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视角谈解决医患关系中的医疗纠纷问题的论文如下:
立法环节。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医患纠纷具有独特的、专业的特点,完全可以制定一部专门法来规范。其次,应加强医疗事业立法。通过立法来规范医疗事业体制已经成为迫切之需。此外,还应不断完善专家鉴定人员出庭制度和建立相关规范鉴定活动的法律。“鉴定”在医患纠纷诉讼中扮演了非比寻常的作用,理应有公平、公正、公开的鉴定才可以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
执法环节。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如何发挥其作用就是重中之重了,“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其独特的要求。推行专门司法是重要的措施。与经济类,知识产权类案件相比,医患纠纷类诉讼同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是涉及人身损害的,公平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遭到了损害,应该培养一批有一定的医学素养,又有能力从事审判工作的专门的司法人员,或者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吸收相关医疗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此外,还应缩短诉讼时间。
法制教育。医患纠纷存在问题一方面是法律及其它制度不建全,但深层次上,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公民在法律的态度上存在问题。医务人员不了解法,没有严谨的法律意识,在医患纠纷出现的早期不按规定程序处理,采取隐瞒事实,篡改原始资料等方式,试图撇清关系,逃避责任。而患者市场漠视法律,在与医方产生一定矛盾的时候采取暴力、殴打、辱骂、威胁医务人员的方法来试图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守法主体普遍缺失法律意识的时候,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了施展的余地。诚然,自古以来长期形成的以德治国,以人治国的思想根深蒂固,影响了法制教育的过程。只有当人们真正理解、信仰法律的时候,理想的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法制教育的中心任务就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
医患纠纷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其独特的原因,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应该理性分析原因,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这样才能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医患关系的变化和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
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阻碍了医
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甚至已经威胁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生
命安全.为了处理好医疗纠纷,要加强防范措施的实施并采取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方法,从根本 上铲除发生医疗纠纷的内部因素. 1.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 预防保健、 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 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狭义的医疗纠纷往往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 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
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 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的争议,病人和家属认
为医务人员诊疗上有失误,而需追究责任或赔偿.但经查实医务人员的诊疗工作实际上并无原则
性错误,而只是在服务态度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或由于家属不明医疗真相;或由于家属另有需求以致纠缠不休等情况,这种情况才属于医疗纠纷的真正
含义.还有人认为病人或家 属对诊疗工作不满,认为病人出现伤残或死亡系由于医务人员诊疗失误引起,要求追究责任与赔
偿,而向卫生行政领导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案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
纷.另外还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 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实际上医疗纠纷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 而且还有其他因素.
有时,发生分歧的是医生的医疗处置本身,或者是医生实施医疗处置和方式.这种处置可能并没
有产生不良后果,甚至尚未产生任何后果,只是患者认为这种处置无法接受,或是认为实施这种
处置未能先征求自己的意见.患者缺乏医学知识.例如一些医生在为病人检查身体时(尤其是在 为女病人检查身体时)
,病人解衣暴露了身体的隐蔽部位,此时医生应当设置屏风加以遮挡,但医
生未这样做,从而引起病人的不满,并由此引起争执.因此,说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 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是不全面的.
另外,医疗纠纷是一种争执,有时争执的内容就是“责任”本身,当事人要求的只是确定责任,只
是确定责任,而不是追究责任.例如,有些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后,希望与病人和解,多赔些钱,
实行“私了”的办法,不定为事故.以免对医院声誉有影响.而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却不领情,坚持
要求明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要求“定为事故”,而并不要求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此,说医 疗纠纷仅仅是“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是不确切的.
