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行业竞争的加剧和整车销售利润空间的缩减,售后服务逐渐成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法宝,如何提高售后服务质量,赢取竞争优势是汽车 企业管理 人员急需解决的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汽车售后服务管理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 汽车售后服务绩效目标设计浅析 》
[摘要] 本文分析了汽车售后服务企业绩效欠佳原因,阐述了科学制定绩效目标的重要性,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售后服务以硬软件、技术力量、制度为基础,以“让客户更加满意”、财务指标体现绩效目标,构建了多维绩效评价模型。
[关键词] 汽车售后服务 绩效目标 多维绩效评价模型
汽车售后服务主要包括维修、养护、救援、信息咨询、 保险 、二手车交易等内容。据统计,中国汽车售后服务业总规模约1000亿元,从事汽车售后服务的企业数量逐年递加约23%。要把握潜力巨大的汽车售后服务市场,必须分析目前汽车售后服务业存在的问题,才能建立高效的绩效管理体系。
一、国内汽车售后服务绩效欠佳的主要原因
从总体上看,消费者对汽车售后服务反映的问题主要有维修技术差、服务人员素质低、管理落后、配件假冒伪劣、收费混乱等。为此,有的汽车厂家在全国推行了“管家式”、“一站式”、“家的感受式”等服务,却局限于定性说法或只是不切实际的理念,指标不科学,指标标准不清。一方面设定指标不可计量;另一方面,绩效目标设计可操作性差。
二、科学制定绩效目标的重要性
绩效管理是在制定目标与达成目标之间达成共识,并以此为基础促进和确保员工达成目标的管理 方法 。绩效目标是通过绩效管理努力达成的可以评价管理效果的目标,是被评估对像期望的结果。绩效目标必须切实可行,科学制定绩效目标既是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绩效管理的前提。
三、常见的汽车售后服务绩效评价方法
常见的汽车售后服务绩效评价方法偏重衡量工作表现:
汽车售后服务业绩财务报表;汽车售后服务工作中的服务收益;其他链式收入评估。
这种评价方法以工作表现为评价对象,以收益为主要依据,有利于计划和控制,具有开拓性和预见性的优点。但它通常具有目标难定、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信任度下降、被管理者抗拒绩效管理、考绩脱节等缺点。没有将客户(服务对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是这种方法的一大缺陷。
四、汽车售后服务绩效目标可以从“让客户更加满意”、财务指标两个方面予以体现
企业的绩效有效体现了企业的战略执行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大部分汽车企业来说,如果能够有效考核汽车售后服务绩效,不但可以掌握汽车售后服务绩效对公司的财务贡献,而且可以在整体上为汽车企业的管理提供决定性的评估资料。客户是否满意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决定性影响,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让客户更加满意”和财务指标可以体现汽车售后服务绩效。
1.让客户更加满意
让客户更加满意是企业的生存发展之道。据调查,用户最关心的是维修等候时间和维修费用。目前我国各大汽修企业已高度重视控制维修时间,但部分维修企业一味压缩维修时间,实际作业中难于做到,客户满意度反而因此下降,有的甚至以牺牲安全性为代价则更不明智。笔者认为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安全,绝不压缩关键工序时间,通过科学安排减少工序流转时间、交接时间、派工时间和待工待料时间,优化工作组合,提高工时利用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避免返工。企业主急功近利势必导致其企业生命周期短暂。客户满意,企业才能拥有较为稳定的市场份额;让客户更加满意,企业才能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客户满意度是绩效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
2.反映汽车售后服务绩效的财务指标
汽车售后服务绩效主要的财务指标可由关键绩效指标(KPI)反映。确定KPI首先应当作企业内外部环境分析。影响和制约汽车售后服务绩效内部因素主要有:硬件、软件、技术力量和制度。
(1)硬件和软件。改进硬件和软件的配置通常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改善企业形象。软硬件投资既需要一次投入大量资本,还需要大笔后续费用,如硬件维修和保养,软件调试、改进和维护。因此,投入前须做投入产出分析,根据市场规模、市场潜力、竞争形势、消费水平,立足现在着眼未来,合理配备相关软硬件件,适时升级软硬件。
(2)技术力量。据调查,国内汽车售后服务业不仅从业人员总体水平不高,且技术人员流动过于频繁,给企业造成很大压力。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这种状况:引进、培养技术人员,形成技术补充梯队;建立以技术水平和敬业精神为主要依据的技术职务聘任制,对技术人员的能力予以科学评定;合理薪酬;科学实施对技术人员的绩效管理;技术部门管理规范化。
(3)制度。国内汽车售后服务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善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度不健全,二是制度流于形式、可行性差。制度本身并非绩效的动力,但针对性强、可行性佳的制度对经营绩效无疑具有强大推动作用,相反则成为绩效低下原因、绩效提升障碍。
通过分析影响和制约汽车售后服务绩效的外部因素:行业状况、区域经济状况、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确定企业的相对最优规模。加拿大的综合汽车维修企业模式与中国十分相似,但规模却远远比国内小,拥有三四十名员工的汽车维修企业在加拿大就算很大了,其规模控制值得借鉴。
汽车售后服务 企业战略 目标一般是实现本年度利润稳步增长、维持或扩大市场占有率。以4S品牌店为例,用鱼骨图分析KPI可得:售后服务给企业带来的利润=售后服务产值-成本-费用。
