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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2000论文

2023-02-10 07:2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器官移植2000论文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以及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护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等三个方面为基础,首先论述人体器官移植潜在的风险。然后就如何应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非法交易来保证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 风险 医疗机构

作者简介:赵桐,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教育 。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广泛讨论。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发生,缘于器官移植对于效率的特别要求:为了尽快完成手术,保证器官移植成功,复核器官检验 报告 的步骤被省略了。结果检验师与协调员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而医生基于对协调员的信任,没有再次确认。移植手术完成48小时后,医院才偶然在器官书面检验结果报告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测试为阳性。导致不仅5位受捐赠者,40多位医护人员由于接触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着感染危险。这一被称为台湾地区医学史上最大的灾难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人体器官移植

作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国,我国每年都开展相当数量的各类器官移植手术。作为一项复杂的医学技术,器官移植更多地引发着人类对于伦理问题、法律问题的讨论。经过不断的探索、 总结 ,200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先后出台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法规。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机制。尽管这些法律规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中规定将人体器官仅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却排除在“人体器官”的范围之外。一定程度上讲,存在着明显的与医学上对于人体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缩小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豍,但是却不可否认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毕竟已是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其载体来自人的身体,因此人体器官移植才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这里面不仅涉及传统的道德观念问题,人体器官严重供应不足,长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这更是触及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潜在的风险

(一)执行不严,给人体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机

2010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案件中,人体器官买卖中介“养”了十来个供体。这些供体大都是年轻的无业人员,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卖自己的器官。这样规模的供体群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下,顺利完成器官移植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同时,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及查核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属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证明材料。竖但是在各种利益的催生下,导致上述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放纵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医疗机构当前审查移植对象不谨慎的情形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拟接受尸体器官移植的受体,其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外国人,通常以此方式来冒充我国内地国民的待遇实施尸体移植,从而达到所谓“移植旅游”的目的。二是供受体双方为满足法定亲属关系或亲情关系,为了能达到捐赠器官的条件,双方私下约定,直接开价出卖部分肝脏或一个肾脏。他们以往并不相识或仅仅相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于是他们即通过社会非法组织仿制各种公安机关、公证机关、民政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或居委会等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以欺骗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从广东省广州某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近3年审查患者提交的资料中,每年均可发现有假冒(养)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义的相关个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丰。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本来就是一项比较昂贵的医疗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仍比较混乱,“插队”的现象比较突出。某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器官移植成为有钱人独享的技术,“富人使用穷人的器官延长生命”成为了刺眼的社会问题。

(三)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

我国的器官捐献率整体不高。这其中有传统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公益机构的组织、实施作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后,别说捐器官,连捐钱都成了比较难的事。

某些有意捐献者“捐献无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全国性公证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缺失。社会信任危机以及科学的器官采供管理系统缺失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开展。世界上开展器官捐献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1984年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同时,一个名为“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的以独立、统一、公开为特点的网络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开地享有获取器官信息的权力;患者的排序情况也得到公开,以便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从台湾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类似的机制在运作。   三、积极的应对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应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豑,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改变,逐步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很多旧思想、老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使得开展器官捐赠及移植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显艰巨。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 经验 ,从而引导并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美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可谓是独领风骚,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替代的 措施 ,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为此,美国当局出台了很多鼓励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采用驾照审领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给登记的捐献者减轻个人所得税,从而推动器官捐献。所以在美国,作为身份的证明驾照,同时也是器官捐献书。西班牙则采取了一个更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协调员制度来推动器官捐赠工作的进行:以沟通见长的协调员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与其及家属联系,并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这项制度使西班牙成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赠率第一位的国家。

(二)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些尝试

1.建立全国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1)结合驾校考试培训。重大灾害逃生训练等课程在驾校考生、高校学生中宣传器官捐赠的科普常识及伦理道德,树立科学、健康、正确的生死观、正义观、荣辱观等等。(2)在党政机关中带头开展捐赠登记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为群众树立榜样。(3)培训医务战线的人员,使其系统地掌握器官捐赠与移植的相关知识,提升其沟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够在每个个案中为患者和家属服务。

2.统一认识,规范医疗领域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在我国统一实施,但因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地区差异大:针对同一个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研讨专家的区别等多种因素,会造成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海南农垦总医院就与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在“认干亲”是否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可以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范围的问题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广东医院认为“认干亲”不能构成帮扶要件,不符合活体器官移植条件。而海南农垦总医院,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承担他们的交叉换肾手术,并答应减免一定的费用。我们必须在总结病例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才能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与合理。否则各地医院各自一套标准,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器官移植的事业。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自觉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抵制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查供受者的血缘关系、捐赠志愿书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体器官移植严格地以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为基础开展。