2.医疗纠纷分类 (1)医疗事故纠纷 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2)其他医疗纠纷
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 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 3.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
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 针对医疗活动的争执. 医疗纠纷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
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特殊的民事纠纷.但这并不等于说所有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患之间的民
事纠纷,都是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必须是因患者医务人员或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
方发生争执而造成的,是患者对医方的责难.如果是因为患者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医方与
患者之间的争执,如因患者就医不缴纳疗费,或有意拖欠医疗费而引起的医患之间的纠纷,则不
属于医疗纠纷,而是一种民事财产纠纷;同样,因医方不履行一定义务而引起的患者与医方之间
的争执,如因医方违反对患者病情保密的义务,给患者造成了伤害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属于医疗 纠纷,而是一种普通民事侵权纠纷.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
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
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 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
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另一方面,尽管医方出现医疗过失,如果患者对此予以 谅解,不加追究的,则不会发生医疗纠纷.
4.医疗纠纷的解决和防范 医疗纠纷的误区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
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
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 才可了结的事件. 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
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 箱”. 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是多方面的,可以由行政机关出面解决,可以由司法部门解决,也可以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
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一定要“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 裁决”. 医疗纠纷重在防范.严格抓好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坚持实行医疗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管理.每 年医院与各科室签订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书,每月进行检查考核,凡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按其责任
大小,分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进行内部经济追偿. 严格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医疗纠纷的长效防范机制
即用“三严”来规范医疗质量的管理,一 是严格制定制度.针对医疗质量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容易出现医疗安全隐患的重点环节,
逐一排查医疗安全隐患,逐条落实到人进行整改;二是严格考核制度.由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
科室人员组成的质控小组对各科室进行检查考核;三是对考核结果、严格按制度兑现,决不姑息迁
就.同时,经常组织医护人员对单位发生过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讨论,找准主、客观原因,并从
中总结出带有普遍性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的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长期有效的医疗
质量管理防范制度,确保在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做到有章可循.
加强医患及医生家属沟通是确保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能
增加患者对医疗技术局限性和高风险性的了解,加深对医生的信任,还可以疏导患者的社会心理
问题,促进疾病的转归.如何做到有效沟通和告知,对医护人员强化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宗旨
教育,从病人需求入手,主动耐心服务,通过召开病人座谈会,进行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及时听
取病人的意见,了解病人需求、改进工作,维护患者的权力.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建立与病 人和家属知情权的制度,即入院时做好宣传教育;
告知家属精神病房特殊性及药物治疗会出现的问题、患者的躯体疾病以及危、重急症会发生的不良后果,规范了谈话签字内容、完善病情知情
同意书,同时教育医务人员戒除“以医为尊”的思想观念,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履行告之义 务,为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改善服务环境,整建室内外环境,让病人就医方便,开展病人健康教育、康复训练 创建“丰富多
彩的娱乐文体健康”的活动.各科室根据自身特点,提供便民措施,满足病人的不同需求,以防为 主,有效地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学检验毕业论文
