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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论文参考文献

2023-02-14 00:0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人体器官移植论文参考文献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以及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护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等三个方面为基础,首先论述人体器官移植潜在的风险。然后就如何应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非法交易来保证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 风险 医疗机构

作者简介:赵桐,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教育 。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广泛讨论。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发生,缘于器官移植对于效率的特别要求:为了尽快完成手术,保证器官移植成功,复核器官检验 报告 的步骤被省略了。结果检验师与协调员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而医生基于对协调员的信任,没有再次确认。移植手术完成48小时后,医院才偶然在器官书面检验结果报告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测试为阳性。导致不仅5位受捐赠者,40多位医护人员由于接触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着感染危险。这一被称为台湾地区医学史上最大的灾难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人体器官移植

作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国,我国每年都开展相当数量的各类器官移植手术。作为一项复杂的医学技术,器官移植更多地引发着人类对于伦理问题、法律问题的讨论。经过不断的探索、 总结 ,200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先后出台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法规。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机制。尽管这些法律规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中规定将人体器官仅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却排除在“人体器官”的范围之外。一定程度上讲,存在着明显的与医学上对于人体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缩小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豍,但是却不可否认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毕竟已是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其载体来自人的身体,因此人体器官移植才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这里面不仅涉及传统的道德观念问题,人体器官严重供应不足,长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这更是触及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潜在的风险

(一)执行不严,给人体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机

2010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案件中,人体器官买卖中介“养”了十来个供体。这些供体大都是年轻的无业人员,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卖自己的器官。这样规模的供体群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下,顺利完成器官移植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同时,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及查核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属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证明材料。竖但是在各种利益的催生下,导致上述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放纵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医疗机构当前审查移植对象不谨慎的情形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拟接受尸体器官移植的受体,其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外国人,通常以此方式来冒充我国内地国民的待遇实施尸体移植,从而达到所谓“移植旅游”的目的。二是供受体双方为满足法定亲属关系或亲情关系,为了能达到捐赠器官的条件,双方私下约定,直接开价出卖部分肝脏或一个肾脏。他们以往并不相识或仅仅相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于是他们即通过社会非法组织仿制各种公安机关、公证机关、民政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或居委会等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以欺骗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从广东省广州某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近3年审查患者提交的资料中,每年均可发现有假冒(养)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义的相关个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丰。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本来就是一项比较昂贵的医疗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仍比较混乱,“插队”的现象比较突出。某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器官移植成为有钱人独享的技术,“富人使用穷人的器官延长生命”成为了刺眼的社会问题。

(三)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

我国的器官捐献率整体不高。这其中有传统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公益机构的组织、实施作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后,别说捐器官,连捐钱都成了比较难的事。

某些有意捐献者“捐献无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全国性公证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缺失。社会信任危机以及科学的器官采供管理系统缺失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开展。世界上开展器官捐献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1984年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同时,一个名为“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的以独立、统一、公开为特点的网络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开地享有获取器官信息的权力;患者的排序情况也得到公开,以便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从台湾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类似的机制在运作。   三、积极的应对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应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豑,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改变,逐步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很多旧思想、老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使得开展器官捐赠及移植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显艰巨。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 经验 ,从而引导并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美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可谓是独领风骚,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替代的 措施 ,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为此,美国当局出台了很多鼓励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采用驾照审领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给登记的捐献者减轻个人所得税,从而推动器官捐献。所以在美国,作为身份的证明驾照,同时也是器官捐献书。西班牙则采取了一个更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协调员制度来推动器官捐赠工作的进行:以沟通见长的协调员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与其及家属联系,并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这项制度使西班牙成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赠率第一位的国家。

(二)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些尝试

1.建立全国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1)结合驾校考试培训。重大灾害逃生训练等课程在驾校考生、高校学生中宣传器官捐赠的科普常识及伦理道德,树立科学、健康、正确的生死观、正义观、荣辱观等等。(2)在党政机关中带头开展捐赠登记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为群众树立榜样。(3)培训医务战线的人员,使其系统地掌握器官捐赠与移植的相关知识,提升其沟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够在每个个案中为患者和家属服务。

