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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LED/光电
《环球LED照明》《环球光电与显示》《照明》《建筑电气资讯》(电工、照明版)《中国路灯》《照明设计》《中国照明》《阿拉丁》《LED技术》《LED专刊》改名为《国际光电与显示-LED》《LED世界》《平显时代》《国际光电与显示》《东方照明》也叫《照明推广》《中国LED企业名录》改名为《中国LED行业大全》《中国吊顶》《LED屏显世界》《高工LED技术应用》改名《高工LED好产品》《高工LED照明渠道》《中国户外照明全集》《高工LED-研究评论》改名《高工LED》《国际照明与灯饰》《半导体照明》《半导体光电》《国际照明》配件《灯饰与配件》《国际照明》灯饰《灯与照明》《中国灯光音响》《光源与照明》
酒店/饭店/食品
《世界酒店》《酒店职业经理人》《酒店培训与服务》《中外酒店》《中国酒店》《大酒店》《东方美食,烹饪艺术家》《东方美食,餐饮经理人》《名厨》《美食》《中国饭店》《中国酒店采购报》《餐饮世界》《中国酒》《饭店业》《中国好餐饮》《四川烹饪》《酒店风云》《酒店精品》《美食与美酒》《中国大厨》《中国酒业》《中国葡萄酒》《酒店精英100人经营管理智慧》《中国酒店精英智慧全集(VCD)》《酒海导航》《酒海观潮》《酒店餐饮业六常管理》《橄榄美酒评论》《橄榄餐厅评论》
商业/商界/销售
《零售不动产》《哈佛商业评论》《商业评论》《北大商业评论》《清华管理评论》《零售商学院》《商学院》《商界》《商业周刊中文版》《商界时尚》《冀商财富》《中国商人》《商情•温州商人》《销售与管理》《销售与市场•商学院》《销售与市场》《新营销》《大行销》《环球企业家》《营销界.食品营销》《商界评论》
财经/管理/经营
《环球财经》《世界经理人》《财经》《大众理财顾问》《经济》《公司金融》《中国对外贸易》《首席财务官》《财会信报》《投资与合作》《探索财富》《新理财》《经理人》《当代经理人》改名为《新领军》《招商引资》《福布斯(亚洲版)》《财富》国际版《中国风险投资》《进出口经理人》《实效管理》
广告/展会/设计
《Design 360°》观念与设计杂志《广告制品与制作》《亚洲户外》《国际品牌观察》原名《国际广告》《金点广告》《亚洲标识》《设计家》《中国广告》《中国标识》《现代广告》《广告人》《艺术与设计》《包装与食品机械》《设计管理 》《设计》《广告主》《中国会展》《艺术创想》《中国会议》《IDN》英文版
电子/电器/电池
《电子技术设计》《国际电子商情》《电子工程专辑》《电源工业》《中国测试》《高工锂电》《电子与封装》《电子技术应用》《伺服控制》《变频器世界》《环球线缆与连接》《新潮电子》《电子产品世界》《电缆资讯》《电线电缆设备与材料》《电源学报》《家电科技》《家用电器》《中国电力电气》《可编程控制器与工厂自动化》
汽车/地理/旅游
《汽车维护与修理》《世界汽车》《轿车情报》《汽车与配件》《汽车导报》 《改装与四驱》《中国赛车杂志》《探索地理》《探索历史》《国家地理杂志》中文版《汽车零部件》《西藏旅游》《汽车纵横》《中国汽车报》《汽车观察》《焦点.风土中国》《国家人文地理》改名为《环球人文地理》《旅游纵览》《游遍天下》《云南味道》《国外城市规划》改名为《国际城市规划》
建筑/房产/家居
《建筑细部》《地产》美国《室内设计》中文版《工程建设与设计》《居业》《地产商学院》《全视界•新楼市》《门道》改成《门窗世界》《中国建筑防水》《中国商业地产》《电气&智能建筑》《电气世界》《现代厨柜》《现代衣柜》《装饰装修天地》《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当代设计》台湾《缤纷家居》《景观设计学》《建筑电气资讯》(智能、电气版)《品牌地板》
企业/人力/培训
《人力资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培训》《中国企业家》《现代企业文化》《老板》《人财》《学习型中国》《劳动保障世界》《首席执行官》英文版《人力资源杂志(英文版)》《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能源/节能/环保
《品牌太阳能》《中国太阳能工程》《建筑节能》《中国燃气》《中国太阳能产业资讯》《太阳能》《太阳能学报》《西部太阳能》《品牌净水》《风能设备》《中国太阳能市场》《工业水处理》《节能技术与市场》《能源》《工业用水与废水》《中国水处理信息》与《水处理信息报道》合刊《节能黄页》改名为《深圳节能企业名录》《中国建设信息供热制冷》《环境技术》
机械/化工/塑胶
《机械》《中国机械》《国际橡胶工业》《CAD/CAM与制造业信息化》《塑料助剂》《塑胶工业》《金属加工》(原机械工人)热加工《模具工程》《金属加工》(原机械工人)冷加工 《润滑油品导购》《润滑与密封》《机床与液压》《国际模具工业》《现代零部件》改名为《汽车工艺师》《东方模具》《机械工程师》《通用机械》《CPRJ中国塑料橡胶》《塑料制造》《机电信息》
印刷/纸业/包装
《今日印刷》《印刷经理人》《数码印刷》《印刷技术》《纸业导购》《包装与设计》《喷绘与打印业》《包装财智》《中国印刷与包装研究》
交通/运输/物流
《物流技术与应用》《现代物流》《物流》《运输经理世界》《管道商情》《物流时代》《物联网技术》《轨道交通》《中国交通风采》《造船工业》《中国航务周刊》《世界海运》
1. 考护师需要什么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拓展资料:
护师的职责:
护师的工作职责与护士没有明显的差异,但是在一个护理组中可能分工不同。即具有一般的护理工作的操作能力,可以独立完成护理任务。
1 、在病房护士长领导下和本科主管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 、参加病房的护理临床实践,指导护士正确执行医嘱及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 、参与病房危重、疑难病人的护理工作及难度较大护理技术操作,带领护士完成新业务、新技术的临床实践。
4 、协助护士长拟定护理计划,参与病房管理工作。
5 、参加科主任护师、主管护师组织的护理查房、会诊和病历讨论。主持本病房的护理查房。
6 、协助护士长负责本病房护士和进修护士的业务培训,主持编写教材并担任讲课。对护士进行基础考核。
7 、协助护士长指定本病房的科研、技术革新计划,提出科研课题,并组织实施。
8 、对病房出现的护理差错、事故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或符合条件。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5年度护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取得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2. .从2011年度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取消护理学(初级士,原专业代码003),相关专业考生需
就是说,原来护理院校毕业了,您应该参加的是卫生资格考试中的初级士(代码003)考试,从而取得护士资格;但2011年改革了,这个考试不再属于卫生资格考试,独立成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您学护理后想取得护士资格,就需要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这个考试现在具体办法还没有出,现在也不能报名(不和初级护师、中级主管护师一起考了),您耐心再等一段时间,还是关注中国卫生人才网的下一步通知。
3. 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有哪些
2016年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项目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1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 1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取消 2 潜水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 取消 3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资格 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取消 4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 取消 5 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国家文物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取消 6 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 取消 7 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 取消 8 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 9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取消 10 人力资源测评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 