导语:医学检验是运用现代物理化学方法、手段进行医学诊断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如何通过实验室技术、医疗仪器设备为临床诊断、治疗提供依据。下面我分享医学检验毕业论文,欢迎参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科技的进步, 人民的文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医疗服务的理解和要求越来越高, 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所以医疗纠纷事件时有发生。就检验科的工作性质而言, 是较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科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二章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所以检验报告单的质量是检验科的生命所在。检验人员对患者的标本进行各种项目的分析和检测,而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临床医生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和举证倒置的出台, 临床医生和患者对检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防范与处理医院检验科医疗纠纷进行以下总结:
1.优质服务, 做好“ 重点” 防范
《医院文明用语规范》人手一册加强医务人员语言修养,用语文明,态度和蔼,消灭影响医患关系的服务忌语,做到“三个良好”,即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服务态度良好。重点防范以下具有纠纷倾向的患者, 包括技术要求高、心理特殊、检查费用高等患者。
具有纠纷倾向的医务人员, 包括综合素质欠佳、责任心不够强、服务态度差者。具有纠纷倾向的时间段,包括工作人员少, 独立处理问题的时间段,如交接班,值班的时间,节假日时间。具有纠纷倾向的常用检验项目等。检验科的重点就是检验质量问题,比如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
及时性, 项目收费的合理性等, 检验科必须有证据证明各项操作是规范的、结果的报告是及时的、收费是合理的。
2.宣传教育为主,提高检验人员的法律意识,把相关法律规范落到实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从事医疗活动,即使出现难以避免的.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检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及某些部门和地方规范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对医院检验科的工作既是压力又是促进规范化建设的机遇和动力。
如何提高检验质量,密切与临床关系,共同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强化检验科自我完善,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意识是检验科今后工作的重要部分,检验科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熟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实验室管理者应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同时应根据实验室开展的各类实验项目,结合最新版的《临床检验操作规程》与最新检验技术,制定与实验室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编制操作手册。实验室工作按照标准化程序运转,医技人员执行标准化操作,这是预防与减少检
验医疗纠纷非常重要的一环。规范的操作规程是检验科工作的根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的医疗事故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操作规程, 而规范的操作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无误的根本。
所以, 我们不但要建立严格的SOP( 操作规程) 文件( 内容包括标本采集、运送、贮存的要求。实验方法、原理、步骤、试剂和仪器、实验工作条件、标准物、干扰物影响、分析物参考值、质控措施等等) , 而且还应当严格地去执行。这一全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操作规程的严格实施是举证的重要依据。
4.做好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
室内质控是提高检验质量的基础,每次测定标本的时候都要用已知的定值物来监控本次测定结果的质量,只有所得的质控结果在规定的范围内,所测定的临床标本结果才可靠,否则必须先校正好仪器,再用于临床标本的检测。
对于无定值质控物的检测项目,要注意试验的反应曲线,以及结果的精密度是否良好。室间质评是衡量本实验室与其他实验室存在的差距,是对检测实验室结果准确性的一个综合评价指标,检验人员要认真对待,争取取得好的成绩。
必须认真对待每一次室内、室间质量控制并做好记录, 有项目失控时应做好失控分析、失控纠正措施和记录。优良的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成绩,是发生纠纷时进行举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5.严格标本采集、送检和保管
合格的检测标本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的基础。临床标本的采集,通常是由护士或临床医生来实施,检验科以前很少关注,而只管检测,
但常会发生临床标本因采集方法不正确,而得到错误的检验结果。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检验科应该主动地、经常地指导临床工作者,有条件的还可以提供标本采集和保存的有关知识手册,便于临床检索。
通过这些工作力争临床能够提供良好的达标的送检标本,避免因标本质量不合格而重复采集标本,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为了避免检验结果的有误,检验标本至少保留3天。
尤其是定性类检测的标本,如肝炎、艾滋病等病原体指标的测定,阳性结果的标本至少要保存7-10天,以便在患者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能够重新取出标本进行测定。
6.应重视检验结果的原始记录
各种检测项目的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医疗工作存在高风险和不可预测性, 而使原始记录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假若某个医务人员因更改结果而引发医疗纠纷, 如果检验人员没有做好原始记录, 就会出现责任不清等问题而招来麻烦。
所以各项目结果的原始记录要认真记录, 如仪器型号、试剂批号、有效期、阴阳性对照, 标本接收等等, 这也是检验工作的一部分, 是反映检验质量管理的直接证据。因此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使其规范化、科学化, 举证责任势在必行, 至关重要。
7.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有很多, 有客观的、主观的, 也有人为的如标本采集错误,名字张冠李戴; 标本留取的时间不正确; 或者采集后放置时间过长; 或者用错采集管等等造成检测结果的不准确而引起医疗纠纷。因此, 在报告单上必须注明本结果仅对所测标本
