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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杂志社牛新文

2023-12-11 00: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中国税务杂志社牛新文

·1995.11.17 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党总支部成立·1995.11.05 60%国产化率奥拓车下线·1995.11.01 冲压800T生产线,1500T生产线投产。至此,公司四大生产线全部投入运行,标志着我公司已具备了年产5万辆奥拓车的生产能力,为九五年60%国产化验收打下良好基础·1995.06.30 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工会成立·1995.04.14 我公司奥拓SC7080通过了国家重型汽车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7500公里道路试验和性能试验·1995.04.10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在国防科工委副主任怀国模、四川省省长肖秧、交通部副部长李居昌、兵器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张俊九、副总经理王德臣、总工程师周培德,重庆市市长刘志忠、市委副书记金烈等领导的陪同下,专程视察我公司,并对公司发展寄予殷切希望·1995.03.25 总装生产线试制出第一台奥拓SC7080产品车,四月一日总装生产线正式投入运行1996.12.15 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在国家机械部、经贸委等十九个部委负责人和四川省省长、省府,重庆市委、市府及兵器工业总公司的领导陪同下,专程视察公司,对公司的发展寄予殷切希望·1996.08.19 四位一体标准店--长安铃木南坪销售中心投入运行·1996.07.09 公司第一万辆产品车顺利下线·1996.05.01 日本铃木株式会社社长铃木修到公司指导工作·1996.03.13 中国海关总署和中汽总公司评定我公司国产化率为63.85%,并对公司总体评分为81分·1996 本年度公司荣获:四川省国防科技工业先进集体;重庆关区进出口A级企业·1997.06.20 公司召开首届QC成果大会·1997.06.16 国务院总理李鹏及夫人朱琳在国家十三个部委负责人、重庆市市委书记张德邻、市长蒲海清及兵器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张俊九等领导陪同下视察公司·1997.05.23-25 在97中国汽车拉力赛中,我公司三辆SC7080奥拓轿车囊括1000cc及以下排量C1组前三名·1997.03.04 国家机电部机电司、国家海关总署联合组成的专家审查组核定我公司奥拓轿车国产化率为85.2898.12.25 国家机械局张小虞副局长一行视察公司·1998.12.01 日本铃木株式会社社长铃木修到公司指导工作·1998.10.16 公司召开第二届QC成果发表大会·1998.09 奥拓99年度款面市·1999.12.20 公司18辆羚羊轿车参加了重庆市庆澳门回归花车游行活动·1999.12.09 SC7101羚羊轿车(电喷型)通过重庆市汽车办组织的鉴定,并正式申报国家汽车目录·1999.11.30 公司SC7100羚羊轿车作为中国首例经济型轿车在北京清华大学国家实验室成功进行了正面安全碰撞实验·1999.10.28 《奥拓改进型轿车技术引进合同》获国家外经贸部批准·1999.09.25 《奥拓改进型轿车技术引进合同》正式签订·1999.09.17 公司SC7100羚羊轿车(化油器)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和重庆市经委组织评审并投入小批量试生产·1999.09.07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赵国华副总经理和日本铃木株式会社铃木修社长一行视察公司·1999.08 公司被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授予98年度重庆十佳外商投资人均高利税企业、重庆市十佳外商投资高营业额企业称号·1999.07.31 公司100000辆奥拓轿车隆重下线·1999.07 长安铃木奥拓·都市贝贝(电喷型)面市·1999.06.08 微型轿车十五万辆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获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批准·1999.06 长安铃木奥拓·都市贝贝(化油器)面市·1999.05.22 公司召开第三届优秀QC成果发表大会·1999.05.05 公司召开奥拓微型轿车十五万辆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会议·2000.5.10 通用公司瑞克.瓦格纳总裁一行在日本铃木株式会社齐藤佳男会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赵国华副总经理及公司尹家绪董事长等陪同下访问公司·2000.12.25 羚羊轿车国产化鉴定专家组领导验收公司·2000.11.29 羚羊世纪星批量生产第一台下线·2000.06.30 公司顺利通过了英国SGS通标公司的认证,并立即被推荐成为IS09002-94版认证合格的公司。·2000.06 长安铃木奥拓·快乐王子面市·2000.05.30 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专家一行对公司羚羊轿车40%国产化进行审查·2000.05.18 国家机械局吴小华局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王德臣总经理一行视察公司·2000.05.04-05 日本铃木公司八十周年纪念研修团共计1200人在日本铃木株式会社铃木修社长一行陪同下参观公司·2000.05 羚羊电喷轿车SC7101面市·2001.12.16 国防科工委刘积斌主任视察公司·2001.11.16 公司生产的SC7130、SC7130A羚羊轿车达到环保达标车型·2001.10.01 公司生产的轿车列入公安部关于国产新车入户免上检测线范围的车型·2001.09.28 公司生产的SC7130系列羚羊轿车通过国产化60%技术鉴定·2001.09 长安铃木奥拓·快乐王子2002款面市·2001.08.31 公司生产的SC7101、SC7101A羚羊轿车及SC7080A、SC7080B长安奥拓轿车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2001年轻型汽车排放达标车辆目录》·2001.08.28 公司生产的SC7130轿车获得国家经贸委批准并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2001.07.21 公司举行第五届QC发表大会·2001.07.17 公司生产的SC7101系列轿车通过国产化60%阶段技术鉴定·2002.12.26 召开第六届QC大会·2002.12.16 公司通过由德国莱茵TuV认证公司QS9000和ISO9001/2000版的正式审核。