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对医疗保险用药和定点药店进行必要管理对药品试验的管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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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草药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结晶,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几千年来,无数的中华儿女为中草药事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我们留下了一笔巨大的保存完好的中草药财富。从神农氏尝百草起,到秦汉《五十二病方》,到明代载方六万多的《普济方》,到清末累积药方达十万个以上 。近现代,在前人的基础上,中药学又迅速发展,开发出了许多有效的现代方济。国际上,随着人们对西药副作用认识和环保意识的增强,也出现了从天然药物,特别是从传统的中草药中开发新药的热点。
专利保护是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1993年我国修改了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专利保护,使我国专利法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法相一致。其积极的作用是有利于我国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医药技术,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发展。
按照目前对中草药实施专利保护的做法,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例如侵权认定就非常困难。在制备中草药过程中,几十种物质混合在一起,加工处理时这些物质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中草药的药性,往往不仅与配方和制作工艺有关,还与原料的产地有关。在制备成片剂或汤剂的中成药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无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实践中,权利人认为他人可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但拿到他人的药品后,根本无法拿他人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较,无法证明他人是否侵权。即使分析出他人药品与自己药品含有几十种相同的化合物,但一味中药中往往含有几百甚至上千种化合物,并且同一种化合物他人可以从其他的途径、其他配方中获得,也无法证明他人一定侵权。可能事实上明明是侵权,而技术上无法认定侵权的事实,从而没有办法保护中草药权利人的利益。这种状况大大影响了人们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人们不愿意公开自己的中草药发明,他人也无法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从而限制了我国中草医药事业的发展。
在修订后的中国专利法1993年开始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以前,我国主要依靠行政立法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1993年以后,则是两套系统并行。这里的行政保护是指除专利、商标之外,依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条件非常宽泛,不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已公开发表、公开使用的药物,仍可申请。 这种保护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它可能使企业对一种中草药品种形成垄断,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的发展,但对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不利;也可能抬高中草药的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这种保护方式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相对有效,但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控制减弱的条件下,相对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另外,这种保护仅在国内适用,很难与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接轨。
药品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行政保护既有优点又有缺点,在我国现阶段只有把药品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行政保护相互结果起来,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中草药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