五、基于客户满意度和财务指标的多维绩效评价模型
汽车售后服务绩效是基于企业的软硬件基础、现有技术力量、管理制度,通过利润驱动和市场驱动,在组织内各成员共同努力下达成。其中,市场驱动可以用客户满意度来描述。
综上,可构建如下模型:汽车售后服务绩效=利润水平×客户满意度×(软件+硬件+技术力量)×制度。其中,利润水平=(售后服务产值-成本-费用)/预期利润。
客户满意度取值为:客户满意的服务占服务总数的比例。
参考文献:
[1]徐世庆:亟待量化的汽车售后服务[J].企业研究,2005(5)
[2]李立国程森成:绩效目标与绩效标准对比分析[J].科技与管理,2005(1)
《 汽车售后服务质量的博弈分析 》
【摘要】 伴随着我国汽车销量的迅速增长,汽车的售后服务质量却呈下降趋势。针对这一现状,本文得出了汽车售后服务质量陷入了纳什均衡的结论,并指出解决低质量售后服务困境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提高汽车售后服务质量标准。
【关键词】 汽车 纳什均衡 售后服务质量
一、汽车售后服务问题日益凸显
在2011年初凤凰网汽车频道进行的一项调查中,89%的被调查者表示对汽车售后服务不满意。随着汽车保有量和销售量的不断快速增加,汽车售后服务问题渐渐凸显出来。
从法律方面看,汽车售后服务不能令消费者满意主要是因为国家缺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早在2006年就出现了“汽车不是消费品”事件:一位消费者在起诉经销商的案件中败诉,法院给出的依据是汽车不是生活消费品,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至今日,汽车仍然没有实行“三包”服务。
从经济利益方面看,现阶段汽车售后服务质量水平不高,但汽车售后服务市场的潜力巨大,售后服务是各个企业都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领域。在汽车产品销售利润逐渐萎缩的情况下,售后服务将成为企业利润的重要来源。宋晓冰(2006)指出:“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一个完全成熟的国际化汽车市场,汽车的销售利润约占整个汽车业的20%,零部件供应利润约占20%,而60%的利润是在售后服务领域中产生。与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汽车售后服务业比汽车产业更加幼稚,发展水平更低。”
售后服务本身也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有力武器,最典型的案例非海尔莫属。在海尔创业时期,电视机是“三大件”之首,买一台电视机需要四五千元,相当于一个家庭的年收入,其地位与今天的汽车是非常相似的。在没有明显的技术和品牌优势的情况下,海尔靠优质的售后服务取得了消费者的认可,成为世界名牌。通过提高售后服务质量,汽车企业可以减少消费者购买时的不确定性,增加产品的竞争力。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探析汽车企业为什么没有主动提高售后服务质量,争取竞争优势和巨额利润的经济原因。
二、汽车售后服务质量的博弈分析
1、分析假设
假设有两个企业:领导者和追随者,可以将上海大众等合资企业视为领导者,奇瑞等自主品牌企业视为追随者,这两个企业在汽车市场中展开竞争。假设两个企业追求的目标是短期利润最大化,并且初始情况下领导者的销量与追随者的销量相等。
领导者的产品质量水平好于追随者,并且价格也高于追随者。在初始时刻,领导者和追随者的售后服务质量都是低水平的。在我国汽车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都较低的情况下,必然只能提供低水平的售后服务。领导者和追随者都可以选择通过增加成本向消费者提供高水平的售后服务。这样,售后服务质量的高与低就构成了汽车企业的战略选择集。
假设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愿意为售后服务更好的产品出更高的价格,但由于我国大部分的消费者都是第一次购买汽车,他们没有使用汽车的 经验 ,因而无法判断出汽车企业售后服务质量的高低,也不能感受到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只有经过长期经验的积累,消费者才能切实了解和感受到售后服务质量并提高自己的保留价格。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具有两个标准:其一是客观标准,即车企售后服务质量的真实水平,其二是消费者的主观感受。消费者明显地感受到售后服务质量的提升往往需要很长时间。
2、博弈分析过程
纳什均衡是博弈论的核心概念,它是指这样一种均衡状态:每个博弈的参与人,都在其他参与人战略给定的条件下,选择了他认为最优的战略。
根据纳什均衡的定义,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领导者与追随者均选择保持低质量的售后服务就是一个纳什均衡。这两个条件分别是:第一,在追随者不选择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的情况下,领导者也会选择不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第二,在领导者不选择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的情况下,追随者也会选择不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当以上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时,市场达到纳什均衡状态,各个企业没有改变现状的激励。
首先需要讨论的问题是第一个条件是否成立。给定追随者选择保持低质量的售后服务,领导者有两种选择: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和保持低质量的售后服务。如果领导者提高售后服务质量,消费者无法立即感受到其服务水平的变化,因而领导者还必须保持原来的价格不变。但由于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使得领导者的成本提高,领导者的利润将会在短期内下降。而在长期看来,领导者的价格和售后服务质量同时提高后,并没有在性价比方面有所提升,反而会因为价格提高而失去部分消费者。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对于领导者而言是不利的,领导者没有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的激励,即第一个条件是成立的。
