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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教师教学论文

2023-12-09 09:2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道德与法治教师教学论文

  摘要:课堂教学是思想品德课传授知识、教育学生、开发智能、培养学生情感、意志等个性心理品质的决定环节。提高课堂教学实效性是课堂教学的核心环节,也是教师专业成长的体现。该文从加强课堂的趣味性、科学性入手,探讨优化思想品德课堂教学的策略。   关键词:思想品德 实效性 趣味性 科学性   长期以来,许多家长和学生对思想品德课都有一种偏见:认为思想品德课姓“吕”,是骗人的把戏;思想品德课是充满说教,枯燥乏味;思想品德是等级科,简单,不花时间也能及格。造成这种偏见的原因之一是长期以来思想品德课教学方式方法的陈旧、落后,所以我们必须改变课堂教学的方式方法。新课程理念认为: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需要,爱护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充分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进取精神,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因此,改变课堂教学的方式方法,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坚持情理互动,通过加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科学性、思想性以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在动态生成的教学过程中谋求人文与科学、智力与人格的协调发展。   一 、加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使学生爱学   美国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所有智力方面的工作都依赖于乐趣,学习的最好刺激乃是对所学材料的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是推动学生进行学习活动的内在驱动力。在新课程理念下,趣味性应当是思想品德课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   (一)导入激趣。   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万事开头难”。开好头,是课堂成功的基础。我们可以选择多种有效的方式导入:1、故事导入法。故事,谁都会讲,谁都爱听,也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给学生以启迪,并能开阔视野、拓宽知识。例如,在教学《合作竞争》时,先给学生讲“蚁球漂流”的故事。而后引导学生思考:“若是蚂蚁个个都想爬上来,不抱成一团,各自逃生,能行吗?”进而导入本节课学习内容“合作,竞争”。2、时政导入法。用国内外发生的重大时事导入,引发学生兴趣,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例如,在教学《尊重和维护隐私权》时,运用2008年时政热词“人肉搜索”以及相关案例导入,引导学生从正反两面探讨“人肉搜索”的利弊,进而引出课题“尊重他人隐私权”。 当然,课堂导入的方法还有很多,比如:悬念导入法、情景导入法、发散思维导入法、直观教具导入法等。不管运用什么方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做到:导语的内容要与新课的重点紧密结合;导语既要短小精练、简洁,又要新颖独特;在导入方式上,既要灵活多样,又要讲究综合。   (二)内容激趣。   新课程提倡教师要充分挖掘现实生活中的资源、来自学生身边的素材,创设情境,组织教学。实践证明,学生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例和社会上热点问题很感兴趣,并且记忆深刻,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思想品德课必须尽量地围绕学生的热门话题展开教学。比如:在讲《生命和健康的权利》时,可以选择运用“5.12”汶川地震、山西“黑窑工”事件、三鹿奶粉的“三聚氰氨”事故等实例组织教学,既教育了学生要珍爱生命,又教育了学生要尊重法律,而且还让学生切身体会到生活中处处有法律。这样,既提高了学生的兴趣,又达到了多维教育的目的。这就要求教师在日常生活中,多关注社会生活,捕捉生活中的热点问题,了解学生的兴趣所在,从学生的优势发展需要出发,从现实生活的实例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媒体激趣。   中学生的思维特点是比较直观的,再加上缺少生活阅历,这就决定了中学生对抽象知识的接受能力有限。因此,我们在教学较抽象的知识时,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的直观、形象、信息容量大等优势组织教学。例如:在上《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时,基于初中生的思维特点,很难让学生完全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等概念,所以教学中不宜采用为理论而谈理论的方法。教师可通过多媒体播放人大代表走访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的例子,例子选取“个人电子邮箱的规范使用”等跟学生的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然后根据例子设问:“人大代表是谁选出来的?代表反映的是谁的意见?如果这位代表不称职群众可以怎么做?”学生通过从材料当中提取信息来回答问题,就能够比较直观的理解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了。   (四)活动激趣。   中学生的注意力集中时间比较短,多样的形式和方法容易引起学生的新鲜感,有利于调节和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同时,当代中学生喜欢参与,喜欢形体语言,喜欢活动体验,喜欢音乐、小品、故事和竞赛,根据

浅谈思想品德教育论文(2)

《浅谈思想品德教育》

摘 要:小学作为学生第一个走进的集体,第一个受教育的地方,对学生一生所起的重要作用无可厚非,小学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的同时,更应该做好育人工作。对小学生不能仅限于课堂教育,还要拓宽德育教育的空间,摆正德育教育的位置,充分发挥各方面的教育功能,调动学生主动参与的意识,提升德育教育的科研能力,根据一定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需要,遵循品德形成规律,采用言教、身教等有效手段,通过内化和外化,发展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法制和道德几方面素质的系统活动过程德育教育工作才能健康发展。

