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和发展文化、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营(含兼营,下同)图书报刊的出版、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及出租,下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图书报刊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各级工商、公安、税务、物价、交通、铁路、邮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共同搞好管理。第四条 经营图书报刊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出版发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端正经营思想,注重社会效益,讲求职业道德,合法、文明经营;主动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第五条 凡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区,下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审核同意,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邮电部门经营报刊零售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经营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个人经营的,应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及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规定数额以上的注册资金。第六条 申请经营二级批发业务,必须经所在的地(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跨地(市)开办分店或代办站的,应当按前款规定在设点所在地办理审批手续;批零兼营的,其零售业务的开办可与开办批发业务一同申报。
申请经营图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担政治与经济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有与经营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图书报刊发行工作三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也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经营批发业务所必要的资金、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备(店堂、仓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流动资金须与其经营规模、发行范围相适应,一般应在十万元以上。
(四)有专业财会人员和健全的财会制度。
(五)符合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总体布局的需要。第七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出版社、期刊社在我省设立发行机构,必须经其所在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江西省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向设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取得图书报刊经营证照的单位和个人转业、停业以及变更其它重大事项和歇业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第九条 任何出版、发行单位和个体图书报刊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淫秽、色情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和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二)不得以任何名义买卖书刊号。
(三)不得违背规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不得私自加价、涂改定价和搭配销售。
(四)遵守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照章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五)零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向无批发权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购进图书报刊;有权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批销图书报刊。
(六)有权批发单位不得将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不能经营的图书报刊批发给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
(七)禁止无证经营或将营业执照出售、转借、转让或买卖。
(八)不得以蛊惑性、欺骗性、不健康的文字、图画、广告进行图书报刊宣传;图书、报刊宣传广告、征订(目录)单等宣传品,除执行广告管理规定外,还须经出版单位审核同意,并由出版单位和广告经营者承担责任,未经审核同意的均为非法宣传。
一、《江西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第三条修改为:“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图书报刊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各级工商、公安、税务、物价、交通、铁路、邮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共同搞好管理。”
2.第二十条修改为:“所有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应自觉地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检查。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办理,遵守纪律、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准徇私舞弊,严禁索贿受贿。”
3.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图书报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在固定场所或指定地点营业并出示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税务、物价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内予以行政处罚。”
4.册除第二十四条。
5.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八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中的“省出版事业管理局”均修改为“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二、《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1.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民兵拒绝或者逃避军事训练、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武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2.第五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和1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三、《江西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修改为:“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事故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因领导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县(市、区)政府和人武部领导的责任。保管(警卫)人员因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事故隐患或其他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丢失、被盗、爆炸、烧毁等重大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四、《江西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
1.第三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卫生监督工作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从预防医学角度制订或参与制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经常对企业进行预防性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鉴定和验收;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
2.第四条修改为:“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以下统称劳动卫生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卫生监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生产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
(二)对职工健康进行监护,会同有关部门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负责劳动卫生情况统计报告工作;
(四)对企业的劳动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3.第五条、第十二条中的“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均修改为“劳动卫生监测机构”。
4.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均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5.第二十条中的“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警告和限期改进外,可并处以下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于罚款”。并将本条第三项修改为“毒害作业点经连续测定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按超标倍数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6.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受罚单位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的罚款通知书,在15天内如数缴付罚款。对罚款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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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晨报》:
1.于2009年12月23日正式出刊,国内统一刊号:CN36-0034。《江西晨报》是中国第三代都市报,具有前卫、新锐、深邃的时代特色,在江西报业尚无晨报的大背景下,江西出版集团斥资3亿元创办《江西晨报》,从而弥补了江西广大读者尤其是中高端精英阶层的缺憾和需求,是江西省范围内最具消费力人群阅读报纸的首选报纸。
2.作为江西省第一张晨报《江西晨报》的出现,给读者带来了一个更为明确的"晨报"概念,并由此填补了江西报业市场的一个空白。《江西晨报》以"办江西最好看的报纸"为目标,挥洒青春的《江西晨报》张扬与个性,以贴近生活,服务大众为办报宗旨,深受广大市民欢迎。
3.《江西晨报》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形式多样的发行手段,依托出版系统tf行业网络优势,在全省各设区都建立了记者站,同时也建立了发行站,在南昌本地有15个发行站,投递员人数将近500名,以最短的时间将报纸送到读者手中,使报纸有效发行量稳居江西各类纸质媒体前茅。
中学报刊订阅管理办法
为使我校报刊订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报刊利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订阅范围
学校公用经费订阅的所有报刊。
二、订阅原则
学校订阅报刊要为全校教职工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服务,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方面业务工作服务。以节约订阅费用为原则,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订阅,提高报刊利用效率。
三、订阅管理
1、学校公用经费订阅报刊,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2、每年度报刊、资料订阅之前,各科室根据本处室业务需要和学生学习实际,征求本处室有关人员意见后提供具体报刊书目,及时上报办公室。
3、办公室将各处室上报订阅的报刊分类整理,提请校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订阅,收发员统一收发。
4、办公室收发员将征订后报刊明细账单一式三份,由学校有关领导签字后送财务处转账一份,学校档案室存档一份,另一份由收发室保管,收发员据此做好收发工作。
5、各类报刊由订阅单位(各处室、教研组、备课组等)统一保管,图书馆所订阅报刊借阅按照图书馆借阅有关规定执行。
公费订阅报刊管理办法
公费订阅报刊是指为工作、学习需要征订的,放置于工作地点或公共场合,为工作人员和公众阅览的报刊。为了加强对公费订阅报刊的管理,充分发挥其阅读效能,节约开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今年在2005年公费订阅报刊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请各科室、部(系)和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一、公共阅览报刊订阅。
除图书馆外,离退休人员报刊阅览室和公共阅报栏,订阅报刊的种类由主管科室根据经费指标提出意见(必须有一份党报),报院办确定。学工科要强加公共报刊的管理并及时更换新报刊。
公共阅报点 经费控制指标 主管科室
离退休报刊阅览室 1500 院 办
公共阅报栏 1200 学 工 科
二、院领导、科室、系(部)报刊订阅
各科室、部(系)订阅报刊,均为200元,其中:后勤管理科考虑到医务室可在300元以内控制。经费控制指标超支自负,节余不补。其订阅种类,必须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专业特点,在充分听取本部门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和控制的经费指标范围内进行订阅,原则上要求订阅党报,不能订阅各类消遣报刊,订阅的种类由科室、系(部)提出意见,主管领导审定,没有主管领导审定签字的订单,一律不准办理。
三、离退休副处级(含享受待遇的)及以上干部报刊订阅。
离退休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订阅《老年人》杂志(一个家庭有两个上述人员,可另订阅一份与《老年人》杂志价格相等的其它刊物)。
四、截止日期为11月10日,过期不予办理。
每个科室(办)利用公费订阅的报刊杂志,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份。由秘书一科按照年人均180元的标准,核定各科室(办)公费订阅报刊的支出总额,各科室(办)要将公费报刊订阅支出控制在总额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