接下来要讨论第二个条件是否成立。给定领导者选择保持低质量的售后服务,追随者有两种选择,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和保持低质量的售后服务。追随者选择低质量的售后服务时市场保持初始状态。
在追随者选择提高售后服务质量而领导者保持低质量售后服务的情形下,追随者将会面临一系列不确定性,导致其利润下降。使得追随者可能遭受损失的情况大致有以下情形。
第一,追随者的利润水平低,增加售后服务质量的成本较高,可能导致追随者亏损。虽然乘用车行业整体利润水平较高,但自主品牌企业等的产品价格较低,利润水平也较低。“据有关研究表明,自主品牌与合资品牌的品牌差价十分明显,A00级为30%,A0级为25%,A级为25%,B级为50%”。2009年的相关研究表明,自主品牌的汽车企业利润率大约在5%左右,而合资品牌的车企利润率能够达到10%。当追随者提高产品售后服务质量之后,其售后服务成本也必然随之上升。如果追随者的销售价格和销量没有变化,增加的售后服务成本将减少追随者的利润水平,甚至使追随者出现亏损。
第二,追随者的保有量不断增大,使得增加售后服务成本高。随着时间的推移,追随者的保有量不断增加。2007年8月22日,奇瑞汽车第100万辆车下线。这也意味着奇瑞汽车的保有量达到了100万级别。汽车企业宣布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就意味着要对这上百万的用户同等地提供更高质量的售后服务。如果每年花在每个用户的售后服务时间增加1个小时,每个售后服务人员每年工作时间为2000个小时,那么汽车企业需要增加5000个员工。假设每个员工的年工资为5万元,只是员工工资的开支增加就高达2.5亿元。
而自主品牌企业作为行业的追随者,错失了一个重大的机遇。即在21世纪之初的几年,在汽车的利润率较高的几年时间里,在自身的保有量并不高的情况下,用高质量的售后服务赢得市场认可的机会。由于盲目追求规模,迅速增加的市场需求使得自主品牌企业忽视了售后服务质量问题。因为对行业和产品本质问题缺乏深刻的认识,自主品牌企业并没有抓住这难得的机遇。而当保有量已经达到百万级别之时,当汽车已经变成微利产品之时,当消费者已经对自主品牌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失去信心之时,再去提高售后服务质量显然要付出巨大的代价,甚至变得根本不可行。
第三,消费者可能要在多个时期后才能感觉到追随者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并且增加对追随者产品的购买量。而在这之前,追随者要忍受售后服务成本的提高和销量不变的境遇。而如果领导者采取“浑水摸鱼”的策略,追随者的情况可能变得更差。领导者在追随者提高售后服务质量时,可能也向消费者发布信息,声称提高自身的售后服务质量,但实际上并不采取任何行动。当消费者或相关媒体观察到领导者的实际情况时,也会自然地认为追随者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的承诺也是空话。因此,追随者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的努力很大程度上被抹杀了。
第四,当追随者提高售后服务质量之后,如果领导者采取降低产品价格的还击策略,追随者将面临产品价格下降、产品销量下降、售后服务成本提高等三重困难。在追随者提高售后服务质量之后,消费者增加对追随者产品的购买之前,领导者会降低自身的产品价格。因为价格信号非常明确,易于观察,消费者会立即改变自身的购买决定,转而购买领导者的产品。追随者的销量将会出现下降,利润将进一步被压缩。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的代价过高,迫使追随者放弃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的承诺,又回到初始的状态。
第五,快速增加的消费者需求可能使得追随者无心提高产品质量。从2001年以来,我国的乘用车行业一直处于快速增长的态势。2001年,乘用车销量为127万辆,2007年达到630万辆。快速增长的销量会将企业的注意力吸引到如何安排产能、生产更多的产品上,也会让企业觉得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的要求产生错觉。
第六,企业规模经济的错误认识使得追随者要先追求销量目标。关于规模经济问题,各方普遍的共识是汽车行业是一个具有明显规模经济的行业。如果产量达不到一定的规模,通常认为是15万辆或30万辆,企业将无法在行业内立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新进入行业的企业都力求快速增加销量,争取早日达到规模经济的门槛。
第七,售后服务人员严重匮乏,售后服务质量提高的人力资源条件不具备。提高售后服务质量需要大量的售后服务人员。目前全国4S店的数量达到六七千家,而且还在不断地增加。每家4S店的员工人数大约为50至100人。此外,还有大量的汽车维修店需要各种人员。近几年来,汽车制造商、4S店、汽车 修理 厂等广义的汽车行业规模迅速扩大,但人才培养规模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结果导致汽车行业的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
因此,给定领导者选择保持低质量的售后服务,追随者也将选择保持低质量的售后服务,第二个条件成立。而两个条件都成立证明领导者和追随者都保持低质量的售后服务构成一个纳什均衡。
三、解决低质量售后服务问题的对策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市场中的各种企业都提供低质量的售后服务构成一个纳什均衡。纳什均衡具有稳定性,在外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将维持现状不变。
解决这个低质量售后服务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政府出台售后服务标准,强制提高售后服务质量。 政策法规 的强制性使得领导者和追随者都不得不提高产品的售后服务质量。这样低售后服务质量的纳什均衡就会自然地瓦解。政策法规的出台及企业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的行动将会很快地使消费者受益,从而提高市场绩效。
【参考文献】
[1] 邱灿:售服:高飙低走为哪般[J].汽车观察,2006(5).
