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发表论文>论文发表

以案说法小论文300字

2023-12-10 13:2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以案说法小论文300字

  以案说法、大学生如何避免伤害

  提要

  近年来,大学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种案件的受害者名单中的现象,人们却似乎关注不足。其实对于大学生而言,多年的学校教育能够教会他们知识,却不一定能教会他们在复杂的社会中如何保障自己的安全。盗窃、抢劫、强奸……面对这些犯罪行为,身处象牙塔的大学生要如何预防伤害?办案人员对一个个案件的分析,也许能带来更多的启示。

  同学电话请消夜,女生单身赴约被强奸

  当“大学生”三个字映入眼帘,人们首先想到这是一个高智商的群体,却往往忽视了他们在面对黑暗和邪恶时的无助。“高智商并不代表就拥有高情商,社会经验的缺乏,往往让他们判断失误。面对不法侵害,好多大学生其实是一群尚未成熟的孩子而已。”摆在案头的一个案例中的受害人大学生晓芳(化名)的遭遇,就让办案人员由衷地惋惜。

  对晓芳而言,2009年5月31日,无疑是人生最黑暗的一个星期日。

  当天晚上11时,久未见面的中学同学周某向晓芳发出了聚会消夜的邀请,爱交朋友的晓芳丝毫未作考虑就欣然赴约。见面后,晓芳坐上了周某驾驶的小轿车。

  “先去湖边兜兜风吧!”虽然夜已深,但周某兴致很高。夜幕之下,小车往某湖的深处开去。此时的晓芳隐约感到了不安,然而四下无人,求助无望,她只能寄希望于周某不要撕破同学的情面。

  然而,事与愿违。小车最终停到了风景区一偏僻地段。此时的周某,面露狰狞,要求晓芳与自己发生关系。遭到拒绝后,周某采取堵口、威胁的手段,在车内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直到次日凌晨2时,周某才将晓芳送回居住地。事后,晓芳给周某打电话,怒斥周某的行为,却得知了另一个坏消息——周某称自己用手机拍了晓芳的裸照及录像。担心自己的裸照流传出去,晓芳无奈只得再次答应了周某见面的要求。随后,周某又驾车将晓芳带至某开发区偏僻路段,以将手机内的裸照及录像销毁为条件,再次对晓芳实施了奸淫。

  周某的罪恶并没有就此打住。2009年7月9日中午12时,周某冒用同村居民“才伢”的QQ号,约得其QQ好友晓姗(化名)见面。同晓芳一样,晓姗被周某以吃饭为由骗至新开区一偏僻地段,周某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用绳子捆绑、用封口胶封口的手段,在车内强行对晓姗实施了奸淫。

  为防止晓姗报警,周某用手机拍下晓姗的裸照,并强迫晓姗录制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录音,同时还从晓姗的手机内调取了其几个好友的电话号码,威胁晓姗如果报警,就将此事告诉她的好友,并将其裸照上传至互联网上。

  事后,周某还以晓姗将其手划伤为由,胁迫晓姗支付自己200元“医疗费”。更不幸的是,晓姗因周某的恶劣行为怀孕,最后不得已堕胎。

  2009年7月,周某被警方抓获,后因涉嫌强奸罪被检方批准逮捕。经法院审判,周某犯有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而周某的犯罪工具均被没收,手机内所拍的裸照及视频也全部被销毁。

  办案人员点评:

  周某仅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却接连伤害了两位女大学生,可见高学历和高智商并不能成为阻止犯罪的“挡箭牌”。我们在谴责罪犯丧心病狂的同时,也为大学生单薄的安全防范意识感到担忧。

  大学生,尤其是女生,既没有安全意识又手无寸铁,很容易成为不法之徒眼中的“猎物”。年轻的大学生们,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的意识,对网上交友尤其应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答应与不熟的网友见面,即使要见面也应该记得叫上自己的同学或朋友一同前往。

  下自习抄近道回寝室,两男生小树林被打劫

  很多大学生在校外都能够保持较高的警惕性,但是一到校内这种警惕性就会自然放松。但就是在自己的地盘上,很多同学都曾遭劫,小曾和小李就有过这样的遭遇。

  2007年12月的一个晚上9时,某大学的小曾上完晚自习准备回寝室,为了节省时间,小曾选择穿过人迹甚少的小树林抄近道,不料却遇上了早已守候在此的不法之徒。4名手持匕首的歹徒将小曾价值350元的手机抢走,又将其架到树林深处,搜走了他身上的钱财。直到另一个“猎物”小李出现,歹徒们才将目标转移。

