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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以个人名义出书

2023-02-11 23: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不准以个人名义出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物的印制管理,保证印刷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出版物印制的国营、集体和个人印刷(排版、制版、装订)厂(以下通称印刷厂),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含书籍、丛刊、画册、图片、年画、年历、挂历、年历卡和音像出版物的彩封、唱词、广告宣传画等)。第三条 印刷厂不得承印非法出版物和进行非法印刷活动。承印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都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正式出版物,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和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
  非正式出版物,是指非出版单位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印制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等。
  非出版单位未经县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印制的和出版单位违反出版规定印制的各类图书、报刊等均为非法出版物。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局主管全省出版物的印制管理工作。地、市、县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印制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厂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印刷单位的管理第五条 凡申请从事印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批准,经所在地文化局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承印报刊和图书的印刷厂还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印制许可证),方可开业。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印刷业的印刷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懂政策、法律、熟悉业务技术的领导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印刷场所和维持正常经营的流动资金;
  (四)有保证出版物印制质量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第七条 印刷厂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内容时,应申请变更登记。停业、歇业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经营范围。第三章 出版物印制管理第八条 印刷厂在承印出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承印本省出版社交印的出版物,必须有出版社出具的正式发排单、付印单。
  (二)承印本省报刊社(编辑部)交印的报纸、期刊、必须有报刊社(编辑部)出具的报纸、期刊登记证。承印本省报纸、期刊的“增刊”、“增页”,必须有省新闻出版局的批件。
  (三)承印本省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出版物的内外彩封、唱词、广告宣传画,应收验音像出版单位的正式发排单和省音像管理部门的审批单。承印外省音像出版单位的上述出版物,还应收验陕西省音像管理部门的审批单。
  (四)承印非出版单位交印的出版物,必须有县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准印证,准印证一次有效。
  (五)承印外省的出版物,一律凭我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六)承印带有商品广告的出版物,必须有我省新闻出版局的批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七)印刷厂必须在承印的出版物的版本记录页标明厂名、厂址,以及出版物印数、日期。
  以上批件、发排单、付印单、审批单、准印证、许可证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第九条 印刷厂对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编辑部)等出版单位委印的图书、报刊和其他非出版单位委印的内部资料性图书、报刊等,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严禁盗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自行发行销售。
  对委印单位的出版物纸型、胶片、图版等,不得擅自转让和供给个人复制、印刷。第十条 印刷厂不得承印以个人名义交印的出版物。严禁盗用国家出版单位名义或伪称出版单位搞非法出版活动。严禁承印走私入境的出版物。第十一条 除经有关部门批准指定的印刷厂和机关内部印刷厂外,其他印刷厂不得承印各种密级的文件和具有秘密性质的内部材料及重要会议文件等专用印件。

个人原则上不出书题词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

  1、调研要轻车简从不安排宴请

  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严控以中央名义召开的会议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无实质内容简报一律不发

  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出访一般不安排机场迎送

  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减少交通管制 一般不得封路

  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压缩政治局委员报道数量字数

  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个人原则上不出书不题词

  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严格执行房车配备待遇规定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个人未经许可,出版,印刷,复制怎么处罚

一、拔牙可以用社保卡报销吗

1、拔牙可以用社保卡报销。目前牙齿治疗的部分费用,已经纳入了医保范围。可以报销的看牙费用:

(1)补牙。包括基本材料、治疗费;

(2)拔牙;

(3)治疗牙周病;

(4)治疗牙龈炎;

(5)其他相关牙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二、自由职业和单位交社保有哪些区别

1、参保的险种不同。自由职业者参加职工社保,一般只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险种;作为单位职工缴纳社保,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险和工伤保险等五险,其中生育险和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承担费用;

2、缴费比例不同。单位缴费一般都是采取单位和职工按比例承担缴费的方式。自由职业一般是由个人承担全部缴费金额;

3、缴费方式不同。单位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在个人的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由社保部门委托的银行,在参保者的个人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医疗保险由社保部门委托的银行按年度在个人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

4、缴费基数不同。单位缴纳社保的,其中单位缴费部分是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职工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来缴纳;自由职业者是按照当地社保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

5、缴费指数不同。单位缴费的缴费指数,是由用人单位来确定,职工个人没有决定权,基本上都是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缴费指数进行代扣代缴;自由职业者可在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三百之间,自由选择缴费指数,每年可选择一次;

6、缴费地点不同。单位缴费一般只能在公司的注册地缴纳,自由职业者只能在户籍所在地缴纳,个体工商户可在工商注册地缴纳;

7、法律约束力度不同。单位缴费属于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在成立的三十天内必须办理社保登记,员工入职的三十天内,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缴纳;自由职业者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缴纳社保,没有强制性,个人选择性比较强。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不得要求作者包销的通知还有效吗

 出版社让作者包销图书或要求作者出钱资助才能出版图书的问题,社会上批评甚多。这样做一方面增加作者负担,有损于出版单位的声誉,另一方面,不利于提高图书质量,比如有些书稿因作者肯出钱,虽属平庸也得以出版,事实证明,此事弊端很多,得不偿失,应当制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版社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或接受作者个人出钱资助出书。按照规定自费出版的除外。

出版社不得要求或接受供稿单位或作者个人包销图书。

出版社不得以图书抵充稿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专业性强的图书和学术著作,出版社或新华书店可委托全民所有制的机关、团体进行系统对口征订,征订数由出版社或新华书店统一供应。宣传推荐、征订图书所需费用问题,按发行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版科研著作和专业性很强的科技图书,亏损过大,出版社不能负担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出版社可以接受供稿单位提供的出版亏损补贴。
  以上各项规定,各出版社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切实负责,认真查处。

为什么非法出版判刑这么严重

出版者不具备法定的资格;未经批准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出版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出版物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危害安定团结,破坏民族团结,导致社会道德滑坡;破坏国家出版产业的正常秩序,妨碍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侵害著作者、出版者和读者的权益,不利于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偷漏国家税收,加剧了相关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扩展资料

发现游商小贩兜售贩卖非法出版物时,应主动报告当地出版或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积极协助打击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

零售书店应该做到自觉不订进、不销售非法出版物。发现疑点,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主动配合“打非”。

如怀疑自家存书中有非法出版物,应立即下架封存,主动清理,报请所在地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认定,同时讲明来源,配合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查清,对非法出版物隐匿不报或暗中转移、继续销售的,一经发现,从重查处。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现非法出版物的所在地区市场管理或业务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尽快检查并定性处理,凡是非法出版物,一律由新闻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盗用中央一级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认定并通令取缔。

盗用地方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其他非法出版物,一经发现,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出版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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