·2002.11.21 公司新开发的羚羊SC7130B双燃料(CNG)轿车投放市场·2002.7.15 ERP系统(QAD MFG/PRO)生产制造模块正式切换运行,使公司精益生产能力提升到新的水平。·2002.07.01 羚羊轿车全面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2002.06.08 奥拓轿车全新升级版SC7081系列轿车投放市场(符合正面碰撞法规,满足欧II排放标准)·2002.01 在“2001年第二届上海市民最喜爱的家庭轿车”评选活动中,羚羊轿车荣获“最喜爱的轻便型家庭轿车”称号·2003.12.25 首次年整车销售量突破10万辆(当年实现销售100018辆)·2003.12.14 长安铃木公司举办“庆祝公司成立10周年文艺联欢会”,1500余名员工及特邀嘉宾参加联欢会·2003.12.10 长安铃木获“2003年重庆市第三批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委 渝科发 字[2003]32号)·2003.12.09-10 长安铃木汽车年产20万辆扩能工程启动仪式(含股东会、新闻发布会)在长安铃木公司20万辆总装生产线规划新址举行。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先生、巴南区委书记姚代云先生、日本驻华重庆事务所所长藤田恭雄先生、长安集团总裁兼董事长尹家绪先生、日本铃木株式会社常务取缔役兼海外营业本部长中西真三先生、日商岩井株式会社机械公司总经理桥本成明先生等出席仪式·2003.12.05 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先生到长安铃木视察工作,西南兵工局副局长邓腾江先生、长安集团副总裁赵鲁川先生陪同参观·2003.11.24 日本铃木株式会社社长津田宏先生到长安铃木进行工作访问。重庆市副市长吴家农先生、董事王重生先生在长安铃木公司与津田宏先生会谈·2003.11.28 ERP系统(QAD MFG/PRO)销售模块正式上线运行,极大地提升了订单管理能力和快速相应市场能力。·2003.07.25 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先生访日期间在滨松会见日本铃木株式会社铃木修会长。长安集团公司总裁尹家绪先生访日时在座。·2003.07.18 召开第七届QC发表大会·2003.07.04 公司总经理松原邦久在即将卸任并赴京就职之际就建设20万辆产能需解决物流通道、能源、电力等事宜拜访重庆市主管外资副市长陈际瓦。·2003.07 《中国税务杂志社》评出:长安铃木公司获得“2002年度中国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纳税百强第35名”;“2002年度中国七十二行业纳税十强排行榜小轿车制造业第8名”·2003.06.11 董事长尹家绪先生到长安铃木现场办公,听取长安铃木对20万辆生产能力扩能规划的汇报并就规划中当地政府支持的几项事宜立即拜访了重庆市巴南区委书记和区长·2003.05.19 崔小玫就任长安铃木公司副总经理·2003.05 长安铃木董事会、长安集团、日本铃木株式会社协商,一致同意长安铃木立即着手20万辆/年生产能力的扩能规划·2003.03.26 日本铃木株式会社副社长中野宗吉先生访问长安铃木和长安公司·2003.03.01 通过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低污排放小汽车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核·2003.02.17 羚羊、奥拓总装等生产线经扩能改造,生产能力达到10万辆/年·2003.01 首次单月整车销售量突破万辆(当月12068辆)·2004.12.17 长安铃木公司工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隆重召开, 经过与会代表的庄严投票,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2004.09.08 长安铃木公司在北京宣布,自即日起对部分电喷奥拓轿车实施召回并免费维修。本次召回的奥拓电喷轿车的生产日期为1999年9月4日至2004年3月26日,共计157480辆。·2004.09.08 长安铃木新任营销副总经理李珍祺首次在北京与媒体记者见面。·2004.08.26 中共重庆市委书记黄镇东先生视察长安铃木20万辆扩能工程建设进展。长安集团副总裁赵鲁川、长安铃木中日全体高管人员陪同参观。·2004.08.19-21 兵装集团副总经理、长安集团总裁尹家绪先生一行应日本铃木公司铃木修会长邀请赴日本铃木株式会社作工作访问,期间双方将探讨中日双方下一步合作前景及长安铃木公司新产品规划 ·2004.07.27 召开第八届QC发表大会·2004.07.15 兵装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徐斌先生到长安铃木视察工作·2004.06 奥拓、羚羊轿车双双荣膺由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名牌时报社、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联合主办的中国国际汽车周2003-·2004中国汽车市场调查发布活动“2003-·2004年度节能车型”·2004.04.01 日商岩井株式会社与日绵株式会社正式合并,更名为双日株式会社·2004.03.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历年各地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优选出1329家企业作为“2003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向社会公示,长安铃木公司榜上有名·2004.02.19 公司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万辆扩能项目大日程计划及新产品投放进度”,明确了在2007年销售实现20万辆前的近期经营目标·2005.11.28-30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试验研究所、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天津华诚认证中心联合组成的专家组对长安铃木公司进行整车免检现场审查暨TS16949体系认证第二阶段审查。·2005.11.17 长安铃木发动机生产管理系统正式运行,极大提高了发动机组装的效率和准确性,动态掌握在线实际生产状况·2005.10.20 长安集团先进性教育第三督导组莅临长安铃木,对长安铃木先进性教育整改提高阶段工作进行验收并给予高度评价·2005.09底 长安铃木经销商管理系统(DMS)实施完成,全国各地市场销售状况通过系统实时传回公司有关部门,随时掌握销售动态。·2005.05.27 2005年5月27日,“20万辆扩能工程竣工投产暨SWIFT雨燕投放典礼”在公司总部新建成的20万辆总装厂房隆重举行,重庆市领导、日本驻重庆总领事、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领导、长安集团领导、日本铃木官员、经销商代表、全国主流媒体记者亲临了本次盛典。