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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计案例分析论文

2023-12-08 16: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企业审计案例分析论文

审计学案例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纳税

审计体现了公司纳税的过程。税务结构在审计中得到了适当的组织,其中账户以显着的方式吸引了投资者和商人来缴纳税款。

2、提高效率

审计可以提高组织以及员工的效率。审计实践也提高了员工的技能。因此,由于审计原则的准确性,它在组织内带来了更多训练有素和合格的员工,从而促进了政策制定和其他决策。

3、长期规划

审计为整个业务实践带来了效率,它提供了业务活动的公平视图。审计记录可用于长期规划,它还有助于为未来编制预算。审计在为企业的长期规划编制预测财务报表时也很有用。

4、加强内部监控

审计师为组织内部控制效率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审计员建议需要改进和管理的领域,负责克服审计员确定的薄弱环节。内部控制越好,组织的工作就越有效。

5、合作伙伴满意度

从合作伙伴的角度来看,审计也非常重要。经审计的记录使合作伙伴感到满意,并确保他们正在投资正确的公司,并将从公司赚取的收入中获得公正的利润。

6、内部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区别

审计案例分析报告范文_审计学案例分析报告

审计案例是从大量的实际审计资料中,将具有代表性的审计事项,按审计全过程编写成具有典型的审计实例。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审计案例分析 报告 ,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1公司及案例简介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成立,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药用动植物种养殖为一体的高科技股份制企业。紫鑫药业主要从事中成药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中药材 种植 业务,以治疗心脑血管、消化系统疾病和骨伤类中成药为主导品种。

2007年3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产品规模不大,同时产品缺乏特色,紫鑫药业一直业绩平平,在资本市场也不为投资者所注意。但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由于人参贸易和人参深加工概念炒作,公司业绩开始一飞冲天,实现营业收入6.4亿,同比增长151%,净利润1.73亿,同比增长184%。2011年上半年实现营收3.7亿元,净利1.1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26%和325%。紫鑫药业凭借其惊人业绩为众多券商推荐,股价一路飙升。

但好景不长,由于公司战绩太过辉煌,引来了不少媒体的怀疑,最终《上海证券报》的调查结论揭露了这神话般业绩的真实面孔——关联交易,自买自卖。一时间,紫鑫药业成为了投资市场惹人非议的焦点,被质疑是“第二个银广夏”,而关于它财务造假和审计失败的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2011年10月19日,紫鑫药业因涉嫌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被证监会立案稽查。 2造假手段分析

2.1关联交易

紫鑫药业拥有一整套完整的内部交易链条。人参交易的上、中、下各个环节均被董事长郭春生家族及其关联方所牢牢把控,上市公司以及大股东可以自由调节紫鑫药业的营收规模以及利润分成情况。因此,支撑其业绩高增长的背后是巨大的自买自卖和虚假交易。

图1

(1)虚构下游客户

据紫鑫药业2010年年报,公司营业收入前五名客户分别为四川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千草药业饮品厂、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通化立发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文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这五家公司在2010年一共为紫鑫药业带来2.3亿的营业收入,占紫鑫药业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6%。

但是,根据紫鑫药业历年的定期报告,上述公司均未曾被披露。此外,对比2009年年报,紫鑫药业前五名客户累计采购金额不足2700万元,仅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0%。因此,在业绩暴增的2010年,五大客户的“横空出世”,其背景显得颇为“神秘”。

表1 紫鑫药业09、10年前五名客户情况

《上海证券报》记者经过调查大量信息后发现,这几大客户与紫鑫药业存在诸多联系,它们在名称、注册时间、地点、注册资金,甚至联系电话等信息上都极其相似。而这多家公司也在之后被证实与紫鑫药业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紫鑫药业的董事长郭春生正是将他们关联到一起的纽带。

