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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社会学论文1500字

2023-12-11 22:5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性社会学论文1500字

当代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理念和谐建构中的问题与对策本文作者(吕 敏),请您在阅读本文时尊重作者版权。当代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理念和谐建构中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应正视当代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理念和谐建构的种种存在问题,采取多种性心理健康理念的教育形式,寻求开展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理念教育科学有效的策略。[关键词]性心理健康理念 和谐建构 问题 策略随着西方文化影响的不断深入以及青春期逐渐提前的大学生们自身的生理与心理需求,加剧了当代大学生对建构健康的性心理理念的渴望,却又苦于无处可问或难以启齿,长期处于困惑与焦虑之中。因此,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理念的和谐建构已日益成为高等教育中的突出问题。一、当代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理念和谐建构的存在问题1.性心理健康理念教育弱化。我国学校性心理健康理念教育是在具有近代意义的学校建立后逐渐发展起来的。1920年潘公展编译美国Bigelow著Sex Education一书,以《巴哥罗底两性心理健康教育观》,在《教育杂志》分三期全文发表,这是我国最早全册编译的性心理健康理念教育专著。1922年4月美国节育专家山格夫人(Mrs. Margaret. Sangert)到华,应北京大学蔡元培校长邀请,在北大三院作节育讲演,这是我国最早关于生育、性、避孕等的公开讲演,也是我国学校公开性心理健康理念教育讲演之始。1922年11月我国新学制公布实施,学者们在报刊纷纷著文,大声疾呼确立性心理健康理念教育在新学制课程设置中的位置。与此相比,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学校性心理健康理念教育却弱化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也尚未达到应有的重视程度。2.时代呼唤性心理健康理念教育。随着我国改革开放,面对大量外来的性文学、影视、艺术的性知识、性价值观、性行为等的传入,很多人处于错综复杂与迷茫之中。缺乏性知识,特别是缺少与时俱进的性知识和性学修养、对国外性学动态缺乏了解等是突出的原因。中国要融入于世界大家庭,必须形成健康的性价值观和行为。至今,我国性心理健康理念教育的发展水平不一,大学生的性知识水平也参差不齐。2003年发表的北京等38所高校调查资料显示,大学生群体的性认知、性行为等方面,与时代要求相差很大。3.性心理健康理念教育刻不容缓。对处于青春期的大学生及时给予青春期生理心理的性健康知识及性道德教育,使他们健康的成长,将对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当前,由于性心理健康理念知识缺乏,没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大学生中时有泌尿系感染,前列腺炎,阴道炎等疾病的出现。而且,不洁的婚前性行为的发生还导致了大学生感染性传播疾病,有研究发现,非婚性行为可以使性病艾滋病发病率明显升高。另外,由于性心理健康理念知识的缺乏,很多大学生在手淫或性行为后出现恐惧,同样给学生带来极大的困扰 ,导致心理疾患的发生。因此,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理念教育刻不容缓。二、当代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理念和谐建构存在问题的对策在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理念教育方面既要站到较高的视角,学习世界科学先进的教学理论,又要结合国情,正视地区发展差别,选择进行,以免得不偿失。因此,应从以下几种教育形式及其综合运用的效果进行探索和比较,寻求开展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理念教育的基本方法、有效模式和基本规律。1.以教师讲课为主的课堂教学。充分发挥学校健康教育主渠道的作用,公开、坦诚、彻底地与大学生谈情论性。可采用理论课、观看影碟等多种方法。2.以学生参与为主的互动式教学。提倡学生开展自我教育和同伴教育,以举办班会、小组讨论、讲故事及知识竞赛等参与性强的教学形式,探讨性与生殖健康问题。3.采用目标教学法。以教学目标为主线,在单位时间内,经教与学的积极活动,达到预期效果。确定目标在教与学过程中具有指示方向、引导轨迹、规定结果的作用。4.采用双向评估方法。在教学前后对学生进行性知识、态度、行为的调查,以对培训内容及教师培训能力进行评估。5.发挥大众媒体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传统媒体的作用。通过建设好宣传教育网站,电视讲座、健康热线、宣传册、宣传报、健康教育处方等一系列宣传活动,使学生掌握性知识,对性病艾滋病的预防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6.开展性心理咨询。对于已存在性心理障碍的大学生,可采取主动干预措施,帮助他们改善认知,克服不良行为习惯,消除性心理困惑,恢复心理健康,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增强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三、结论与探索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塑成了人们的性学观,改革开放后还在发生大裂变,但与世界进程相比,其变化仍滞后于中国融入世界发展的总趋势的需要。因此,应正视当代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理念和谐建构的种种存在问题,采取多种性心理健康理念的教育形式,进行探索和比较,寻求开展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理念教育科学有效的策略。

脆弱的人性 论文(1500字)

