《印刷技术 纸和纸板印刷适性测试方法 第5部分:油墨转移量》
CY/T 104.2-2014《印刷技术 纸和纸板印刷适性测试方法 第2部分:印刷适性仪基本要求》
CY/T 104.1-2014《印刷技术 纸和纸板印刷适性测试方法 第1部分:术语》
等
1、 期刊CN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以CN为前缀,由6位数字(前2位为地区代码,后4位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和分类号组成。是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分配给一种期刊的唯一代码。1.1 期刊CN 规定1.1.1 CN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GB/T 9999-2001《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相关规定。1.1.2 获得CN的期刊应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2004年以前批准的科技期刊持有科技部文件)、期刊出版许可证,并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1.1.3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1.1.4 CN应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1.2 期刊CN准则1.2.1 一个CN对应一种期刊唯一刊名,期刊更名、变更登记地(跨行政区域)应获得新的CN。1.2.2 一个CN只能出版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1.2.3 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CN。1.2.4 CN编号后面不允许附加任何其他标识信息。1.2.5 CN分类号应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为准,不能任意跨学科更改和刊印时省略。1.2.6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CN给其他期刊使用。1.2.7 CN应按规定格式和字体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2 期刊ISSN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以ISSN为前缀,包括一位校验码在内的8位数字。由ISSN中国国家中心分配给每一种获得CN并公开发行的期刊的唯一识别代码。2.1期刊ISSN规定2.1.1 期刊社应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办期刊文件复印件、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和期刊出版登记表复印件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请ISSN。2.1.2 ISSN执行《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2.1.3 获得ISSN的期刊应持有ISSN中国国家中心颁发的ISSN证书并在该中心数据库注册。2.1.4 ISSN应印在期刊封面右上角、版权页或封底上。2.2 期刊ISSN准则2.2.1获得CN并公开发行的期刊应申请ISSN,期刊更名须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申请新的ISSN。2.2.2 一个ISSN应与该刊的CN及刊名保持一致。2.2.3 一个ISSN只能出版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2.2.4 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ISSN。2.2.5 ISSN应按规定格式和字体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或封底上。3 期刊条码出版物条码是由一组按EAN规范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出版物标识。期刊条码由前缀码977(3位)、数据码(ISSN前7位)、年份码(2位)、校验码(1位)以及附加码(2位)组成,由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负责制作。3.1 期刊条码规定3.1.1 期刊条码执行《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和GB/T 16827-1997《中国标准刊号(ISSN部分)条码》等相关规定。3.1.2 期刊条码由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统一负责制作。3.2 期刊条码准则3.2.1 期刊条码应与该刊的ISSN及刊名保持一致。3.2.2 一种期刊的条码只能用于一种期刊的一个版本,不同文种、不同载体的期刊应分别有各自的期刊条码。3.2.3 期刊条码的附加码应与期刊出版的刊期和(或)出版的年份、月份或期号保持一致。3.2.4 期刊条码可以通过相关设备识读。3.2.5 期刊条码应印在规定的位置,印刷质量和色彩应清晰并便于识读。4 期刊广告经营期刊刊登广告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4.1 期刊广告经营规定4.1.1 期刊广告经营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4.1.2 期刊刊登广告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4.1.3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应印在期刊版权页上。4.2 期刊广告经营准则4.2.1 刊登广告的期刊须将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印在每一期期刊版权页或封底上。5 期刊名称期刊使用的名称,包括期刊中文刊名和外文刊名。中文期刊使用中文刊名,刊名包括分册(分辑)刊名、不同内容版本刊名。外文期刊使用相应语种刊名,刊名包括分册(分辑)刊名、不同内容版本刊名。少数民族语文期刊使用相应语言刊名,刊名包括分册(分辑)刊名、不同内容版本刊名。5.1 期刊名称规定5.1.1 期刊名称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相关规定。5.1.2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5.1.3 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5.1.4 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5.1.5 期刊名称应印在期刊封面、版权页等处。