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印刷书是违法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正式的出版物,一个是经过出版社编辑出版的出版物,包括书籍、杂志等;另一个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这个出版是有前提的,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才可以申请印刷,个人是没有资格的,个人出书必须选择正规的出版社出版。
非法出版物,那么就是作为出版物的出版者,是非法出版,作为承印的印刷厂就是非法印刷,根据相应的条款规定,根据性质和经营来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耽美”不是问题。内容没有YHSQ以及其他违禁内容就不违法。
但是“出版个人志”是违法的。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
也就是说,小范围流通合法、公开发行违法。印出来向周边特定人群(也不能太多)赠送,是合法的,而向不特定人群销售是违法的。
只不过现在出个人志的情况比较多,内容没问题、影响不大的不会主动查处。算是在不举不究一抓就死的灰色地带吧。
有关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为自己出书和有出版社帮助出书两类,自己出书,需要自己找出版社,出版社帮助出书,是出版社找作者。
1、普通人出书的内容上,要满足基本的出版条例要求。这一点与公费出书想比,更容易达到。可以说,作者在编写出书内容上,要注意一些违规内容不能出现,用正确恰当的语言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即可。为了保证内容上的健康性、准确性,可以找有经验的前辈为自己指导。
2、普通人出书的费用上,普通人出书适合选择自费出书,这是一种付费出书方式,由普通人来支付出书过程中所有的费用,包括编审费、书号费、设计排版费和印刷费。
要求不高下,出书费用大概在几万元左右。这对不少普通人来说是比较高的经济压力。若是可以合著的情况下,可以多个人来共同出一本书,有的是第一作者,还有的是第二作者、第三作者。费用分摊下来,有所降低。
出书的场所
在中国大陆,出书均应经过出版社进行。中国实施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提倡优秀的中国书籍到国外出版,以改变中国文化输出的逆差状态。
随着科技文化的发展,出版物种类越来越多,除了传统的纸质出版物(图书)外,又增添了电子出版物、音像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而这些出版物都是出书的载体。出书也由出“纸书”变成出“电子书”、“网络书”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出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