·2005.04.28 2005年4月27日,长安铃木公司隆重举行欢送全国劳动模范陶必华赴京出席表彰大会的仪式,公司全体领导成员及员工代表200多人参加了欢送仪式。·2005.04.21 2005年4月20日,超前概念、全新设计、全球同步上市的长安铃木SWIFT雨燕两厢车在上海车展隆重上市。·2005年最值得期待新车型之一,长安铃木功夫力作—— “SWIFT雨燕”终于揭开了她神秘的面纱。·2005.02.24 2005年2月24日,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第十四次董事会胜利召开。会议确定了公司·2005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十一.五”发展规划,为长安铃木在新历史时期实现新辉煌指明了方向。·2005.02 长安铃木客户关系管理中心成立,专线接听用户咨询、投诉和求助,24小时人工服务,同时进行用户回访,倾听用户意见和建议。·2005.01.24 2005年1月24日,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公司副总裁黄忠强出任长安铃木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2006-12-28 12月28日,长安铃木在碧海银沙、天高海阔的海南博鳌,为旗下全新中级车—“天语 SX4”举行隆重上市仪式,昂扬吹响了“天语SX4”强势起航中级车的号角。该车型将于2007年元月1日开始销售。正式售价为:基本型9.48万元,精英型手动10.58万元,精英型自动11.58万元,豪华型手动11.58万元,豪华型自动12.58万元·2006-11-18 长安铃木全新中级车天语 SX4在北京车展上高调亮相·2006-04-27 长安铃木·2006年营销服务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2006-02-06 长安铃木新任副总经理王惟开始全面主持营销系统日常工作。·2006.01.24 长安铃木举行M系列发动机凸轮轴机加生产线合同签字仪式。新型发动机的投产将巩固长安铃木在中国经济型轿车市场的领先地位。·2006.01.06 “激情06 跨越颠峰”·2006年度长安铃木全国商务大会在成都召开,大会制定颁布了新的营销政策。·2007.12.27备受瞩目与期待的长安铃木Swift雨燕1.5及雨燕1.3(08款)在南海之滨深圳上市·2007.12.4,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开展存货融资金融合作项目在重庆正式签约启动。·2007.11.11,2007国际汽联亚太拉力锦标赛(APRC)暨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CRC)摘取亚太拉力锦标赛国家杯组季军、男子S1组冠军(雨燕)和女子组“巾帼杯”冠军(天语SX4),以“双冠王”殊荣成为此次赛事的大赢家。·2007.11.10年度十佳发动机评选活动最终获奖结果正式揭晓,长安铃木M16A发机与奥迪、丰田、通用等品牌发动机,以卓越实力荣膺“·2007年度十佳发动机”称号。·2007.10.16-11.4长安铃木于举办“省油无极限!—羚羊省油挑战赛暨长安铃木‘低能耗高品质’体验活动”。·2007.9.21日,长安铃木新羚羊在成都车展上正式上市并公布了售价。·2007.7月,长安铃木以旧换天语SX4活动火热进行中·2007.6.7-8日,长安铃木公司·2007年度营销服务工作大会在重庆隆重召开。·2007.5.9-20 夏日清爽之约 长安铃木真情服务活动·2007.4.20日,长安铃木携铃木全球战略车和两厢SX4和三厢天语SX4在上海车展上炫动亮相,成为备受追捧的闪亮之星。长安铃木国产两厢SX4被称为“最值得期等的国产新车”之一,这也是其首次在国内正式亮相。·2007.4月长安铃木开展全国羚羊车“羚羊耐用王”英雄会活动·2007.4月 天语SX4探秘香格里拉活动4月1日正式启动·2007.1.14 长安铃木全新中级车“天语SX4”于1月14日起在全国各地展开为期一个月的路演推广活动。·2008年3月 增配更超值 天语SX4三厢限量版上市·2008年3月 我的色彩我作主 粉红雨燕特别版于3月8日惊艳上市·2008年2月 购天语SX4两厢系列轿车 赢取瑞典拓乐旅游套件·2008年1月 为东亚四强足球赛助威 长安铃木送精彩好礼·2008年1月 服务再升级 长安铃木新车三包延长为8万公里·2009年1月,天语SX4荣膺08中国车市总评榜“评委会特别推荐奖”;·2009年1月,长安铃木喜获权威杂志《计算机世界》颁发的2008年度SOA(面向服务的系统架构)优秀解决方案奖;·2009年2月13日,长安铃木获“2008年度重庆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09年2月18日,长安铃木获“巴南区2008年度税费贡献大户”光荣称号;·2009年3月2日,长安铃木召开第十八次董事大会;·2009年3月10日,长安铃木09款天语SX4上市;·2009年3月27日,长安铃木旗下雨燕荣获中国J.D.Power最高殊荣“中国小型轿车满意度调查第一名”。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黄忠强获得“中国汽车年度风云人物大奖”;·2009年4月,天语SX4获日报联盟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公务车采购论坛颁发的“年度风云经济轿车”、“公务员最信赖轿车”·2009年4月1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黄忠强获“巴南区第三届争光贡献奖”;·2009年4月20日——28日,新ALTO亮相上海国际车展;摘得“最佳即将上市新车”的殊荣.·2009年4月28日,公司荣获重庆地税直属管理局2008年度诚信纳税先进单位称号;·2009年4月29日,公司总装课课长王文江获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2009年6月11日,公司推出全新雨燕超值版车型;·2009年6月11日——15日,在重庆车展上,公司旗下主力车型SX4、雨燕和新奥拓分别斩获“最佳公务、执法用车”、“最牛两厢车”、“最值得期待新车奖”称号。·2009年,雨燕在素有“老百姓口碑奖”之称的2008“中国汽车品牌顾客满意度调查”活动中,凭其时尚、动感、安全和省油等突出优势荣膺“中国小型轿车满意度调查第一名”·2009年10月,天语SX4荣获成都商报社,“中国(成都)车市总评榜”,“年度跨界车型”奖;·2009年11月,新奥拓荣获中国汽车报主办“2009年度消费车型盛典”“年度节油车型(A0级组)”大奖.·2009年12月,新奥拓荣获羊城晚报2009年车坛风云榜——最受公众喜爱的微型轿车。·2009年12月,新奥拓荣获精品购物指南“年度绿色产品”奖。·2009年12月,天语SX4荣获中国汽车报社主办“2009年度二三级市场最受欢迎经济型轿车汽车品牌”;·2009年12月, M18A 1.8L发动机荣获汽车与运动评选“2009“中国心”年度十佳发动机”奖、天语SX4 获得“2009‘中国心’年度十佳发动机”推荐车型”奖。·2010年4月28日,由《重庆晨报》与《华西都市报》两家媒体共同主办的“川渝幸福车主座驾”评选活动,长安铃木天语SX4三厢获评“绿色环保幸福车型”称号·2010年,长安铃木奥拓获《名车志》最美国产车大奖“炫动小型车”·2010年,长安铃木新奥拓获成龙汽车网2009-2010年度新车大盘点,十大合资车型·2010年,长安铃木新奥拓获汽车之家2009年度最受关注车型(微型车)

