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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2023-02-11 06:3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期刊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看主管单位。
1、省级期刊 :
“省级 ” 期刊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刊)。
如《时代金融》、《吉林农业》、《数学学习与研究》、《北方环境》等
2、国家级期刊:
“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部委、全国性团体、组织、机关、学术机构主办的刊物。
如《城市建设理论研究》、《中国中医药咨讯》、《中国科技财富》、《技术物理教学》、《石油和化工设备》等
3、核心期刊:
目前国内有7大核心期刊(或来源期刊)遴选体系,凡是这些来源期刊目录里有的刊物均可认为核心期刊。
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如《中国商贸》、《时珍国医国药》、《作家》、《煤炭技术》等
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
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建设中的“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目前职称评审部门要求的核心期刊主要是以 “中文核心期刊”和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主。极个别评审单位采用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
双核如《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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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人中国工运期刊区别

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不同。
中国工人期刊和中国工运期刊都是国家级期刊的区别主要在于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不同。中国工人期刊的主办单位是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主管单位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期刊的主办单位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主管单位是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人期刊和中国工运期刊都是国家级期刊。

怎么辨别期杂志是国家级还是省级?

从严格意义上说,期刊杂志并无国家级、省级的区分标准。因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早就声明:中国的出版物,只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没有所谓国家级、省级等的等级区分。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通常将某刊物说成是国家级的,某刊物是省级的或市级的。这种划分,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用处。这种划分的标准,大致是:
所谓“国家级”期刊,一般即指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的会刊;
所谓“省级”期刊,一般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与本科院校的学报;
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也可视为国家级。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第四条 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第五条 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第六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七条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社委会、编委会、编辑室、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均为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第八条 主办单位对所办出版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及有关各项工作;审核出版单位的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书稿、评论、报道等)的出版或发表;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出版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出版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应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担负监督职责;监督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出版单位财产的保值、增值。出版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目标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
  (四)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的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五)向主管单位汇报出版单位的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六)承担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的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保证出版单位的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有权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核批准出版单位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批准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决定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的停办或变更,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可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四)扶持、协助主办单位为出版单位提供或筹措资金、购置设备。
  (五)与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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