关键词:思想状况;道德品质;现状分析

一、当前小学生思想状况现状分析

1.与日俱增的社会压力使小学生学习目的趋于功利

当今的小学生面临着各种文化思想的冲击,形成了较强的自我意识。在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的压力下,小学生较早地感受到了未来生存与发展的残酷性。他们有的可能深刻体会到与同龄人之间生活上的贫富差距,使他们过早地开始考虑自己所要走的路,因此更加重视个人未来的发展。

2.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形式落后使小学生思想政治观念淡薄

当前大多数小学校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陈旧、方式滞后,不能较好地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的中小学教育的需求。形式单一,内容单调的思想政治教育会使学生产生形式主义的思想。而这种常规的,一成不变的方式,也使得学生的思想过于程式化,而不会形成一定的习惯方式深入学生的精神思想领域。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手段单一,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引起学生的反感和抵触情绪。如一味地表面说教,不深入、多层次、多角度地潜移默化地对学生加以引导,只会让现今个性十足的小学生产生逆反心里,在心中对这种灌输嗤之以鼻。

3.过度溺爱式的家庭教育使小学生性格出现缺失

当前的小学生绝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都是家庭的中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的不断提高,不再使孩子受老一辈的苦,成为众多家庭养儿育女的基本准则。因此,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过程中不经意地对孩子娇生惯养、百依百顺,千万百计地为孩子提供家长力所能及的各种物质生活条件。有时,为了袒护孩子,家长甚至不能够正视孩子的缺点和不足,一味地找各种理由为孩子的错误和过失而开脱。久而久之,孩子便养成了过分依赖且极度自我的性格倾向,在这些孩子的思想意识里,没有尊重、没有理解、没有包容。

4.内容不健康的网络文化改变着小学生的思维方式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教育已经成为很多小学的必修课。学生们在接受科技的先进带给他们生活改变的同时,也被动接受着一些不健康的网络文化对于他们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审美取向以及道德观念的侵蚀。小学生处于一个自制力相对薄弱的阶段,往往更容易被网络上的虚拟世界所吸引。小学生经常会因为好奇而接触不健康的网络内容,因为没有自控力而沉迷。这样的直接后果就会使人长期沦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对于现实世界中的许多问题处于无措状态。人际关系淡漠、上课注意力不集中、性格孤僻、情绪暴躁等行为随之频现,严重地影响了小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小学生道德品质的影响因素

1.教师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在学校,小学生没有任何方式可以免于从教师那里获得道德态度、道德信仰和施行行为习惯,在教师与学生的交往中,教师始终是影响学生品德发展的强有力因素。主要表现在:教师广博的知识和对道德品质深刻正确的理解是使小学生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的重要力量。教师与学生的情感交流是影响学生道德行为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流露出的期望情感往往决定学生行为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自己的言行,使学生的道德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也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可借模仿的榜样。教师的以身作则,不仅满足学生相互尊敬的情感需要。同时,教师在具体活动中表现的高尚道德品质,也使学生的道德理想具有现实的基础,从而激励学生为实现自己的理想不断努力。此外,教师对待小学生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小学生品德的发展。

2.教学是一项最经常、最主要的教育活动,是影响学生良好品德形成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

学校通过各科教学,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被历代教育家们所重视,教育的实践活动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教育途径的有效性。首先,通过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可以直接影响学生的政治观点、思想观点的形成和道德品质的发展,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法律常识、品德修养常识、社会发展史等,不仅使学生逐步形成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而且使学生进一步懂得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认识了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等,从而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其次,通过文化课的学习,使学生逐步掌握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为学生良好的品德发展提供理智工具。

3.学校的环境对学生品德的发展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

学校的环境是指学生学习、生活的地方。在这个环境中,人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不对学生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如果一间学校或一个班级的主导因素不健康,将会影响到该集体的绝大多数人员。

4.家庭因素是基本的影响因素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独生子女政策的落实,许多家长过分宠爱孩子,对孩子提出的任何物质上的要求都尽力去满足而忽视运用正确方法对子女进行品德教育。有一些父母关系不和的矛盾家庭,孩子长期生活于恐惧、惊慌的状态中,家长自身品德粗劣对孩子成长起着很坏的影响。

5.社会因素

当今信息社会,学校教育往往抵抗不住社会不良风气的渗透,学生会自发地或偶然地接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一些活生生的不良事例比学校教育来得更加直接,易于接受,在教育与现实的矛盾中小学生分析判断能力差,不能理性地处理问题,逐步影响着小学生的思想。