  歹徒们将小李一把从后面抱住,还不忘把小李的嘴也给捂住了。直到看到歹徒们手上明晃晃的刀,小李才惊觉自己是遇上了抢劫。他奋力反抗,却遭到歹徒拍砖,还被惊慌失措的歹徒拿刀捅伤。最后,小李不仅被抢走了价值300元的手机和肩包,还落下了左手无名指、右腹部和右背腋下三处刀伤,其中腹部的刀伤最深。事后,经法医鉴定,小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惊魂未定的小曾在听到小李的喊声后,立即逃离了案发现场,并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次日下午,4名犯罪嫌疑人中的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了解,这4名嫌疑人都是在校学生,他们因钱不够花而萌生了抢劫的念头,几人一拍即合,于案发当晚在该校外会合,算准了校内隐蔽的地形更有利于抢劫以后,几人窜至教学楼旁的小树林守候,伺机劫取学生钱财。

  办案人员点评:

  大学生们在校园内一般较随意,平时身上除了带两本书,基本不会带什么防备工具,有些学生还喜欢晚上到小树林等地段约会、散步等,这些都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

  一直以来,校园都被认为是相对安全的,但随着校园内案件数量的迅速上升,这种观念也应该随之改变了,校园内的安全理应引起重视。建议大学生自觉提高在校内的警惕性,尽量避免在夜间外出,即使要外出也应该结伴同行,在经过人少、隐蔽的地方时尤其应该加强安全防范的意识,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内外勾结“洗白”有钱寝室,校友“拿走”三部笔记本

  在大学生中,防盗意识薄弱,也是一个通病。2008年11月的一天下午,当武汉某大学城市学院学生们还在教室苦读时,同校2007级的王某正伙同来自另一所学校的田某,利用事前偷配的钥匙,悄悄地潜入一间宿舍,将贵重财物洗劫一空。这次盗窃其实早有预谋。11月16日,王某感觉手头缺钱,于是把搞钱的对象确定为同一宿舍楼的某宿舍。为此,王某偷偷地配好了这间寝室的钥匙。当晚,王某将事前偷配的某宿舍的房门钥匙交给田某。

  17日上午,根据约定,田某来到某宿舍行窃,但当时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被锁而未能得逞。为了“放长线钓大鱼”,两人决定暂时不下手。

  当日下午2时许,该宿舍的学生们到教室上课后,田某再次潜入宿舍楼,持事先偷配的钥匙开门进入某宿舍,盗走3台笔记本电脑、1部手机、100元人民币、2张身份证、1张银行卡和1个钱夹,就连借书证也没忘了拿走。(后经鉴定,所盗财物共计人民币6300元)

  当王某得知某宿舍有学生准备返回寝室时,立即电话通知田某逃离作案现场并指使田某将所盗手机、钱夹予以丢弃。事后,2人将3台笔记本销赃后获赃款5700元,其中田某分得500元,剩下的5200元都被王某分得。

  2008年12月9日,形迹可疑的王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学校保卫部门将其送至公安机关。经教育,王某交代了犯罪事实,而田某也于当晚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鉴于2人没有犯罪前科,且王某的亲属主动代为退赔了被盗财物和非法所得,法院酌情从宽处罚,最终判决对2人进行非监禁监管。

  至此,糊涂的该宿舍大学生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的财物都是被“校友”给“牵”走了。

  办案人员点评:

  类似的案件,在武汉各大高校都发生过,宿舍被盗也成为高校一个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但综观这些案件的发生,无论是流窜作案,还是内外勾结,不法分子都是利用了大学生防盗意识缺乏这一弱点,往往在长期埋伏摸清地形之后,再趁着学生上课的时间对宿舍实施盗窃。

  因此,不仅大学生自己要养成外出锁门的好习惯,学校也应该加强对宿舍的管理,建立规范严格的宿舍出入制度。这样双方紧密配合,才能从根本上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女大学生如何预防性侵害

  1、在思想上树立性侵害意识。女大学生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场合,要随时注意遭受性侵害的可能性,提高自我保护的警觉性。