(三)强化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处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显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对于器官买卖行为的判处比较混乱,有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虽然这种定罪在处罚的层面上达到了处罚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针对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豒得以明确界定,并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必将对打击非法器官移植和人体器官买卖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需警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器官移植事故。拒绝来源不明的器官,举报人体器官买卖、非法中介等违法活动,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充分保障供体与受体的权益,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双方的风险减低到最低。

四、结语

台湾地区的艾滋器官移植问题引发了关于医疗机制完善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大陆地区器官移植现状的担忧。目前大陆地区与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医疗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我们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风险的态度。人体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础上的科学,这门科学集中体现了慈善与奉献的魅力。我们期望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弘扬大爱的精神,造福人类。

注释:

豍何悦,刘云龙.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中国发展.2011(3).27-30.

竖李伟伟.我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东南大学.2009.

豏钟旋,吴育珊,刘秋生.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中国卫生法制.2010(5).15-17.

丰范让.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

豑王晶.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其生命伦理学研究.山东大学.2009.

豒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

摘 要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简介:李鹤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4-02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断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国外和国内一些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观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们必须从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犯罪来进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用于医疗或者医学实验,常常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虽然产生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这类犯罪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终用于救人,因而使得这种移植在客观上产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将会产生许许多多的的伦理问题,医生有时候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体的器官而他的家属却毫不知情,这样便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还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势群体器官的例子,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歧视。简言之,在某种程度上讲,器官移植必须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如果违背了这种社会伦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势必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生物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医学技术对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体也包括特殊的主体。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医生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单位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体所实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体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类犯罪当中往往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有义务来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侵犯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从犯罪动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实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二、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给许多病人带来了福音但也引发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做了明确的的规定。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产生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名的一般主体是医生。根据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在摘取活体器官时应当向提供者说明具体情况并告知其可能会产生的身体危害性。同时器官提供者应当处于自愿必须是真诚捐献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觉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器官移植。一旦发现移植者是运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进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杀人罪。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的明确规定,法条里只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也对盗窃、侮辱尸体罪坐车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没有同意死后对他人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会依照我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这方面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意见。侮辱尸体的方式包括很多种,比如毁坏尸体、猥亵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凌迟、鞭刑等等。当然侮辱尸体一方面是指对尸体整体的破坏也包括对尸体的一部分进行损伤。因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情况当然成立侮辱尸体罪。

(三)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当前的医疗水平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应当严格明确医疗事故罪的范围。但是同时,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本来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严重违法医院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极大的可能会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险,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三、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我们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断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也加入了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器官、违背亲属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当中,它必定会存在一些缺陷。

1.客体的错误界定

我们都应该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但是我国的刑法却将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章节,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医疗秩序这一重要的客体,在这一点上我们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主体范围的错误界定

我国刑法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规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但是事实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在这一方面上,该条款显然对主体的范围做出了错误的界定。

3.界定范围的局限性

该条款明确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很显然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现实的情况当中除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购买器官,更有许多的中介机构在贩卖器官,而对于上述的行为我们用该条款根本无法进行一定的制约,这样严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弥补。

4.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关于器官移植的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是特别大的,所以我们应当增加具体罪名的制定,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议

1.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日本、德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吸取这些规定相对完善的国家的一些优点,比如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直接规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条款。设立一些具体的罪名,例如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罪”、“非法刊登人体器官买卖 广告 罪”等。我们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归到一个犯罪大类当中,通过对一些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和解释进而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断发生,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我们不仅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一部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鉴于情况紧急我们应当尽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器官移植犯罪属于一类犯罪,所以在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条款。第二,由于我国刑法对其主体范围界定错误,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规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对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做出正确的界定,明确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又包括特殊主体。第三,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范围仅仅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应当弥补这一漏洞,应当考虑到患者自己购买器官和中介机构贩卖器官等情况。第四,由于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所以我们应当制定具体罪名,使某些具体罪名的具体规定更加的详细。

3.完善相关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器官移植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所以我们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移植手术许可等制度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和整合。此外,还要建议一些与他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当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使我国器官移植走向正轨,保证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面对不断出现的关于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器官移植法》,并且要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对策,对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尽早将器官移植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编.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向无私捐献器官者致敬大爱无疆延续生命论文2015