第一大客户:四川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紫鑫药业2010年年报显示,四川平大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第一大客户,共采购了7068.58万元产品,占全部营收的11%;同时,从应收账款余额披露情况看,平大生物没有上榜,说明其7000多万元采购款应基本全额付清。但截止2010年12月31日,平大生物总资产仅为9716万元,所有者权益4604万元,2010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011万元,净利润279.6万元,且主营产品为何首乌茶,根本无需购买7000多万元人参作为原材料。由此看出,平大生物的采购能力与经营情况严重不匹配。根据调查,四川平大生物原负责人谢永林已退居二位,该公司已由长春资本名义控股,实际受控于紫鑫药业,成为了紫鑫药业的影子公司。

第二大客户:亳州千草药业饮片厂。紫鑫药业2010年年报披露,亳州千草药业饮片厂是第二大客户,为其贡献营业收入6890.6万元,占紫鑫药业当年总营业收入的10.73%。《上海证券报》记者多方调查核实后发现,这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竟然是紫鑫药业的全资子公司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换言之,亳州千草药业饮片厂实际上是被紫鑫药业隐匿的孙公司。

第三大客户:吉林正德药业。作为紫鑫药业第三大客户的吉林正德药业在2010年为紫鑫药业贡献了6113万的营业收入。该公司前身为“延边格润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是吉林紫鑫图们药业和日本:成立之初,其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为仲维光,是紫鑫药业股东,与其董事长郭春生为表兄弟关系,后变更为郭春林,与郭春生同一家族;此外,延边格润日化董事崔正哲和总经理孙培刚均来自吉林紫鑫图们药业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郭学伟则来自紫鑫药业大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由此可见,吉林正德药业当时的实际控制人正是郭春生。

表2 紫鑫药业10年前三大客户具体情况

文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第五大客户)等多家客户公司的注册时间、地点、注册资本和员工人数都与紫鑫药业有着惊人相似。

(2)虚构上游供应商

紫鑫药业的上游客户——“延边嘉益”、“延边耀宇”、“延边欣鑫”、“延边劲辉”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公司住所具有很高的相似性:均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同为“人参及人参粗加工”,最初的住所也均在延边州新兴工业集中区,最终控制方均为郭春生。这些公司的注册、变更、高管、股东等信息中都很难忽略紫鑫药业及其关联方的影子,但这些并未在紫鑫药业的年报中充分披露。

(3)关联交易方式小结

紫鑫药业通过注册空壳公司、进行隐蔽的关联交易虚构业绩,实质为进行体内自买自卖。

参照紫鑫药业2010年年报,公司去年曾提前预付延边嘉益、延边耀宇、延边欣鑫、延边劲辉合计高达2亿元的采购款,由于上述四公司与通化系公司均由同一集团控制,那么其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即可将钱款通过各种 渠道 转至通化系公司,再由通化系公司收购紫鑫药业人参产品,相关款项就再度流入由郭春生掌控的紫鑫药业,一条完整的内部交易链条就此形成。由于上、中、下游均为郭氏家族控制,那么紫鑫药业便可自由调节营收规模乃至盈利大小。

图2

2.2虚增利润

(1)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

表3 紫鑫药业历年营业收入、净利润表

图3

从表3和图3可以看出,紫鑫药业2008年、2009年的业绩一直处于不温不

火的态势,净利润大多在五六千万左右徘徊。2010 年实现营业收入6.4亿元,同比增长151%,实现净利1.73亿元,同比大增184%。2011年紫鑫药业的财务数据更为异常,实现营业收入9.3亿元,净利润2.1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44.39%和125.48%。紫鑫药业进入人参行业不足一年,但利润却是原来人参两大巨头的利润之和,如此异常的增长令人猜疑。

并且,在2008年至2011年这四年间,公司净利润是稳中上升,而2011年

的营业收入较之08、09年的增长速度却可以说是飞速的(11年营业收入约为09年的3.6倍)。可见,紫鑫药业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并非一致。

