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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编辑部是不是法人

2023-12-12 16:2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出版社编辑部是不是法人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法人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有一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和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一般而言,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机构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也存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譬如,法人设立的被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一些具有法人资格的图书出版单位附设的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或互联网出版机构等;某些地区成立出版集团后,只有集团具有法人资格,其属下的各家出版社不再是独立法人,等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其民事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承担。例如图书出版社设立期刊编辑部而未设期刊社,若出版的期刊被侵权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应该由出版社而不是期刊编辑部向法院起诉或应诉。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第三条 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出版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职权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 全国性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八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第九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发展。第十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持申请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以及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出版社和期刊之间是什么关系?

出版社是传统的以出版图书为主的出版单位,期刊社是以出版期刊为主要任务的出版单位。出版社一般以出版图书为主,期刊社一般以出版期刊为主,两者都是我国出版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出版单位同时存在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情况,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是从属于法人的出版单位,这个法人单位可以是出版社,因为常有法人单位出版期刊而不设立期刊社,只是设立期刊编辑部作为其从属部门,换句话说出版社下设的期刊编辑部也可以出版期刊,并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这个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也可以被视为出版单位。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批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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