  1、这样的论文一定要把器官捐献者的高尚的道德情操表现出来,尤其是大爱的延续,具体的论述方法反而显得不是那样的重要。
  2、一则范文,详解如下:
  《生命延续 大爱无疆》
  “生命延续,大爱无疆。”这是孙永海老人最终的使命,他在临死之前仍就为社会献出了自己的身体器官,让5个人终身不再受到病痛的折磨,他,是个简简单单的人,却有着这样崇高的理想。或许,他就是上天派给人间的神仙吧。
  ——楔子
  我的眼直直的盯着电视上的孙永海老人——他的生活简简单单,他也并不是那些名门望族,但是,他依旧坚强的生活着。他一生有两个愿望:一个是能到天安门广场逛一逛,而另一个,就是他希望他死了之后,能把自己身上的器官捐献给那些在病痛中折磨的人,让他们减轻痛苦。
  孙永海4年前到宁波打工。12月6日,他突然发病倒地,虽经宁波鄞州的第二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但是,因为孙永海老人颅脑受伤严重,6天后辞别人世。12日,他的儿子来到了医院,他想起父亲总是说起:“如果我死了,你把我的器官捐赠出来,或许还有用。”就是这样简简单单、普普通通的几个字,就把我们为他的这些勇举而感到感动,他是那么大爱无疆,爱着人民。为了减轻其他病人的痛苦,他毅然做出了这样一个伟大的决定。
  于是,他的儿子按照他的意愿,把器官捐献到了市红十字会中。这个拥有大爱的好人,无怨的将两个眼角膜、两个肾脏、一个肝脏捐献给那些沉在病痛当中的人,于是,医生给他做了器官移植手术。这个手术给3人带来了生的希望,给2人带来了光明。让5个病人恢复了健康。
  孙永海,一个响当当的名字,他的名字刻在了我们的心中!谢谢,孙永海老人内心拥有着大爱,他不只是为了自身着想,不贪图名利,无偿无怨的将自己身上能够用的器官捐献了。他走了,挽留下了5个人的生命。5,这虽然是一个渺小的数字,但是,它代表着5个人带着鲜血的生命,它代表着5个活脱脱的人哪!
  孙永海老人永远地走了,永远的闭上了眼。但是,他在天之灵,当他看到5个人因为他而活了之后,他将会是多么的满足啊!现在,他的愿望已经实现了,他应该是多么的开心和满足呀!在此,我谢谢老人的爱心,老人,请一路走好!
  延续生命,大爱无疆!老人的使命已经完成,因为他让5个人重燃“生命之光”,他无私的爱已经感染了整个社会,他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我们大家信仰,他是我们全人类的楷模!孙永海老人,请您一路走好!

现代生物学论文~~

楼主你好!题目选的是转基因技术与社会发展。以下为文章,不知道会不会多了点~~ 目的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不断涌现,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作用日益广泛和深刻。伴随着信息科技革命方兴未艾的浪潮,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也正在展现出未可限量的前景。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预见到,一个生命科学的新纪元即将来临,并将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产生极其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无论是科技界还是产业界,都基本认同这样一个重要判断:在新的世纪里,生命科学的新发现,生物技术的新突破,生物技术产业的新发展将极大地改变人类及其社会发展的进程。   转基因技术(Transgenic technology)是利用分子生物学方法,将某些生物基因转移到其它物种,改造物种的遗传物质,使新物种在性状、营养和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类需要的目标转变。在农业生产领域从1996年至2004年,全球范围内的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增加了48倍;在动物饲养领域提高了蛋、奶、肉、毛皮等的产量与质量;在医药领域通过转基因技术获得特殊基因的动物不仅可能直接生产多种药品,而且利用转基因猪的器官进行人类器官移植已经列入科学家的探讨范围。转基因技术虽然对农业生产、医药研究等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近年有关转基因技术安全性的争论成为全世界最热烈最集中的话题之一,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经贸团体等纷纷加入到这场争论之中,然而争论的各方是否站在科学的立场上作出论断值得商榷。我们必须认识到科学技术(Science and Technology)不是中性的,它从来就是一种社会产品,追向技术的利弊,不能仅仅采取肯定和否定的态度,而是应当抓住技术“合理性”这个核心概念,叩响技术合理性是否真的“合理”,即它在什么意义上是合理的,什么意义上是不合理的,然后进行“价值”选择。  1 转基因技术及其对社会领域的渗透