在人性的善恶问题上,康德认为以往人们所主张的人性本恶论或人性本善论都是从经验上来判断的,在历史的发展中出现了诸多失误,甚至产生了如下的问题:是否存在中间状态,人类是既善又恶的、不善不恶亦或是部分善部分恶。由此,他首先指出通过经验来判断人性的善恶是不可靠的,并提出判断人性善恶的标准:“人们之所以称一个人是恶的,并不是因为他所做出的行动是恶的(违背法则的),而是因为这些行动的性质使人推论出此人心中的恶的准则。”也就是说,从经验中看人之行动结果的善恶(或好坏)并不能判断出一个人的善恶,而只能依据人心中的善恶准则来判断,这实质上是将人的善恶问题追溯到人的本性上。
一、人的本性
在康德著作的中译本中人性既作为人的本性(human nature)的简称,又作为一个专业术语(huinanity)具有独特的含义:就前者而言,“本性”(nature)一词在西方有两层基本的含义:一是自然,二是本质。相应地,“人的本性”可以区分为人的自然性和人的本质性。
人的自然性指人是感性和理性的统一体,这是一种事实上的界定。自古希腊以来哲学家们几乎都承认这样的事实,人既像动物一样要求满足感性的肉体需要以维持其生存,又高于动物而具有理性能力,要求满足理性的追求。康德的有创见之处在于在此基础上区分了现象界与本体界两个领域,认为感性的人属于现象界,服从自然规律,理性的人属于本体界,拥有自由,但作为两者的统一体的人本身既属于现象界又属于本体界,因此人成为宇宙中最特殊的存在者,即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或具有超越性的感性存在者。
在康德哲学中,理性通常指宇宙中一般的理性存在者(包括神在内)的理性,理性摆脱了现象界的一切束缚,具有完全纯粹的自由,是本体界的象征,体现着一种超越性,因而又是一种神性。虽然人既有感性本性又有理性本性,但康德并不认为二者平等地分割了人,而认为理性高于感性,感性只是维持人之生命生存的必备条件,理性却代表着人的真正本质,彰显着人性(humanity),“人之为人,就在于他的不可规定性和无限可能性。人是无限可能的,人是能创造奇迹的”。
就康德对人之本性的区分而言,人的自然性无疑是一种自然的善,因为感性本性使人得以生存,理性本性使人摆脱动物性,得以成为人,但是它并不涉及道德上的善恶问题,因为人作为被造物,服从绝对必然的自然法则,就算人做出恶的行为,也可以归咎于自然,是自然创造了作恶的人。但是从人的本质性来看,人的理性高于感性,人是自由的行动者,能够出于自己的意愿摆脱感性的束缚而做出善或者恶的行为,这些行为并非自然造成的,而是由人自己造成的,必然涉及道德上的善恶。因此,康德对人的本性之善恶的探讨建立在人的理性本质论的基础上。
二、人性善恶的可能性
为了表明这一立场,康德在《纯然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对“本性”给予了进一步的澄清:“如果本性这一术语(像通常那样)意味着出自自由的行动的根据的对立面,那么,它就与道德上的善或者恶这两个谓词是截然对立的。”显然,“一般意义上的本性”是人的自然性,与之相对的本性是人建立在理性本质上的自由本性,康德说:“这里把人的本性仅仅理解为(遵从客观的道德法则)一般地运用人的自由的、先行于一切被察觉到的行为的主观根据,而不论这个主观的根据存在于什么地方。但是,这个主观的根据本身总又必须是一个自由行为(因为若不然,人的本性在道德法则方面的运用或者滥用,就不能归因于人,人心中的善或者恶也就不能叫做道德上的)。”在此,人的本性被赋予了具体的含义,它是人在现象界中可察觉的行为的主观根据,这种主观根据处于本体界中,指向人对自由的一般的运用。我们知道,人对自由的一般运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一般实践理性对自由任意的规定构成日常生活中明智的行为的规定根据,主要体现为目的和手段的考虑,人虽然受到感性欲求的驱动,但是能够克服感性的一时诱惑而坚持长远的目标直到实现,其目标可能仍然是感性的,比如猎人抛出诱饵、农夫留下来年的种子等;二是纯粹实践理性对自由任意的规定构成道德行为的规定根据,道德上的善就是遵循道德法则的行动,道德上的恶就是违背道德法则的行动,因此,康德在探讨人在道德上的善恶问题时更加强调遵循客观的道德法则的条件下也就是人一般地运用自由的第二个方面。
由此,康德认为人天生是善的或者天生是恶的无非意味着“人,而且是一般地作为人,包含着采纳善的准则或者采纳恶的(违背法则的)准则的一个(对我们来说无法探究的)原初根据,因此,他同时也就通过这种采纳表现了他的族类的特性”。作为整个族类,人天生的善恶在于人的本性中既包含采纳善的准则的主观根据,也包含采纳恶的准则的原初根据。