11 电子行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2 单片机设计师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 取消 13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当前城市雕塑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86)城雕0008号)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 取消 14 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开展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中设协字〔2007〕第12号) 取消 15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 16 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 交通运输部 水平评价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取消 17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 取消 18 尘肺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整合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资格” 19 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20 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21 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 取消 22 化学品毒性鉴定专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0〕420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7号) 取消 23 职业卫生专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取消 2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取消 2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 26 金融专业英语 中国人民银行 水平评价类 《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7号) 取消 27 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煤规字〔1995〕第51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28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煤规字〔1995〕第172号) 取消 29 物流师和采购师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3〕116号) 《关于开展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认证和注册采购师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5〕35号) 取消 30 铸造工程师 中国铸造协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31 汽车营销师 中国汽车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试行<汽车营销师职业标准>的通知》(中汽协字〔2005〕34号) 取消 32 冶金行业造价师 中国钢铁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 33 石油和化工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34 石油和化工行业能源管理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在石油和化工行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石化协人发〔2006〕307号) 取消 35 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中电建协〔2005〕25号) 取消 36 电力施工建设企业项目经理岗位资格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电力工程项目经理职业岗位资格管理办法》 取消 37 电力建设工程调试职业资格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3版)》(中电建协调〔2013〕7号) 取消 38 产权交易职业资格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 水平评价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取消 39 广告师、助理广告师 工商总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5号) 取消 40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 中国气象局 水平评价类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 取消 41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 中国气象局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42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国家文物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取消 43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 中国铁路总公司 水平评价类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建协〔2003〕13号)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1 糖果工艺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2 珠心算教练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5增补本) 取消 3 商品储运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4 咖啡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5 厨政管理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7增补本) 取消 6 冲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7 影视木偶制作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8 影视设备机械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9 舞台音响效果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0 拷贝检片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1 拷贝字幕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2 营林试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3 装卸归楞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4 木材防腐师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15 木材及家具检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6 旅店服务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7 浴池服务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8 人造花制作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4. 卫生专业资格考试心血管内科学中级题库(绿网先锋考试网在线考试)标准班题库目录是
我是学员孙志,感觉这次考得不错,想对网校所有老师说声“谢谢”!特别是绿网先锋考试网老师!讲得太棒了!