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思考

农业产业发展问题,农民收入增加问题,农村社会全面进步问题,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着重研究、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农业税收负担或轻或重,直接影响农民群众收入水平的高低,进而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因此,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快农业税收制度创新步伐,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县乡财政制度基础,是摆在我们面前十分迫切的工作。

一、对是否要征收农业税收的两种观点必须理性分析

在我国,尽管农业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农民群众法制观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现阶段,对于农业税收的征与否,理论界和实践界有完全相背的两大观点纷争。

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税收制度应予废止。其理由是:(1)农民是弱势群体,为了我国的工业化,农民已付出了巨大代价,而且还将付出更大代价,目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2)我国加入WTO后,首先受到巨大冲击的是农业,比如近年美国出口到我国的大豆在1500万吨左右,相当于我国大豆的年总产量,国外农产品大量在中国销售,国内农产品价格还要下降,农民收入还会相对减少,多渠道、全方位减轻农民负担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很有必要。(3)我国经济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近两年国家财政收入的净增额都在2000亿元以上,而全国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扣除减免后仅300亿元左右,即使不征收农业税收,也不会影响财政状况。(4)减除了农业税收,不一定影响国家税收总规模,而且减除了农业税收,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农民增加生产投入和扩大生活消费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可能,生产、生活行为的实现可以增加新的税收。(5)宁可国家公务员少调一两次工资,也应当减除农业税收,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缩小贫富悬殊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6)我国加入WTO后,就应当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遵循前工业化时期农业支持工业、工业化时期农业与工业平等竞争、后工业化时期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规律,现在不谈财政补助农业,至少不应再从农民那里取得税收。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税的征收,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农业税收的征收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长远看可以不予征收,从现实看农业税收征收具有客观必然性,其理由是:(1)对农业产业征税是增强农业生产者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农业主要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农业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农民已经形成了“皇粮国税,自古有之”的习惯意识;而在“一大二公三纯”的人民公社时期,积极、主动交“公粮”、交“爱国粮”的观念可谓深入人心;在今天,广大农民依然有“种了国家的地,该交国家的税”的朴素意识和情感。在我国财政总规模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对农业产业征税,虽然取得的税收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极小,但它是延续和强化农民纳税意识、法制意识、爱国意识的重要途径。如果仅仅看到的是农业税收入不多、成本较高,就放弃征收,甚至停征和取消,长此以往,必然会淡化农民的纳税意识、法制意识、爱国意识,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2)对农业产业征税是防止“税退费进”的必要手段。虽然我国农业生产者是弱势群体,从事着弱质产业,获得的收入极为有限,是当前最低的收入阶层。但是我国当前的农村税费制度、乡镇政府体制、县乡财政体制都不够健全,如果不用规范的、统一的、严肃的、法制的农业税收制度对农业生产者征税,完全可能出现“税退费进”的情况,一些部门和基层就会利用当前各种体制上、政策上、管理上的缺陷,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巧立名目,向农民伸手,收取各种费用和集资,摊派各种款项和劳务,农村“三乱”就会得不到彻底的根治,中央通过三令五申和大量工作控制农民负担取得的成效就会前功尽弃,农民负担就会反弹。(3)对农业产业征税是巩固县乡财政制度基础的必然需要。当前,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良好,国家财政总收入连上几个新台阶,但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沿海和内地、大中城市和县乡之间,经济发展差距拉大。一些县乡区域经济不发达,决定县乡财政规模上不去,财政供给严重不足,一些地方县乡财政既不能保证“吃饭”,更谈不上重点支持义务教育,而搞建设只能靠举债、集资和摊派。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农业税收是县乡财政的主要收入,在财税改革不配套、转移支付不规范、县乡财政运转困难情况下,继续对农业产业征税十分必要。(4)对农业产业征税制度必须改革和创新。首先,我国当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制定的,它基本适应“一大二公三纯”的人民公社体制,而早已不适应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实际情况,目前国家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给农业税制度创新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持,农业税收应当抓住机遇及时改革立法。其次,农业特产税虽在一定历史阶段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现阶段,已制约影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建设及林农生产积极性,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势在必行。第三,农业税减免的政策功用必须进一步充分发挥,通过有效的减免杠杆的启动,对农村实行休养生息,帮助支持贫困地区。

对是否要征收农业税收虽存在重大分歧,但从我国历史发展、现实农村具体情况以及建设稳固强大国家财政的要求出发,我们认为农业税收应当继续征收,农村税收体制必须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必须创新。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难点问题

当前,农村税费混杂,税轻、费重、集资摊派繁多,农民负担沉重;粮食供过于求,农产品越来越多,种什么多什么,价格上不去,种田亏本,农民生产没有积极性,撂荒土地情况严重。要使农民收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而增加,最根本的措施是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同时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治理农村“三乱”,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经过近几年的试点和扩大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困难较多,其中极难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计税土地面积确定难