2.统一认识,规范医疗领域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在我国统一实施,但因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地区差异大:针对同一个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研讨专家的区别等多种因素,会造成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海南农垦总医院就与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在“认干亲”是否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可以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范围的问题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广东医院认为“认干亲”不能构成帮扶要件,不符合活体器官移植条件。而海南农垦总医院,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承担他们的交叉换肾手术,并答应减免一定的费用。我们必须在总结病例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才能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与合理。否则各地医院各自一套标准,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器官移植的事业。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自觉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抵制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查供受者的血缘关系、捐赠志愿书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体器官移植严格地以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为基础开展。

(三)强化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处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显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对于器官买卖行为的判处比较混乱,有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虽然这种定罪在处罚的层面上达到了处罚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针对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豒得以明确界定,并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必将对打击非法器官移植和人体器官买卖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需警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器官移植事故。拒绝来源不明的器官,举报人体器官买卖、非法中介等违法活动,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充分保障供体与受体的权益,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双方的风险减低到最低。

四、结语

台湾地区的艾滋器官移植问题引发了关于医疗机制完善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大陆地区器官移植现状的担忧。目前大陆地区与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医疗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我们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风险的态度。人体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础上的科学,这门科学集中体现了慈善与奉献的魅力。我们期望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弘扬大爱的精神,造福人类。

注释:

豍何悦,刘云龙.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中国发展.2011(3).27-30.

竖李伟伟.我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东南大学.2009.

豏钟旋,吴育珊,刘秋生.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中国卫生法制.2010(5).15-17.

丰范让.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

豑王晶.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其生命伦理学研究.山东大学.2009.

豒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

摘 要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简介:李鹤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4-02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断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国外和国内一些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观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们必须从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犯罪来进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用于医疗或者医学实验,常常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虽然产生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这类犯罪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终用于救人,因而使得这种移植在客观上产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将会产生许许多多的的伦理问题,医生有时候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体的器官而他的家属却毫不知情,这样便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还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势群体器官的例子,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歧视。简言之,在某种程度上讲,器官移植必须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如果违背了这种社会伦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势必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生物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医学技术对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体也包括特殊的主体。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医生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单位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体所实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体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类犯罪当中往往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有义务来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侵犯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从犯罪动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实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二、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给许多病人带来了福音但也引发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做了明确的的规定。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产生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名的一般主体是医生。根据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在摘取活体器官时应当向提供者说明具体情况并告知其可能会产生的身体危害性。同时器官提供者应当处于自愿必须是真诚捐献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觉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器官移植。一旦发现移植者是运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进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杀人罪。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的明确规定,法条里只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也对盗窃、侮辱尸体罪坐车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没有同意死后对他人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会依照我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这方面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意见。侮辱尸体的方式包括很多种,比如毁坏尸体、猥亵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凌迟、鞭刑等等。当然侮辱尸体一方面是指对尸体整体的破坏也包括对尸体的一部分进行损伤。因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情况当然成立侮辱尸体罪。

(三)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当前的医疗水平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应当严格明确医疗事故罪的范围。但是同时,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本来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严重违法医院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极大的可能会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险,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三、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我们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断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也加入了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器官、违背亲属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当中,它必定会存在一些缺陷。

1.客体的错误界定

我们都应该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但是我国的刑法却将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章节,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医疗秩序这一重要的客体,在这一点上我们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主体范围的错误界定

我国刑法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规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但是事实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在这一方面上,该条款显然对主体的范围做出了错误的界定。

3.界定范围的局限性

该条款明确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很显然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现实的情况当中除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购买器官,更有许多的中介机构在贩卖器官,而对于上述的行为我们用该条款根本无法进行一定的制约,这样严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弥补。

4.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关于器官移植的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是特别大的,所以我们应当增加具体罪名的制定,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议