  从历史上看,在近代科学和技术诞生的初期,科学和技术与人文文化有着几乎浑然一体的共性,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专业化,科学技术与人文文化各具有越来越多的独立性,也越来越与人文文化相疏远,以至其隔阂日益加剧,鸿沟出现。科学技术作为人的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文化,不是从任何角度都可以使用,而是受到人的价值理性和伦理原则的制约。20世纪50年代末,英国学者C.P.斯诺明确提出科学文化和人文文化及其分裂的问题。此后,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两种文化”本身及其分裂的含义有着不同的表现和侧重点,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简短的持续下来,于是有了两种不同倾向。一方面,在许多领域,尤其是在当年斯诺极为强调的教育领域,人们一直在试图沟通两种文化,努力在其间架起桥梁。另一方面,“两种文化”分裂的局面仍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着新的发展。在国际上,学术界有着像以“科学大战”为代表的文化冲突,在国内,甚至在波及公众的传播领域,也有着像以“科学主义”和“反科学主义”之争为代表的文化交锋,更不用说那些部分因为体制因素导致的文理分科和过分专业化而带来的人才培养上的单面性。然而,正如斯诺几十年前就认识到的,“两种文化”这种危险的分离,对于社会和人类自身的发展将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对此,人们必须达成共识,以各种可能的方式,使人们兼具科学与人文素养,成为与自然、科学技术和谐发展的人,这应该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目标。

  基因是含特定遗传信息的DNA片断,是遗传信息的功能单位,将人工分离和修饰过的基因导入到生物体基因组中,由于导入基因的表达,引起生物体性状的可遗传修饰的技术,称为转基因技术,人们常说的“基因工程”、“遗传工程”、“遗传转化”等均为转基因的同义词,经转基因技术修饰的生物体在媒体上常被称为“遗传修饰过的生物体”(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简称GMO)。其基本过程是:分离、纯化或人工合成所需要的特定基因,即制备目的基因,通过限制性核酸内切酶的切割和连接酶的连接,在体外将目的基因与具有自我复制能力的载体基因结合组成重组基因,即构建成含目的基因的重组载体;将重组载体导入寄主细胞,使所含目的基因在寄主细胞中复制与表达,生成该基因所编码的人类需要的蛋白质,或产生人类需要的新性状,甚至创造新的生物类型。  从转基因技术的基本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转基因技术是根据人们的意愿操作,对基因进行修饰、改造等,从而定向地改变生物遗传性状的技术。新的基因信息可以按照要求转入另一种机体,借以提供一种手段来改造作物的性状和改良家畜品种,或生产安全高效的药物,或制作预防严重疾病的疫苗,或进行基因治疗,或制作一系列的食品或蛋白质等。它是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技术,对于发展工业生产和医药学,解决人类的粮食、健康、能源、环境等问题,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它的发展已经渗入到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是又一次生产力的解放。  2 转基因技术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与思维模式

  目前,全球人口迅速增长,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粮食问题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国家面临的十分辣手的问题之一。“目前全球有13亿人受到贫困的折磨,8.52亿人遭受着饥饿或营养不良的困扰,而传统种植方法已经难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 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国际服务组织(ISAAA)董事会主席克里夫·詹姆斯(Clive James)对记者说,尽管基因产品和转基因作物不是万能的,但非常重要。要满足人们的食品供应,提高食品供应质量,必须依靠科学技术。日益成熟的转基因技术正在推动生物技术产业成为新世纪最重要的产业之一,深刻地改变人类的医疗卫生、农业、人口和食品状况。目前转基因技术在食品生产中的应用,已取得明显的成效,转基因食品也已悄然走上人们的餐桌。

  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就是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世界上最早的转基因作物诞生于1983年,是1种含有抗生素类抗体的烟草。直到10年以后,第1种市场化的转基因食品才在美国出现。它是1种可以延迟成熟的西红柿。到了1996年,由其制造的番茄酱才得以允许在超市出售。ISAAA完成了题为《2006年商业化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的全球态势》的年度报告,克里夫·詹姆斯称:2006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以13%的速度迅猛增长,首次突破了1亿公顷。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农户数量也迅猛增加,首次超过1 000万户。这份报告称,2006年转基因作物取得了多个里程碑式的成功,不仅种植面积和农户数量创造了新的纪录。1996年到2006年的累计种植面积也超过了5亿公顷,达5.77亿公顷,从1996年到2006年前所未有地实现了60倍的增长,是最近几年农作物生物技术采用率最高的一年。   据统计,在930万个小型农户中,大多数都为转基因棉花种植户,包括680万中国农户、230万印度农户、10万菲律宾农户和数千南非农户,以及2006年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其他7个发展中国家的农户。2006年,转基因大豆依然是最主要的转基因作物,5 860万公顷(占全球转基因作物总种植面积的57%),其次是转基因玉米(2 520万公顷,占25%)、转基因棉花(1 340万公顷,占13%)和转基因油菜(480万公顷,占5%。2006年,美国以及阿根廷、巴西、加拿大、印度和中国依然是全球转基因作物的主要种植国,仅美国就种植了5460万公顷(占全球生物技术作物总面积的53%)。”克里夫·詹姆斯称,22个转基因作物种植国包括11个发展中国家和11个工业化国家,前8个国家的种植面积都超过了100万公顷——这为全球转基因作物在未来实现增长奠定了广泛、稳定的基础。报告称,2005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户获得的纯经济效益估计为56亿美元,1996年到2005年的累计效益高达27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为130亿美元,工业化国家为140亿美元)。“目前全球有13亿人受到贫困的折磨,8.52亿人遭受着饥饿或营养不良的困扰,而传统种植方法已经难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克里夫·詹姆斯对记者说,尽管基因产品和转基因作物不是万能的,但非常重要。该组织估计,在今后10年的商业化过程中,由于采用“基因叠加”,并扩大具有农艺学、改善品质和抗旱性等重要特性的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转基因作物的种植范围将继续扩大,预计到2025年将有四十多个国家的二千多万农户种植2亿公顷的转基因作物。报告认为,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了生产力和收入,在同等土地面积上将农作物产量提高一倍,2006年转基因作物产值超过500亿美元;保护生物多样化,保护水资源,大大减少了对杀虫剂的使用等。由此可见,转基因技术正以强大的动力推动着人类生产的发展。  利用转基因技术能够生产有利于人类健康和抗疾病的食品。 所谓转基因食品,就是利用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类所需要的目标转变,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