负责。接收标本时, 对不合格的标本应退回。当检测结果不符时, 要与临床进行必要的沟通联系并建议复查。由于标本放置过长有些化学成分变化较大, 对不能及时检测的标本, 要按要求正确保存。检验报告单要书写清楚, 对结果描述要科学严谨。报告单上检验者的签名最好用手工签写, 核对无误后再发出报告为妥。
8.重视对可疑报告的复查
临床检验中,对于数值类的检测报告,如血液常规、生化项目等的检测,结果特别异常的,首先要与临床医生联系,若结果与临床诊断不相符合,必须重新检测该标本;如再次测定的结果与前次无明显的差异,则把这两次的测定结果一起反馈给临床医生,并在复查的结果报告单上注明复查结果,以引起临床医生的注意,必要时重新抽血进行复查。
若结果与前次相差较大,表明自己工作中存在失误或仪器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后,才能发出检验报告。
9.加强工作责任心 , 加强与临床科室的联系沟通
检验工作是医院医疗工作的重要部分。提高检验质量是检验科工作的重点, 为临床科室提供快速、准确的检验结果是我们检验工作者的职责。所以在日常的工作中对每一份标本, 我们都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对待, 把质量放在第一位。
在工作中也常遇到临床医师指责我们检验科工作服务不到位, 结果不准确等现象。这时我们一方面先检查自己的工作是否做好,另一方面检验人员应不断加强与临床医生的沟通,将各项检验的目的、用途、意义、对结果的分析和解释等整理出来,发给临床医生;在检验结果异常时及时与临床医生联系,核实结果是否与患者病情吻合;与临床医生定期交流,交换意见,及时将临床反馈的信息认真加以总结,以不断改进检验质量。如果是我们的工作未做好, 则应虚心听取及时改进。对阳性指征结果要为患者保密, 不泄露患者隐私。
10.完善检验报告单的书写
形式上,检验报告应该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切忌涂改、伪造检验报告。对于报告复核过程中,需要修改的地方,不能涂抹,而应该将错误的内容用横线删除,保留字迹清晰可辨,再将正确的内容书写在旁边。内容上,检验报告的描述应该力求科学、客观、严谨,最好注明 “仅对所检测的标本负责”。对于所检测的结果都要逐一认真登记,以便在报告单发生丢失时,能及时给予补报。
重点防范检验报告单的质量, 避免检验报告医疗纠纷。重点做好“三查三对”工作, 即查对患者姓名床号、标本类型及检验项目。认真核查检验报告, 并且详细登记,实行签字负责制。每天无论普通患者还是急诊患者,为防止申请单、标本和检验结果的遗失,做好每个环节的时间记录, 记录随着标本一起传送的措施。
送检标本要记录标本送人时间年、月、日、时、分、科别、姓名、号、床号、标本类型、检验项目等, 送检人和接收人签字。检验结果偏高或偏低, 时阴时阳或结果难以解释的报告, 不轻易发出, 应与临床科联系, 说明情况并认真复查后方可发出报告,登记本上详细记录标本结果及签收人的
姓名和处理情况。急诊标本及时处理, 及时电话通知, 做到以内发出报告。标本检测后保留, 以备复查及核对。
11.加强交流,共同进步
总之,正确防范检验工作中的医疗纠纷,需要检验人员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改进服务态度,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与临床医生的沟通,增强工作中的自我防护意识,努力做好这些,可以有效预防检验工作中医疗纠纷的发生。
法律教育作为我国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人才培养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1
浅谈医疗纠纷的法律教育
一、当今医疗面临的法律问题
1.1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众所周知医生的主要职责是治病救人,但由于医学科学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医生执业行为的后果又直接指向患者的生命,通常医患双方对医疗结果的认识有分歧,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因此这个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矛盾激化,引发大量的伤医和杀医案件,从同仁医院的徐大夫被砍伤,哈医大实习医生命陨刀下,到浙江温岭大夫血洒诊室然而,每次惨剧后医生群情激愤,悲伤不已,而医生之外的群体,则少见关心,更别提感同身受的悲愤。这些鲜血的事实,已经让很多的家长和医学生在思索医疗工作的人身安全问题,甚至考虑转换专业。
1.2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每年医疗纠纷均呈上升态势,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具体表现为医疗投诉多,要求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及伤残鉴定的多,要求医院巨额赔偿的多,医院败诉的多,新闻媒体参与的多,纠纷处理困难的多,社会影响增大的多。目前我国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是很健全,因为医疗是专业行为,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要求是举证倒置,医院和医生必须举证伤残或死亡与常规的医疗行为无关,而部分患者或家属在不理解医疗过程及结果,或是高额的赔偿不能满足时,就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投诉,动辄聚众闹事,打骂伤害医护人员,打砸医院财物,甚至聘请职业医闹将问题升级。部分媒体缺乏医学知识,盲目炒作,推波助澜,是医疗纠纷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1.3医生的法律知识缺乏
现有的医学培养体系更注重的是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往往忽略了对医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普及,部分医护人员更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如在进行病案的记录时,作为医护人员可能存在“记录不全”的情况,但在法律层面上则不是单纯的“记录不全”,而被视为“证据不全”,往往会直接导致医疗官司败诉,医护人员受到不公平对待。有些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等认识不到位,在进行手术或医疗操作之前未尽到很好的医疗告知义务,或是措辞不当,未让患者充分理解手术的风险性和术后并发症及合并症的存在性。往往会导致部分患者误以为手术完就万事大吉,一旦在术后出现并发症或其他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或预后不佳时,就迁怒于医院或医生,引发纠纷。另外部分医生忽视病人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在进行临床见习生和实习生的带教时,在未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超范围使用实习医生,或让其独自处理病人,造成医疗纠纷。
