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关于“次”的规定(重要)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6)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按稿酬所得征税。
(7)关于合作出书问题。该先分钱,后扣费用,再缴税。
稿酬所得的计算
(二)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20%-20%×30%)。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实际缴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个人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事人通过劳务合同获得的报酬,应当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按时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事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先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所得进行减免,将法定的数额进行扣除后,剩余的数额才需要依法进行缴税,减免之后,没有剩余的,当事人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剩余的,应当按照法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事人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月缴纳的,在一年结束后,应当去办理汇算清缴,税务机关综合计算后,会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我国的税法规定,对于稿费或版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其税率规定为: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次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4000)-800 每次收入额(>4000)×(1-20%)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