[2] 宋晓波:我国轿车售后服务体系的发展研究[J].上海汽车,2006(5).
[3] 雷林松:关于轿车市场自主品牌份额下滑的思考[J].汽车工业研究,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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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丰田汽车召回谈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三包;汽车缺陷;召回; 维权
内容提要: 丰田汽车由于刹车装置存在质量问题在全球范围发规模召回,但其在美国和中国对待消费者的召回方案却大相径庭。其原因是有些观点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质量法》)的不当理解;但同时我国相关法律也确实存在不够清晰明确的问题,而对法律法规的曲解导致了丰田公司对我国消费者采取区别对待的召回方案。本文试图纠正公众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读、梳理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丰田汽车在美国召回的方案及受到处罚
丰田汽车2009年底由于加速踏板存在缺陷在美国召回430万辆不同种类的车型。按照美国联邦法律,汽车制造商如确定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必须在5天内告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并迅速采取召回行动。由于丰田公司未能及时通知美国政府有关汽车缺陷,并采取召回措施,美国交通部于2010年3月5日宣布拟对丰田汽车公司处以超过1600万美元的最高罚款。这将是美国政府向汽车制造商开出的有史以来的最大的一笔民事罚款。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已于2月16日要求丰田公司上交与大规模召回相关的文件,包括产品数据、客户投诉等信息,以期查明丰田公司在知晓车辆存在安全缺陷后多久才宣布召回。
美国丰田汽车销售公司与美国检察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受召回事件影响的美国所有丰田和雷克萨斯车主提供额外服务。此项额外服务主要针对担心汽车送往维修前行驶安全的丰田车主,其中包括为车主提供经济赔偿。这样的赔偿在美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根据《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章中对于“缺陷与违规赔偿”中的“赔偿方式”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选择的赔偿方式包括修理机动车、以等价机动车更换、减去合理折旧退车等。“制造商赔偿规划”条款规定,机动车制造商应该赔偿购买者在修理、更换、退车等合理期间内带来的成本。
二、浙江省工商局依据地方性法规要求丰田汽车公司公平对待浙江的汽车消费者
丰田中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实施了召回。而在我国,丰田公司给出了与美国不同的召回方案,我国丰田车主只能自驾缺陷汽车至4S店去完成召回。而由此产生的相关应交通费用及经济补偿,丰田公司以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赔付。
丰田公司对中美两国消费者提供不同的召回服务,引起了我国丰田车主的普遍不满。浙江省工商局在3月14日发布了《丰田召回事件浙江消费维权措施通报》,后与丰田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沟通,要求丰田公司对消费者因此召回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经过浙江工商局释法明理,丰田公司作出承诺对我国浙江地区消费者实行补偿措施,但两天后,丰田公司高管出尔反尔,表示丰田公司仅提供免费三选一服务,不向消费者提供补偿。在浙江工商局要求丰田履行承诺下。丰田公司了最终向浙江部分消费者提供了每人约三百元人民币的补偿。
在此次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浙江的消费者得到了丰田公司的赔偿,是根据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而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浙江省是目前唯一的将汽车纳入三包规定的省份。
三、正确解读和适用《消法》第45条及《质量法》第41条
1、《消法》第45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
有人认为浙江消费者之所以能够获得丰田公司赔偿,原因在于浙江的地方性法规对汽车产品有三包规定。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汽车并没有明确的三包规定,其他地方也没有汽车三包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我国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就无法要求丰田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事实上,这是对我国法律的误读。《消法》第45条完全可以作为相关法律依据,解决召回赔偿问题。该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根据该规定,产品三包分为国家规定三包和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约定三包。尽管汽车并未没有国家规定的三包,但通常经营者都会与消费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免费修理,丰田公司与消费者约定两年或5万公里内实行免费修理。该约定虽然未完整涵盖“包修、包换、包退”等三包服务,但明确约定了经营者的包修义务。而《消法》中对三包的规定是并列的,而非递进关系。事实上,三者都是售后服务的一种方式,并不互为条件。也就是说虽然经营者与消费者仅约定了包修,但也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对三包的一种约定。众所皆知汽车是大件商品。对包修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丰田等汽车厂家与消费者都有一定期限内包修的约定,因此约定的三包也可以适用《消法》的相关条款,经营者在其约定的三包期限内应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为降低成本,缩短研发时间而导致的产品缺陷不能适用《质量法》第41条的免责规定
有观点认为缺陷产品召回不适用民事赔偿制度,根据是《质量法》第41条。事实上这种理解也是对这一条款的曲解。根据《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笔者认为,只有当今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生产者才可以免责。对丰田汽车出现的缺陷不能适用免责条款。第一,并不是所有汽车品牌都存在刹车加速的问题;其次,就丰田汽车来说,也并不是所有车型都存在刹车加速的问题,第三,对于汽车生产者为了竞争而加快新产品的上市,缩短了新产品的研发时间或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导致产品的安全出现缺陷的,不能以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而免责。从以上三点结合现现今汽车技术水平及丰田发展的情况来看,丰田汽车的缺陷不能援引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而免责。四、没有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法律层级低、对违法经营者处罚轻,相关法律、法规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1、没有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