中央规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第二轮承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客观地讲,政策界限十分清楚,而存在的问题是,第二轮承包多数地方搞了,有的地方未搞;搞了二轮承包的地方,有的非常认真,有的不够认真;认真搞了二轮承包的地方,又因建房、修路等各种建设占用耕地,因水冲沙压等各种自然灾害减少耕地,因开荒又增加了耕地。由于土地面积是一个动态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致使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确定极为困难。不重新准确丈量承包地农民不满意,重新丈量又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结果,农民也不满意;准确丈量了耕地,有的农民又举家外出务工经商,撂荒的耕地因要承担税费大多不愿耕种。由于耕地数量庞大,如果重新丈量确定土地面积,实在费力、费时、费财,作用甚微。

(二)常年产量确定难

常年产量是土地在正常年景下,在一般生产经营水平下的农作物生产量。中央规定,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受土壤墒情、水源条件、自然气候、生产技术、成本投入等各方面因素影响,相同的土地实际产量有高有低,不相同的土地其产量差别更大。要对数量庞大、情况千差万别的土地准确地评定亩平常年产量极为困难。但是不准确评定常年产量,就不能达到税负的公平、合理,就会引起农民的不满。

(三)税收征收管理难

由于以下原因,给农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带来极大困难:一是农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通讯落后;二是纳税人众多,居住分散,纳税意识参差不齐;三是农民收入水平偏低,一些农民对缴纳税收有抵触心理;四是税源零星分散,税额极小而税负较重;五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力量薄弱,参与征收人员复杂,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操作不够规范。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前,对农业产业只征单一的农业税,且由农业生产队集体缴纳,纳税单位少,征收管理容易,征收人员少,征收管理成本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纳税人事实上已演变成为承包耕地的农户,农税缴纳人数呈几十倍增加,纳税人素质、收入状况、纳税能力千差万别,征收机关面对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工作量成倍增加,工作难度成倍加大;为了将应征税款足额收起来,基层政府和征收机关不得不增加征收人员,强化征管手段,以致农业税收征管成本成倍上升。由于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驱动和部分纳税农户有意逃避税负的行为,更增加了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困难。

三、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

(一)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

中央制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是经过几上几下、深入调查、反复研究确定的,适合全国实际情况。尽管解决难点问题比较困难,也应以中央7号文件政策为依据。对于农业税计税面积,应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为基础确定。核实面积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面积如有变化,农民要求重新丈量的,可重新丈量,且要做到“两到场、一认可”,即干部、群众到场,农户签字认可。对于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应以1994—1998年5年农作物平均产量评定。评定常年产量时应考虑地理位置、土质好坏、水源条件等因素,适当体现差别。对于农业税征收难问题,应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委托代征转变为征收机关直接征收;二是由上门催收转变为办税服务厅集中征收;三是由手工征收管理转变为用计算机管理监控;四是由征实为主转变为以直接折征代金为主。

(二)明确、规范、稳定农业税收执法主体

从全国看,当前农业税执法主体不统一,大部分在财政,部分在地税。农业税由财政征收:一是征收经费有保障;二是部门关系易协调;三是以乡镇行政区划建征收机构利益机制更明显。由地税征收:一是符合财税体制改革发展方向;二是有利于依法治税,控制农民负担反弹,农业税征收更加规范;三是有利于收支两条线运作;四是有利于乡镇政府转变职能。权衡利弊,农业税收由地税机关征收更符合实际需要和改革发展方向。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不是某一部门单枪匹马、孤军作战能完成的工作,不仅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更需要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支持、全面协调。因此,必须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负责制,切实将农村税费改革积极、稳妥推开;农税征收机构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不能受“征管农业税收是包袱”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弱化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

(四)坚持在县乡(镇)党政领导下开展农业税收征管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征收工作困难多,矛盾大,因此必须坚持在县乡(镇)党政领导下开展征管工作的原则。农村税费改革的前期工作,即负担水平的确定,包括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税收负担的确定等,必须在党政领导下进行;对于农业税收征管,包括任务下达、政策管理、减免落实、税票用管、税款解缴结报、税收违章处理等,应主要由税收征管部门在县乡党政领导下进行。对于农业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征收机关应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反映、汇报,争取及时解决;农税征管所需的征收经费,应主动向党政争取,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以确保农业税及时征收入库
(五)调查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新的工作,改革中必然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立足实际,着眼发展,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善于发现新情况,着力研究新措施,及时有效解决新问题,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比如农业税征实问题、农业税减免和落实问题、举家外出农户税款追收问题、农业税尾欠问题等,都需要很好研究,认真解决。

四、农业税收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后,参与农业产业或农民分配的只有农业税收,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减轻。但是,农业税收制度作为对农业产业课税的重要税收制度,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只对部分政策作了一些调整,未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因此,农业税收制度应当创新。

(一)税制模式构想

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是实物税制,是以土地上生产农产品的常年收获量为计税依据,按一定比例征收一定的实物或折征现金,它不管生产者实际实物收获量多少,投入多少,是否有现金收入,也不管实物收获量是否满足生产者生产生活所需。传统观点认为,农业税是收益税,事实上农业税收只考虑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总收入或实物收获总量,并未考虑总收入扣除费用后按所得计税的政策精神。针对农业税收实物税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弊端,现提出改革创新农业税收制度的4种模式构想:

