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成立以来,为推动我国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交流,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竞争能力,多次召开全国工作会,布置工作,交流经验,组织经贸活动,举办各类国际会议和大型国内外展览,开展培训咨询,取得了丰硕成果。(一) 建立并扩大对外合作渠道截止2010年底,中心共组织国际交流近400批,13000多人次。中心已与俄罗斯、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西班牙、日本、韩国、土耳其、越南、马来西亚、智利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有较密切的业务往来。中心与国外相关机构签订合作协议21份,推动了中小企业的交流。在2001年APEC中小企业部长会议和工商论坛会议(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主办)期间,创立了“APEC中小企业服务联盟”,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心,为进一步加强APEC区域中小企业合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二) 举办大型经贸交流活动截止2010年底,主办或承办大型经贸活动30次,利用外资协议金额106亿美元,实际利用额94亿美元。如1992年、1994年在天津和北京举办了国际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展览暨合作洽谈会(中国境内首次举办中小企业展览会);此后多年先后在常州、苏州、广西等举办中小企业博览会(交易会);1998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在烟台、青岛和福州举办了五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1999年、2005年承办了在莫斯科举行的“中国中小企业产品展览会”和“中国中小企业纺织品、服装展览会”。中心还承担了“亚欧会议中小企业部长级会议”的筹办工作,承办了“第四届中德高技术对话论坛”、“第一届中日节能环保综合论坛”等多个国际会议。(三) 加强对中小企业人员的培训从1991年开始,中心举办了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和研讨会。截止到2010年底,组织了近340期各种培训班、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53350余名,其中引智培训50多期,培训人员4000多人;援外培训近70期,来自10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2230多位经贸管理官员和中小企业代表来华研修和考察;利用政府扶持资金免费培训3万余名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中心组织的中德政府间合作项目、援外培训项目和面向全国举办的“中国中小企业竞争力讲堂”、“中国中小企业大讲堂”曾先后受到商务部、发改委、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及领导的表扬,受到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欢迎。(四) 做好信息和咨询服务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获取信息,中心创办了《中国中小企业》杂志,编辑出版了《中国中小企业年鉴》、《中国行业企业百强》、《中国中小企业走出去服务指南》、《中国中小企业推荐目录》等。在中小企业司的支持下,中心承担了“国家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利用现代网络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等服务。中心还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战略制订、融资服务、品牌培育、园区建设等提供咨询服务。由中心指导建设的天津中小企业发展园、国家新能源产业和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连云港)示范园区等已成为中小企业集聚和区域经济振兴的重要载体。(五) 承担研究工作受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国资委等委托,承担了“利用外资设立民营企业担保基金”(三期)、“中小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研究”、“中小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风险防范研究”、“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政策研究”、“节能减排技术在中小企业推广应用的政策研究”、“欧洲行业组织在促进中小企业节能降耗中的作用”、“中国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指数”、“东北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调研”、“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对策研究”和“中国中小企业管理运营发展报告”等十多个课题的研究工作。通过调研,中心形成了一支涉及中小企业发展多方面的社会化专家队伍,积累了经验,促进了服务水平提高。
(一) 宣传落实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二) 开展国内外中小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及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承担相关课题研究任务。(三) 组织实施或受政府委托具体执行中外中小企业交流合作项目。(四) 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事项。(五) 组织实施或受政府委托开展国内外中小企业商务洽谈及产品展览活动。(六) 开展管理及技术人员培训、信息、咨询、技术创新及融资服务。(七) 负责《中国中小企业》杂志、《中国中小企业年鉴》编辑、出版、发行。(八) 承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划分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法律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 记者9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方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从增强企业转型能力、提升转型供给水平、加大转型政策支持等三方面提出了14条具体举措,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在增强企业转型能力方面,指南提出开展数字化评估、推进管理数字化、开展业务数字化、融入数字化生态等举措。在提升转型供给水平方面,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供给方主体,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共性需求,研发即时沟通、远程协作、项目管理、流程管理等基础数字应用,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互联网平台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展示场景融合应用和转型方法路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聚焦中小企业转型痛点难点,提供“小快轻准”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在加大转型政策支持方面,指南提出加强转型引导、加大资金支持、推广试点应用、完善配套服务等举措。其中,明确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工程,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门槛。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2年版)》,根据行业特点,从数字化基础、经营、管理、成效四个维度综合评估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