1.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日本、德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吸取这些规定相对完善的国家的一些优点,比如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直接规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条款。设立一些具体的罪名,例如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罪”、“非法刊登人体器官买卖 广告 罪”等。我们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归到一个犯罪大类当中,通过对一些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和解释进而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断发生,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我们不仅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一部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鉴于情况紧急我们应当尽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器官移植犯罪属于一类犯罪,所以在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条款。第二,由于我国刑法对其主体范围界定错误,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规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对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做出正确的界定,明确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又包括特殊主体。第三,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范围仅仅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应当弥补这一漏洞,应当考虑到患者自己购买器官和中介机构贩卖器官等情况。第四,由于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所以我们应当制定具体罪名,使某些具体罪名的具体规定更加的详细。

3.完善相关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器官移植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所以我们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移植手术许可等制度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和整合。此外,还要建议一些与他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当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使我国器官移植走向正轨,保证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面对不断出现的关于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器官移植法》,并且要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对策,对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尽早将器官移植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编.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陈晓阳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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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资料

  医学术语
  器官移植 (Organ transplantation)
  器官移植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通常是另一个人体内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目的是代偿受者相应器官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的功能。
  广义的器官移植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若献出器官的供者和接受器官的受者是同一个人,则这种移植称自体移植;供者与受者虽非同一人,但供受者(即同卵双生子)有着完全相同的遗传素质,这种移植叫做同质移植。人与人之间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不同种的动物间的移植(如将黑猩猩的心或狒狒的肝移植给人),属于异种移植。
  常用的移植器官有肾、心、肝 、胰腺与胰岛、甲状旁腺、心肺、骨髓、角膜等。在发达国家,肾移植已成为良性终末期肾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等所致的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首选常规疗法。
  器官移植历史
  器官移植是活性移植,要取得成功,技术上有3个难关需要突破。
  一是移植器官一旦植入受者体内,必须立刻接通血管,以恢复输送养料的血供,使细胞赖以存活,这就要求有一套不同于缝合一般组织的外科技术,而这种完善的血管吻合操作方法,直到1903年才由A.卡雷尔创制出来。
  二是切取的离体缺血器官在常温下短期内(少则几分钟,多则不超过1小时)就会死亡,不能用于移植。而要在如此短促的时间内完成移植手术是不可能的。因此,要设法保持器官的活性,这就是器官保存。方法是降温和持续灌流,因为低温能减少细胞对养料的需求,从而延长离体器官的存活时间,灌流能供给必需的养料。直到1967年由F.O.贝尔泽、1969年由G.M.科林斯(均为美国人)分别创制出实用的降温灌洗技术,包括一种特制的灌洗溶液,可以安全地保存供移植用肾的活性达24小时。这样才赢得器官移植手术所需的足够时间。
  三是医疗上用的器官来自另一个人。但是受者作为生物有着一种天赋的能力和机构(免疫机构),能对进入其体内的外来“非己”组织器官加以识别、控制、摧毁和消灭。这种生理免疫过程在临床器官移植上表现为排斥反应,导致移植器官破坏和移植失败。移植器官正象人的其他细胞一样,有二大类主要抗原:ABO血型和人类白细胞抗原(HLA),它们决定了同种移植的排斥反应。ABO血型只有4种(O、A、B、AB),寻找ABO血型相同的供受者并不难;但是HLA异常复杂,现已查明有7个位点,即HLA——A、B、C、D、DR、DQ、DP,共148个抗原,其组合可超过200万种。除非同卵双生子,事实上不可能找到HLA完全相同的供受者。所以,同种移植后必然发生排斥反应,必须用强有力的免疫抑制措施予以逆转。到1960年代才陆续发现有临床实效的免疫抑制药物:硫唑嘌呤(1961)、泼尼松(1963)、抗淋巴细胞球蛋白(ALG,1966) 、环磷酰胺(1971),这以后才能使移植的器官长期存活。1962年美国J.E.默里(1990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获得者)第一次进行人体肾移植获得长期存活,器官移植作为医疗手段,才成为现实。
  【第一次器官移植】
  1989年12月3日,世界首例肝心肾移植成功。这一天,美国匹兹堡大学的一位器官移植专家,经过21个半小时的努力,成功地为一名患者进行了世界首例心脏、肝脏和肾脏多器官移植手术。
  这位名叫辛迪-马丁的妇女今年26岁,是第二次接受移植手术治疗。三年前她曾做过心脏移植手术,但她体内对移入的心脏产生了排斥作用,并患了肝炎和肾功能障碍。马丁手术后情况正常。
  器官移植种类
  要移植的器官若为成对的器官(如肾),可取自尸体,也可取自自愿献出器官的父母或同胞;而整体移植的单一器官(如心、肝),只能取自尸体。移植于原来解剖部位,叫做原位移植,如原位肝移植,必需先切除原来有病的器官;而移植于其他位置则称为异位移植或辅助移植,原来的器官可以切除也可以保留。若移植的器官丧失功能,还可以切除,并施行再次、三次甚至多次移植。一次移植两个器官的手术叫做联合移植,如心肺联合移植。同时移植3个以上器官的手术叫多器官移植。移植多个腹部脏器(如肝、胃、胰、十二指肠、上段空肠)时,这些器官仅有一个总的血管蒂,移植时只需吻合动、静脉主干,这种手术又名“一串性器官群移植”。现在还不能用动物器官作移植,因为术后发生的排斥反应极为猛烈,目前的药物不能控制,移植的器官无法长期存活。
  器官移植应用
  进入80年代后,由于外科技术的进步、保存方法的改进、高速交通的发达、移植中心的建立,特别是新的副作用少、效力强大的免疫抑制剂如环孢素 A和单克隆抗体OKT3的应用,器官移植器官移植与死亡判断的疗效大为提高,最新问世的免疫抑制剂为 FK506。现在常用的移植器官有肾、心、肝、胰腺与胰岛、甲状旁腺、心肺、骨髓、角膜等;处于临床初用或实验阶段的有心肺、肺、小肠、肾上腺、胸腺、睾丸以及肝细胞、胎肝细胞、脾细胞输注等。在先进国家中,肾移植已成为良性终末期肾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等所致的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首选常规疗法,到1990年底全球已施行234559例次(中国5000余次),存活10年以上者成批出现,许多人恢复工作,结婚、生育一如常人。心、肝移植到1990年共分别施行16136和14168例次(在中国分别为3和58例),1年存活率分别达90%和80%以上,最长存活均已20年,工作、生活均甚满意。胰腺移植到1990年底已达2836例次(中国8例次),已出现8年以上有功能存活者,适用于治疗Ⅰ型糖尿病。一串性器官群移植到1990年已有21例,其中治疗上腹部肝、胰等恶性肿瘤伴有腹腔淋巴转移的15例中,有9例长期存活。中国在带血管胚胎甲状旁腺移植、胚胎胰岛移植以及带血管异体脾移植、肾上腺移植等方面积累了较多经验,成绩较好,而国外对这些移植极少报道。 有些部位,如角膜的移植较为特殊。可能由于该部位没有血管生长,血流中的免疫活性淋巴细胞不能接触角膜,这儿成为免疫特惠部位。因此,角膜原位移植很少发生排斥反应,效果甚好,成功率达95%以上;即使发生排斥,也仅表现为角膜混浊,应用泼尼松龙有效。角膜移植已成为常规手术,在眼科中广泛应用。