5. 怎样才能成为上海户口
获得上海户口的途径主要包括人才引进、夫妻政策和居住证政策。 1、人才引进程序: (1)由单位备齐材料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出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 (3)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 (4)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5)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夫妻分居政策: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上海户口,另一方至多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上海户口; 3、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6.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中药学只认可这个专业吗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101 药学 102 中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理化检验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111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201 药学 202 中药学 203 护理学 204 中医护理学 205 口腔医学技术 206 放射医学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10 营养 211 理化检验技术 212 微生物检验技术 213 病案信息技术 214 输血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301 全科医学 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 303 内科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07 肾内科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10 血液病学 311 结核病学 312 传染病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14 职业病学 315 中医内科学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317 普通外科学 318 骨外科学 319 胸心外科学 320 神经外科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24 整形外科学 325 中医外科学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28 中医骨伤学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30 妇产科学 331 中医妇科学 332 儿科学 333 中医儿科学 334 眼科学 335 中医眼科学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 338 皮肤与性病学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40 精神病学 341 肿瘤内科学 342 肿瘤外科学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44 放射医学 345 核医学 346 超声波医学 347 麻醉学 348 康复医学 349 推拿( *** )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51 病理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53 口腔医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56 口腔修复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58 疼痛学 359 重症医学 360 计划生育 361 疾病控制 362 公共卫生 363 职业卫生 364 妇幼保健 365 健康教育 366 药学 367 中药学 368 护理学 369 内科护理 370 外科护理 371 妇产科护理 372 儿科护理 373 社区护理 374 中医护理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77 核医学技术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80 病理学技术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82 营养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85 消毒技术 386 心理治疗 387 心电学技术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90 输血技术 391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7.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有没有"中西结合骨伤科副主医师"中西结合骨伤科主治医师晋升怎么办
您好,中级职称里中西医结合的就只有中西医结合内科和中西医结合外科,没有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建议您先看清楚您的中级职称是什么专业。 晋升高级职称时要对应所在科室和中级职称。
8. 陕西省职称晋升目录内杂志有哪些吉林医学能发吗在哪里可以快点发表
可以发 信息来源:创新医学网 全省地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及三级医疗卫生单位: 正高级资格论文发表要求:在省级及以上科技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副高级资格论文发表要求:在省级及以上科技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限前2名作者,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及二级医疗卫生单位(仅限职工医院): 正高级资格论文发表要求:在省级及以上科技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副高级资格论文发表要求:在地市级以上科技类期刊或在国家(际)级学术会议报告论文2篇,限前2名作者; 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副高级资格论文发表要求:在地市级以上科技类期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报告论文、专业文章2篇,限前3名作者; 特别提示: 1.陕西省卫生职称评审认可的中文生物医学期刊目录之内 2、全文字数正高级一般不少于1500字,副高级不少于1000字。
9. 绿网先锋考试网的卫生专业资格考试全科医学中级题库(在线考试)标准班目录
我听过网校的免费试听课件后,我觉得特别好,觉得网上视频讲课讲得很不错,而且老师讲课的风格我很喜欢,都很精彩!我是第一年报临床医师资格考试,相信我能通过考试,我相信只要我能跟上老师,多做点题,我想一定会成功的。每个人都渴望成功,让我们一起努力吧!
10.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中心 这个机构颁发的证书有没有用
没有用,不是官方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国家认可的证书只有一个地方盖章签发,就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与劳动部已经合并统一称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这类全国认可的证书可以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查询到。
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是一个企业。不是官方的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单位,其发放的证书不具有普遍性。
人社部负责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0)中级卫生资格目录扩展阅读
人社部主要职责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国家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和省部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开展的国家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十三)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 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一样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通过交通部门道路运输有关知识、技能考试合格后核发的一种证件。也是一种通过职业驾驶等活动而获取报酬的一种资质。发证机关的分类如下: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3、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4、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