  日本科学家利用转基因技术成功培育出可减少血清胆固醇含量、防止动脉硬化的水稻新品种;欧洲科学家新培育出了米粒中富含维生素A和铁的转基因稻,这一成果有可能帮助降低全球范围内、特别是以稻米为主食的发展中国家缺铁性贫血和维生素A缺乏症的发病率。转基因食品可以摆脱季节、气候的影响,让人们一年四季都可吃到新鲜的瓜菜。同时,人们还发现转基因作物结出的果实,无论外形还是味道都别具风味。英国的科学家将一种可以破坏叶绿素变异的基因移植到草中,可以使之四季常青,除了具有绿化功能之外,还使畜牧业受益,因青草的营养比干草高,而使肉的质量提高。美国是转基因食品最多的国家,60%以上的加工食品含有转基因成分,90%以上的大豆、50%以上的玉米、小麦是转基因的。事实上,中国是世界第四大转基因作物播种国。2001年,全世界的转基因作物播种面积超过5 000万公顷,中国为60万公顷。目前,中国已批准商品化的转基因作物有4种:棉花、西红柿、甜椒、矮牵牛花。其中食品只有西红柿、甜椒两种。由于甜椒缺乏优良品种,并未播种,但全国确实有几万亩转基因西红柿。2002-01~09,中国进口大豆458万吨,进口对象高度集中,主要依赖于美国、阿根廷和巴西,三国分别占到进口总量的41%,36%和23%。美国大豆的70%为转基因大豆,阿根廷的90%为转基因大豆(只有巴西政府禁止播种转基因大豆)。由此可推算,中国约80%的进口大豆为转基因大豆。这些大豆主要都被用来榨油(食用油)。可以说我们吃的豆油、豆腐、豆浆等等绝大部分都是转基因食品。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推进和全球一体化的到来,食用转基因食品将成为不可回避的事实。  3 转基因技术的合理性

  目前关于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问题多数并没有得到最终的证实,有的只是在动物试验中获得了证据,而且发生的概率也很低。但由于此类问题一旦发生,则会对人类产生不可逆的负面影响,所以,即使是存在某些潜在的危害,人们也十分敏感。明确转基因技术的合理性,不是笼统的认识理性与价值目的统一,不该在转基因技术上止步不前,放弃它所带来的与日俱增的巨大优势。

  那么,当越来越多的转基因食品呈现在我们面前时,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引起人体的变异,对人类健康是否会造成伤害。由此,在英国曾发生由抗虫土豆引起的环保组织狂摔超市中的基因食品、各种媒体纷纷声讨转基因食品的事件;美国、加拿大两国的消费者虽然大多数已接受了转基因食品,但仍有27%的消费者认为食用转基因食品可能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人们食用转基因食品后,有副作用吗?持怀疑态度的理由是:害虫都不敢轻易下口的转基因作物,一旦变成粮食和农副产品,让我们一日三餐皆不离,是不是连同那些抗虫基因也消化了呢?

