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我们就帮助政府人员出过学术专著
现在并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不允许官员出书
只是不允许通过行政手段卖书或其他的商业活动
不可以
第八条严禁使用公款为私人订阅报刊杂志。 第九条相同的报刊杂志在同一部门内只能订阅一份。 第十条公司员工不得将报刊杂志进行买卖,
2012年8月份,在郝树声的帮助下,洛阳某电子科技公司中标宛西中专招标项目,成为该校采购价值70余万元物品的供应商。公司业务员罗某为了感谢郝树声,为其印刷《郝树声文集》1000套,每套上下编各一本,为其支付印刷费6.5万元,购买书号1.25万元,一共支付了7.75万元。为了出书,郝树声还铤而走险,贪污公款。
2013年春天的一天,时任宛西中专党委书记的郝树声,借宛西中专在南阳某印务公司印制招生资料之机,顺带印制个人作品《郝树声文集》1000套,郝树声通过宛西中专支付印制费用8万元。2014年10月,郝树声在南阳市某印务公司印制个人作品《范蠡》,花费4.9万元,郝树声安排南阳某公司老板杜某为其支付,杜某随后用宛西中专滞留在该公司的资金支付了该笔款项。对于郝树声来说,这样做也有他的苦衷。自己成为名人后,很多熟人、朋友向其索要书籍。很多时候,还要向上级领导、友好单位赠书。要印书,就要钱。
2012年2月29日,郝树声在《郝树声文集》第一卷后记中写道:“从2005年起到2008年年底,我一连推出了五部长篇小说,用三年的时间跻身于中国作协,一不留神成了作家,被誉为‘文坛黑马’呀,‘中原文坛的郝树声现象’呀,‘高产作家’呀,‘井喷’呀,‘制造连环爆炸’呀,名头倒也响亮,基本没有实惠。”
后记中,郝树声用调侃的话语道出了自己掏钱出书的尴尬和无奈。“《镇委书记》连同自费出版那次,一共出了三种正版本,发现两种盗版本;《侧身官场》、《怪味沧桑》和《隐形官阶》出了郑州和北京两个版本,《侧身官场》还有了电子盗版。《商埠雄魂》出得晚些,只有一版。这些听上去挺热闹,其实由于印数不过两万多套,虽然铺遍了全国部分书店,由于印数不多,很快蒸发了。
目前,我自己手里的存书也不足套,原版的《隐形官阶》和《商埠雄魂》已经成了孤本,朋友们索要时留下了不少遗憾。大家自然怂恿着赶紧再印刷,可一旦涉及银子花销,就不那么容易了。出版社已经改制,成为经济实体,没有人肯为再版担经济风险。他们宁可像猴子掰玉米穗一样,不断地推出新作品,让一年后就成为旧书的作品见鬼去吧。”如果说,郝树声借出书之机贪污、受贿,是雅贪、雅贿的话,那么,郝树声接下来的举动,就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在此过程中,郝树声和开发商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搁浅的电视剧,搁浅的人生
这是郝树声最后更新的博客内容,他于2015年3月12日写道:“亲爱的博友:好久没有打开自己的博客,偶尔打开,发现了有姓杨的朋友关注到我的电视连续剧《范蠡》,但正要回复时,电脑突然出现故障了,再次寻找没有看到杨先生的信息。为了能够联系上,特将我的联系方式披露在此,希望能够联系上。”
20多天后,郝树声即被纪委“双规”。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郝树声于2015年5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拘,同年6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案发后退赃18万元。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郝树声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贪污公款共计12.9万元,受贿共计24.75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郝树声辩称:对贪污罪的指控无异议;对受贿罪的部分事实有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应将郝树声任职期间在校际交往过程中赠送相关学校及部门的书籍对应的数额,从检察机关认定的贪污金额中予以扣除;受贿第二笔,郝树声认为罗某帮其印书是免费的,非主动索贿,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确有悔罪表现;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应从轻、减轻处罚。
内乡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等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积极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6年7月5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郝树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落马前,郝树声的最大心愿是将他呕心沥血所著的剧本《范蠡》拍摄成电视剧。如果实现,这将为他的作家人生画上一个精彩的句号。可惜的是,随着郝树声的被捕入狱,他的这一工程也随之搁浅,犹如他黯然谢幕的人生。
对于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第二条……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