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发表论文>论文发表

报刊杂志发放登记表范本

2023-02-10 08:2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报刊杂志发放登记表范本

1.要具体看工作职责,大概行政会涉及到办公用品类、员工考勤表类、行政物资库存类、办公用品报修类、行政工作月报表、报销类、工作餐登记发放类等等。

2.关键还是看工作内容,一般公司都有会现成的,网上也有具体的范本。

3.用Excel和Word都可以制表,如果有需要统计功能的话,用Excel比较合适,需要掌握其公式功能。

如果办一家信息类的报纸都需要什么手续及设置?

对外公开发行的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据我所知,目前北京地区不可能批准。除非你办企业内部刊物免费赠送,当然,这样也要备案。

1.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报纸的主办单位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2.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意的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3.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4.报纸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报纸出版登记表》。

5.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
《报纸出版许可证》。

6.报纸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

申办对象资格: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
2.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3.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4.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
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
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8.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申办手续:

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均一式三份):

1.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p; 2.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3.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
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4.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5.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6.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8.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的总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本规定所称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法人出版报纸不设立报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视为报纸出版单位。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报纸出版单位负责报纸的编辑、出版等报纸出版活动。报纸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报纸的出版。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二)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创办报纸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报纸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六)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报纸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报纸出版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报纸出版登记表》一式五份,由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四)报纸出版单位持《报纸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报纸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报纸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报纸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报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报纸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报纸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本规定所称业务范围包括办报宗旨、文种。 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报纸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须与报纸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报纸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发现或者当事人要求之日起,在其出版的一期报纸的相同版位上发表。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正。 报纸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 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示以下版本记录:(一)报纸名称;(二)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名称;(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四)总编辑(社长)姓名;(五)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六)报纸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七)报纸定价(号外须注明“免费赠阅”字样);(八)印刷单位名称、地址;(九)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十)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标识。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报纸。出版报纸地方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外文版等不同版本(文种)的报纸,须按创办新报纸办理审批手续。 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报纸所有版页须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 报纸在正常刊期之外可出版增期。出版增期应按变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增期的内容应与报纸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增期的开版、文种、发行范围、印数应与主报一致,并随主报发行。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报纸出版单位发布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报纸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在报纸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报纸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报纸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报纸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报纸发行数据。 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报纸出版管理实施报纸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报纸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制度和报纸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报纸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报纸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经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报纸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报纸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经报纸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核验之日前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等送检材料审核查验;(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其《报纸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报纸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报纸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报纸出版活动;(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完成报纸出版年度核验工作后的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报纸年度核验工作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一)正在限期停刊整顿的;(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报纸出版管理混乱的;(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照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二)报纸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报纸。 《报纸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报纸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 报纸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报纸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报纸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