(2)高估赊销收入,低估销售成本

表4 紫鑫药业相关财务数据变动表

由净流入变为净流出。2009~2011年及2012年上半年,紫鑫药业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80.71万元、-21541.82万元、-55872.12万元和-9887.25万元。 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的畸高。2009~2011年及2012年上半年,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13443.25万元、14823.35万元、58578.22万元和56029.83万元;存货分别为3048.61万元、17304.10万元、85094.26万元和88031.14万元。

由此可见,紫鑫药业2010、2011年度、2012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为正,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导致赚了利润却亏了现金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大幅度增加,存在高估赊销收入而低估销售成本的可能性。

综上可以看出,紫鑫药业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并非一致,而它利润、现金流量和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也存在严重不符,因此紫鑫药业涉嫌虚增利润。

2.3虚增资产

(1)加工基地设立

根据紫鑫药业披露,2010年在资本市场融资10亿,6.2亿投资用于采购加工人参原料,在吉林省人参主要产区建立了四个加工基地。公司没有披露这些土地是否适合种植人参,如果不适合,那就很可能是公司把资金放入个人口袋的一个“出口”。

(2)野山参采购

此外,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的2011年审计报告也指出:“报告期内紫鑫药业购入野山参8299.75克,财务报表列报金额13643.9万元,其中9143.9万元的野山参未取得采购发票,该部分存货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28%。由于此部分野山参未获取合规入账凭证,加之野山参货品的特殊性,目前尚未形成公开的、令人信服的市场交易报价体系,亦无价值认定权威机构或部门,因此我们无法判定公司对该等存货认定的恰当性。”按照紫鑫药业财报列报的采购数量和金额,该公司采购的野山参均价为16439元/克,而据全国最大的山参交易市场吉林省集安市清河人参交易市场提供的信息,经过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过的一等野山参成交价基本为30年左右的1000元/克,40年左右的2000元/克,50年左右的3000元/克,60年左右的5000元/克,70年的6000元/克,80年的8000元/克,90年的1万元/克。而在清河人参交易市场上交易的普遍为10-40年的野山参,80-90年的野山参基本处于“无价无市”的状况。因此,紫鑫药业能一下子购进8000多克如此昂贵而稀有的野山参,还未取得合规的发票,除了其定价不公允的可能性外,唯一的解释就是紫鑫药业通过虚增资产进行财务舞弊。

2.4操纵股价

根据《上海证券报》的调查,紫鑫药业上下游大客户多数与紫鑫药业间存在密切关联,紫鑫药业及其董事长用体内循环的自买自卖实现了净利润的虚假高涨,由此拉动了股价攀升,在2010至2011年的股价累计涨幅超过200%。

在此之间,紫鑫药业成功在高股价基础上完成定向增发,融资10亿元。2010年底,紫鑫药业以每股20.05元的发行价格,向吉林长白山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百年化妆护理品有限公司、天津硅谷天堂鲲鹏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自然人杨录军共增发了近5亿股票。2011年5月23日,紫鑫药业实施每10股送股10股,他们的持股成本降低一半,为每股10.025元。到2011年12月29日,上述投资者持股解禁。随着股票解禁,上述机构进行了清仓或大幅减仓。其中,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部清空,天津硅谷天堂减持了1300万股,仅余300万股,长白山股权公司卖掉了绝大部分持股,百年化妆护理品公司与自然人杨录军也相应进行了出售。据紫鑫药业一位高管表示,这些机构基本上都在高位出货,减去持股成本,投资收益率在30%左右。

俗话说:苍蝇不盯没缝的鸡蛋。如果没有上市公司的紧密配合和公司一些高管人员的别有用心,操纵市场者在二级市场上将寸步难行;而上市公司也唯有业绩造假骗取增发或操纵股价赚取差价才能获利。因此,紫鑫药业为了一己私利,与这些操纵市场的机构相互配合:机构要利润就包装利润,利用其上下游关联公司自买自卖,虚增利润;机构要出局时就炮制题材;甚至即使公司本身未来的经营能力不容乐观也不遗余力地高比例地送股或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正是由于紫鑫药业与这些机构结成了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利益共同体,才使得紫鑫药业利用业绩造假和内幕交易等行为操纵股价。

