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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具有以下条件:
(1)独创性:首先,独创性中的“独”并非指独一无二,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假设两件作品先后由不同的作者独立完成,即使他们恰好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均可各自产生著作权。典型如摄影作品,两名摄影师可能先后对同一景点进行拍摄,角度、取景等内容基本一致,但在后拍摄者并未看到过在先拍摄者的作品,系自己独立拍摄,后者同样可以对其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次,独创性须满足一定的创造性,体现一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创造性不同于艺术水准,无论是画家还是普通孩童,只要其绘画能够独立按照自己的安排、设计,独特地表现出自己真实情感、思想、观点,都能够成为作品。(2)以有形形式表达: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作品应当是智力成果的表达,可供人感知并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思想是抽象的、无形的,不受法律保护,仅当思想以一定形式得以表现之后,方能够被他人感知,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三、 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十九、 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参考报纸文献标注格式为: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例如:
[1]范增军、高朔,《汽车防冻液质量令人心寒》,中国汽车报,2004-02-10(T0B)。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
扩展资料
参考文献标示可分著作类、论文类和其它类。其它类指除书籍、论文外,在写作中参考的媒体报道、数据等非研究性的原始资料。
参考文献与正文分开列示,即以专页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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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要齐全。标注参考文献时应以“参考文献”(居中)作为标识;序号左顶格,用阿拉伯数字标示;每一条目的最后均以实心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