  2、在生活上注意仪表言行得体。穿着打扮要大方得体,在言行举止方面要懂得自尊自爱,不要与男性过分随便、亲昵甚至暧昧。

  3、关注所处周围环境。女大学生对自己的生活、居住环境要加倍关注,晚上尽量不要外出,如夜晚外出或在校内行走最好结伴而行;晚上睡觉时要关好门窗,拉上窗帘。

  4、谨慎结交新朋友。女大学生在与同学、老乡及朋友(网友)交往时,要留意对方日常言行中表现出来的人品、道德修养;不要轻信好话,不要单独跟新朋友去陌生的地方;控制约会环境,不要到偏僻人少的地方。

  5、有选择地适当参加社会活动。女大学生应慎重参加如家教类的活动,即使要参加也要通过学校及有关部门去联系,切忌自己通过小广告或自行推荐去选择服务对象。

请问大家“论物业管理中,业主的权利及其维护”论文怎么写?最好能给些资料

  案说《物权法》:论物业管理中业主权利的保护

  文章来源: 中国行业研究网

  《物权法》究竟能给业主带来什么权利以及如何切实地保护业主的权利?相应的,物业公司如何真正树立服务理念,尊重业主权利,让自己的所作所为与业主权益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和谐一致起来?本文以案说法,从几起具体案例来解读《物权法》对业主权利的保护。

  物业公司不得非法进入业主家中

  [案例]北京“嘉浩国际花园”是一个大型国际化别墅式住宅小区,但长期以来一家未和任何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的物业公司在管理着该小区物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粗暴服务”苦不堪言。某天,一位韩国业主正在家收看电视,物业公司的保安突然破门而入,强行把卫星电视天线搬走,理由是该小区内严禁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据业主反映这类事情并不偶然,―曾经还发生过物业公司保安在业主家中实施盗窃,物业公司强行收取水电费和取暖费等案件。

  [《物权法》解读]案例揭示的问题是:物业公司能否以维护秩序或者管理物业的名义,擅自进入业主家中?《物权法》对此的回答是响亮的:不能。(物权渤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4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66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0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37条)。因此,业生对房屋享有专属的、捧他的所有权,其他任何人和组织均不得未经同意进入业主家中。这就是《物权法》所彰显的“所有权为大”。

  但令人沉思的是:何以这类纠纷屡有发生,其根源何在?笔者认为;整个社会缺乏最基本的物权观念,缺乏对私人财产及所有权的尊重和敬意是思想根源。

  由于冠以“物业管理公司”之名,某些物业公司就真的将自己置“管理者”地位,给其的错觉就是能够对业主发号施令、可以对业主处以罚款甚至没收业主财产等等。但实际上物业公司的。管理。并非真正带有公权性质的行政管理,而是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而已。物业公司没有高出业主一等的地位,也没有管理业主的权力,与其说是。物业管理”,还不如说是“物业服务”。这次《物权法》明确以“物业服务企业”之,实在是正本清源。

  业主有权炒物业公司“鱿鱼”

  [案例]广州越秀区五羊新城丰景大厦在两年前“赶走”了物业公司并由业主自管物业,一举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4年4月,部分业主发现物业公司代收的电费只交出去一半,物业公司还向业主们多收了实际用电量的30%作为“公摊”。该事实披露后引起业主一片哗然;业主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经房管部门批准,丰景大厦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后,与物业公司商量要求物业管理费按照政府指导价,每平方米收取1元,同时退还多收取的电费。协商未果之后,物业公司突然撤出小区管理,丰景大厦业主们开始了自管物业的道路。据业委会介绍:两年来,管理相同的物业,他们每个月少收了3.1万元,而且每个月还有6000元的节余。而以前物管公司管的时候,多收了3.1万元,还说每月亏1000多元。现在有不少其他楼盘业主到丰景大厦取经,看他们是如何“赶跑”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业主又是如何管理大厦物业的?

  [《物权法》解读]一些物业公司与小区的开发商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就介入到物业管理中,等到业主察觉该物业公司并不如愿想要变换的时候,物业公司已经。“根深蒂固”,难以撼动!即使被解聘,物业公司也会找出种种理由和托词,拒不退出物业管理,拒不移交相关物业资料,造成新的物业公司难以进驻。

  对此,《物权法》明确,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第81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物业,其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第82条)。第三,业主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依法更换(第81条)。通常来说,业主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是经由业主共同决定。《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76条)。因此,案例中丰景大厦业主完全有依据解聘原物业公司,并自行管理物业。