  就目前转基因生物来说,由于缺乏大样本及长时间的科研数据,人们对转基因生物的风险或可能的危害还知之甚少。主要困惑表现在:①食品安全性。转基因食品的研制目前只有动物实验,并无人体试验,也无长期观察,因此安全性尚无定论。转基因食品问世 5 年来,全世界约有 2 亿人食用过数千种转基因食品,尚未报道过一例食品安全事件。②生物富集度。食物链中有益物质的富集或有害物质的聚集对上一级生物的健康极为关键。目前,转基因作物大多用于饲料,这类转基因生物加入其原来没有的抗病虫害基因或抗杂草基因,其自身会有哪些富集变化,被家畜富集后又会怎样,人食用后会产生什么影响等问题,尚缺少全面系统的科研结论。③药食关系。利用转基因技术可建立动物药库和植物药库,如吃一个西红柿就能预防乙肝。但这种转基因药物对人体有无风险仍需进行长期研究监测才能得出结论,目前这种关系尚不明确。④生态环境影响。转基因生物具有自然生物所不具备的优势,但若将其释放到环境中,有可能造成原有的生态平衡破坏,改变物种间的竞争关系。⑤基因污染。转基因生物造成的基因漂移可能会破坏野生生物的遗传多样性。例如转基因作物花粉随风飘散,由此造成的基因污染将防不胜防。⑥全球监管。现今许多转基因生物产品较多的国家,采取 “ 外松内紧 ” 政策,向一些发展中国家出口转基因产品却不说明。这种现象对保护全球生物安全十分不利。

  在此情况下,转基因技术(包括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很快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对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争论,源于国际几个典型的事件,如Pusztai 事件、斑蝶事件、加拿大 “ 超级杂草 ” 事件、墨西哥玉米事件以及中国 BT 抗虫棉破坏环境事件等。生态学家担心,转基因生物大规模释放到环境中,将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生态灾难,包括基因扩散、生长失控、危害其他生物、物种异化和产生病毒等。健康专家则担心,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作为食品,可能对人体产生某些毒理作用和过敏反应。例如,转入的生长激素类基因就有可能对人体生长发育产生重大影响。由于人体内生物化学变化的复杂性,有些影响还需要经过长时间才能表现和监测出来。国际转基因作物争论的实质并不纯粹是科学问题,而更多的是经济和贸易问题。以利益为原则基本上可以分为两派:以绿色和平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在内的许多机构为代表的反对派和以涉足生物技术开发和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为代表的支持派。现在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已经成了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由于某些媒体的炒作,对消费者的心理和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已经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尽管科学界不断拿出种种证据,以打消社会对转基因作物的疑虑。但由于转基因的一些机理尚不能完全被解释清楚,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担心有增无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一技术的推广。由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无定论,国际上普遍采取了谨慎对待的态度。 2001 年由 113 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的联合国《生物安全议定书》明确规定,必须对转基因产品进行安全评价,在转基因产品越境转移时,应当征求进口国的同意,并进行标识。

  如果仅仅从转基因作物本身来看,对其安全性抱怀疑态度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转基因生物体大都是通过转基因技术将抗虫抗病等有毒基因的导入而获得的,在这种转基因植物中始终存在着有关毒性物质,它的毒害性以及残留量暂时对人的健康不会造成明显影响,而长期是否对人体产生微量累积性影响则需进一步研究。不过应该看到,转基因作物只是转基因技术的一种产物,转基因作物和转基因技术是不同的概念,我们不能因为怀疑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就质疑转基因技术。更何况目前对转基因作物的 “ 是与非 ” ,尚不能盖棺定论。目前几乎每个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人口增长与耕地面积减少的巨大压力,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通过高新技术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转基因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可以显著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它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可观的。转基因技术作为生物技术范畴的一个分支,由于它的应用,在人类改造自然、品种改良、生物医学、人类健康等方面越来越显示出优越性。就人类健康问题而言,人们可用转基因动物方法制造各种人类疾病的动物模型,为人类健康服务。因此,一项新技术其本身并不存在对或错,而在于人们的运用目的。只要是从人类的生存和健康角度出发去开发应用,对人类的贡献只会是利大于弊。

  我们相信,随着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的步伐不断加快,转基因食品必将成为人们餐桌上的美味佳肴。

  网上对“选择转基因食品”的民意调查:  4 转基因技术促进人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转基因是一项新技术,在研究和产业化的管理和审批上采取谨慎的做法是必要的,但这种谨慎应该以科学为根据,应该以促进发展为出发点。如果审批程序过于繁琐,不科学地设卡,作茧自缚,就会限制扼杀转基因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失去让转基因技术造福于我国的良机。21世纪植物转基因技术对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16亿人中的食物安全将发挥重要的作用。面对某些发达国家对重要植物基因资源进行掠夺性、垄断性开发,并激烈争夺我国转基因农作物市场的竞争态势,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如果不加快生物技术发展,就难以在21世纪国际高技术产业化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我国的农业将会陷入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
 