  【组织移植】
  指各类组织包括皮肤、脂肪、筋膜、肌腱、硬膜、血管、淋巴管、软骨和骨2006广西器官移植讲坛的移植。其中除同种皮肤移植属活性移植,其表现与上述器官移植特点相同外,其他各类组织移植则属于另一种类型,叫做非活性移植或结构移植。移植后组织的功能并不决定于移植组织内的细胞,而仅仅依靠移植物组织所提供的机械结构:支持性基质和解剖网络,使来自受者的同类细胞得以在此定居。因此,结构移植时移植组织内细胞的活性并非必要,事实上这些细胞已失去活力。新鲜组织可用作移植,有活细胞,移植后不会发生排斥反应,因此,毋须应用免疫抑制药物。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学问题
  器官移植中主要的伦理学问题是提供器官的供者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器官:是否自愿或事先有无同意捐献器官的意愿?是否供者可以不需要这个器官而保持其生活质量?抑或供者已经不再需要所提供的器官?答复如果都是肯定的,器官移植就可视为符合伦理学。
  西方国家许多人都立下遗嘱,死后愿将器官无偿地捐献给需要它的人。西方国家车祸较多,因车祸而死亡者身体一般均较健康,器官可供移植。也有亲属自愿献出一个肾脏以挽救亲属生命者。法国则规定,凡生前未表示拒绝捐献脏器者,经治医院有权在其死后将脏器取出以供移植。国外许多国家已开始应用脑死亡概念,若昏迷病人脑电图多次呈一直线,而又不属服用麻醉药、深低温、婴幼儿等情况,即使靠人工呼吸机、升压药物尚能维持心跳血压者,也可确认为死亡,其脏器可提供移植。
  美国曾有申请成立营利性的企业,经营供移植的人类脏器,但被国会否决。因为一旦提供器官有利可图,便可能诱使一些人以此谋利,出售不合格的器官,甚至把急需用钱的人解剖开来拍卖给有钱的人。
  器官移植的技术要求较高,费用也很惊人,以最常见的肾移植为例,每例的费用约为3~4万元,还不算手术成功后终身服用的抗排异的免疫抑制剂。肝移植费用更数倍于此。当卫生资源有限时,器官移植病人的费用,往往会挤掉其他人可享用的卫生资源。这是从宏观上不能不考虑的一个伦理第四届羊城肝移植高峰论学问题,也是一个卫生经济和卫生政策问题。国外在60年代一度广泛开展器官移植,以后逐年减少,收缩到几个中心深入研究。当然,像角膜移植、皮肤移植等费用不大、贮存要求不高而疗效肯定的器官移植是值得推广的。
  器官移植是将某个健康的器官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放置到一个患有严重疾病、危在旦夕的病人身体上,让这个器官继续发挥功能,从而使接受捐赠者获得新生。
  器官移植在二十世纪以前一直是人类的梦想,在二十世纪初期,医学界对治疗那些身体某个器官功能严重衰竭的病人依旧束手无策。由于受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器官移植在当时只是停留在动物实验阶段。到了五十年代,世界各地的医生开始进行人体试验,但由于不能很好地控制移植后的排斥反应,器官移植的效果不尽人意。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诺华公司发明了免疫抑制药物--环孢素(新山地明)。环孢素的发明使移植后器官存活率大大提高,器官移植事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是二十世纪尖端医学的重大成就之一。
  【可以接受器官移植的脏器包括】:
  心脏:由各种病因导致的心脏衰竭的病人,心脏移植是唯一的治疗方法。
  肺脏:终末期良性肺部疾病的患者,经过传统内科治疗无法治愈,但估计尚有1-3年存活希望,可考虑进行肺移植手术来改善身体状况。
  肝脏:处于良性肝病末期,无法用传统内科手术治疗的患者,肝脏移植是唯一的方法。
  肾脏:当一些疾病对肾脏产生损害,肾脏不能发挥正常的生理功能时,就会逐渐发展为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其终末期就是尿毒症。挽救尿毒症患者生命的方法包括透析和肾脏移植。
  胰脏:胰脏移植多数是与肾脏移植同时进行的,主要用于治疗晚期糖尿病、I型糖尿病、和胰切除后糖尿病。
  除了上述器官,尚有患有脾脏、小肠等可以通过接受移植手术获得治愈。
  移植医学的贡献
  半个世纪以来,移植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历经坎坷,达到了今天的临床应用阶段,使得成千上万的终末期患者重获新生。移植医学不愧是本世纪医学奇迹之一,并且不断向其它医学领域扩展和挑战。半个世纪的移植医学对人类的贡献如下:
  1. 发现人类及各种常用实验动物的主要组织相容性抗原系统,并明确主要组织相容性复合物(MHC)为移植治疗的基本障碍。
  2. 各类器官移植外科技术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各种显微外科移植动物模型的建立和应用。
