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完成的时候,就是你享有著作权的时候,但是我常把这个时候的著作权叫做虚拟著作权,因为这个时候你可以对任何人说,这本书是我写的,原著者是我,没有人可以质疑你,但是任何人都可以把你这本书的内容复制,变卖,甚至是改成自己的名字,当作自己的著作物,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因为你没有申请这本书的著作权,在法律上你的这个权力并没有受到保护,所以我所这是个虚拟的著作权。当然,如果你想从中获得利益,那么就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首先申请这本书的著作权,当你拥有合法著作权的时候,你就可以联系出版社,把这本书的出版权转让给这个出版社,同时也转让了这本书的复制权,发布权,等。但是我要说的是,不过你怎么转让权力,你始终拥有这本书的人格权,包括,姓名的注明权,住的内容的不可更改的权力。
个人出书自费出书版权归自己,销售利润归自己,主动权在自己手中。
合作出书是指作者与出版单位共同承担市场风险的一种出版模式,针对具有一定市场潜力,但还不能确定赚钱的书的出书方式;
您好,出书的版权属于个人还是出版社,主要看出书人与出版社之间事先有无约定。如果出书人只是让出版社将底稿转换成印刷版,不用出版社修改整理的,并且没有其他约定的,版权应属出书人个人所有。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自己写的书可以和出版时合作出版,得到稿费和版权费。
图书稿费常见的有版税、千字稿酬、一次性付酬三种形式,它们的计算方法分别如下。
1.千字稿酬制
稿费=基本稿酬+印数稿酬-个人所得税
其中
基本稿酬=Y元/每千字×千字
印数稿酬=印数(以千册为单位)×基本稿酬×M%。
2.一次性付酬
这没什么说的,谈好合同后按合同约定给钱完事,标准可参照千字稿酬中的基本稿酬计算,或者另行确定。
3.按效果付酬
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稿费支付方式也丰富化,目前市场出现的小说网,按读者阅读量支付稿费给作者,还有采取共享广告费的模式支付稿费。
4.版税制
稿费=图书定价×版税率×发行数(或实际销售数)-个人所得税
版权费俗称版税。是指使用某项电视节目或有关著作应付给权利所有人的一种费用。尤其是影视剧作品,在任何公开场合(例如车站候车室,购物超市大厅,礼堂...)进行影视剧的放映之前,都应注意它此时是否处于版税保护范围内,稍有不慎就可能招来商业纠纷。
扩展资料:
出版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出版物凝结着人类的思想和智慧,集聚了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经验与成果,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各个侧面。出版的历史是人类文明的历史。出版业的发展对社会的进步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出版对于社会的推动作用,归根结底在于出版物积累了人类的科学技术知识和先进的思想,并且加以扩大传播。人们一经掌握科学技术知识和进步思想,就能使生产力得到提高,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稿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版权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版
您好,无论您是否出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自作品诞生时起即享有著作权。至于是否永久的属于作者,要看您对著作权的相应处分。如果著作权人没有对著作财产权进行处分的话,所获得的财产利益归作者所有。对于著作财产权,您可以转让或者与出版社签订相关合同等进行约定,但著作人身权是无法转移的,如署名权等,是不可转让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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