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自费出书是没有稿费拿的,出版方不需要支付稿费。
因为自费出书的书稿是作者自己的,所有的出书费用都是由作者自己承担的。出版社只是收钱帮助作者把书稿出版成书,书籍完成出版,双方的合作就结束了,没有利益牵扯,自然也不需要支付作者稿费。自费出版出来的书,尤其是作者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售出的书,利润都是作者自己的,与出版方无关。如果销量好的话,销售利润会比出版方给出的稿费还要高。
但是,作者也必须认清一个现实,就是大多数自费出版的书籍,很难直接靠卖书获取利润。之所以有那么多人选择自费出书,是因为出书除了可以获得销售利润,还可以用来评职称、升职加薪,也可以提升知名度,广泛传播自己和作品,以此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而因此产生的经济收益是一时间无法具体估算的。
低的几千元,一般的几万,高的达几十万,甚至近百万。 目前,出版社给作家稿费有两种支付方式:
一是付稿酬,自去年稿费调整以来,稿酬一般是千字40至150元。当然,一些报纸杂志为了约名作家的稿子,有时千字开到200至300元,稿酬最高的杂志可能是《知音》,千字能开到1000元;另一种方式是付版税,标准是8%至10%,即作者拿的钱是版税资榧圩印数。 所以在大陆言情界一本8万字的小说只卖两千上下的价格
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1.20%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改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改版)所得按分次(两处或两处以上)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情况如下:
自费出版一本学术专著费用是4.5万+,出版费用受很多因素影响,如出版社、书籍厚度、装帧方式、出版本数等,所以具体的费用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看。
如果有人觉得费用贵的话,也可以考虑专著挂名,既可以降低了学术专著出版的费用,又能满足职称评审的要求。所以大家在出版学术专著时,如果没有独著要求,完全可以选择学术专著出版挂名。
稿酬一般分两种,一种是字数稿酬,即按作品的字数支付稿酬,例如一本书20万字,每千字50元,那么总的稿酬是20(万字)×10×50元=10,000元;
另一种是版税稿酬,一般图书的版税率在6%~9%,这和图书的定价和销量有关。
例如一本书定价20元,实际销售了5000册,版税率为8%,那么作者的稿酬为20元×8%×5000册=8,000元。 无论是作者以哪种方式获得稿酬收入,都要被扣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稿酬-基本免税额)×20%,但是总有一些合理的避税措施。
第二种情况是,有的书内容比较深奥、专业,读者面较窄,市场预期较差。此类书大多数出版社都会要求作者提供一定的资助。因为出版一本图书也需要一定的成本,例如印刷费、审读费用、排版费等。
资助的多少和图书的内容、字数、印数、用纸、装帧设计、与出版社和编辑的沟通等多种因素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