康德说人的本性中有三种向善的原初禀赋。(1)动物性的禀赋。人作为一种有生命的存在者具有自我保存、种族繁衍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社会本能,这种禀赋属于纯粹自然的、无理性的自爱,在其上可能会嫁接各种各样的恶习。(2)人性的禀赋。人是一种有生命同时又有理性的存在者,这种禀赋属于有理性的自爱,在与其他人的比较中判断自己幸福与否,在其之上可能嫁接文化的恶习,随之达到最高程度的恶劣性,便成为魔鬼般的恶习。(3)人格性的禀赋。人作为一种有理性同时又能够负责任的存在者,这种禀赋就是一种道德情感,使人易于接受对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的敬重,仅仅以纯粹的实践理性为根据,使道德法则作为任意的充分动机,在这种禀赋上绝不可能嫁接任何恶习,因此康德认为,人格性的禀赋是唯一真正可靠的原初禀赋,是道德法则和敬重情感的真正体现,是人类与恶做斗争的坚强力量。显然,人的向善的原初禀赋的三个层次是依照理性来区分的,昭示着人能够逐渐摆脱感性上升到理性的过程,也就是逐渐趋向道德的过程。 人的本性中趋恶的倾向有三个层次。(1)人性的脆弱。人心在遵循已被接受的准则时往往软弱无力,“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2)人心的不纯正,即混淆了非道德的动机和道德的动机,致使合乎义务的行动并不是出自纯粹义务的,而是为了其他的动机或目的。(3)人心的恶劣或人心的败坏。人心具有接受恶的准则的倾向,也叫做人心的颠倒,在行动中将非道德的动机放在选择的首位,而将道德法则的动机置后,这种倾向在根本上是恶的。所有的恶在人性上都只是意念性质上的恶、潜在的恶,只是一种趋恶的倾向或主观可能性,而不是现实的恶行。在本质上,恶是由于人类虽然有理性、但缺乏遵循道德法则的坚定意志力量而产生的。
总体来看,人的本性的善恶只是两种主观上的可能性,无论向善的禀赋还是趋恶的倾向都只是为人在现象界中可感知的行为的准则提供了主观根据,在其准则没有得到选择之前,人不能被评判为善的或者恶的,因为“善和恶必须是他的自由任意(任性)的结果”,我们必须从自由的任意中寻找善恶的源头。
三、人性的善恶是自由任意的结果
自由的任意是人的一种欲求能力。按照康德的划分,欲求能力有高级和低级之分,高级欲求能力是自由意志,意志是欲求能力的主体的意愿本身,意志自身根本没有自身的规定根据,就它可规定任意而言,它就是实践理性本身;低级欲求能力是任意或选择能力,可分为动物性的任意和自由的任意,动物性的任意是只能由爱好(即感性冲动、本能等)所决定的任意,其规定根据植根于对象,自由的任意是任何一个主动的有意的行为,是纯粹理性所能规定的任意。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的意志是一种不完善的意志,虽然受到感性冲动的影响,但同时又能够独立于感性而具有自决的能力,归根结底就是自由的任意,居于动物性的任意和神圣意志之间。
康德说:“在实践的理解中的自由就是任意性对于由感性冲动而来的强迫的独立性……人的任意虽然是一种arbitrium sensitivum,但不是bruturn,而是liberum,因而感性并不使它的行动成为必然的,相反,人身上具有一种独立于感性冲动的强迫而自行规定自己的能力”,“任意的自由是独立于感性冲动对它的规定的;这是自由的消极概念。自由的积极概念则是:纯粹理性使自己对自己成为实践的能力”。可见,自由的任意的自由不仅因其对感性冲动的强迫的独立性,更体现其自己规定自己的行动的绝对自发性。除此之外,任意的自由还具有一种极其独特的属性:“它能够不为任何导致一种行动的动机所规定,除非人把这种动机采纳入自己的准则(使它成为自己愿意遵循的普遍规则);只有这样,一种动机,不管他是什么样的动机,才能与任意的绝对自发性(即自由)共存。”这是因为任意为了运用自己的自由必须为自己制定一个规则,亦即一个准则,由此,任意在实行的过程中可以不受任何动机的规定,无论是感性欲求的客体还是在理性判断中作为动机的道德法则,都不能对人加以规定,除非自由的任意将其纳入准则而引发行动。
准则是人的主观原则,康德认为,“自然的每一个事物都按照法则发挥作用。惟有一个理性存在者具有按照法则的表象亦即按照原则来行动的能力,或者说具有一个意志”,一个理性存在者的行动必然受到原则的指导和规范,没有原则的意志不能付诸行动。原则有主观原则和客观原则之分,在行动的选择中主观原则就是准则。准则“包含着理性按照主体的条件(经常是主体的无知或者偏好)所规定的实践规则,因此是主体行动所遵循的原理”。准则往往是每个人出于自己的感性爱好所选取的,只适用于单个的主体,具有主观性,缺乏普遍必然性。与准则相对的就是客观原则,客观原则就是法则,是对每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提出的理性原则,它要求人的理性完全控制欲望,不仅是理性完全摆脱人的感性影响,而且是理性自己为意志立法,具有严格的必然性和普遍有效性。
所谓道德上的善,就是自由的任意将道德法则作为动机纳入自己的准则,相反,道德上的恶就是自由的任意将与道德法则相反的动机(即感性动机)纳入准则。既然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必须按照原则才能行动,亦即必须通过任意将动机纳入准则的方式才能行动,并且按照人的本性,除了出于理性本性提供的道德法则充当的动机,还有出于感性本性提供的感性欲求对象提供的动机,“假如法则并没有在一个与它相关的行动中规定某人的任意,那么,就必然会有一个与它相反的动机对此人的任意发生影响;而且由于这种情况在上述前提下只有通过此人把这一动机(因而也连同对道德法则的背离)纳入自己的准则(在这时他就是一个恶的人)才会发生,所以,此人的意念就道德法则而言绝不是中性的(决不会不是二者中的任何一个,既小是善的也不是恶的)”。由此可以看出,人在道德上要么天生是善的,要么天生是恶的,没有中间状态,因为道德法则是唯一的、普遍的,一旦人将其纳入自己的准则作为行动的规定根据,就不可能将与其相反的动机纳入准则,否则就会出现自相矛盾,这正是康德关于道德善恶的严峻主义观点。