1.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完善现有农业税制。对在耕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获取的农业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对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农业特产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两种税制分别立法,彻底解决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重复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问题。新的农业税条例需要修订完善以下内容:(1)农业税的纳税人应重新确定为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承包经营户和单位(包括法人、自然人)。(2)农业税的计税依据继续确定为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计税面积必须是承包经营户或单位承包后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对纳税人承包土地后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和国家征占的土地以及其他原因减少的土地,应依法核减其计税面积、计税常年产量和农业税任务。计税常年产量应以近5年的平均实际产量为依据确定,一定3年不变,3年后再根据农业生产情况予以调整,避免农业税常年产量与实际产量悬殊过大,影响税收调节职能作用。(3)农业税税率应重新从轻确定,大致为常年产量的3%~5%为宜,并不再征收地方附加。(4)合理确定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按照新的税费改革方案测算下达农业税征收任务,农业税机动减免将自动取消,为确保农业受灾后纳税人能及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应根据农业税任务的一定比例事先安排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预算,并划拨到征收机关的农业税减免专户储存,由征收机关实行全额补助减免资金的办法,确保“即灾即减”和减免资金真正落实到户。(5)农业税可继续以粮食为计算本位,以征收现金为主。过去农业税实施征收实物为主的政策,目的是为国家掌握足够粮食,保证军需民食和调控市场,确保社会安定提供可靠手段。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农业产品的大量涌入,我国粮食出现供大于求,农业税继续征收实物问题多多。(6)新农业税条例要明确农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规定纳税期限,以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意识,促进纳税人及时主动申报纳税,同时使农业税收制度更加完善,更加规范。农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确定为农业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农业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根据征收机关确定的具体纳税期限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7)农业税的执法主体应统一确定为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明确提出,农业税收由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农业税收管理。按照常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名正言顺,纳税人容易接受。因此从健全和完善国家税收制度以及整顿财政税收秩序、规范政府收入征收行为考虑,农业税的执法主体应统一为地方税务机关。(8)根据农业税收特点,单独制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使农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有法可依,既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规范征收机关的执法行为,还可以依法处理农业税收违章案件,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维护农业税收正常秩序。农业特产税作为农业税的补充,其调节不同农业特产品与粮食、油料等作物间的收益和种植结构,平衡税收负担,稳定粮食生产的职能作用现在已不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现行农业特产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我国农业整体竞争能力不利。因此我们认为,对在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以鼓励其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避免重复征税;对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特产税,但农业特产税政策应当调整和完善。一是单独立法,将农业特产税确定为独立税种,使农业特产税征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二是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应当确定为收购、销售农业特产品的经营者,征收环节确定为农业特产品收购环节。这样可有效解决过去同一农户重复缴纳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问题,也有利于依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避免过去按人头、田亩等平摊问题。三是调整征收范围,只对确有地方特色、赢利能力高的个别农业特产品征税。对在计税土地上生产收益较高且集中成片的农业特产品保留花卉、食用菌、原木、原竹(对采伐者征税,由收购者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税率代扣代缴)、药材、特种养殖产品。对收购茶叶、烟叶、蚕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四是调整税率。考虑到生产经营农业特产品的收益高于种植粮食作物,农业特产税的税率应适当高于农业税税率,定在5%~10%的幅度比较适宜。

2.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收益所得税。对农民征收所得税,在税前对其必要费用进行扣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负担,更好地贯彻合理负担政策,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使农民有效增加农业投入,积极发展农业生产。(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取得收益的法人(农业生产集体和农业企业)或承包经营户。包括承包耕地、草原、山林、滩涂、水面进行种植、养殖、农林牧副渔产品取得收益的承包经营农户和单位(包括机关、部队、学校、寺庙等)和从事农业产品收购销售并取得收益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对象。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收入总额减去一些必要的生产成本费用后的纯收益所得额。收入总额包括种植收入,养殖收入,经营收入。农业收益所得税允许扣除的项目应该有农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损失等。对农业生产集体和农业企业可参考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制定扣除项目;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购销售农业产品的广大农民,由于无账可查,各自经营方式和投入产出情况不一,各省可根据当地正常生产情况确定统一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对从事农业产品收购销售的单位或个人由征收机关核定收入总额后,按照年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费用扣除。(3)税率。为更好地调节收入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体现税负公平合理,农业收益所得税税率应从低确定,可考虑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元以下的实行3%的税率,2000元至5000元部分实行5%的税率,超过5000元部分实行7%的税率。(4)征收方式。可实行按上年收入情况预缴,年终结算,也可分夏、秋两季由纳税人申报纳税。

3.征收农业土地资源税。土地是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料,农业收入来自农业用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农业收入征税就是对农用土地的征税。农业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归村社集体组织,但它是一种资源,凡承包耕种农业土地获取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承包使用开发的土地面积和按土地等级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土地资源税。按照农业土地等级征收农业土地资源税,符合我国国情,使用国家农业资源者按使用量的多少定额向国家纳税,群众容易接受,也符合我国目前农村承包经营30年不变的大政方针。(1)纳税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农业土地资源从事农、林、牧、副、渔等生产的单位及农户为农业土地资源税的纳税人。(2)征税对象。为使用农业土地资源的数量。(3)计税依据。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4)税率。实行比例税率,以一定的质量标准将农业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再根据各等级确定单位面积的固定税额。(5)减税免税。确定灾情减免、困难减免标准,由纳税人申请,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核实批准后实施。

4.征收农业土地使用税。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保护国土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国家已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村土地是我国土地资源的重要部分,农民等承包土地耕种或从事农业特产品种养殖是对农村土地开发和使用的主要形式,为充分提高土地使用者的国土意识,促使其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并发挥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考虑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做法,对使用耕地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土地使用税。(1)纳税人。由于使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农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确定为使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对象。为使用农业土地包括耕地和非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行为,计税依据为实际使用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3)税率。根据地力、水源、阳光、气候、地理等条件实行地区差别、耕地和非耕地差别比例税率,并保持相对稳定,鼓励土地使用者合理开发使用土地,创造条件改善土地质量,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4)减税免税。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从严掌握,只保留占地减免和灾歉减免。(5)征收管理。农业土地使用税应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行按年计算,一次或分夏、秋收获期缴纳。推行农业土地有偿承包、转让、租赁。在承包、转让、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明确规定其土地使用期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额和缴纳方法,不缴纳或拖欠农业土地使用税的,政府有权收回土地。