1986年,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颁布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从此“三包”规定成为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行政性规章,并逐步为消费者所认同。1995年,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采用了“三包”的运作机制,又兼顾了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三方的利益,并将“三包”的商品范围从6种扩大到18种,明确了“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了销售者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责任,而且写明了消费者申诉的途径。但同时该规定列明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在该目录中中并不包括汽车,在以后,相继出台了电脑三包、手机三包等国家规定,汽车产品一直没有国家规定的三包。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消费在我国越来越普遍。2009年我国汽车销量达到1364.48万辆,首次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汽车保有量巨大,消费者遭遇的汽车质量问题也会越来越普遍,迫切需要汽车三包相关法律的出台,帮助车主维权。但汽车三包规定在我国虽经多方呼吁,却因种种原因始终无法出台。汽车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丰田召回事件让我们看到应加快汽车三包的国家规定的出台。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法律层级较底,对违规者处罚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由于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处罚力度偏轻。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从中可以看出,对于汽车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最高罚款额度仅为三万元。相对于汽车产品的高额利润和汽车召回的高昂成本,制造商完全有可能因违法成本低而超越法律底线。
3、《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免责条款的规定容易被经营者滥用
《质量法》也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重要依据。但根据《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法对缺陷产品的免责条款规定过于宽泛。由于其它原因导致产品缺陷很容易被经营者以科学技术不能发现的缺陷为借口而不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消法》关于召回的条款过于原则且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消法》也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之一。根据《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该条款是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之一,但在《消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规定经营者违反第18条应负的法律责任,这对于蓄意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来说毫无震慑力。
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建议
我国应借鉴美国柠檬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尽快出台汽车三包法规
随着我国汽车销量的逐年上升,消费者可能要面对的汽车质量纠纷将会更加频繁。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柠檬法的相关规定,尽早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有助于消费者在维权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一规定应该包括:车辆7日内可退、15日可换,在包修期内,主要部件因同一问题维修三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可换车等等,这样的三包法规的出台将能解决多年来一直困扰汽车消费者的大量投诉。
其次,提升召回规定的层级,加大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
我国虽然已经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但由于该规定仅是部门规章,层级较低;且囿于《行政处罚法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所能设定的最高额罚款仅为三万元。罚款数额偏低不足以震慑汽车生产商,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并将该规定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的处罚力度,根据具体违法情形的主观过错、严重程度、涉及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等,确定处罚。明确召回的汽车生产者对车主的补偿机制。对于同样的缺陷问题,召回的方式应该一样,要公平地对待缺陷汽车的消费者,缺陷汽车的生产者要对因汽车召回造成误工、误时、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的汽车消费者进行合理补偿、赔偿。国家要对汽车召回进行全程监管,使召回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第三,《消法》在修订时,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应该明确不以价值大小作为认定消费品的标准,应将房屋、汽车等相对价值较大的产品纳入到《消法》的适用范围内。
二、在该法中加入缺陷产品召回听证、处罚制度,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并着重要求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对于第45条,笔者认为应该修改为对实行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而不区分所谓的大件商品或一般商品。