社会学论文范例

社会学作为人文社科专业,目前主要集中在理论教学、田野调查等领域,社会学专业实验室建设成为深化社会学专业改革的必经途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社会学论文范例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虐待老人问题的社会根源

“由于生理性衰老这一自然规律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成员和群体在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上的重新调整等原因”[1],老年群体在整个社会结构体系中的社会经济地位不断下降,在物质资源占有和政治权利保障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这不仅限制了老年群体对于自身需求和愿望的满足,而且其利益诉求也容易受到忽视和侵害,甚至当利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往往出于畏惧、“家丑不可外扬”等心理,不能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以中国现实社会情境为研究基点分析了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特质表现和治理困境,并且通过对相关理论研究进行梳理和反思,从“个体化”理论和风险社会视角深入挖掘这一问题的社会性根源,并以此为前提从减轻个体不安全感与促进社会整合角度规划治理路径,从而在社会生活中帮助遭受虐待行为的老年群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失控:社会结构双重变迁下虐待老人问题的独特形态

发达国家虐待老人事件的产生是在全球人口老龄化的作用下,由老年人数量激增所引致的一种必然现象。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除了人口结构老化这一普遍性原因外,该问题的“井喷”还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进程密切相关,这一点在中国体现得尤为明显。与改革开放前的欠发达的社会相比,在社会转型速度呈加速状态的现代社会中,中国虐待老人问题无论是“在发生机制和问题性质,还是在数量规模、表现形式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呈现出新特点”[2],致使该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失控”已经成为其特殊标识。基于我国当前“社会转型化”和“人口老龄化”两种同步性社会变迁的时代背景,笔者总结了我国虐待老人问题相比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独特形态。

(一)老年群体具有受虐待的高危性,呈现地域和城乡的“阶梯式”分布形态

由于生理机能下降、智力衰退以及在经济和照料服务上的较强依赖性等因素所造成的相对劣势,老年人在遭受虐待方面具有明显的普遍性。2010年,我国家庭内老年人虐待发生率为13.3%,呈现阶段性增长的趋势,远高于虐童、虐妻等的比率,已经演变为高危性的社会问题之一。而且,我国农村家庭内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比例显著高于城市(农村:16.2%,城市:9.3%)。而且虐待发生率随着社会经济条件升高而降低,西部地区为21.8%,高于全国其他地区,而京津沪地区最低,仅为5.4%。我国区域和城乡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公民文化素养等方面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是虐待老人问题呈现“东少西多、乡增市减”分布格局的制度性成因。

(二)问题形成的根源难以确定,社会影响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开始凸显

在现代社会中,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劣势(体格缺陷或老年痴呆症等疾病)、家庭关系的紧张(代际冲突、子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等因素的复合和集中加剧了虐待老人行为的发生风险。在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中,传统风险要素可能会演化为新的风险或者相互交融,极大地增加了虐待行为发生的不确定性,相应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也面临更大挑战。而从问题的预防和控制角度来看,传统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体系以“孝”为其精神内核,一旦违反孝道必然会受到古代法律的严厉制裁,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该问题的产生和加剧。但随着传统社会控制手段在现代化进程的强烈冲击下迅速瓦解,加之家庭关系导致自我调节功能弱化,使得对于这类问题的控制力和约束力大为减弱,其影响也扩散至家庭边界之外,成为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

二、虐待老人问题的治理困境:心理冲突与保护机制失效的交织

一方面,受虐老人对施虐者存在复杂心理。多数虐待老人事件发生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浓于水”的血缘关系,受虐老人出于保护子女的情感,往往将之归于自己管教不严或教育不当,把责任归于自身。并且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文化传统的影响,有些老人往往担心这类事件的传播会损害家庭的声誉,而不愿主动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此外,“养儿防老、老来从子”的依赖心理,也使不少老年人在生活上和心理上严重依赖施虐者。很多老人依赖于子女的生活照料,一旦其子女受到法律制裁,他们将无法继续获得照料,因而在寻求帮助前会感到担忧,多数选择忍气吞声,接受被虐待的现实。

另一方面,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社会控制措施相对缺乏。道德与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具备有效防止和遏制虐待老人的重大功能。但我国现有法律对有关虐待老人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条文中,对虐待老人的概念阐释和类型界定十分模糊,导致难以在法律上对这类行为量刑定罪。一些司法部门对涉老案件也不够重视,执行乏力,未能使判决得到有效落实;有的基层干部常常将虐待老人行为看作是“家内事”而听之任之,责任意识严重缺乏。此外,在以“孝道”为核心的传统价值体系和道德系统日渐式微而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形成和完备之际,施虐者的行为缺乏心理约束,尊老敬老意识淡薄。而社会舆论作为重要的外在控制手段也难以对其施虐行为形成有效限制,致使无法从源头上遏制该问题的发生。