(二)四种税制模式的比较

模式1的优点是:税制已有一定基础,只需结合现实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完善,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时期,修订农业税制条件成熟,容易尽快出台;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具备一定的基础,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工作量不大;农业税收基础资料比较完整,有利于征管工作连续性开展,易于改前改后农业税收情况和农民负担情况的对比分析,准确掌握农村实际情况。缺点是:按收益总额不扣除任何成本费用,与农业税收定性为收益税不相适应,也使农民负担失去合理公正性;继续对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很可能采取压价收购转移其税收负担,最终损害农民利益,减少农民收入,加重农民负担;农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量大,既要逐户核实登记计税面积,还要逐户逐田(地)评定常年产量,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税收征管成本高;按农业收入征税,只有耕种并取得收入才应纳税,对承包后未进行耕种,未取得收入的农户征收农业税的法律依据不足,易造成土地荒废,征收机关无法准确掌握税源,无法落实税收计划,也无法确保农业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稳定。

模式2的优点是:按照农业纯收益所得征税,税负均衡合理,使无收入所得的大多数中小农户不再纳税,参照个体经营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只有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农户才承担税负,既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优越性,又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农民有了较多的收入,通过生产投入和生活消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创造新的税收;符合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农业产品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行做法,有利于我国农业经济与世界发达国家农业经济对比,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国际化进程。缺点是:农民的农业生产收入无法准确掌握,计税收入难以确定;我国农民农业生产收入普遍较低,农业所得税征税面将大大低于农业税的征税面,国家来自农业的税收总量将大幅度减少,需中央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资金总量。

模式3、模式4的优点是:税制简单,征管容易,操作性强。缺点是:农民承包后不从事耕种(如农户承包土地后举家外出务工),未从土地上取得收入,也要缴纳土地资源税或农业土地使用税,其税收负担有失公允;我国幅员辽阔,土地类型多种多样,各地自然条件、耕作制度、耕作水平千差万别,农业土地的等级、级差收入难以准确划定,给征收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上述四种税制模式各具特色,权衡利弊,我们倾向于建立农业收益所得税制。理由是:(1)农业所得税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应是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2)农业所得税按照农民纯收益所得征税,税负比较均衡合理,有利于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3)实行农业所得税制后,来自农业产业的税收将大幅减少,需要中央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资金总量,而我国目前的经济基础和财政能力是能够支持的。(4)对集体土地资源能否征收资源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值得探讨,理由显得不够充分。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简介

罗涛(党组书记、局长):男,汉族,1963年5月生,湖北郧县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管理学博士,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中共武汉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候补委员,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历任郧县政府办副科长、科长、政府办副主任兼扶贫办主任、郧阳地区税务局办公室主任、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十堰市地方税务局茅箭分局副局长、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白浪开发区分局局长(副处级)、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局长、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1999年3月任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1年12月任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其间:2006年2月至7月在中共中央党校第五期中青班学习)。2009年5月任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其间:2009年12月在国家行政学院城市管理培训班学习)。2010年5月兼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工作分工:主持全局工作。 --------------------------------------------------------------------------------余汉洲(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男,汉族,1957年2月生,湖北武汉人,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南财经大学财政税收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历任武汉市税务局江岸分局计划会统科副科长、科长,1994年1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江岸分局副局长,2000年12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2001年1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江岸分局党组书记、局长,2007年9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4年9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工作分工:分管人事处、机关党委(基层工作处)、离退休干部处。 --------------------------------------------------------------------------------赵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男,汉族,1963年6月生,吉林长春人,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历任武汉市税务局汉阳分局人事科副科长、武汉市税务局人事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5年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人事处副处长,1997年2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处副处长,2011年1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监察室主任,2007年12月任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成员。2012年3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工作分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监察室)、治庸办、优化办、巡视办公室。 --------------------------------------------------------------------------------陈细荣(党组成员、副局长):男,汉族,1956年9月生,湖北武汉人,1976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武汉市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历任武汉市税务局税政三处主任科员,1991年7月任武汉市税务局税政三处副处长,1995年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调研处处长,1996年4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1997年2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处长。2007年9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工作分工:分管征收管理处、技术管理处(运维灾备处)、直属征收管理局。 --------------------------------------------------------------------------------杜宏峰(党组成员、副局长):男,汉族,1959年9月生,湖北浠水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南财经大学财政专业研究生结业。历任鄂城市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调研科科长、鄂州市政府财贸办公室秘书科科长,1994年9月任鄂州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处级),1997年5月任湖北省税务学校校长、党委副书记,2001年10月任黄石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2009年2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兼纪检组长、党组成员。2012年3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工作分工:分管政策法规处、督查内审处、纳税服务处。 --------------------------------------------------------------------------------雷建国(党组成员、副局长):男,汉族,1959年7月生,湖北武汉人,1980年3月参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武汉市委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历任武汉市税务局计会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5年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计财处副处长,1989年12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计财处处长,2001年1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计划统计出处长。2007年9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党组成员。2015年3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工作分工:分管收入规划处、社保规费管理处、机关服务中心、重点税源管理办公室。 --------------------------------------------------------------------------------肖才茂(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男,汉族,1965年11月生,湖北石首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历任武汉市税务局青山分局国征一科副科长、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青山分局国有工交税务所所长、税政科科长,1999年12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副处长,2003年1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处处长。2007年9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党组成员。工作分工:分管税政管理一处、税政管理二处、税政管理三处。 --------------------------------------------------------------------------------徐海林(党组成员):男,汉族,1963年11月生,安徽肖县人,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武汉市委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历任武汉市税务局武昌分局黄鹤楼税务所副所长、解放路税务所副所长、黄鹤楼税务所所长、征收所所长、第一税务所所长,1994年10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昌分局副局长,1998年12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0年1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硚口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7年9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党组书记。2012年3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党组书记。工作分工:主持市局稽查局全面工作。 --------------------------------------------------------------------------------余代祥(党组成员):男,汉族,1963年9月生,湖北武汉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武汉市委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历任武汉市税务局汉南分局陡埠管理稽查税务所副所长、纱帽管理稽查税务所副所长、征管科副科长、科长,1994年12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汉南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1年1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新洲区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7年12月任武汉市硚口区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2011年7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2年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13年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工作分工:主持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全面工作。 --------------------------------------------------------------------------------范笑非(巡视员):男,汉族,1955年6月生,山西芮城人,1974年9月参加工作,197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湖北省委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历任武汉市化工局研究所党委办公室主任、武汉市委组织部经济干部处干事,1990年7月任武汉市税务局监察室副主任,1990年12月任武汉市税务局人事处副处长,1995年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人事处处长,2000年10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2009年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4年10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巡视员。工作分工:分管财务装备处、国际税收处、稽查局。 --------------------------------------------------------------------------------张红(巡视员):女,汉族,1957年11月生,河南洛阳人,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81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历任武汉市税务局政治处副主任科员、人教处主任科员,1990年10月任武汉市税务局人事处副处长,1991年9月任武汉市税务局对外税收处副处长、涉外分局副局长,1995年12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处处长、涉外分局局长,1998年10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局长(副局级),2009年12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巡视员。工作分工:协助赵毅同志做好巡视工作。 -------------------------------------------------------------------------------牛振平(副巡视员):男,汉族,1955年8月生,河南南阳人,1974年10月参加工作,197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武汉市委党校社会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历任武汉市税务局教育处副主任科员、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人教处主任科员,1999年6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人教处副处长,2001年1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基层工作处处长,2008年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人事处处长。2012年1月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工作分工:协助罗涛同志做好办公室工作。