3造假原因分析

3.1外部原因分析

(1)职业怀疑态度缺失,风险评估能力不足

职业怀疑态度意味着审计人员应保持一种质疑的精神,对所获证据的有效性进行批判性的评估,同时对于责任方提供的记录或声明书中相互矛盾或存在疑问的证据保持警惕。紫鑫药业所聘请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在项目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计划和实施、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审计结论的形成等各方面都存在失误和不当行为,在初步业务活动、风险评估过程的执行方面存在不足。

(2)审计证据获取不足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对收入、关联方交易、预付账款等方面未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对紫鑫药业的年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严重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操守。

(3)监管机构处罚力度不足

紫鑫药业财务造假充分暴露了证券市场存在“会计师和审计机构责任缺失”的制度漏洞,而这正是由于监管机构对于财务造假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未形成足够的重视,对造假公司的处罚力度未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例如时隔两年证监会的调查结论却迟迟没有公布,而紫鑫药业在度过风口时期后仍然存在公司股东算准时机、大规模购股、推高股价的行为。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肆无忌惮,将财务造假愈演愈烈。

3.2内部原因分析

(1)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紫鑫药业的前两大股东分别是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股东仲维光。其中,敦化市康平投资公司的三大股东均与紫鑫药业的董事长郭春生有着亲戚关系;而第二大股东仲维光也与郭春生存在着某种密切关系,因此紫鑫药业的股权结构实际上是“一股独大”,股东之间缺少利益制约,使得郭春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拥有绝对的决策权,给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2)内部控制人明显

上市公司受内部管理层的控制,使得股东的权利无形中被架空,而紫鑫药业董事长郭春生却不仅是紫鑫的实际控股人,还兼任了总经理一职,集控制权、执行权及监督权于一身。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此情况下就是完全失效的,不存在对公司高层管理者的控制,甚至还方便了与管理层共同舞弊。

(3)独立董事未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

事实上,紫鑫药业一直设有独立董事,甚至还是会计、法律和医学界的权威人士,但是,针对紫鑫药业的“延边系”、“通化系”频繁关联交易且涉及金额重大、会计数据反常,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决议并未提出任何意见。这显然不是其专业水平不足,而是独立董事未曾履行过监督职能。紫鑫药业的所谓独立董事实质上形同虚设,使得财务造假的主导者更肆无忌惮。

(4)公司内部监事会及审计部门虚有其名

相较于独立董事,内部监事会和审计部门作为公司的内部机构,对于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理应比独立董事更了解也更容易发现问题,但是,对于紫鑫药业来说,这两个部门并未形成公司财务造假的障碍,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监事会和内审部门并未履行其监督职能,甚至为财务造假提供了便利。

4案例启示

分析紫鑫药业财务造假事件,可以很轻易地揪出三大责任方:政府、紫鑫药业、中准所。和以往财务造假手段类似,借助关联方交易自买自卖是紫鑫药业事件的核心。由于关联方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一直是独立审计关注的风险领域。下面,分别从三者立场分析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4.1政府

(1)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严防舞弊作假行为

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其开展工作经常性、及时性的优势,将日常审计工作中获得的第一手资料提供给政府审计人员,配合政府审计更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同时,强有力的政府审计也可以促使企业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使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从而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政府自身的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

紫鑫药业设置空壳公司炒作人身股概念就是借了吉林省支持人参产业发展的东风,因此,杜绝官商勾结,不因政绩而助长甚至支持企业的作假行为,做到财政源头的干净是政府自身工作的重点。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事前审计监管和治理,严格监管签字审计师资格和审计师任期,治理审计市场秩序,加大惩罚力度和职业违规的成本,确保审计职业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4.2紫鑫药业

(1)加强公司高管的诚信和道德建设

内部环境作为内部控制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其他内控的效果,而公司治理 文化 和高管的诚信、价值观又是内部环境的基础。因此,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公司高层应加强自身诚信、守法和道德建设。