  从物业管理实践来看,业主行使选择和监督物业公司权利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有意见,应当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提出,不要激化矛盾,将“有理”变成“无理”。比如一些业主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破坏小区环境、乱扔垃圾等行为来发泄对物业公司的不满。第二,注重发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明确对物业公司选择聘用、考核监督等方面的要求,体现对物业公司的制约。第三,业主既要积极维权,又要做到不滥用权利,特别要注意团结一致,避免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双重矛盾和纷争。当然,在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三者关系的架构上,还有许多具体问题,比如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投票表决规则如何制定:业主参与权和监督权如何保障;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大会决议程序本身不合法,通过什么途径捉出物业公司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拒不移交物业资料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细则加以规范。

  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案例]长期以来,将爱车停在小区的停车位内,向物业公司交纳百余元的停车管理费,这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北京回龙观龙锦苑二区的业委会主任却提出:“我们要收回这笔收益!”他说,小区内的220个地面停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那么,全年停车费的收益35万余元也是应该由小区740多位业主共有。据介绍,按业主购房协议约定,该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面积,小区共,220个车位,每个车位赞是1600元/年,如果全部出租,应该有35.2万元的收入,扣除30%作为小区物业的停车管理成本,还剩24多万元的盈余。而物业公司声称,1600元/年是管理费用于停车服务,包括停车管理员的配备、停车设施的投放(如指示牌等设施)和车辆刮蹭丢失的赔偿等。

  [《物权法》解读]小区的车位,车库究竟谁说了算,这是物业管理中的难点问题,也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易发点。业主关心的问题有三个层面:首先,业主对车位、车库拥有所有权吗;其次,业主对本小区的车位、车库有没有优先使用权:最后,业主如何具体管理车位、车库。《物权法》第74条对小区车位和车库的归属问题有了说法,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针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这类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一般来说,如果规划时,车位和车库的建筑成本是计入总成本中最后分摊到业主购买价格中的,业主可以争取通过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的方式约定车位和车库归业主所有;反之,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开发商的可能性比较大。第二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属业主共有。这种车位多为临时停车位,与前一种车位的区别在于是否经由规划,这可以在政府部门的小区规划图中进行查证。

  第二个问题是对属于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所有的车位、车库,业主如何使用。如果开发商将其车库或车位全部对外销售或者出租,导致业主无处停车,业主该怎么办呢?对此,《物权法》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至为明显,这一条主要是为了防止开发商任意出售车位或车库,以保护业主的利益。立意是好的,但如何理解,特别是将来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有待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比如对于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业主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享有优先权;在程序上如何保证这种优先权的实现;如果开发商擅自出售或出租给第三人影响业主停车,业主是否有权申请法院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最近媒体报道广州、北京等城市的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物权法》生效前突击出售小区车位从而引发热议。可以预见,如何保证小区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将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业主对共有的车位、车库如何行使所有权。《物权法》对此只是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第一,既为共有,则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0条):第二,共同管理不能由单个业主为代表,而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共同决定并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76、78条);第三,大多数情况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来具体负责车位、车库的管理事宜(第82条);第四,依所有权理论,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归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自主决定,应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分配,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作为“受托提供服务方”也可获得适当的报酬。

  违规“群租”业主可讨说法

  [案例]一套公寓的大门打开,十来名年轻的男男女女在被隔成“房中房”的“小盒子”里各自忙碌,共用两个洗手间。有的房间没有窗户,只有狭小缝隙可以透风,面积不超过8平方米,仅能容下一张1米宽小床和一个1米宽写字台。这是发生在上海规模最大的楼盘之一中远两湾城中的一幕。“白色一次性饭盒占据走道”,“晚上20多个人轮流洗澡,半夜声控灯一亮一闪”,成为每个遭遇群租的小区存在的普遍现象。“群租”引发的消防、治安隐患令其他业主担忧。群租客来自各地,素质不一、文化和生活习惯各有差异,加上年轻人作息缺乏规律,容易引发矛盾。

  [《物权法》解读]现在一说“群租”大家就摇脑袋,“群租”已经贬义化。从中折射出的业主所有权与其他业主权利以及公共利益的冲突耐人寻味。从出租业主的角度看,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是其固有权利。而其他业主却认为“群租”影响了小区的环境和秩序,是对其相邻权的损害;同时,群租人身份比较复杂,容易流动,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是潜在威胁。而政府管理部门担心的是群租可能导致火灾、治安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如何规制“群租”现象,也是《物权法》的一大看点。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业主与“群租”的利害关系来讨论业主权利。

