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书籍的处罚标准是按照涉案金额确定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尚不够刑事处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一、非法出版物包括哪些
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承印者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买卖书(刊、版)号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由哪个部门认定
非法出版物归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管辖。如果牵涉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如果只是单纯的印一两本是可以的,这种方式是属于自己用,用来保存自己的一段回忆。但是不能大量的进行印版,大量的印刷需要书号作者没有是不行的,而且个人印刷的只能个人用,不能出于市场上使用,如果在市场上进行了使用贩卖等就造成逃税等违法行为。
个人印书是一种时下比较流行的图书出版方式,在很多网站和印刷单位都能做到。只要作者将自己的作品传给网站或印刷单位,说明自己的印刷要求,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就能将作品变成实体书。但严格来说,这样的书并非正式出版物,而只是制作成书的样子而已。
个人印书定义:国内经营个人印书业务的网站已有七八家。由于印刷的设备不是传统印刷机,而是一些先进的快印设备,因此成本较低。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达到追诉标准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个人非法收入2万元以上或者售卖5000份非法期刊报纸的已经构成犯罪了。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