(2)加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 与审计

企业风险(如紫鑫药业的关联方舞弊风险)的发生往往与内部控制缺陷有关。除了高管诚信道德建设之外,还要实施全员全过程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机制;完善包括关联方交易在内的授权批准、会计信息处理披露(如紫鑫药业关联方交易的违规披露)、绩效考核等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与审计功能,提升企业风险管控能力,实现企业内控目标。

4.3中准所

(1)保持审计职业怀疑和批判性思维,注重分析性程序

职业怀疑要求审计师考虑责任方不诚实的可能性,所以审计师不应依赖以往审计中对管理层、治理层诚信形成的判断,不能因轻信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诚信而满足于说服力不够的审计证据,更不能使用管理层声明替代应当获取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审计结论。

在紫鑫药业事件中,中准所应该在其业绩急速增长、股价急速飙升的情况下保持应有的警惕和怀疑,重点关注大数额或者不经常发生的事项,对于异常销售往来、大客户频换工商资料也应引起警觉。

分析性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做出评价。企业作为运行于整个经济环境中的一体,不可能孤立存在,必然与所处经济环境发生动态的联系,存在某种不可改变的经济规律;而管理层可以操控某些财务信息或非财务信息,但不可能操纵全部业务信息,因此,在实质性测试受到局限的情况下,分析性程序的探测作用就十分重要了。

由于企业很多业务都像是在一个黑箱中操作,这就要求审计师必须依赖像分析性程序这样的审计 方法 ,从宏观的视角把握组织运行以及一些重大经济行为的脉络,经济有效的完成审计。在考虑管理层不诚实的可能性的前提下,审计师不能仅凭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间不存在矛盾关系就确认证据的可靠性,应当将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与其他信息互相比较,例如:与从被审计单位内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比较,与通过询问、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比较等。

(2)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建设,严格执行风险导向审计

紫鑫药业事件中,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的签字CPA之一曾受到过监管部门的惩戒,这位“带病”的CPA再次违规,足以反映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尤其是质量控制存在严重缺陷,也反映出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执行风险导向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负有发现、报告可能导致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如果没有严格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导致未能将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和舞弊揭露出来,便构成审计失败,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因此,在审计评价客户内部控制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也应尽快完善。

l 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审计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调整利润368亿元,占审计前利润的24.9%;调整资产2181亿元,占审计前资产的5.4%;调整应交税金63亿元,占审计前应交税金的25%。这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过滤不实会计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说明上市公司会计核算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l 非标准审计报告比例继续呈下降趋势。这表明,在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年报提出调整意见后,上市公司能更大程度地按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财务报告进行调整,使会计信息质量得以进一步提高。

l “接下家”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继续保持必要的谨慎态度。

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审计的业务报备资料分析。资料显示,2003年度72家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的1241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通过审计,调整利润368亿元,占审计前利润的24.9%;调整资产2181亿元,占审计前资产的5.4%;调整应交税金63亿元,占审计前应交税金的25%,这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过滤不实会计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说明上市公司会计核算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主要会计指标审计调整数仍维持较高水平

(一)税前利润审计调整情况

报备资料显示,1241家上市公司审计调整利润为368亿元,占审计前利润总额的24.9%。其中,审计调减利润237亿元,占审计前利润总额的16.1%;审计调增利润131亿元,占审计前利润的8.8%。

与以前年度相比,审计调整利润占审计前利润总额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01年、2002年这一比例分别为37%、34%,表明企业利润核算质量有所提高。

(二)资产总额审计调整情况

统计表明,1241家上市公司审计调整资产2181亿元,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5.4%。其中,审计调减资产1163亿元,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2.9%;审计调增资产1018亿元,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2.5%。

与以前年度相比,审计调整资产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比例差别不大,2001年、2002年这一比例分别为5.6%、4.4%。

