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细胞生物学学报》创刊于1979年,原名细胞生物学杂志,单月刊(每月15日出版),按照武汉大学中国学术期刊的评价方法归为生物学的B类期刊。由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和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共同主办。主要报道细胞生物学和细胞生物技术及其相关领域的国内外最新研究动态和中国/省市细胞生物学学会会讯,设有特约综述、研究论文、研究简报、技术与方法、综述、热点评析、干细胞研究等栏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英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Cell Biology,简称CSCB。第二条 中国细胞生物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登记成立的并在全国细胞生物学工作者自愿结成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联系细胞生物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细胞生物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共同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为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材,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在上海市岳阳路320号,邮编20003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围绕细胞生物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范围内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二、编辑出版《Journal of Molecular Cell Biology》、《中国细胞生物学学报》、《Cell Research》及其他公开发行的专业性和科普性书籍及细胞生物学学术领域内的中外文期刊。编辑出版、公开或内部发行的专业会议摘要、论文汇编及细胞生物学领域内的音像制品。三、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四、对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国内外的细胞生物学学术团体和科学家的友好联系。六、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七、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八、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下设立若干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有正式会员(M)、学生会员(A)、资深会员(S)、荣誉会员(H)和外籍会员(F)。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除上述条件,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1. 从事细胞生物学科研和教学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及相当于中级专业职称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2. 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己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家。4.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四)与细胞生物学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授权机构根据本学会会员条件进行审核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有关专家来华讲学等。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如举行学术交流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等。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组成(一)理事人选应是作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的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二)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原则;(三)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四)理事会成员数与本会会员人数成一定比例;(五)本会设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产生(一)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新一届理事会规模和省、市、自治区理事候选人分配名额;(二)由各省、市、自治区细胞生物学会根据分配名额由其常务理事会提名通过;(三)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产生理事会。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如秘书长不能做到专职,可设立一名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由理事长委托,经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名称不得冠以“中 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另订章程。为避免重复,设立前应与中国科协协商,同意设立后报中国科协备案,并到民政部登记。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第三十四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 领导下,由秘书长或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本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等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报中国科协,经中国科协批复同意后进行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前2个月,向中国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15日内要写出换届总结报告,报中国科协学会部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一)政府资助(中国科协拨款);(二)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资助;(三)捐赠;(四)会费;(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16日学会第十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