  首先看出租房屋的业主。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产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业主出租房屋是所有权权能的一种体现,如果子味地禁止业主出租房屋就等于剥夺了业主的所有权。但必须看到,《物权法》同时还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6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1条)。因此,业主出租房屋还要受到约束,否则将影响出租的合法性:第一,出租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规定。比如《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对人均承租的面积做了规定: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分割多间提供给多名承租人后人均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的,均为违规。第二,不得“居改非”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如果业主以“群租”名义行“家庭式旅馆”、“日租宾馆”等经营行为之实的,就违反了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规定或者业主公约。《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第三,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和其他业主的权益。比如出租人不得为了分割空间任意损坏建筑物承重墙,不得乱拉电线造成火灾隐患,不得乱堆东西堵塞通道等等。

  接下来再看其他业主。如果认为“群租”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本人利益的,其他业主大致有三种维权途径;第一,投诉举报。要求公安、消防、房地、工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群租(特别是居改非)予以查处。第二,提请业主规约。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本小区业主出租房屋的行为制定规则,将“群租”纳入业主公约的范围。对违反业主公约的,提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出面与行为人交涉。第三,私力救济。因“群租”带来噪音、废物、污染物等有害物质侵犯其他业主相邻权的,其他业主可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维修资金由业主共有

  [案例]2001年2月,天弘物业公司为了承接位于上海黄浦区的百汇公寓的物业管理业务,向业主大作宣传,并明确表示;如果让天弘物业进驻的话,公司免费为百汇公寓外墙清洗和内墙粉刷,作为给全体业主的见面礼。2001年3月天弘物业进驻百汇公寓后,立即进行了外墙清洗和内墙粉刷工程,广大业主十分满意。但随后业主得知,天弘物业是从物业维修基金中提取了37,395元作为粉刷、清洗费。更让业主感到吃惊的是,2005年底通过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追讨维修基金时,在查账过程中,居然发现有原业委会主任张某于2001年3月、4月分别在天弘物业鉴定的两项工程合同上盖章签名“同意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物权法》解读]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钱”,重要性勿庸置疑。但由于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缺失,容易导致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紧张关系,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小区维修资金收缴不到位,开发商没有将代收业主的维修资金上交;有的小区资金管理不健全,物业公司存在挪用、滥用或者违规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一些小区业委会运作不规范,对物业公司使用维修资金没有监督机制,有的甚至相互串通,从中谋利:还有的业主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不知情,物业公司从不公布相关维修资金财务和使用情况,对业主的查帐要求不予理睬等等。

  《物权法》第79条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业主对维修资金拥有支配权,维修资金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权法》同时规定,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因此,现实中一些.业主委员会在维修资金中支出业委会活动经费和人员津贴,或者一些物业公司为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或者将本应由物业公司自身承担的费用(如本案中,天弘物业与业主约定自己承担粉刷清洗费)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违规使用维修资金的行为,都是违规的。另外,既然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其使用亦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主有权以查帐或者要求公布财务明细等方式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物权法》明确,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大会的职责权限,而且从程序上,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76条)。