  虽然国内外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已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但也应看到,由于受到技术发展的限制,目前植物基因产品应用范围还不是很宽阔。总的来看,抗虫、抗除草剂基因工程产品开发较快,抗病基因工程的研究开发需要进一步深入,抗逆、品质改良、生长发育等基因工程还有待基础研究的新的突破。还要看到,我国植物基因工程技术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可喜的令人瞩目的进展。然而,总体研究水平,特别是基础研究与创新能力,以及加快我国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的发展,建议近期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① 继续增加国家对转基因植物基础研究与产业化的投入,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生物技术研究,拓宽国内外技术合作的渠道。

  ② 加强国家农业生物技术研究计划的统一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才培养引进和研究成果转化的一系列政策,尽快组建国家级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基地,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发展体制。

  ③ 对技术相对比较成熟的转基因植物产品,如抗虫棉花、抗虫玉米、抗虫水稻和抗除草剂农作物等,要加大力度尽快实现产业化。

  ④ 当前要特别重视基因组学、生物信息学等基础研究,集中力量保护开发我国生物基因资源,分离克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供植物基因工程利用的新基因。

  在努力完善转基因植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同时,建立健全基因安全评价的技术体系,特别是尽快制定和实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检测与管理办法。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将部分颁布的条例升级为国家法规,另一方面也要作好公众宣传和舆论导向,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农业生物安全问题,积极引导我国转基因植物产业化快速和健康的发展。

  专家们认为,由于转基因作物能更好地防治病虫害,抵御干旱,提高产量,营养成分高,因此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展望2006年到2015年转基因作物发展的第二个十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将继续增加,达到2亿公顷,到2015年,40多个国家的至少2000万农户都将种植转基因作物。到2015年,全球人口将增至90亿,只有提高农业生产率才能满足人类对食品的需求,而现代生物技术无疑是提高农业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之一。人们还可利用基因技术生产速生鱼类和医药工业所需的疫苗等,以满足人类的生活需要。但专家们也强调,发展转基因食品必须有严格监督、科学检验、国际立法,以避免它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

  尽管世界各国对高科技领域范围的界定不完全相同,但几乎无一例外地将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放在重要位置。特别是近二十年来,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获得了飞速发展,为世界各国医疗业、制药业、农业、环保业等行业开辟了广阔发展前景。因此,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转基因技术,一定可以促进人类和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你可以选择性的借鉴一些重点。

科学的谎言——N射线》,请你针对两位科学家对待科学的不同态度,发表自己的看法,写一篇科学小论文

辟尔唐古化石 - 世纪大骗局

本世纪大骗局是历史上最著名的科学丑闻之一。在1911年,英国律师道森声称在辟尔唐发现了一个猿人头骨的一部分。 1913年,道森和伍德沃德,英国著名人类史学家宣布,他们出土了半猿半人的生物头盖骨,并说这种生物生活在大约50万年前。他们“发现”有力地证明了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人类学名为“晨曦”,被认为是类人猿的生物进化过程中的过渡,甚至作为重大科学成就的邮票。在1928年,科学家们使用氟含量的方式确定化石的年龄,确定了“曙光”不早于新石器时代的头骨,下颌骨是一个小黑猩猩,他们还发现了一个头骨,下颌骨后,所有的染色处理。一个精心制造的骗局终于真相大白。

的N射线 - 集体自我欺骗

在1899年,英国科学家伦琴发现X射线在1903年,法国著名物理学家布朗洛宣布他发现一种新的射线 - N射线。这引起了法国物理学界的狂热追捧,许多学者,包括诺贝尔奖得主贝克勒尔,也纷纷效仿。在1904年上半年,法国科学院发表了54 N射线的论文。在法国,竟然没有一个人可以被发现的光线。后来,英国物理学家伍德证明了N射线完全是不真实的。布朗洛渴望与英国高心理自己的主观判断作为客观事实作出的一项重大成就。和其他法国科学家的民族自豪感和集结在布朗洛感,从而创造出幕集体自我欺骗的闹剧。

3。密立根在做实验的数据 - 巨大的身体缺陷

1910年,被称为“油滴实验”,第一次测得的氢比一个电子重1836倍,赢得了1923年诺贝尔物理学奖的美国物理学家密立根。同时,更比他的著名的物理学家艾伦哈夫特也进行了同样的实验,但没有得到相应的结果。时隔60年后,历史学家们发现,密根58的意见,而不是像他信誓旦旦地说:“没有被选中,但选自140观察!他只收集了他的那些漂亮的数据,不利的数据一概删除这一发现震惊了物理学界。