(三)应交税金调整情况

报备资料显示,1241家上市公司审计调整应交税金63亿元,占审计前应交税金的25%。其中,审计调增47亿元,审计调减16亿元。

与以前年度相比,审计调整应交税金占审计前应交税金总额的比例均维持较高比重,且呈逐年上升趋势,2001年、2002年这一比例分别为17.7%、22.4%。

上述三项会计指标的审计调整幅度之大,一方面表明注册会计师在过滤不实会计信息、增强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公众利益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同时也说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信息系统仍存在一定缺陷、会计核算质量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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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论文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论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论文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分析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破坏了资本市场的秩序,同时,一旦被发现,将会大大降低公司的价值。而财务造假的最根本原因是公司治理存在缺陷。鉴于此,文章从公司治理的角度,以万福生科这一创业板造假第一为例,对其造假手段和造假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剖析,进而提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对策。

【关键词】 财务舞弊;公司治理;万福生科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5-0064-03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资本的趋利性也渐渐显现出来。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出现了一连串的财务造假案,如之前的深圳主板上市公司“银广夏”造假案,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绿大地”造假案。这些上市公司的造假案使投资者蒙受了巨额损失,损害了他们对上市公司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的信任。虽然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不断加强,但是仍有部分公司受利益驱动,使用各种方法进行财务造假,2012年8月发生的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成为创业板造假第一股。

二、案例背景介绍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成立于2003年的湖南省桃源县湘鲁万福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300268,股票简称“万福生科”。主要从事大米结晶葡萄糖、大米高蛋白、高麦芽糖浆等淀粉糖系列产品生产、销售,是稻米深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企业。

在上市不到一年的时间,万福生科就被曝出财务造假。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880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4600万元,虚增净利润4023.16万元,前述数据金额较大,且导致该公司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告盈亏方向发生变化,情节严重。因此万福生科被湖南省证监局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11月22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随着案情的进一步发展,万福生科上市之前的造假行为也浮出水面。根据深交所2013年3月15日对万福生科做出的公开谴责,公司2008—2011年期间存在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形,累计虚增收入74000万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000万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000万元左右。其中,2011年度公司虚构营业收入280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6541.36万元,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912.69万元,分别占公司已披露2011年财务报告中三项财务数据金额的50.63%、110.67%和98.11%。经对上述虚增数据进行调整后,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额分别为27300万元、-630.51万元和114.17万元,与公司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3年5月10日,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案有了最终结果,证监会对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违法违规案进行了正式通报,并对相关人员做出了处罚。

三、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手段简析

一般情况下,公司财务造假的结果是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虚增。根据会计上三个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增加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就是资产的增加。根据万福生科的公告,其具体的造假手段主要有虚增应收账款、虚增预付账款、虚增在建工程等。

(一)虚增应收账款

根据万福生科《关于重要信息披露的补充和2012年中报更正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显示,2012年上半年的应收账款净额由原来的12830万元更正为41250万元,虚增了近876万元。另外,报告显示。前五大客户发生了很大变化,如表1显示,更正前应收账款的前五名客户在在更正后的前五名名单中并未出现,并且,前五名客户的应收账款总额由512万元减少到164万元,说明其应收账款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包括伪造销售合同、虚拟销售业务等。

(二)虚增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是指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债权,但实际上,万福生科的这些预付账款并非都与真实交易挂钩。万福生科2011年年报上显示预付账款为10700万元,而实际更正后的金额为1279.29万元,虚增预付账款达1070万元。根据《公告》显示,2012年6月底的预付账款更正后为14569.55万元,而实际为10100.72万元,虚增了4468.83万元。万福生科通过虚假的交易,将公司的资金支付给粮食经纪人和农户。而事实上,一方面大部分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然后通过销售回款的方式收回资金;另一方面,随着工程的进一步开展,预付账款可以转向在建工程,从而达到了虚增在建工程的目的。

(三)虚增在建工程

通过在建工程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是万福生科最为高明的手段。因为在建工程还处在建设中,具有隐蔽性,不像应收账款那样容易被察觉。《公告》显示,2012年6月底,在建工程虚增8036万元。其中,项目虚增金额较大的项目如表2所示。供热车间改造工程、淀粉扩改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三项工程总共虚增了7500万元。