关于药家鑫案的哲学论文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肇事者药家鑫家境殷实,所驾车辆为私家车。其父亲药庆卫曾经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军方派驻军工企业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人);母亲是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西安北方华山机电公司是中国兵器北方公司下设一军工厂)。
案发详情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死者张妙26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中,四年前出嫁到同乡宫子村,两年半前,张妙生下一个儿子,如今已经两岁半。   
据张平选回忆,2010年10月21日凌晨3 时许,他听见大门外有人敲了好长时间的门,黑暗里听见是堂侄张凯的声音。打开门,堂侄张凯告诉他,一块去大学城附近一条马路上。等赶到现场,张平选发现,几十个人将马路中央团团围住,现场有一大摊血,血泊中,张平选老远看见了女儿躺在地上。民警表示:人已经不在了,只不过不是被撞死的,因为在死者身上,法医发现了多处刀伤,死者是被刀子捅死的。   
29岁的男子王辉是张妙之夫。据王辉讲这段时间,他几乎什么心思都没有,每天就是辗转于派出所和长安分局等各部门。“我只想着尽快为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 至于以后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 两岁半的娃丢给我,咋办呀” 。让王辉觉得纠结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妻子遭遇车祸之后,为何又被人捅了8刀。二是,从事发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了,妻子仍旧躺在太平间,无法下葬。经王辉打听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伤,后背中四刀。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警方告诉王辉嫌疑人已被批捕, 家属也可将受害者下葬了。将来待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   
肇事司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不及时救人不说,反而持刀相向,太恶劣了。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我们强烈要求将犯罪嫌疑人严肃处理。虽然警察已通知我们,可以将人下葬了,但是我们还是不放心, 我妻子死得太冤了,我们要讨个说法。   
王辉从警方处得知,2010年10月20日晚事发时, 妻子张妙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 被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撞倒在地, 当时妻子的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 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但是肇事男子下车后,发现张妙睁着眼,看见了自己。张妙试图去看车辆后牌号,招致该男子持刀杀害。   
正在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全力侦破此案时,2010年10 月20 日晚11 时至2010年10月21 日凌晨零时许,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民警接警,郭杜十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撞倒一位行人,肇事者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周围群众围堵起来。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   
经警方突审,驾车男子承认在郭杜十字肇事后,准备逃逸。并承认其曾于2010年20日晚10时40分,撞倒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张妙,后发现被撞者在记他的车号,他便掏出刀子,下了毒手。
依法被捕
  专案组调查,驾车的人名叫药家鑫,现年21岁,家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系西安某高校大三学生,而该车行驶证显示,该车车主也正是药家鑫。   
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妙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据疑犯药家鑫供述:案发当晚11时许,自己驾驶枣红色自家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药家鑫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单刃切肉刀 疑犯药家鑫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   
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案件性质
  警方定性此案性质恶劣极其罕见 。2010年11月29日晚9时,西安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新闻中心主任郑朝刚就此案赶到公安长安分局。之后,警方向媒体通报了相关案情。“有一个女的浑身是血,倒在马路边,现在生死不明,”2010年10月20日晚11时许,过路司机和群众向警方报称,“在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的翰林路中段靠近马路东道沿边,旁边还有 一辆被撞坏的电动自行车……”   
接警后,公安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当时,受害女子倒在马路上,距路边道沿有一两米。”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民警说,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撞坏,倒在道沿上。现场有汽车的刹车痕迹。   
民警初步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此后,公安长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来到现场。经进一步勘查,死亡女子身上有多处锐器伤,系被撞伤后遭毒手。   
公安长安分局局长周荣生立即会同值班的副局长韩和平、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赵新茂等人带领刑侦大队刑侦技术人员急赴现场。警方当晚确定,这是一起极其罕见的性质恶劣的杀人案。长安警方当即抽调刑侦大队、郭杜派出所、交警大队数十民警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   
10月21日凌晨3时,经受害者家属辨认,警方确定遇害者身份。26岁的妇女张妙,系长安区兴隆街办宫子村人,受害人家庭和睦,社会关系简单,生前未和任何人结怨。   