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的领导简介

牛吴生(党组书记、局长)男 汉族 1962年9月生 山西临汾人。1978年3月入伍,197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管理学硕士。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78年3月至1996年9月,在部队服役,历任战士、排、连、营职干部。1996年10月至2002年8月,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经区局工作,历任专管员、副所长、办公室主任。2002年8月至2004年7月,武汉市地税局监察室助理调研员。2004年8月至2007年12月,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08年1月至2012年4月,任武汉市蔡甸区地方税务局、湖北省鄂州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4月至今,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分工:负责区局全面工作。 徐昕(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男 汉族 1965年6月生,湖北武汉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市委党校研究生。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至2008年5月,历任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科员、副所长、所长。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历任武汉市汉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2年7月至今任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工作分工:分管区局纪检监察工作。以税收政策管理科、监察考评科,后湖税务所、大智税务所为联系点。 谢建国 (党组成员、副局长)男 汉族 1960年9月生,湖北武汉人。1978年12月参加工作,198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1978年12月参加工作。1978年12月至1988年10月,在部队工作,历任战士、学员、文教组长、宣传干事。1988年11月至1999年1月,历任武汉市汉阳区地方税务局科员、办公室副主任、主任。1999年2月至2011年7月,任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副局长。2011年8月至今,任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工作分工:分管办公室、财务装备科、社保规费管理科;以四唯税务所为联系点;联系税务学会。 陈晓清(党组成员、副局长)男 汉族 1963年12月生,湖北武汉人,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9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市委党校研究生。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2年10月至2004年7月,历任武汉市硚口区科员、副科长、所长。2004年8月至2008年2月,任武汉市黄陂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8年3月至今,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工作分工:分管收入规划科、政策法规科、行政管理科;负责重点税源办工作;以第一税务所、劳动税务所为联系点。 黄春(党组成员、副局长)女 汉族 1963年3月生,江西信丰人,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研究生。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2年10月至2003年11月,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青山分局历任科员、副所长、所长、科长。2003年12月至2006年12月,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07年1月至今,任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工作分工:分管征收管理科、技术管理科;负责纳税评估办、零散税源办及风险防范中心工作;以西马税务所为联系点。 肖崎(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女 汉族 1975年3月生,湖北武汉人,1997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硕士。1978年8月参加工作。1997年8月至2008年5月,历任武汉市汉阳区地方税务局科员、团委副书记、征收分局局长、科长。2008年6月至今,历任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纪检组长、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工作分工:分管人事科、纳税服务科、机关党委办公室(基层工作科)、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主持机关党委工作;以征收分局为联系点。 康健(副调研员)男 汉族 1955年11月生,湖北武汉人,1974年10月参加工作,197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本科。1974年10月参加工作。1974年10月至1998年7月,历任部队战士、排长、连、营、团职干部。1998年8月至今,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监察科长、人事科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调研员工作分工:协管人事科,纳税评估办,以二七税务所为联系点。 孟祥成(副调研员)男 汉族 1962年1月生,河南正阳人,1979年参加工作,198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函授本科学历,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12月至2008年1月,在部队服役,历任战士、排长、连长、处长。2008年2月至今,历任武汉市黄陂区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副调研员。工作分工:协管行政管理科、办公室。 王利民(副调研员)男 汉族 1959年1月生,河南孟县人,1977年1月参加工作,197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自修本科学历。1977年1月参加工作。1977年1月至1988年8月,在部队服役,历任战士、台长、营职干部。1988年9月至今,历任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科员、副科长、所长、副调研员。工作分工:协管零散税源办,以第二税务所为联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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