三、破解治理困境:原因分析视角和策略规划的重构与再造

对于现代虐待老人现象的形成原因,国内外学者分别从不同视角进行了理论分析。国外学者认为虐待老人与家庭暴力类似,强调施虐者和受虐者的个体因素。在美国学者对老年人受虐待的原因分析中,较为流行的解释有压力论、暴力循环论、个人行为论和老人无能论[3]。而国内一些学者则更关注个人在家庭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关系,其中“外在情景因素论”认为虐待老人是受虐者及施虐者外在社会环境和经济情况的反映,老年人对照顾者的过于依赖的关系及社会孤立都会导致老年虐待风险的产生[4]。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在对虐老问题的原因阐释过程中,无论是主张受虐者或施虐者的主观因素,还是强调个体与个体、社会的互动关系状态,都反映出“单向化”的研究取向,即仅从“施虐者→受虐者”“受虐者→施虐者”“受虐者→社会”等思维路径探究问题。这种个体化思维和单向式视角很容易忽视对于在由施虐者和受虐者所构成的虐待事实中主客体互动关系的考察。而且,虐待事件在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中出现了某种差异性分布,因此社会文化类型背景应作为分析该问题发生机制的一项关键因素。   这种由文化背景所决定的原因阐释论在实践中导致的后果就是治理策略出现某种程度上的偏差。例如,美国保障受虐待老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通过向其提供包括机构支持、社工服务在内的涉及广泛的专业领域和不同的社会资源的综合性社会支持来实现[3]。美国在解决公共性的社会问题上弱化了政府作为直接“干预者”的角色,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依靠社会中介机制实现问题的自我解决。但是这种对策设计机制在我国缺乏社会资源和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支持,“强国家―弱社会”的权力格局导致社会资源分配处于不均衡状态,长期“抑制了社会组织和自主性社区成长”[5],因而依靠社会服务来解决虐待老人问题很难取得理想效果。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可能导致“政府社区治理的行为失范严重,表现为越位、缺位和错位”[6]等现象,难以为受虐者提供全面、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司法保护,对于施虐者的法律惩处和道德塑造也常常难以落实,导致问题的进一步积聚和恶化。

因此,当前解决虐待老人问题治理困境的关键,在于拓展理论和经验研究的视野和深度,立足于“社会转型”的历史变迁背景和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从制度层次和文化领域挖掘其社会性根源,从而在根本上提出切实有效的治理策略和建议。

四、个体化与风险社会的共生互构: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历史变迁

(一)现代性的精神困境

西方社会学家鲍曼对“个体化社会”的理论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关于“个体化”含义的理解上,他认为个体化社会的结构形态是“社会形塑了其成员的个体性,个体则在他们通过交往编织成的相互依存之网中,采取合理、可行的策略,用他们的生活行动造就了社会”[7]。并指出个体化“所承载的是个体的解放,即从归属于自己、通过遗传获得、与生俱来的社会属性等的确定性中解放出来。这种变化被正确地看作现代的境况中最明显和最有潜在优势的特征”[8]。但同时也意味着个体与传统知识结构、固有信仰和社会规范“脱钩”,成为自己生活的主人的代价是安全感开始丧失。风险社会在社会转型期“碎片化”社会结构中其威胁也呈几何级增长,解放了的个体的御险能力也迅速降低,并且“社会变迁中集体规范的缺乏势必在价值观和心理层面影响到个体安全”[9],原本为个体在生活和心理上都甚为依赖的社会保障机制(如单位制)的瓦解使现代人的社会心理出现剧变,“心灵安全”的丧失成为现代社会影响个体心智结构的突出问题。

(二)个体化社会的本土化表达:自我主义与制度变革

由于中西方文化的激烈碰撞,以及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型过程中所形成的“二元经济模式”,使处于“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中国社会具有典型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交织融合的时代特征,中国社会“个体化”的发育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某种异变,在社会结构急剧变迁的时代背景下主要受到了“自我主义传统、转型期的制度环境”[10]等本土传统和现实状况的有力形塑。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体”是在“差序格局”中的角色地位,这种以“己”为中心所构筑的关系网络是依据个体来确定生活边界并作为风险屏障,显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精神,并且与西方“团体格局”中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概念形成鲜明反差。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前的“总体性社会”在剧烈的制度变革推动下将大量组织化的个体推向社会领域,被单位制和组织化生活所模塑的个体精神世界受到强烈冲击。不仅个体与社会联系纽带出现断裂,而且在既无传统儒家孝道伦理又无集体主义约束的情况下,衍生出大量“个人只强调自己的权利,无视对公众或他人的义务与责任”的“无公德个人”[11],建构具有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可见,中国个体化社会的到来在使个体充分解放的同时,道德性缺失也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不断膨胀的自我主义导致封闭稳定的家庭结构逐渐丧失向心力,加之外部控制机制的缺失,使家庭关系在持续紧张中激化出特殊矛盾。

五、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时代治理导向

消除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往往要通过在“自己的自我规范和社会责任中重新建立平衡”[12],进而建构起“本体性安全”,即“大多数人对其自我认同之连续性以及对他们行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之恒常性所具有的信心,这是一种对人与物的可靠性感受。”[13]这意味着必须通过培育公民“责任伦理”来加强社会团结,重构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消除个体化所带来的负向效应,最终塑造具有强烈公共道德的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从而破解个体与家庭张力的时代难题。

