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所说的规矩不就是法律吗?在社会中必须有一定的约束才能让社会和谐发展,那么法在现实生活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呢?这个看似很深奥的问提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人类社会自从有法律以来,就对发的本质进行了诸多的探讨和研究。但只有在马克思斯主义产生之后,才有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想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一论断虽然是针对资产阶级法律而言,但是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一切类型的本质和特点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虽然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四点1.法律具有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不可做,此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前提。2.法律具有预言作用,此作用可以及时有效的警示人们,可以在每个人的心底建立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3.法的校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执行力来校正社会行为中出现的一些不法行为。4.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效益。这是法律的目的和根本性作用。
1、法律伴我成长: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关键时刻,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有强烈的好奇心,另外青少年模仿能力很强,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有这样的一个少年犯张XX,16岁,是看了很多港台警匪战片和武侠小说,对其中“老大”的任务和打打杀杀的场面很羡慕,总想着几个人组成团伙,占领一条街,称王称霸,一次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拦路抢劫,结果被判4年.
学习法律知识是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需要。有些青少年由于不懂得法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用“私了”,或者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有的人一辆自行车被人拦路抢走了,这个人不去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叫上了几个朋友去向坏人索要,并将对方打伤致残,结果这个青少年倒犯了故意伤害罪。
此外,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强化社会主义道德意识,提高道德修养,促进自己健康成长的需要。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点,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行为规则的总和。道德和法律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两类社会规范,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尺度,也是广大青少年必备的基本要素。
我国法律的实施一方面要靠国家的强制力,另一方面也要靠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好公民的起码条件,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法律,引领我们成长。
2、我的社区生活
我的社区生活
在这光阴似箭的生活里,总有许多事令人难忘。而在这次的寒假生活里,最令我难忘的就是我们的两次社区活动。
法律护我成长
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形象是严厉、冷酷、无情或其他的一些类似不尽人情的形容词来描述。但我们的老师却把课堂气氛调节的十分活跃,使同学们可以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想法、看法。在不受条条框框的约束下,同学们的思想更开放,思路更清晰和活跃,大家学会把一个案例从多方面去考虑,我们经常在课堂上争的面红耳赤,大家争相发表自己的观点,再结合老师的指引,我们对法律知识有了更理性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法律本身的影像也更加深刻了。课堂教学中各个案例的选择,不仅针对所学知识,而且很贴近我们学生生活,所以针对性较强,我们理解起来也更便捷和透彻,真正调动起我们学习法律的热情和积极性。
法律不但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即使对罪犯的惩罚,也是一种警摄和教育的作用。法律就像一个程序,只要人们按照这一程序运行,生活就会更加安定和谐,社会经济也才会更加有序发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对不遵守规矩的人,法律也会有网开的一面。比如,对于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检举其他犯罪现象的,尽量使自己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那么,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给予一定的减轻或从軽处罚。这样,才更能体现法律“教育为先,惩罚在后”的理念,也才会让犯错误和违法犯罪的人有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一部分违法犯罪的人能向好的方面发展,为社会造福。
当然,法律对那些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经济发展的人的打击又绝不留情。这样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又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保证。比如,像杀人、抢劫等对社会造成及其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法律都施以重刑,甚至是死刑,给罪犯以严罚,同时给众人以警世!