4。冷聚变 - 渴望改变笑柄

1989年,2010年3月23日,大学的,伯恩斯犹他州,和大学英国南安普敦弗莱什曼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声称,钯阴极电解重水,在正常温度和压力下的“冷核聚变”在小型实验室设备。但是,世界各地1000多个实验室从来没有成功地重复实验结果彭斯和弗莱什曼,最终拒绝了他们的故事几乎每个人都知道,科学界将成为一个反面的例子。

5。舍恩“科学”系列论文之三欺诈 - 一个冉冉升起的新星秋季

“舍恩事件”被认为是当代历史的科学规模最大的学术造假丑闻之一。2002年11月1日,美国“科学”杂志上发表了简短的声明,美国物理学家舍恩及其合作伙伴,宣布撤回在期刊“科学”2000-2001年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的论文是舍恩,涉及有机晶体管,超导装置和分子半导体的结果。当他32岁的舍恩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近90篇论文,一度被认为是的诺贝尔文学奖候选人。舍恩的研究结果已经被一些同行质疑,贝尔实验室对这个邀请五名外部专家进行调查。专家的调查结果在九月舍恩至少有16篇论文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和他的合作者们都是无辜的,没有的知识或。舍恩大型的欺诈,因为他有一个强大的心脏的名声和财富,荣誉,最终毁了第一个发表一些猜想。

6。水石油 - 的幻想

20世纪80年代,哈尔滨,汪哄撑中国要求已达到水油。他的理论是配制的一种母液,然后1:100000的比例兑普通水变成水基燃料替代汽油,并且成本低,仅使用一个简单的机器,每20分钟将能够生产一吨白酒,1吨的母液制备10吨的水系燃料。王洪城通过他们的表演,以说服一些著名的科学家,校长和党的书记,哈尔滨工业大学,并因此其没有疑问,那里是被媒体称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水的石油成为热门新闻。在1994年之前,这种骗局在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问题的数量,持续了超过十年的时间里,引起了国家的几百亿美元的损失。汪轰噌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7。辽宁古盗鸟 - 化石之乡耻辱

“辽宁古盗鸟”化石是一个拼接?由不同动物骨骼化石的假化石,1999年走私到美国,造成了极大的关注美国学者。著名的美国“国家地理”杂志发表文章称,古盗鸟是连接恐龙和鸟类缺少的环节,并提供直接证据的鸟类恐龙起源说。后来,中国科学家许揭发这个骗局。
这一科学丑闻随即在西方国家自轩然大波,包括NBC,“今日美国”,“自然”,“科学的”世界著名的媒体报道中引用。

8。李森科 - 电源歪曲科学

20 30至60岁,拉马克和米丘林收购的遗传概念在苏联成为正统的代表,李森科拒绝接受孟德尔)和摩根士丹利(Morgan支持的实验遗传学,西方的敌人苏联人民,迫害他们的对手使用的政治工具,和苏联的政治和其他方面的考虑遗传学家,遗传学是一场灾难,并波及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社会主义阵营国家。李森科事件是政治权威取代科学权威裁决的科学争论的一个典型案例。

9。萨默林老鼠免疫 - 科学界的水门事件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斯隆·克特林研究所的科学家威廉·萨默林声称,他成功地在黑鼠的皮肤移植到白老鼠。萨默林似乎找到一种方法,无免疫抑制药物将能避免排斥反应。 ,器官移植的发现具有重要意义。 1974年,萨默林的造假行为被揭露,原来,他是通过一个黑色的毡尖笔来实现这一结果。一个善于观察的实验室助手注意到后面的黑点在小鼠体内可以洗掉,这样一切就会被洗掉。后来,萨默林承认了一切繁重的工作来保护自己。最后,他被判犯有轻罪犯罪。萨默林事件引起了强烈的震动学术界,许多报纸把这个被称为“美国科学界的水门事件丑闻。

10。巴尔的摩事件 - 诺贝尔奖得主风暴

1986年4月,诺贝尔文学奖在生物医学奖获得者巴尔的摩和其合作者特里萨 - 克里韩国,联合发表了一篇论文在著名学术期刊“细胞”。然而,特里萨带来了博士后在自己的实验室实验数据,可能是假的,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外面世界。不幸的是,在长达5年的调查过程中,巴尔的摩始终利用自己的声誉不受外界干预的公开威胁调查。经过两轮的调查,1991年3月,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正式指控伪造的两个关键实验数据的文件,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后经证实,巴尔的摩的数据错误,恢复他的名誉真的不知道,但他随后撤回他的论文,公开赔礼道歉,举报人区杜鲁,从洛克菲勒总裁的职务,辞任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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