(一)依靠制度建设完善老年群体的法律保障系统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对于现代国家提出了新的治理要求,以行政性管控为目标的政府在职能应用上应淡化行政色彩,推动“管理”向“治理”升级,强化在基层社会问题领域的服务性功能。具体而言,要以制度为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在禁止和预防各种形式的家庭老年人虐待方面的规定和惩罚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此外,严格执法是治理该问题的关键环节。政府应协同立法、司法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效率,提高执法水平,着眼于实际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提高控制手段的应用性和嵌入性,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努力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性社会组织建设

“社区”是搭建政府和家庭沟通渠道的桥梁,能够依靠其地缘性优势吸收政府的相关资源和控制手段“嵌入”家庭之中,并及时将问题反馈给上级部门,从而使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社区在“社会治理”的政治语境中的协同治理的主体性地位必须得到法律形式的认定和自治权力的让与,政府与社区对于“权力蛋糕”应进行合理分配,对基层社会事务的处置权限也应进行制度化界定。同时,必须充分发挥社区建设的自主性,针对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引导服务型社会组织深入到社区内部,例如在涉及虐待老人事件中,就可以在社区内部设置公益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法律求助咨询中心,为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相对处于弱势的老年群体搭建问题反映平台,及时、有效地介入到问题家庭的矛盾之中,减轻事件发现不及时或治理效果不理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反应效率和解决效果。

(三)推动具有中国意蕴的时代性家庭伦理的建构和发扬

我们必须着眼于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内核与传统文化中的伦理精髓进行“流程再造”,重点挖掘和创造体现时代精神和传统美德的行为规范,提升家庭生活对于每一个原子化个体的吸附力,从而弥合个体与家庭、社会之间的“断裂”状态。通过对传统伦理的“扬弃”并与现代价值观念加以融合,对于中国“家文化”的复归和弘扬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唤起公众对于老年群体社会地位和价值的认同和尊重,从而为防止虐待老人行为的发生奠定心理基础,这也是治理虐待老人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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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与爱论文2000字