“有法天下和”。法律是社会重要的组成,是一个准绳,通过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去造福社会。
基本内容
结构
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
论文题目
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定义
论文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论文正文
(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 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结论。
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论文装订
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浅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近几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起诉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健全,还只是停留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而《民法通则》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处理办法》虽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又存在许多界定不明确的地方,这就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准确把握尺度,使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做法不一,产生分岐。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确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应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原告就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而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对于根据根根据根据把受害人列为原告,这不会产生异议。但对权利继人以及被抚养人作为原告的,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把权利继受人被抚养人中的一人作为代表,列为原告,而有的地方则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全部列为共同原告。由于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权利是各个人享有的,其权利范围也不一样,如同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中,只有16岁或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才享有请求赔偿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应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而不能只列其中的一人为原告,而又对全案的权利人的权利都做出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继受人的范围不难确定,但对于被扶养人的范围的确定,却争议很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九项的规定,被扶养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从文字上看,似乎已规定得很明确,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不好把握,如非婚生子女、外生肓的子女,非法收养的子女,以及虽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所实际抚养的人,这些人是否属于被抚养人呢?笔者认为,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2、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罚。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不把未满16周岁外生育的子女列为被抚养人,实质上是剥夺了该子女的被抚养的权利。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则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则应视为被抚养人。4、而对于那些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被抚养人参加诉讼,他们的生活问题应通过民政部门解决。
被告,被告就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对赔偿主体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人们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确定赔偿主体的被告上很不一致。有的不管是什么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只列驾驶员为被告,有的只把车主作为被告,有的把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有的把与肇事车有一定关系的人全部列为共同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对赔偿主体被告的确定应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宜统一定论。
笔者认为,要正确确定赔偿主体,首先应弄清何为机动车所有人。所有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四项权能的人。而这四种权能又是可以分离的,对于汽车在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权,而发包人因发包而暂时让渡占有、使用权,也不完全具备四项权能,因而只有承包人与发包人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全所有权,因此应把承包人与发包人都视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机动 车已转让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规定,汽车买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买卖尚未成立。但实际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经营,这种情况则应把买卖双方视为共同所有人。挂户车主是否是车辆所有人,争议最大。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为了便于汽车的管理和各种规费的收取,都要求把个体运输户组成车队,在交警的车管档案里,车辆的所有人都登记在车队的名下,而实际上汽车又全部由个人出资购买,也是由个人单独经营,而车队只是代办保险、代缴养路费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办费或管理费,而且这些车队本身没有经营车辆,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象这种情况,是车队为车辆所有人还是个人呢?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看,车辆挂户后,车队仍然不参与经营,不享受收益,这种车队的实质是个体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个人仍然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至于对车辆的处分权,只要不欠缴法定的各种规费,也仍然由该个人享有,并不因挂户而受限制。因此,如把这种车队做为车辆所有人而列为被告显然是不妥的,而应以实际所有者的个人为所有人。如是车队与个人合资购买的汽车,挂在车队名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车队和个人作为车辆的共同所有人。
在弄清车辆所有人后,对赔偿主体被告的确认就容易多了。1、如果驾驶员同时又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肇事驾驶员理所当然就是被告。2、如果驾驶员是在接受所有人或所在单位的指派,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作为被告,而应把驾驶员列为第三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 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驾驶员是有利害关系的,这样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案件的处理。3、如机动车在租用或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出租人租用人或者出借人借用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汽车是在被盗,被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列盗窃犯,抢劫犯为被告,而车辆所有人不作为被告,因为此时的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已失去控制,无法支配车辆的运行。
二、财产损坏的赔偿标准及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但是赔偿恢复到这些物品损害前的价值,还是简单地赔偿维修费;折价赔偿是赔偿重置价,还是赔偿损坏前的价值,对造成车辆报废的是否还应包括车辆挂牌、保险等损失,各地的做法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但是物品损坏后经过修理,是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其价值都会发生变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很复杂的,过错责任人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而且间接损失又难于认定和计算,因此在赔偿损失时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直接损失的计算应是有关部门评估的物品,车辆损坏前与损坏后的价值差。因此,1、对于物品,能够修复的应赔偿修理费和修理前与修理后的差价,不能修复的,应按损害前的价值折价赔偿。对于车辆损坏,能够修复的,应赔偿修理费、施救费、车辆损坏前与损坏后的差价,以及车辆在修理期间原已缴纳但不能退回的保险费等各种规费。2、不能修复的,应按车辆损坏前的价值折价赔偿。包括车辆的本身的价值,车辆的购置费、挂牌费,以及已缴纳但尚未到期又不能退回的保险费、养路费等各种规费,而不能只简单地赔偿修理费或汽车本身的价值。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怎么承担,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仅承担连带责任;有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只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它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承担10%的经济损失。这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处理办法》采取的是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也应根据这种归责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主要在于驾驶员,除非该驾驶员可以证明是车子所有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强令其违章驾驶,或者可以证明由于车辆的机械问题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按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承担。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因驾驶员违章驾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根据民法的转承责任原则,驾驶员的过错责任先转由雇主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但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所在单位仍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主张追偿。因此,对于驾驶员没有履行能力的,可先由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驾驶员有履行能力的,而且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又有主张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可把驾驶员列为第三人,直接判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这样既不影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可减轻追偿的讼累。如果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强令驾驶员违章驾驶或者车辆的机械问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不承担责任。如果机动车方无过错,但根据无过错责任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只能由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
受雇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是因过错责任还是因无过错责任而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只能由肇事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出借车辆的受雇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辆在出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过错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驾驶员没有过错的,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被盗、被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抢劫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因已对该车失去监控,其对发生交通事故无任何过错,因而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