  3. 免疫抑制剂的开发和临床应用,使器官移植得以成为稳定的常规治疗手段我国器官移植科学新闻发布会。
  4. 从细胞水平到亚细胞水平,直到DNA水平的不断深入的基础研究,为揭示排斥机理、寻求用药对策打下了基础,使临床诊断及治疗水平达到了新的高度。
  5. 对新型疾病的认识和挑战,如移植物抗宿主病和本次会议提出的xenosis、微嵌合体与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关系等。
  6. 基因治疗在移植学中的应用有可能预示用克隆技术开发无抗原性生物器官替代物的兴起。曾有人提出移植学的最终出路在于免疫耐受和异种移植,而现在则有倾向认为生物工程器官更有可能一箭双雕。
  C.A.Vacanti关于组织学工程的演讲使人们进入了对未来的遐想。应用polymer纤维作为基底质,多种细胞得以生长,从而构成具有复性结构的组织。该技术拟用于耳或鼻的再造。英国剑桥大学和F.Bath的研究中心现已初步掌握控制青蛙发育的基因技术,并能重复无头蛙、无肢体蛙或无尾蝌蚪的生长实验。无疑,该技术与克隆羊技术一样,一方面会给移植学带来新的希望,另一方面亦可激发医学伦理学争辩的波澜。
  器官移植分类:
  1.自体移植,指移植物取自受者自身;
  2.同系移植,指移植物取自遗传基因与受者完全相同或基本相似的供者;
  3.同种移植,指移植物取自同种但遗传基因有差异的另一个体;
  4.异种移植,指移植物取自异种动物。
  器官移植排斥的类型
  一、宿主抗移植物反应
  受者对供者组织器官产生的排斥反应称为宿主抗移植物反应(host versus graft reaction,HVGR)根据移植物与宿主的组织相容程度,以及受者的免疫状态,移植排斥反应主要表现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一)超急排斥
  超急排斥(hyperacute rejection)反应一般在移植后24小时发生。目前认为,此种排斥主要由于ABO血型抗体或抗Ⅰ类主要组织相容性抗原的抗体引起的。受者反复多次接受输血,妊娠或既往曾做过某种同种移植,其体内就有可能存在这类抗体。在肾移植中,这种抗体可结合到移植肾的血管内皮细胞上,通过激活补体有直接破坏靶细胞,或通过补体活化过程中产生的多种补体裂解片段,导致血小板聚集,中性粒细胞浸润并使凝血系统激活,最终导致严重的局部缺血及移植物坏死。超急排斥一旦发生,无有效方法治疗,终将导致移植失败。因此,通过移植前ABO及HLa 配型可筛除不合适的器官供体,以预防超急排斥的发生。
  (二)急性排斥
  急性排斥(acute rejection)是排斥反应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一般于移植后数天到几个月内发生,进行迅速。肾移植发生急性排斥时,可表现为体温度升高、局部胀痛、肾功能降低、少尿甚至无尿、尿中白细胞增多或出现淋巴细胞尿等临床症状。细胞免疫应答是急性移植排斥的主要原因,CD4+T(TH1)细胞和CD8+TC细胞是主要的效应细胞。即使进行移植前HLA配型及免疫抑制药物的应用,仍有30%~50%的移植受者会发生急性排斥。大多数急性排斥可通过增加免疫抑制剂的用量而得到缓解。
  (三)慢性排斥
  慢性排斥(chronic rejection)一般在器官移植后数月至数年发生,主要病理特征是移植器官的毛细血管床内皮细胞增生,使动脉腔狭窄,并逐渐纤维化。慢性免疫性炎症是导致上述组织病理变化的主要原因。目前对慢性排斥尚无理想的治疗措施。
  二、移植物抗宿主反应
  如果免疫攻击方向是由移植物针对宿主,即移植物中的免疫细胞对宿主的组织抗原产生免疫应答并引起组织损伤,则称为移植物抗宿主反应(graft versus host reaction,GVHR)。GVHR的发生需要一些特定的条件:①宿主与移植物之间的组织相容性不合;②移植物中必需含有足够数量的免疫细胞;③宿主处于免疫无能或免疫功能严重缺损状态。GVHR主要见于骨髓移植后。此外,脾、胸腺移植时,以及免疫缺陷的新生儿接受输血时,均可发生不同程度的GVHR。
  急性GVHR一般发生于骨髓移植后10—70天内。如果去除骨髓中的T细胞,则可避免GVHR的发生,说明骨髓中T细胞是引起GVHR的主要效应细胞。但临床观察发现,去除骨髓中的T细胞后,骨髓植入的成功率也下降,白血病的复发率,病毒、真菌的感染率也都升高。这说明,骨髓中的T细胞有移植物抗白血病的作用,可以压倒残留的宿主免疫细胞,避免宿主对移植物的排斥作用;也可以在宿主免疫重建不全时,发挥抗微生物感染的作用。因此,选择性地去针对宿主移植抗原的T细胞,而保留其余的T细胞,不但可以避免GVHR,而且可以保存其保护性的细胞免疫功能。
  器官移植发展史
  回眸二十世纪医学发展史,器官移植无疑是人类攻克疾病的征程中一座屹立的丰碑。在这其中,肝移植又是难度最大的项目,这不仅要有高水平的外科队伍,同时要有相关学科的大力丰富知识,才能为晚期肝病的患者提供再生的机会。
  1977年10月,开展了国内第一例人体原位肝移植
  2001年7月,国内第一个施行劈离式肝移植
  2004年11月,上海第一个开展小肠和肝脏的联合移植
  2004年12月,国内第一例7个脏器的联合移植
  2005年7月,国内第一例运用肝移植成功救治一名妊娠合并急性脂肪肝患者
  2005年9月,上海第一个将胰十二指肠切除术与肝移植结合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护理学专业参考文献