四,要增设惩罚性条款
尽管将要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惩罚性赔偿,但《消法》在修订时仍应明确引入,并增强惩罚性赔偿的可操作性。
五、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诉讼的主体地位。
在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丰田公司向中美两国消费者提供的召回服务差别很大。丰田公司对待同一件事,却有不同的解决方案,这对我国的丰田车用户非常不公平。但我国丰田车用户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成本将会非常高。如果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起诉,可以更充分地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针对当前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可以考虑创设以消费者保护组织为主导的公益诉讼,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诉讼主体地位。当面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受损时,消费者保护组织作为诉讼主体代表众多消费者诉讼能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可以看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之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可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能够推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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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很多国产车开始逐渐走出国门。在出口到其他国家之前,生产企业必须使自己的汽车产品满足目的国对产品提出的法规要求。通过分析欧盟体系法规(EEC/EC,ECE)与我国汽车标准法规的差异,总结了M1类车出口到这些国家所必须完成的项目,以及车辆必须达到的相应技术水平,以供国内汽车企业参考。概述汽车产品(整车及零部件)法制管理的核心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如:交通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制定汽车技术法规(既强制性标准)并授权有关部门执行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的方式予以强制实施,使车辆达到安全、环保、节能及可靠性的要求。
题目: 新款车上市的营销策略
摘 要
当今市场竞争环境更加激烈,而目前新车型推出较快,又找不到一种好的营销方案,使得很多推销员在面对新车上市问题上很头疼。所以有一套好的新车营销策略,是新车上市最重要的前提。而运用现代的市场营销理念来指导汽车生产与汽车营销的企业是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唯一法宝。本文通过大量的在网上、书籍上搜集资料,整理出了当今社会对新车营销一套比较有效的营销方案,也查找了一些现行营销策略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相应了改进建议过去几年中国汽车市场环境处于爆发的阶段,加之有价格优势又具备独特的服务,使得一些车已经在市场站的很稳,然而,在消费税调整之后,一些车不仅失去了价格优势,同时盲目扩张服务品牌的效应也在流失。所以我们必须总结出一套顺应时代的营销策略
关键词:营销 新车 市场 策略 方案
第一章绪论
1.1课题研究背景
对于众多跨国汽车制造商而言,中国市场既让他们梦寐以求,又让他们水土不服。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市场也给他们带了与众不同的挑战。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相信多数合资汽车会高歌"本地化开发"的基调,越来越多欧美在华合资汽车已被披上本地化开发的面纱。这显然"在表面上"符合国家强调自主立国的政策精神。
但汽车营销面临诸多困局的夹攻,严重阻滞了市场的发展。因此制造商们为了挽回一点局面,新车上市定价的怪圈游戏不断上演着。对商家而言,新的一年如何重新塑造自己的品牌形象,以稳定而合理的价格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以独特的眼光制定一套完美的销售方案,应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1.1国内新车上市所采用的营销策略以及市场销量
纵观目前市场上的新车上市宣传活动,一般都是采取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就是邀请全国的媒体,在一起见证该款车型的上市活动。然后通过媒体的宣传,将该款车型的上市信息传递给目标受众。
我国汽车市场主要是由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及服务市场构成的商品市场流通体系。其主要特征有:1、政策性强 2、技术新高 3、需用资金多 4、商品车维护复杂 5、汽车经营风险大
我国汽车市场主要是由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及服务市场构成的商品市场流通体系。其主要特征有:1、政策性强 2、技术新高 3、需用资金多 4、商品车维护复杂 5、汽车经营风险大
2010年上市车型在2011年上半年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国际金融危机双重影响,2011年我国汽车工业增幅明显放缓。2010年,我国汽车销量938万辆,增长6.7%,为近10年来最低增速。2011年上半年,由于国家一些好政策的促进作用,国内汽车市场销量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在经过了上半年连续4个月单月产销超百万辆之后,我国汽车上半年的产销量分别为599.08万辆和609.88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5.22%和17.69%,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据中汽协预测2011年国内车市销量将达1100万辆,整个保有量达到7000万。近几年我国汽车销售走势如图1:
图一 04年-09年汽车月度销售走势
1.1.2新车销售所遇到的阻碍
没有完整的供应链条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概念,是目前中国汽车营销体系存在的最大问题,也是汽车市场假冒伪劣行为屡禁不止,消费者一些基本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根本原因。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汽车已进入越来越多的百姓家庭,成为普通人出行的代步工具。然而,与冰箱、彩电等任何一样大件商品进入家庭的初期相同,消费者关于汽车的投诉与日俱增,成为新的投诉热点。
