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书是相对于公费出书而言。公费出书,一是指出版社的本版书。中国的出版社都是国有的,所以我把他们投资的书列入公费的范围。二是指用其他公款出书,公款有的是行政事业费,有的是各种基金,还有多种多样的名目,我也不必一一列举了。
自费出书并非自己想印什么就印什么,而是出版社经过审读,认为你的书政治上没问题,但市场销路没把握,于是让你自己出管理费、印刷费若干,印出来自行处理。
参考下这里
可以的
我们就帮助政府人员出过学术专著
现在并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不允许官员出书
只是不允许通过行政手段卖书或其他的商业活动
公款是不能出借给个人的,否则涉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公款私用如果数额不大,一般属于违规行为,不会犯法。如果数额较大,超过6万元以上,时间超过三个月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可以借款给个人。
借款包括单位日常零星办公支出、差旅费、培训费、课题费等。非公务事项一般不得借支公款。
借用公款应有对应的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方可办理,严禁无预算借支。
借用公款应专款专用、一事一结,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坚持“前账不清新账不借”、“一年多清年底必清”的工作机制,不得长期挂账,不得转移、混清债权或债务,做到“资料全、账目清”。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公职人员是上述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依法授权履行公共职务的聘用人员、村干部等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包括单位日常零星办公支出、差旅费、培训费、课题费等。非公务事项一般不得借支公款。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退休、出国、调动、离职、辞职、外单位挂职等事项的,先核实借款情况,对还未核销的,要先归还借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预算控制原则。借用公款应有对应的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方可办理,严禁无预算借支。
第七条 专款专用原则。借用公款应专款专用、一事一结,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坚持“前账不清新账不借”、“一年多清年底必清”的工作机制,不得长期挂账,不得转移、混清债权或债务,做到“资料全、账目清”。
第八条 销账留案原则。核销借款应建立备查账,对已核销借款进行永久追溯。若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借款的,应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扩展资料: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借款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严格按借款审批制度,控制公款借用额度。
一般性出由政府主管领导与分管财务领导及财政分局负责人按本单位经费支出审批权限额审批;重大借支纳入单位“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如政府主要领导外出学习或出差期间,遇特殊情况,经电话请示政府主要领导后,可由政府分管财务领导及财政分局负责人按本单位经费支出审批权限额审批。
第十条 单位备用金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大额资金的个人借款行为,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大额资金一律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一条 借款人借用公款时,必须规范填写“借款单”,列明借款用途、数额和承诺还款时间,大额资金借款须附上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册亨县政府-秧坝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黔西南州政府-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