1.4医疗体制及医疗现状问题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都是民众的抱怨。目前我们的医疗资源存在分布不均,大城市相对优质医疗资源集中,而边远地区则医疗资源匮乏,造成三甲以上医院人满为患,三甲以下医院则门可雀罗,民众就医困难。医疗改革将医疗市场化,要求医院自负盈亏,不排除部分医院过度医疗情况存在,加重患者负担。而“以药养医”等不合理的制度依旧无法破解,让医生成为直面矛盾的具体对象,承受更多的伤害。医疗市场化也让民众以为医疗过程如同日常消费,往往忽视医疗过程的专业性,按照自身意愿来解决医疗问题,在医疗后果达不到自身意愿时,及迁怒于医生,无形中将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对立化,造成伤医甚至杀医问题频发。
1.5社会舆论推波助澜
近年来,部分新闻媒体在不了解医疗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医疗纠纷当作社会新闻热点,连篇累牍地报道。并且部分报道过分渲染医院的阴暗面,如不合理收费、收受红包、服务态度不好等,而选择性地忽视医护人员的救死扶伤,容易误导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如若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时,就联想到医院闹事,损害医院及医生声誉,将当事医生及医院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影响事件的依法合理解决。
二、加强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
2.1了解法律知识教育的意义
有调查显示目前的医学生不了解法律法规,缺乏学习法律法规的主动性,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没必要学习法律知识,甚至认为专业课程太多,没空学习。在全民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从事医疗高风险行业的医生更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作为未来医生的医学生要认识到学习医疗相关法律知识和学习医学专业知识同等重要,是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我们所从事的所有的医疗教学和科研,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师生都应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
2.2完善培养方案,增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
目前的医学生培养方案,重医疗专业知识的学习,轻执业素质及执业法规方面的学习。而现实的医学学科发展中,出现很多诸如安乐死、脑死亡、器官移植、试管婴儿、基因工程等医疗工作,不再是单纯的医疗事件,而涉及了众多的法律、伦理知识。大部分的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专业均未开设专门的医疗相关法律的课程,我校也仅有预防医学专业有16学时的选修课学习《卫生法》。因此可以说对于医疗相关法律的学习,目前在高校都是一片空地,需要我们从培养方案着手,增加相关法律的学习课程,才能通过共同努力,培养出即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医学生,在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医疗活动时不会手足无措,无法可依,甚至出现违法行为。
2.3端正师生教法、学法的态度
由于长期应试教育的原因,使得高校师生对于不在教学培养方案内的医疗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学习的重要性都认识不够。医学由于其专业的特殊性,仅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任务,相较于其他专业都要难而重,因此大部分学生都关注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忽视对整个医疗行业及个体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端正教法、学法的态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大方向来讲,有助于改变目前的医患关系紧张、矛盾尖锐,医疗纠纷繁多的现状,小的方面也能在医疗工作中维护医护人员的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伤害。
2.4改变教学方式,融普法教育于专业课堂
在推进医学生强化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除开展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的课程外,改变传统的仅传授医学专业知识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实际案例,在结合学习医学知识的同时,普及法律知识,是不错的选择。如我们在讲述硅肺时,选择的就是河南开封张海峰“开胸验肺”事件,此案例社会影响大,学生有兴趣从专业角度了解事件的医学知识,还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感兴趣。学习的过程中,他们明白从患者角度讲是维权,对职业病防治所的工作人员来讲,是渎职,犯罪。将法律知识的灌输融合到具体的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日积月累,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会逐渐增强。
2.5开办普法知识讲座
在没有条件开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的院校,可以通过邀请校内外的法学专业人士,利用当前频发的医疗纠纷相关的社会案件,对医学生进行普法知识讲座。目前非过错的医疗纠纷增多,主要原因是医患双方医学知识的不对称性导致对医疗活动及后果理解的差异,如对手术成功和患者痊愈的理解,大多数患者及家属等同二者,然而在医学上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如果医生未尽到很好的告知和解释,那么会出现医学上的肿瘤手术成功,但患者及家属认为就是痊愈,一旦出现肿瘤转移或复发,就会归咎于医生,认为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医疗纠纷。
三、结语
目前整个医疗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医患双方的矛盾日渐尖锐,作为医学生,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自身素质的提高开始,不仅有助于逐步改善目前的矛盾,还可以在冲突中保护自身作为公民的同等合法权益。而整个社会医患对立关系的转变尚待体制、医方、患方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2
浅谈医事法律专业法律诊所教育
摘 要 在医事法律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育,可以培养师生的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形成,加强医学与法学复合型人才适应社会的能力。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高校在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时,应针对我国目前“大法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机构、经费、师资、制度、案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保障。