汽车投诉的大幅上升固然与百姓购车热有关,但它更反映出汽车消费整体环境不良,在许多方面,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而及时总结、分析汽车投诉情况并向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反馈,将不仅有助于我国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还将对完善汽车消费法律法规、维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促进作用。
近几年,经济的发展让越来越多逐渐富裕起来的普通百姓,过上了车来车往的生活。就在汽车开始进入家庭的同时,有关汽车的消费者投诉不断出现,从一年几件、十几件、几十件到上百件、几百件……各地消费者组织受理的汽车投诉数量在快速增加,成为新的投诉热点。,从一些市场调查中我们发现了下面的10个问题困扰着购车消费者。 其中质量问题居首位,其后的还有销售环节弄虚作假 、合同违约进口车多 、价格陷阱防不胜防 、贷款购车纠纷突出 、举证鉴定难上加难、保修期内服务欠佳 、维修市场鱼龙混杂 、退车不易退费更难 、三包召回呼唤实施
1.2国内新车销售存在的弊端
2006年汽车投诉统计,汽车投诉案件达7761件,同比增长15.9%,排名增长速度第三位。而在汽车产品投诉中,汽车质量问题成为汽车投诉的重点,占5276件,接近汽车投诉总量的7成。在315投诉网等网站所做的汽车投诉调查也显示,12万元以下车型投诉比例占调查总量的77%,经济型车和合资品牌车逐渐成为投诉重点。由次可以看出新车质量是新车销售的一大弊端,专家指出:各种新车频频上市,但大范围、高速度的车型更新和扩产也让部分车型在质量上埋下问题隐患。
目前服务领域内的一些弊端主要是法律法规不配套导致的,目前只能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对汽车类产品消费进行判定,
1.3本文研究内容
本文以提高汽车市场销售竞争力为目的,对现行营销政策加以系统的分析,查阅的大量的资料,获得很多重要的信息,并作了一下分析研究:
一、对现行新车上市营销策略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的策略。
二、对新车上市的销量做了大量调查,就如何提高新车产量找出解决办法。
第二章 完善我过现行的新车营销策略
在中国加入WTO已成为现实的今天,企业开展市场营销是与国际汽车市场接轨的必然。更重要的是,中国汽车企业要想在世界汽车工业中占由一席之地,除了要努力提高汽车制造技术外,同时还应不断地改进汽车市场营销方法,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成功的经验,进而跻身世界汽车工业的前列。
2.1国内新车营销所受到的影响
虽然有些汽车营销企业已成功建立起从中高档到中低端的庞大的产品结 构体系,车型基本涵盖了各个轿车价位,满足了不同细分市场的需求。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激 烈,尤其是在2000 年以后,各轿车生产厂商产能提高,新品迭出,他们的产品虽然销 量不断提高,有的还保持在产销量全国前列的地位,但市场占有率还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明显的下滑。
一、 政治影响
政治对国内汽车市场营销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这只体制和意识形态两方面发挥作用的。
一定的政治体制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体制。一般来说,政治对汽车营销的 影响大多是通过经济体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表现出来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汽车工业产业组织的变迁,包括新企业进入、个企业的产出规模、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合并等,从来不是市场竞争和市场调节的产物,而完全是政府有关项目决策和计划管理的结果。政府决策是决定新厂商进入汽车工业与否及具体进入方式的关键因素。企业生产规模由政府计划决定。汽车产品价格及销售由政府决定,根本就谈不上是汽车市场营销。
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以及它所表现出来的政治观、法律观、文化观、艺术观、哲学观和宗教观等。不但影响着汽车的结构如功能、造型、品牌、商标、包装以及售后服务等,而且会给企业的汽车定价、汽车分销,特别是促销策略的制定,如人员推销、营业推广、广告宣传、公共关系等,纷纷打上意识形态烙印,并最终影响消费者的价值判断和购买选择。
二、法律影响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影响力,他与法令、规章、规则、条例一起构成法规,并以国家机器作保证。市场营销法律环境是指对企业市场营销产生重要影响的 各项法律之和。此外,产品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商业惯例等也是市场营销法律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对企业营销活动实行法律干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对企业营销活动的促进与限制。
2、对消费者保护
3、对社会利益维护
无论法律的具体类型如何,都会对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偶成某种约束。从这种意义上说,早期的法律重心多为保护竞争,而现在法律重点则已移动到了保护消费者,把握这一点对企业开展市场营销业务尤为重要。不过,在企业立法方面一直存在着一个国际性的 争论,即何处才是管制成本与管制利益的均衡点。而且,立法的公正性与执法的公正性远不是一回事,这是法律经济学上的难题,也是市场营销活动中所要经常面对的问题。
三 经济环境
毫无疑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超越了耐用消费品与生产资料生产阶段,正迈步走在出口制成品生产阶段,汽车消费已经日益清晰地成为大众消费的主要目标。
在我国,公车消费相对于经济的发展而言,是一个缺乏弹性的市场;而私车消费则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这就是说,真正可以表现为经济发展与汽车消费关系的是私车消费的轨迹。国家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人汽车消费也呈现了快速增长的趋势。
除此之外影响汽车营销的因素还有自然环境与汽车使用环境、人口环境、文化环境、科技环境。还有一下的直接影响因素:
企业决定营销体系的制定。对于不同实力的生产企业,它们的生产规模、资本实力、产品开发能力、企业名声、产品品种等各方面都会存在差异,这就决定了它们的市场营销的策略会有较大的差别。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就易于组建自销渠道,建立规模大、功能齐全、覆盖面广的汽车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不同的汽车种类导致其价格、产品储运和技术服务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围绕主导产品发展产品系列,以利于主导产品的市场营销。市场特性产品销售的地域,购买者的层次、分布状况和购买习惯,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也影响着市场营销的建立和发展。
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的规划建设情况也制约着汽车营销的发展,汽车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城市规划、公路建设以及交通网络,而汽车的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城市规划的发展、交通网络的完善,加快公路的建设,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汽车税收也是影响营销市场的一个因素,汽车税征收过高大大增加购车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影响消费者的购车意向,在我国严重影响汽车工业的发展的因素之一就是税费过高,养车的费用支出偏高。