四、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原因分析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发生表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公司内部权力的划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的结果,三者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严重,大股东控制了董事会和经理层,同时,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内部监督被抑制,从而导致大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股权结构高度集中

万福生科是典型的一股独大型企业。根据2012年年报显示,龚永福和杨荣华分别持有公司29.99%的股份,而二人为夫妻关系,因此共持有公司59.98%的股份。这种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使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龚永福夫妇二人。在缺少股权制衡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就会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公司的重大决策完全根据他们的意志来决定,使得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从而实现操纵利润、利益私人化的目的。关于万福生科2012年半年报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万福生科也认为是因为内控松懈,内控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另外,公司实际控制人龚永福既是董事长又是总经理。这一“两权合一”的公司治理结构破坏了董事会和经理层监督与被监督的机制。董事长(经理)掌握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实际上就是经理层的自我监督,这一现象容易造成财务造假。

(二)独立董事不“独立”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决定了董事会的监管效率,因此,我国在2001年推出了独立董事制度。由于独立董事比一般的董事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所以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也就有了保障。然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大多流于形式,大部分的独立董事只是兼职,根本不会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放在公司的事务上。据万福生科2011年年度报告显示,三名独立董事均参加了2011年公司召开的6次董事会,没有对万福生科财务造假行为发表任何独立意见。邹丽娟作为三名独立董事中唯一一名专业的会计人员,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实务经验较为丰富,对于公司造假行为不可能一无所知,说明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或者没有尽到自己的监督职责。另外两名独立董事单杨、程云辉分别是农业、生物领域的专家,说明万福生科选择行业专家作为独立董事,更多是把独立董事当成顾问,而不是监督者。因此,万福生科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其独立性,未能发挥制衡董事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三)审计委员会失效

审计委员会大多是由独立董事构成,而且成员中必须具备会计及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审计委员会作为重要的内部控制机制,对于公司内部的会计行为及披露的报表有较强的监督职能。然而,当万福生科出现较为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审计委员会仍然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很显然,公司内部审计没有发挥正常作用,审计委员会对重大信息披露也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可以说万福生科审计委员会功能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

五、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启示

根据以上的分析得出,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归根结底是其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内部控制制度失效,为此,本文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防范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一)优化股权结构,降低大股东持股比例

股权越集中就意味着控股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行为的约束能力越强。在此情况下,控股股东所受的约束力较低,为了一己私利,对会计信息作出虚假披露,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为此,可以逐步降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机构持股、社会公众持股比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分散、大股东相互制衡的局面,建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表决权除权制度,从而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

(二)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的重要治理机制,其独立性至关重要。如果控股股东掌握了董事的任免权,则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将受到破坏,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也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可以实行控股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强制性表决回避制度,由中小股东提出自己的独立董事人选,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对于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运行效率也要加强监督,避免形式主义。

(三)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

股权高度集中情况下,如果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个人,则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的利益高度一致,管理层为了自身的利益,所作出的经营决策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而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公司治理模式使得决策不会受到异议。在此情况下,经理层就很容易滋生会计造假风险,从而侵占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建议董事长和总经理由相互独立的.两个人担任,从而实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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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万福生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福生科”)是湖南省常德市的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稻米精深加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2011年9月27日在创业板上市。2012年9月14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而被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立案调查。9月18日,万福生科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其股票从第二天开始停牌。10月25日,万福生科发布《关于重要信息披露的补充和2012年中报更正的公告》(简称《补充更正公告》),承认其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净利润4 023.16万元,进而使得公司2012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由盈利2 874.01万元变为亏损1 117.37万元,减少了138.88%,此外还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发布自查公告,承认财务造假。至此,万福生科成为创业板造假第一股。

二、舞弊手段分析

一般情况,企业财务造假的结果是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虚增。根据会计上三个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增加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就是资产的增加。根据万福生科的公告,其具体的造假手段有虚增应收账款、虚增在建工程、虚增预付账款等。