性与爱情以及婚姻生活,人类社会婚姻、爱情和性生活三者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下面说说性与爱的关系,爱与性的关系。
性生活不是爱情独宠的宠物,它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只要有人就有性生活,只要人活着,就要过性生活,无论男女都一个样。如果把性生活和爱情作一比较的话,性生活如大海,爱情只是上面此起彼伏的几朵浪花而已。性生活不一定需要爱情的合作,性生活与爱情只是两个圆,可以交叉,有重叠的时候,也有互不相干的时候,但不可能像逻辑上说的两个概念外延是同一关系一样,永远不可能两个圆重叠为一个圆,那只是渴望爱情的人类一个永远达不到的理想境界罢了,也许进入无阶级、无国家、无婚姻的“大同社会”后,爱情与性生活能合“二位一体”,但目前谈论此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只能是“望梅止渴”式的心理安慰。
从普遍范围上来讲,当然也有例外,只能猜测了,人类社会之初,也有可能有过爱情与性生活二合一,但这充其量只是人类交配过程中短暂的瞬间。从此以后,爱情与性生活肯定没有二合一过。张爱玲为此感叹过,写下了《红玫瑰与白玫瑰》,恨男人没有把爱情与性生活揉成一团,不分你我。她不应该护着女人,这种事不是男人一方情愿就能完成的,还时时处处需要女人的合作,才能谈得上动作协调。虽然从整体上说,爱情与性生活没有二位一体过,但不排除一些例外,比如有些人可能一生都经历过,有些人一生中某个时刻经历过。
男人更重视性生活,而相对来说,女人更重视爱情(有人说女人分两派:一派认为爱情与性不能分开,还有一派认为可以分开)。比如男人更在视角,在没见女人前看见女人像就有性渴望,见到女人就有了性冲动。《女人是老虎》这首歌就唱出了和尚见女人的心态,讲的就是男人的视角。而女人则不同,她们性冲动直至性生活前必须要有情感交流。《增广贤文》说得好:“莫骂酉时妻,一夜受孤凄。”骂了女人,女人生气,就不跟男人过性生活(男人见到女人的身体后,可能早就把骂女人一事给忘了),男人只好与老婆背对背了。这则从另一角度,形象地说明了男人重色、女人重情的生活观。在主观愿望上,女人可能较男人更向往爱情与性生活的一致。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各种物质和精神因素的影响,无论男女,对于爱情与性生活的合二为一更多的时候则是一种梦想。
人类的爱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浪漫,它恰恰是来自于人的不完整性。现在的广义爱情包含的东西太多了,有的是因为金钱、权力的吸引而爱,有的是因为美丽、性感的吸引而爱。有的是因为寂寞、空虚而依赖。有的是因为同情而怜爱,有的是因为共同的理想而结合……性只是其中一种触发器。但是狭义的爱情只是由性引起的,和动物没有本质的区别。
就像《围城》中说:“哪里有爱情,压根是生殖冲动。”但是这样的话,人们觉得有点低级,所以添加了许多貌似美好的的童话故事来说明爱情有更高的精神本质,但这些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
性生活与婚姻也像性生活与爱情一样,从整体上望去,是两个交叉的圆,有重叠的部分,也有互不相干的部分。性生活不是婚姻的专利,婚姻也不是性生活的唯一理由。那种把性生活与婚姻强行合二为一的想法和愿望只能存在于落后的专制的社会,它是我们常常说的“封建思想”。当今的婚姻制度也是这么天真地想的,也在倡导人们去这样做的。
爱情与婚姻在外延上的关系可能和爱情与性生活、婚姻与性生活在外延上的关系相类似,也属于两个圆的交叉关系,即爱情可以存在于婚姻之中,也可以存在于婚姻之外;不管爱情存在婚姻内外,只要专心致志地用在一个人身上,都是社会道德想载入史册来标榜千秋的;如果不在一个人身上,放在心中尚罢,表现出来则要承担一定的后果。反过来说,婚姻生活中可能有爱情也可能没有爱情。有爱情的婚姻是合乎人性的,是道德的。没有爱情的婚姻只是束缚人的工具,它不埋葬人就要被人埋葬。
总之,在婚姻、爱情和性生活三者关系中,不妨把三者看成是三个圆相互交叉,既有三种状态:一是婚姻、爱情和性生活三位一体状态,此为目前婚姻制度中的最高境界,当然人迹稀少,也有可能是荒无人烟。二是婚姻与爱情、婚姻和性生活、爱情和性生活两两合二为一状态,婚姻与爱情同时具备的可能少;婚姻和性生活同时具备的占绝大多数;爱情和性生活同时具备的一般表现在婚前和婚外,有时受社会道德约束,但随着人类社会的真正解放和男女的逐渐平等,数量上会越来越多,时间上会越来越长,质量上会越来越好。三是婚姻、爱情、性生活各不相干的现象。婚姻中没有爱情也没有性生活,嫁给一个性无能者,或嫁给一个死人,或嫁给一个木头,这种婚姻最是惨无人道的。只有爱情,没有婚姻和性生活的,也比较多,多是催人泪下的动人故事(和柏拉图说的“精神恋爱法”不知是不是一样)。如贾宝玉与林妹妹、晴雯的“茜纱窗下,我本无缘。黄土垄中,卿何薄命”,梁山伯与祝英台三年同窗,只能在十八相送时看看井中的两个人影,陆游在母亲威逼下休掉了相知相爱的表妹唐琬,两个人只能填《钗头凤》词来诉说爱情了,结果弄得一个相思早死,一个到老都念念不忘。
可能,人类现在正走在向爱情与性生活合一的高速公路上。在未来进入无婚姻约束的社会,由于科学的生育方法,或者通过子宫以外的另一渠道来繁衍人类,女人释下生育的负担,无论是终生相依,还是有缘则聚、无缘则散,可以想象,可能人人都能过上爱情与性生活团圆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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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学论文------------
  中国转型期的社会冲突和集体维权及其应对 论文
  ——由重庆万州万人骚动和陕西咸阳工人静坐说开去

  2004年9-10月间,连接发生了数起突发性公共事件,少则万人,多则十万人,聚集公共场所,甚至卧轨阻拦火车,引起社会强烈震惊。中央政府及时正确地处理了这些事件,从而防止了事态的恶化和进一步蔓延。其实,任何一个社会的转型期,都会发生一系列的社会冲突和公共维权事件,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分化调整和利益集团的重新组合,而有效处理这些事件以避免社会的大规模动荡则需要为利益调整和整合提供有效的博弈机制和表达途径。中国这几起事件也不例外,回观这些事件,我们应该从中总结出一些有益的东西并借鉴西方已经历过此阶段的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首先总结一下这几起事件发生的原因:

  1. 群众对地方政府的极端不信任和政府形象的严重毁损。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公共信用无疑是政府最大的财富。而公共信用的丧失,则是转型期政府的最大危险。从这两个事件来看,政府的形象已跌至极低。

  万州事件的起因,只不过是搬运工余继奎和夫妇胡权宗曾庆容的碰撞,以及余继奎的被打这样一个小矛盾。而其扩大成突发性的公共事件时曾庆容夫妇的一句话。据目击者称,当时“胡权宗称自己是国家公务员,出了什么事情花钱就可以摆平,甚至可以出20万要余继奎的命。曾庆容也不甘示弱地表示,自己家里很有钱,只要围观的民众来帮助打余继奎的耳光,一记耳光他可以给20元。”①正是这句话,激怒了围观群众。“当值班民警欲将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时,有人说:‘天下公务员是一家,棒棒(搬运工)被打不会得到公正处理!’围观群众闻言,拒绝让警车开动。”②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公务员在群众心中是何等的形象。而围观群众阻挡民警执行公务更是说明群众对于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完全不信任。他们不相信政府部门会在这样有公务员为当事人的事件中公正裁断,依法处理。他们认为政府相关部门一定会徇私包庇公务员。此后的群众的一系列行为“官员……劝说大家离去,并保证政府会公正处理打人事件。但愤怒的围观民众不但没有退去,还向平台上的官员投掷石块、花盆等物品。”③而“万州有关方面把肇事者拿到电视上亮相,肇事者也表达了悔恨,还是有人怀疑当事人被掉包”④进一步说明,民众机会对政府完全丧失了信心和基本的信任,对于政府已做出的承诺和可能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公众根本不信任。

  那么,为何会出现胡曾夫妇声称自己是“公务员”,“很有钱”时,一下就“激怒了数万库区民众”?而公务员或政府的形象又为何如此之坏,信用为何有如此之低呢?