三、如何加强小学思想品德工作

1.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小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在工作始终,大力宣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树立中小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真正从学生的思想入手,使他们意识到努力学习不仅仅是为了追求功名上的一得一失,更重要的是长大以后能够发挥自己的力量,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祖国作出贡献。

2.改变传统单一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模式,培养学生积极乐观的精神风貌

小学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转变过去单一、陈旧的工作模式,就要从多方面入手,推陈出新,真正地从本质上有所转变。教师要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及时发现学生现存的问题,并加以正确的分析和引导。平等的交流、友善的劝导是培养学生对老师的信任的有效途径,这种方式比过去单纯的说教更容易让学生从心理上真正接受。学校还可以充分利用课外时间多组织一些有意义、有内涵的文体活动,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责任感,提高小学生自身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3.构建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营造积极进步的网络环境

互联网自身的健康发展要求网络文化逐步走向积极、文明,广大民众也热切期盼着一片纯净的网络空间,这是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小学生很大一部分网络文化的受众群体,深受其影响。加强小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有效地加强网络文化的建设和管理,坚决肃清网络文化中所存在的负面的、消极的、有危害性的内容,避免不良网络文化对小学生思想和身心健康的侵蚀。充分发挥网络文化积极进步的一面,利用其传播优势,使小学生广泛接受中国的优秀文化和先进思想,促使其人格健康发展。

道德与法治小论文怎么写

道德是法治的基础,良好的道德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素养,完善的法治教育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情与法的评判观后感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院组织全院师生观看《道德与法制》节目,让我深有体会。
虽然只看了两个小时,但却从中学到了很多。现在,觉得道德永远都是必须的,人只为人,就在于有道德,没有道德的人就会变成兽。
只有道德,人就会变成神。人不能变成兽也变不成神,所以人不能没有道德,也不能只讲道德。真正高尚的道德只是一钟理想境界。这种境界值得追求,也应该追求。再总有求之不得和追之不及的时候,也总有达不到这个境界的人。而且人数也还不少,因此所谓道德高尚,必须提倡,也只能提倡。不能苛求,既然无法苛求每个人都道德高尚。
那么,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不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就不能提倡。
依靠道德风尚的提倡来消除,只能依靠制度和法律来防范,我们通常说:“反腐倡廉”就是充分意识到廉政要靠道德来提倡,腐-败却只能靠法律来铲除。
所以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与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应的,不听的统制集团各有各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相适应的道德,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应统治阶级的道德观。
当代的大学生应提高对道德与法制的认识,努力成为一个“四有”青年,做一个对社会中一个高素质人才,就要从现在开始,注意加强修养,磨练意志,砥砺品格,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
听了“道德与法”报告,我对道德与法知识了解多了,感触颇深。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难免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违背道德的冲突与事件,可人们究竟该何去何从呢?使用违规药品致使众多儿童普患“怪病”,这启示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也应该学习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要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保证少年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
“毒针”进校园启示我们要珍爱生命。我们作为21世纪的新青年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毒针”再次进入校园。我们只有了解法律法规,又了解法律原理原则等,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运用法律武器来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看了“幸福生活”这个短片,我想到我们应该自觉维护自身利益,但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破坏他人生活。
我们身为一名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正确把握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提升自身文明素质,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我们要树立并提高公共的法律意识,身体力行,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法公民。
我们正处青年,青年时期可塑性大,是人生的起步阶段,是品德养成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注重思想道德修养,努力树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以及法律观,对社会发展将产生长远作用。

小学思想品德教育论文(2)

《小学思品活动教育的开发与应用》

摘要:正在深化的教育改革和实施的素质教育要求教师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不可偏重和忽视任何一个方面;而综合素质提高的关键就是思品活动教。育的开发与应用。加强小学生的思品活动教育,是学校、家庭与社会必须共同关注的课题。

关键词:思品活动教育;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开发;应用

深化素质教育具体到课程改革中就必须实施思品活动教育。可见,思品活动教育在现代教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思品活动教育,尤其是小学思品活动教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更新思想观念,重视思品活动教育工作

近几年来,由于教育改革步伐加快、力度加大,学校的教育理念和办学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由原来的素质教育要依靠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渐转变为不仅依靠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且要把思品活动教育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的局面。

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既是教育改革的根本,也是教育改革的难题。教育本身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要求教师要不断更新自己的教育理念。教师应该把学生看成一个个活生生的有发展潜力的人,应该建立一种和谐的师生关系,用自己的人格和精神去感动每一个学生的内心世界。所以,教师要提高认识,从根本上转变和更新思品活动教育工作的理念。