2.2 完善我国新车营销策略的方案对策
新车营销策略需要线上营销与线下营销整合来做,才有利于把营销传播效应最大化。不过,网络营销在新车上市推广中的"戏分"是越来越大。正因如此,汽车厂商才更应该在不同的营销阶段采取不同的网络营销方式。
新车上市在前置期,主要上是进行新车即将上市信息告知,通过产品上市前期宣传与炒作,激发潜在目标客户的兴趣,增强他们对新车上市的期待。在这个阶段,汽车厂商主要有以下几大动作:新闻透风、媒体猜炒、互动活动。
纵观目前市场上的新车上市宣传活动,一般都是采取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就是邀请全国的媒体,在一起见证该款车型的上市活动。然后通过媒体的宣传,将该款车型的上市信息传递给目标受众。而新车上市的娱乐营销手段,则是近段时间兴起的新车上市的另一种营销方式。从效果和影响力来说,则会比单独的媒体发布会来得更加直接和有效。
但是,对于新车上市,并不是说娱乐营销就是很好的方式。娱乐营销,即使从字面上来理解,它首先是娱乐,然后才是营销。而对于娱乐来说,大家普遍的看法只不过是"一笑而过"的谈资,任何娱乐活动都是以轻松和愉悦为主,注定了娱乐营销是快餐文化。而一款新车的上市,倾注了厂家的心血,甚至将决定厂家在未来一年的战略布局、利润指标以及市场占有率等关键性指标,对于厂家的影响是至关重大的。任何一个汽车厂家都希望,在举办新车上市发布会后,能让消费者对该款车型的关注度立即转化为实际的购买力。但这些效果,是娱乐营销的手段很难达到的。
从发达国家的汽车营销发展历程来看,一般都经历了产品竞争,经销网络竞争和品牌竞争三个阶段。产品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实际上就是目前我国轿车市场竞争所反映出来的两 种方式:一是价格竞争,二是不断推出性价比更高的新品,但产品竞争只是竞争的初级阶段。一个汽车销售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保持在中国轿车市场的领先地位,应对来自竞争对手的 挑战,满足用户更高,更严格的需求,除了积极应对当前的产品竞争外,还应继续"领先一 步"地思考和制定更深层次的市场营销策略--经销网络策略和品牌策略。
(一)经销网络策略
未来的市场竞争将不再仅仅是产品和价格竞争,市场营销的核心竞争是网络竞争,因此营销的核心能力主要表现为经销商网络的竞争能力。上海大众要提高经销网络竞争能力,培 育、维护和发展一流的经销商队伍,尤其是产品、价格乃至广告"同质化"趋势加剧的今天, 只有通过经销网络才能真正创造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1、明确网络建设思想,定义网络成员应具备的功能
网络建设的主要思想:培育、完善、发展。 网络成员应具备的功能,也即四位一体的真正含义,上海大众根据自身特点,参照国际
汽车行业对网络成员功能的界定方法,应明确为:"整车销售、零部件供应、售后服务与二 手车销售"的四位一体概念。
2、衡量营销网络成功与否的指标
(1)网络成员数量分布和功能结构是否合理
(2)网络成员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是否规范
(3)网络成员的硬件形象是否领先
(4)网络成员的赢利能力是否合理
(5)针对网络成员所开展的各类培训是否有效
3、营销网络策略的制定和实施
(1)完善网络部署
一个完善的营销网络系统是企业实现最优销售、赢利最大化关键所在。对营销企业来说,营销网络代表着企业对社会、市场、客户的一项承诺,这个网络在关系到品牌利益的人 群中形成了一个长期的、巨大的关系网,透过该网络,消费者、客户能得到温情、细致而又 快捷的服务,使客户感受到品牌的精神张力,进而产生无比的信赖与忠诚。 通过科学的网点计算方法,规划网点合理布局,摒弃以前单纯靠销量和地区上牌量进行 分配计算的方法。在充分考虑销售增长的情况下,结合地区目前的该品牌轿车保有量 和市场占有率,通过对主要竞争对手的网点建设状况和市场占有率的调查研究,并分析地区 的人均收入和 GDP 的增长状况等宏观因素,并结合对当地目前经销商的销售能力和分布状况 的综合分析来计算销售网点的数量和规模。同时严格执行各项准入制度,通过入网前的资金 和销售实力的考核,把在当地真正有实力的成员吸收到网络中来。对于销售能力、销售行为 等不符合要求的网点,经整改仍不合格者,予以淘汰,既而再发展一家符合要求的网点取而 代之,以保持网络的新陈代谢与活力。对原已存在的单一功能的分销商或维修站,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使之完善自身功能,尽快达到四位一体的要求,否则予以淘汰出网。 总之在规划网点布局时,以提高经销商的赢利能力,减少网络覆盖空白点,满足用户的需求 为目的。
(2)规范网络管理
参照德国大众对经销商管理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汽车市场的实际情况,汽车企业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的业务管理,通过规范经销商的日常经营活动,确立企业和经销商 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整体营销战略为中心,协同作战,步调一致地进行市场运作, 进而实现网络增值,同时通过规范经销商的内部管理,有效地提升经销商的经营管理水平和 经销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整个营销网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最终通过提升用户满意 度,创建忠诚用户,构筑一个稳定、高效、忠诚的营销网络。但经销商和厂家的目标总是存 在差距的,管理标准的推行总会在具体执行中不可避免地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把管 理标准真正落到实处,还应有一套严格的考评措施与之相配套,将考评结果和经销商的年终 奖励相结合。对经销商的考评体系可分为销售业务和形象维护两大模块,其中销售业务模块 的综合考评分为四个方面:一、销售目标;二、销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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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法制对应的英文是 rule by law。在正常中文使用中,法制一词并不是“法律制度”这个词组的缩写。
法制概念的建立是作为另一个对法律存在目的的认识和信念的对立而成的,即法治(英语:rule of law)。法制被认为是奉行法律工具主义,即把法律当作政府统治的工具,而法治则意味着政府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治认为任何人都不能幸免于法律或凌驾法律之上,其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这样说:“法律应当统治”。历史上,与法治鲜明对比的另一个信念是罗马法中的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英语:rex lex)。法治信念首先在普通法系中获得实现,随后推向世界。
在西方学界中,rule by law 概念恰恰是在近代了解到中国视法律为工具的法律实践既不同于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同于法治信念而建立起来的。Rule by law 这个词组的中文翻译包括法制,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