勘查发现肇事车车头凹陷牵出凶徒 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安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   警方摸排走访群众580余人次,汽车修理厂40余家,车辆500余台次。调查中,交警大队民警提供了一个可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重要线索。   原来,在案发当晚,在翰林路上发生此案时间段内,在距现场不远的郭杜南村村口,还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一小伙驾驶一辆枣红色的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将一男一女两人撞伤后逃逸,被周围群众发现堵截并报警。   交警仔细勘查发现,郭杜南村村口受伤的两人伤势不重,但肇事车车头右前方却明显有半个篮球大的凹陷进去的坑,证明此前曾和其他物品撞击过。   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1]。
编辑本段案件开审
案情回顾
  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于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包括受害人张妙丈夫王辉在内的近30位亲属到庭旁听,中央电视台等数十家中省媒体及400余名在校大学生到场旁听。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药家鑫在讯问药家鑫案庭审(14张)中说,自己于2010年7月拿到的驾照,轿车属于他名下,2010年6月购买。他承认在案发时内心非常害怕,杀人只是一念之差,而作案的凶器是一把长二三十公分的单刃切肉刀,是他在案发当天在超市买的。   他说,他装着刀的包就放在副驾驶位置上,下车查看时,他随身带着包下去的。因为他父母叮嘱他,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在下车查看时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他没有询问伤情,也没有与伤者说话,考虑到对方撞伤后会找他不断索赔,隔了两三秒的时间,就拿刀开始刺被害人。究竟刺了多少刀,刺到什么部位已经记不住了。   据悉,目前被害人家属只拿了15000元的丧葬费,拒绝了药家鑫父母给的另一笔30000元的赔偿。
被告律师辩护
  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路钢辩称为激情杀人。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许涛表示,关于民事赔偿,两家仍未达成协议,庭审中,本案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许涛也曾表示,张妙家人不在乎赔偿数额,但是认为对方的态度不积极,很难接受。
同学请愿
  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不能成为证据。   民事原告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说: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
关于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 钢琴杀人
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编辑本段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药家鑫 一审现场(11张)案,[3]于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药家鑫上诉
  药家鑫案件出现最新进展,该案一审辩护律师透露,药家鑫已经提起上诉。按照法律程序,5月2日是该案提起上诉的最后期限。3日上午,记者联系到药家鑫一审辩护律师——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刚时,对方给出了一个谨慎的答案——“上诉,但具体由谁辩护还不确定”。   而该案受害人张妙的亲属张显4日在微博中透露,4日上午,他已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药家鑫上诉的消息。(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另据一财报道: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确认,药家鑫已上诉,一审主审法官收到上诉状,并将在规定时间送到陕西省高院。   4月22日,药家鑫案一审宣判,他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二审中,药家鑫是否能免于一死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张显昨天对本报记者表示,上诉是药家鑫的权利,就看他的理由高院认可不认可。“如果高院认为他不是死刑,我们就会说出我们的理由。”张显说,他们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药家鑫应该判死刑。   此前药家鑫一审代理律师路刚曾在辩护时,提出了具有自首情节、属于激情杀人等辩护意见。但一审法官对这些意见提出了反驳。   路刚曾对记者表示,因激情杀人往往因为小纠纷、偶然突发事件引起,因而死刑对激情杀人的震慑作用并不像对蓄谋杀人那么大。所以,路刚认为法院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以最少的死刑获得最好的社会效果。他还表示,若二审药家鑫找到他,他依然会考虑继续代理。[4]
编辑本段二审判决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6]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8]
编辑本段执行死刑
  药家鑫被执行死刑(9张)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于2011年6月7日上午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药家鑫执行了死刑。[9] [8]
编辑本段教授呼吁
概况
  2011年5月,西安有5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这五名教授分别来自西安几家高校,记者5月26日中午电话采访了其中一位。王新,独立学者,作家,曾分别受聘于西安交通大学兼职教授和西北大学讲座教授,陕西省作协会员。“这个事到现在必须有人站出来,我们五个人作为知识分子,为了不亏良心、为了良知必须发出声音,如果不表达观点,有可能良知的底线就会被突破”。   王新同意媒体公布自己的资料,但未介绍其他几位教授的姓名,他表示“最终一定会公布”。
观点
  王新向记者介绍了他们对药家鑫案的基本观点,亦即他们做出联名呼吁的原因。“药家鑫案的审理并不是在一个很公平的舆论环境中进行的,被社会舆论所影响”,王新说:“舆论喊杀声一片,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 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   对于西安5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一事,也成了网友热议的话题。大多数网友对教授的意见持反对态度:“此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必须按律治罪!”也有网友很犀利地指出:“炒作吧?这些教授们一定是想凭借药案露露脸!”[10]
编辑本段社会评论