关键词 医事法律 实践 法律诊所
一、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初,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并于2000年引入中国法学教育中。到2011年底,已有144所高校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一次成功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特别是在提高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还存在诸多困境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诊所及学生的主体地位尚未明确。法律诊所教育被引入后,就和中国的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从事的主要工作是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等工作就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学生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身份和地位也难以明确,进而影响了社会各届对法律诊所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经费不足。一方面是学校本身教育经费支持有限,另一方面是由于案件基本上都是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代理费用这方面的收入。
第三,案源不充足。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专业性强,援助对象有限;且社会各届特别是当事人对这一新生事物尚不了解、不信任,故法律援助案件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学生的实践需求。
第四,课程设置尚未明确。因为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我国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法学院校一般将该课程定为大三以上及研究生的选修课,但高年级学生本身就业压力大、学习任务重,如何将课程设置合理并达到预期目的,各高校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对课程的实施缺乏总体规划和明确安排。
第五,评价体系不明。作为新兴事物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因其涉及环节多、周期长、分散性强、可控性差等特点,对如何评价其教学成果、如何保证其教学质量还缺乏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评价标准、质量监控体系等系统的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二、医事法律专业引入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对医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尽相同,但是为社会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是其共同的目标,医法人才的这些特性都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医疗纠纷或其他医事案件,逐步学会处理医事案件的步骤、技巧和方法,在现有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深对实践技能理解和掌握,使教与学达到有机统一。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能培养学生的独立解决问题的应对能力和与人相处的协调能力,也能够在此锻炼和实战阶段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很快地进入社会。
(二)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通过积极参加实践,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教学目标和对人才的社会要求,加深学生对于本专业的理解,正确地定位自己,促使学生对自己的职业进行合理规划,并能在实践的活动中明白自己知识结构的“短板”,使得学生能够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同时,通过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对社会有一定的了解,在诊所教师的引导下去感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对法律工作者的希望和寄托,从而培养其坚定的法律信念、理想和职业道德,培养其过硬的职业素质。
(三)有利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医事法学专业的师资有着比单纯法学专业教师更高的要求,就是要具备文科与理科双思维、医学与法学双背景、理论与实践双能力,而现实中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又相对缺乏。法律诊所教育不仅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利于教师在指导学生实践、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同时,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学习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对接,成为既能从事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学生实践的“双师型”研究人员。
三、医事法律专业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相关前提和保障
(一)机构的保障
