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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2021杂志

2023-12-08 22:4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北京市人大2021杂志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院前医疗急救与非急救医疗转运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修改为“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指挥调度、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三、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技术方法、设施设备等研究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红十字会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医疗救援力量参与医疗救援保障工作,应当接受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七、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修改为“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途径”。八、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有效衔接:

  “(一)设置专线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保证与卫生健康部门、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二)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三)按照急诊分级救治原则,根据患者疾病危险程度实施预检分诊,保证急、危、重患者得到优先救治;

  “(四)及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完成患者交接,避免院前救护车以及车载设备、设施滞留。”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院前救护车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公共卫生安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洗消站点,配备洗消设备。”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医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第二款中的“人力社保”修改为“医保”。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社会医疗急救培训进行监督指导,组织专家学者、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等对单位和个人开展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十二、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制定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医疗急救设备设施配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开展医疗急救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医疗急救设备设施、药品配置指导目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十四、将本条例中的“计生”修改为“健康”、“规划、国土”修改为“规划自然资源”、“通信管理”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部门”修改为“部门”,将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中的“人力社保”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公安消防”修改为“消防救援”,将第五十九条中的“行政处罚”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将第六十条中的“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修改为“问责和处分”,将第六十二条中的“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中医药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备案审查的综合协调和对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审查研究工作。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市、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做好平台运行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之间,应当加强日常工作的沟通和协调。第二章 备  案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属于监察、审判、检察工作范围的规范性文件;

  (四)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有关机关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第八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属于监察、审判、检察工作范围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民族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确定的报送备案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说明和附件的应当附说明和附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当一式五份,并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电子文本。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适时将迟报、漏报等情况向市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第十一条 每年一月底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章 审  查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进行研究,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区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进行研究,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中国人大的杂志社简介

中国人大杂志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直属的正局级事业单位。杂志社下设总编室、编辑部、事业发展部、记者通联部、办公室。中国人大杂志社编辑出版《中国人大》杂志、《中国人大》(对外版)杂志。 委 员:(按姓氏笔划排列)马启智 王云龙 王庆喜白克明 石秀诗 乔晓阳孙 伟 何晔晖 张少琴李连宁 李适时 李肇星汪光焘 沈春耀 胡康生高祀仁 曹卫洲 黄镇东韩晓武 主  任:李连宁委  员:(按姓氏笔划排列)王 平 孔 平 冯 键朱学庆 何绍仁 吴高盛张聚宁 杜世伟 汪铁民郑淑娜 赵 杰 徐 燕郭 瑞 高 奇 阚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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