  原因由来已久,不能孤立地仅从这件事上寻找答案。近年来,腐败越来越严重,而政府人员(公务员)、与政府官员有涉的富人、黑社会组织成员欺压弱势群体和普通民众的不公正现象愈演愈烈,却迟迟得不到依法处理和纠正。已经见诸报端为大众所知的像“宝马撞人案”、“刘涌案”、“孙志刚案”等。民众对于这些人(腐败的政府人员、与政府官员有涉的富而不仁的富人、黑社会组织成员)积怨已久,早就痛恨不已,恨不“食其肉,寝其皮”,而这种事情的频频发生和得不到公正救济,已使民众的怨恨积累的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几乎达到了忍耐的底线。一旦有了导火索——像胡曾夫妇的一句话——对不公正现象的民怨便一下爆发出来,导致上万民众围堵万州市政府,造成骚动。

  由于频频落马的和更多未曾落马的“贪官”,已使政府形象严重受损。而对于那些频频发生的不公正现象又不能及时、公正、依法处理,进一步使民众对于政府的认同和信任降低。这从去年的“宝马撞人案”,“刘涌案”中可窥一二。“宝马撞人案”中,曾传言撞人者是省政协副主席的亲戚。省政协副主席韩桂芝也出来辟谣说自己与此案无关。但不久,韩桂芝即被“双轨”,这使本来几乎已相信的民众再一次怀疑政府的公正。而在“刘涌案”中,刘涌横行沈阳近十年,欺行霸市,伤人无数,而沈阳市政府却一直充当起保护伞。更为荒唐的事,刘涌竟然当上了沈阳市人大代表。这一次次的作弄,使得民众对政府不再信任。所以,当辽宁省高院判刘涌死缓时,几乎全国民众一致声讨,表示对判决公正性的怀疑,认为这一次刘涌又作了手脚,政府在一次充当了保护伞。这一系列的政府官员的腐败和与黑恶势力的勾结行为,使政府在民众心中的信誉丧失殆尽。

  而具体到万州事件,万州是个移民城市,大部分市民是三峡库区移民。在移民时,当地政府曾承诺移民后的生活会远强于移民前。但是,移民后,由于万州工业发展的空心化,万州移民并没有过上政府承诺的好日子。而移民后政府对移民各方面的关心又不够,使万州市民不相信当地政府,所以当发生假公务员打“棒棒”并蛮横之时,移民对政府的不满爆发出来。

  其实以上这些间接直接的的原因都源于转型期利益的调整和重构。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过程中,这个过程,旧的保障体制和利益格局被打破,而新的社保制度和利益分配却未完成。而此时的政府权力又未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最容易引发官僚集团与强势利益集团勾结从而损害在人口中占大多数的弱势群体的利益的事情。这类事件的频发与得不到有效合法的处理势必引起民众的积怨与愤怒。而这才是导致政府威信和声誉扫地的根本原因。

  2. 政府对于民众知情权的傲慢和消极对待,使谣言四起,激怒民众。

  知情权是现代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民众对与其委托的政府,有基本的知情和了解的权利,只有如此民众才能更好的监督政府。但是,地方政府官员并不具备现代官员的基本素质,他们的官本位思想使其习惯了当“父母”当“老爷”,而且他们仍然奉行着“民可是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理念,认为统治的权威全在于神秘性,民众知道得多了只会使事情更糟,引起不必要的混乱。何况公开透明的政府运作不便于官员们的暗箱操作。可惜的是,恰恰相反,政府封锁消息,不允许民众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相关信息,便等于“放纵传言和猜测去占领资讯的真空”⑤任由谣言通过“小道”传入民众耳中,从而导致民众做出错误判断,真正引发不必要的混乱。在陕西咸阳工人静坐事件中,由于“在华润收购天王集团时”“厂方(天王集团系国企)到现在也没有向工人说明资产评估细节,连谁做的评估也拒绝向工人透露”,因而“厂里曾出现一个传言称,原天王集团的干部在这次改制中都得到了‘好处’:高层每人3.8万,中层1.8万”⑥同时,“9月13日,星期一,工人要求厂方对第二份“13号文件”解释,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工人中开始传言:同样是被华润收购重组的山东某公司,在组建后没多久就开始大规模裁人。工人们的情绪开始不稳定。”⑦这两件事情终使工人与厂方矛盾激化,工人开始静坐,便是最好的注脚。在“宝马撞人案”审理过程中,当媒体采访相关部门负责人时,回答是:“正在处理,不便公开”;而“刘涌案”中,官方更是“已经结案”“无话可说”。这种对民众知情权的傲慢和漠视,使得谣言一时传遍全国,认为背后有隐情有交易,从而导致全国上下一致声讨辽宁省高院一事则更为明白地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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