大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离不开实践活动环境,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实施法律诊所教育,首先要设立“法律诊所”,加强实验设施投入,为学生的实践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内“大法学”开设法律诊所的情况,法律诊所机构主要是民间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其法律地位、职能及作用尚未得到法律的相关保障,故笔者建议高校应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成立经政府批准的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以真正实现学生走出校门、服务社会的教学目的。同时,高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实习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司法机构等)资源,通过让法学专职教师带队参与、指导学生实习的办法,开展诊所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全程、系统地了解司法活动。最后,笔者建议有条件的高校可争取建立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参与司法医学鉴定活动,一方面在鉴定专家的指导下参与医学鉴定,增强医学实践知识;另一方面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讨论和解决鉴定所涉的医事案件和法律,学习法律职业技能技巧,提高法律实践能力,从而达到法律诊所的教学目的。
(二)经费的保障
由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机构基本上没有创收的条件。因此,一方面学校应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教育经费支持,设立医事法律专业学生实践教学专项基金;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争取地方政府的经费支持以及通过与校外的法律援助机构横向合作获取资金;同时,因法律援助是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争取社会的捐助。如高校设有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则高校应加大对该机构的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既是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实施,也是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当然,司法医学鉴定机构也应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争取经济效益,对既承担鉴定又承担实践指导教学的老师给予经费上的倾斜,以支持法律诊所教育的顺利实施。
(三)师资的保障
在以学生为主体的诊所法律的实践教学中,教师不再是传统法学教育中的绝对主体,而只是充当辅助者、引导者、资源提供者、协调者和督促者等角色,而且需要系统、全面地了解案情并全程指导学生。高校医事法律专业的专职法学教师虽然可以担任法律援助的导师,但因其时间精力有限,容易使指导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聘请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兼职实践指导教师参与指导,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实现全程、系统的指导,还可以保证实践指导的质量,同时还可以通过交流和合作提高专职法学教师的实务能力。实践指导教师可以由司法鉴定专家来担任,但如同本校的专职法学教师一样,本校的教师和专家兼任的鉴定人虽然层次高、水平高,但不稳定且自身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日益繁重,这不仅会影响司法鉴定工作的业务扩展和发展规模,还会使司法实践指导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学校应积极为鉴定人争取利益,调动鉴定人的工作热情,同时,吸引品德高尚、业务过硬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走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并行的道路,以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制度的保障
首先是学校层面上的制度保障。学校应将诊所法律教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制定具有一定弹性的教学大纲和模块式的教学内容,并根据教学目标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客户评价等综合评价方式进行评价,形成一个系统的培养方案。同时,在加强对实践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学校在职称评聘和核算工作量等环节应给予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平等的待遇,以促进教师的积极性。
其次是所设机构内部制度上的保障。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和司法法学鉴定机构应制定收结案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培训交流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学生法律实践的顺利实施、开展。
(五)案源的保障
真实的案件是法律诊所教育主要的教学资源。因此,不管是法律援助中心,还是司法医学鉴定机构,都要通过各种办法广开案源。一方面,法律诊所可通过网络在线解答、电话咨询、在医院设咨询点、进社区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宣传法律诊所,争取当事人上门;另一方面,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妇联、卫生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得到其大力支持,争取充足案源,并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马林东,阮敏尔.“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性研究――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律诊所为例.青年与社会.2012(2).
[2]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3]胡利平,景强,许冰莹,等.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与《法医物证学》教学标准化体系的构建.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4(4).
[4]伍奕.法律诊所老师指导方法探析.大学教育.2013(1).
[5]金鑫.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未来.法制与社会.2010(30).
[6]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7]郑晓静.法律诊所的定位与发展――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为例.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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