二、立足校本,民间美术教育进课堂

思品活动作为一门独立形态的课程,它超越了具有严密知识体系和技能体系的学科界限,它强调了以学生的经验、社会实际和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核心,是一种经验性课程。我们认为,必须对学校思品活动教育进行合理有效的开发与应用,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差异,为学生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

学科教学中“因材施教”理念的提出,要求教师在进行学科教学时必须摆脱教材的全过程束缚,对教材进行二度开发;而思品活动课程其主体性的特点,更要求学校、教师、学生在课程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必须立足校本,凸现学校民间美术进课堂教育特色,让思品活动课程的开发扎根于学生学习生活的实际中。

1.确定主体。我校是著名版画家彦涵的母校。长期以来,学校依托这一得天独厚的民间美术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开展了各种丰富多彩的民间美术进课堂实践活动,在学生心头埋下了爱民俗、学民俗的种子。

2.人人参与。思品活动课程的主体性除了指向学生层面外,还应该指向教师这一层面,它的综合性本身就要求全体教师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程开发的实践、探索中来。

3.重点开发。“课程实施难”是思品活动实施过程中的一大突出问题:时间的问题、教师的指导问题、活动经费的问题等等都制约着这一课程的实施。我们尊重客观事实,做到既不回避问题,也不惧怕问题,积极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校内铺开,与“学科知识”相整合思品活动是一门高度综合的经验性课程,它既需要学生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又需要学生具备知识整合的能力。必须重视学科思品活动的开展,让学生在学科思品活动中提高并发展多方面的能力。一方面,因为学科思品活动是思品活动课程内容的一部分,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而学科思品活动具有鲜明的学科特性;另一方面,因为学科思品活动的开展可以补充思品活动实施的不足,有效促进思品活动课程的实施。为此,我们尝试进行了学科思品活动内容的开发。

1.分学段,编写提纲。我们成立了由学科分管领导、教研组长组成的学科思品活动开发领导小组,分低、中、高年级段,带领对应教师,认真学习各学科各年段的教学目标,认真分析教材内容,依据教学目标和学生实际,寻找结合点和发散点,从“结合学科、活动目标、活动内容、活动准备”几方面编写各年段学科思品活动纲要。在纲要初步成型后,组织教师进行二次修改。

2.依据提纲,编写方案。我们发动全体教师举行“学科思品活动方案评选”活动。要求每位教师根据自己所任的学科、年级,选择纲要中的两个内容,可以是独立设计,也可以是合作进行。为了充分考虑活动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每个活动方案后面都要求注明“活动注意点”。

四、校外延伸,将思品活动融入“社会生活”

思品活动必须体现个人、社会、自然的内在整合,体现科学、艺术、道德的内在整合,这样的目标使它的活动时空必须向自然环境、学生的生活领域和社会活动领域延伸,活动内容要密切联系学生的生活,让学生在可知可感的环境中体验,生发情感,从而促进他们多方面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发展。因此,我们在开发民间美术进课堂思品活动特色内容和学科思品活动的同时,注重校外延伸,让思品活动扎根于学生的社会生活实际中,赋予思品活动课程更广阔的背景,让学生在更大的舞台中实践、锻炼、提高。

1.开发家庭生活实践内容。我们在原来的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家庭辅导员成员中选择了一批文化素质相对更高些的家长,要求他们联系自己家庭及周围邻居家庭的生活情况,联系自己孩子在家中学习、生活、活动的情况,结合家长对孩子教育、能力方面的需求,从一个点出发,提供相关的活动要求、设想、素材。

2.开发社会生活实践内容。为强化学校民间美术进课堂教育特色,我们把连云港市民俗博物馆、连云港市革命历史博物馆作为校外科技实践活动基地,请他们根据单位、行业、产品开发的特点,结合小学生的学习实践能力,提供开展校外科技思品活动的内容。

道德与法律的论文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

  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

  三、历史与现实之间

  (一)现实中的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

  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

  (二)让历史告诉未来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

  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

  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

  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

  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

  注释:

  〔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

  〔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

  〔3〕许慎,说文解字〔M〕;

  〔4〕同〔3〕;

  〔5〕左传。隐公十一年〔M〕;

  〔6〕礼记。曲记〔M〕;

  〔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

  〔8〕荀子。修身〔M〕;

  〔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0〕九朝律考。汉律考〔M〕;

  〔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

  〔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

  〔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4〕蒯德模。吴中判牍〔Z〕;

  〔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

  〔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

  〔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

  〔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

  〔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

  〔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

  〔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

  〔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

  〔2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

  〔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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