护理学专业参考文献(通用1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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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姚贝娜捐赠眼角膜为角度写一篇议论文

前些天,我在《讲述》栏目上看到一个得了白血病的孩子。
这个孩子,当时才刚满18岁,就被查出患有白血病晚期,经过化验,没有找到匹配的骨髓。于是,只能靠输液来维持生命,尽管有许多好心人来帮助他,但始终没有得到治愈。
不久后,医院下发了病危通知书,这个普普通通的孩子没有什么悲哀,只是跟家人和医生说“我要捐献器官,把能用的器官尽可能捐给需要救治的人!”这个举动让他的家人惊呆了“孩子,你不想完整的去世吗?”但他说:“我虽然想,但我知道有很多人需要帮助,我的遗愿也就是这样。请实现我这个小小的遗愿吧!”于是,他的家人只好听他的,打算捐献眼角膜。
手术开始了,医生摘下了他的一对眼角膜,他给失明的人带来了光明,但自己却永远看不见了……看到这里,我感动得流泪了,他在死亡边缘,居然还这么有爱心,帮助他人。作文
不久后,因病情严重,他离开了人世。
通过这个故事,让我深深感受到他的无私,善良,有爱心,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他能在生命的尽头,去为需要帮助的人捐献器官。等我老了后,也要像他一样,无私捐献出自己的器官。我建议大家去世后,也可以捐献出自己的器官,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做贡献。作文
教师评价:这是一个很沉重的话题,你描绘的十分冷静,直接,没有过多的渲染,强调,但也能震撼人心,也许这个事本来就很感人,更因为这件事震撼了你,感染了你,影响了你,而你也试图在影响别人。层次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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