5.2 期刊名称准则5.2.1 期刊刊名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同时为该刊名分配CN。一个刊名对应一个CN为一种期刊。5.2.2 期刊刊名变更须经批准并获得新的CN;未经批准不得在刊名中增加、删减和更改字词。5.2.3 一种期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不得使用同一个CN出版不同刊名的期刊,如:◆ 一种期刊不能以增加类似版别方式,分别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 一种期刊不能以“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教师版” 、“学生版”等字样,交替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 一种教育辅导类期刊不能分别使用“XX年级”、“小学版”、“语文版”、“英语”等字样,出版两种或两种以上期刊。5.2.4 期刊名称应出现在封面和版权页等处。5.2.5 期刊刊名应明显于期刊封面的其他标识性文字。5.2.6 期刊名称在封面、版权页、封底、书脊等处应保持一致。5.2.7 期刊外文刊名的翻译应准确并与中文刊名保持一致,不能使用不相关的外文名称。6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期刊主要责任单位包括期刊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6.1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规定6.1.1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6.1.2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变更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6.1.3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6.1.4 期刊出版单位须与主要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6.1.5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或期刊封面等处。6.2 期刊主要责任单位准则6.2.1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6.2.2 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名称应印在期刊版权页或期刊封面等处。6.2.3 未经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杂志社)的期刊,出版单位应标识为:“XX编辑部”。6.2.4 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的所在地须在同一行政区域。7 期刊印刷发行单位印刷单位是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可以印制期刊的机构。发行单位是承担期刊发行的部门。7.1 期刊印刷发行单位规定7.1.1 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或封底上。7.2 期刊印刷发行单位准则7.2.1 期刊印刷单位和发行单位的刊印不应省略。8 期刊总编辑(主编)总编辑(主编)是主持期刊编辑和终审等工作的负责人。8.1 期刊总编辑(主编)规定8.1.1 总编辑(主编)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8.1.2 总编辑(主编)姓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等处。8.2 期刊总编辑(主编)准则8.2.1 总编辑(主编)姓名应印在期刊版权页等处。8.2.2 期刊上不得出现多个总编辑(主编)。9 期刊出版标识期刊出版标识包括期刊编号、刊期、期刊版式设计等。期刊编号指期刊在编辑出版过程中所采用的卷、期、年、月标识。期刊刊期指一种期刊每年出版的频次。9.1 期刊出版标识规定9.1.1 期刊出版标识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9.1.2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9.1.3 期刊应按批准的刊期出版。9.2 期刊出版标识准则9.2.1 每期期刊封面和版权页等处的年、月、期号标识不能省略。9.2.2 期刊的年、月、期号标识可采用卷号和(或)总期号方式标识,凡采用卷和总期号标识的期刊,其卷号和(或)总期号应连续编排,不应随意更改,不得使用总期号和卷号代替年、月、期号。9.2.3 同一期刊每年出版的各期不得分别独立设置编号体系交叉出版。9.2.4 一种期刊的每一期应为一册。9.2.5 任何期刊不得以不同刊期或增加刊期频率方式变相出版两种以上期刊。9.2.6 期刊不得随意脱期出版,不应任意增减出版刊期。9.2.7 同一期刊在每年度中的版式设计风格应基本保持一致。9.2.8 同一期刊在每年度中各期的幅面尺寸应保持一致。10 期刊版权页期刊出版情况的记录,列载供国家版本管理部门、出版发行单位、信息资源管理等部门使用的版本资料。10.1 期刊版权页规定10.1.1 期刊版权页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10.1.2 期刊版权页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10.2 期刊版权页准则10.2.1 期刊须设立版权页,版权页位于期刊正文之前,也可设在期刊封底上。10.2.2 期刊版权页记录的各个项目应完整。10.2.3 期刊版权页记录的项目应与封面或封底上记录的相同项目保持一致。11 期刊标识性文字期刊版权页规定的记录项目之外,在期刊封面或显著位置上对期刊进行宣传的文字。11.1 期刊标识性文字规定11.1.1 期刊标识性文字执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11.1.2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11.2 期刊标识性文字准则11.2.1 期刊标识性文字不得使用毫无实据的、过于夸张的宣传语言,如:“世界排名第X名、“全球发行量最大”、“中国唯一的”、“XX领域最早期刊”、“获奖最多”等。11.2.2 期刊刊名的补充文字说明、期刊内容宣传等标识性文字不得明显于期刊刊名,不得通过颜色、位置等手段突出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