  药家鑫事件更多的是一场社会悲剧   药家鑫事件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表明我们的制度和社会,出现了某种“神经症性紊乱”。健全的人性与制度的腐败从来就不共戴天。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漠视人的生命和尊严,危机就隐藏在一系列社会事件中,如宜黄事件等种种强拆悲剧、赵作海冤案、跨省追捕等。一些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时候,往往千方百计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多留给自己的是权利和无责任。权力出了问题,聚敛财富并按亲疏远近分配资源,就会撕裂社会的道德和人与人的关系——而它们又把其效应“传导”给人性,使人性出现大规模的败坏。   权力紊乱让社会变得疯狂   论者石勇认为,权力的神经症性紊乱传导到社会上,只能让一个社会变得疯狂。2010年,“我爸是李刚!”成为经典名言。“官二代”、“富二代”飙车撞人构成当代奇观。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穷人在遭受羞辱。贫富悬殊必然埋下冲突的种子。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权贵者替代性的发泄渠道   药家鑫事件还反映了一种社会心理   人的心理事件不过是社会事件的心理层面。不受制约的权力和疯狂的社会,对于人的心理结构的影响是巨大的。观察一下社会心理就是,焦虑、怨恨、冷漠、恐惧、不安全感、不确定性弥漫于中国社会。失去正义和道德的看守后,人性的残忍和暴虐,便随时等待机会发泄。正是在以上背景下,有了撞人后又杀农妇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的残忍。包括前几年的邱兴华都是这号人物。   药家鑫案的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药家鑫案案发至今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昨日,药家鑫被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后,一些法律专家也发表了各自对该案的看法。   民事赔偿数额有些低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明雄认为在刑事方面,一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判决,但在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判决的赔偿数额则过低。他说:“事实证明一审法院并没有受到旁听问卷的影响,也不存在被权力操纵的问题,司法还是独立的、公正的。”他认为,这个案件还没有结束,估计还有二审,最后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该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岳成律师表示,此案的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有示范意义。他表示:刑罚的目的有两点,一是特殊预防,即对被告本人、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和警示,防止再犯罪;二是一般预防,即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以警告社会不安定分子,告诉他们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毕律师认为,司法需通过这样的案件重建公信和权威。司法独立首先要独立于掌权者,同时也不能受舆情左右,法院只忠于法律。   药家鑫被判死刑 公众叫好很正常   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公众大多表示欣慰。其实绝大多数网民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关系,似乎有点儿奇怪的是,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却引来众多网民的叫好。   连捅8刀把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演变成故意杀人案,药家鑫的举动缺乏人性,突破了人伦底线,引发公愤。因此,尽管普通网民与张妙没什么关系,但刺激了每个普通人的神经。   有了这样的叙事基础,在公众看来,如果法院对药家鑫不依法判处最重的刑罚,便意味着宽容或纵容违法犯罪,也就意味着将从法律笼子里放出更多“药家鑫”来,这样一来,公共安全的防护罩被打破了,大家共同走进了一个弱肉强食和人人自危的丛林社会及时代。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药家鑫该受到法律怎样的惩处,法律和公众自然有个评判标准。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语境下,公众不仅用这杆秤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用这杆秤来称法院的公平心,用这杆秤来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及希望,并以此来判断自己将来到底要不要信仰法律。   可见,法律对药家鑫的惩处,不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和普通的杀人案,而是一起关涉到人性和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公众心理安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事件。上升到这样的高度,药家鑫受审引起社会舆论和网民高度关注、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引来众多网民叫好,再正常不过了。[11]
编辑本段“药家鑫”怪圈
  2011年4月13日下午3时多,湘乡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据目击讲述,肇事司机有二次碾人行为,然而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这一说法被湘乡警方否认。当天下午,湘乡市朝阳学校后的一条“丁”字形小路上,犯罪嫌疑人陈卫平开着一辆黑色奥迪车,撞到了路边正在写作业的7岁男孩肖健,车轮压过孩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据目击者称,奥迪车在开车时先将在路边写作业的7岁男孩肖健的手臂压住,陈卫平下车查看后复上车进行开车,将小孩压死。事后肇事司机陈卫平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批准刑拘,13日晚陈卫平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46万元,然而随后出现了戏剧性一幕,陈卫平以筹款为由脱离了警方控制进行逃逸。对此事件的疑点在于,如果不是二次碾压,为何警方会以过失杀人罪对其进行批捕?一个被控之人缘何能够脱离警方控制?为何在记者采访目击者过程中,会遭遇无人采访的尴尬?而对同一做作业的死者肖健同学的采访,该校为何要拒绝?[12]2011年5月8日,媒体披露重庆市忠县交通肇事将一女乞丐撞伤后逃逸,过了一个小时之后又返回原地将伤者压死的犯罪嫌疑人田厚波以故意杀人罪批捕。而该案件据案发时间超过两个月,但在重交忠县警方的努力之下,经过慎密侦查终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田厚波的行为在网上被称为“重庆版的药家鑫”。即使在报道中,犯罪嫌疑人之父称儿子的行为是极大的错误,对死者表示万分的歉意,并愿意接受任何性质的赔偿。只是其间的疑问在于,在犯罪嫌疑人田厚波杀人之后如此之长的时间里,田父是否对这一行为知情呢?试想,田厚波将肇事车辆低于市场价格2万出手,难道田父对儿子田厚波缘何要卖车一事不加以深究吗?对于农村人而言,运输工具就是吃饭的家伙,在吃饭家伙便宜变卖难道不加以深究?对于田父积极赔偿之语的背后是,是否犯了包庇罪?   或许有关于因为交通肇事复而杀人如此沉闷的事件不会再进入我们的眼帘,但没想到的是,这种跨越了人性道德最低底线的行为依然发生着。2011年5月7日福州又发生了类似药家鑫之交通肇事复故意杀人案,昨天傍晚6时30分许,在福州市仓山区百花洲东路的非机动车道上,车号为“闽A2F209”的司机将一名小女孩撞倒之后下车查看,上车之后倒车碾过小女孩的后背,造成死亡。肇事司机姓陈,系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人。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