(一)虚增营业收入

万福生科的主要经营项目是销售大米、麦芽糖等多种农副产品。伪造绝大多数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相比正常售价的四五倍以上,由此所伪造出的销售收入是真实销售收入的一百倍以上,甚至有些产品并没有实际销售额,凭空捏造销售行为的存在。糖浆的实际营业收入为2031.74万元,虚假报告则表示营业收入为12226.12万元,虚增10194.38万元;麦芽糊精营业收入为0元,虚假报告则为1123.89万元,虚增1123.89万元;产品实际营业收入为8231.44万元,虚假报告为26976.02万元,虚增18744.58万元。

日前,万福生科发布2012年年报,公司去年亏损341万元。尤为蹊跷的是,尽管去年上半年生产线大面积停产,下半年又遭遇造假危机,万福生科全年却实现了2.96亿元的营收,同比增长8.39%。“在造假东窗事发,销售大受影响的情况下,万福生科去年下半年还实现了2.14亿元的营收,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业绩的真实性。”由于万福生科造假事泄,带来产业链上下游生变:上游供应商趁机提价,使得公司营业成本大增;下游客户则减少采购万福生科产品的数量,或是要求公司降价供货,公司产品销量已有明显下滑。

此外,更正前应收账款中金额前五名在更正后3名未再出现,且更正前前五名应收账款合计金额达7172.78万元,比实际情况2760.42万元虚增了4412.37万元。说明应收账款存在严重造假行为。据调查,万福生科在销售合同中披露的与华源粮油经营部签订的两份合同,与傻牛食品厂签订的三分合同经两家企业老板及老板娘表示均不存在;而亿德粮油贸易行所有人黄德义与万福生科控股股东为亲属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存在伪造销售合同,虚拟销售业务等行为。

(二)虚增预付款

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中不仅包含工程款,还包括日常经营产生的款项。但是,万福生科的应付账款很少,2012年上半年末仅为763万元,可以忽略不计。至于预付账款,除2011年末外,金额也一直不多,2011年末,万福生科的预付账款比上年末增长了449.44%,对此,公司方面的解释是,“主要原因系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面启动,增加预付设备款项所致。”问题是,既然上半年末预付工程款理应减少,报表上预付账款却为什么还增加了许多?有人解释为日常经营活动中预付了很多采购款。然而,从历史数据来看,万福生科日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了太多的预付账款,从2011年上半年末预付账款同样不高来看,也不存在导致预付账款猛增的季节性因素。事实上,根据招股说明书,2011年上半年末预付账款中预付经纪人(原材料)采购款仅为955万元。

(三)虚增收入及利润

通过进行关联方交易,利用关联方虚构销售,通过销售定价差异,达到转移利润或虚增利润的目的。在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案中,出现明显地关联方交易造假行为。报告显示,湖南省傻牛食品厂、怀化小丫丫食品,贡献收入都在1300万元左右,但在更改后的`报告中,这两个公司已经从前五大客户名单中消失:湖南祁东佳美食品和津市市中意糖果公司贡献的收入分别为1415.61万元和1341.95万元,更改后变为222.8万元和118.73万元。

万福生科在外部设立大量虚拟供应商账户,这些账户的主人是一些真实存在的粮食经纪人,但实际由万福生科控制。通过预付款形式将自有资金转入这些账户,再从中提取现金或其他方式转回,构成销售回款,造成销售规模增加,从而虚增营业利润。

万福生科私刻客户假公章、编造销售假合同、虚开销售发票、编制银行单据、假出库单等一系列造假工序的配合,让虚增销售收入看起来合理,甚至到税务部门为假收入纳税。

虚增利润及收入,需要与“资产”相对应。万福生科在造假过程中选择了虚增“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项目,它的募集资金建设项目还在建设中,降低暴露的风险,至于预付账款,是否实际发生有待查证,也许实际上是将资金过账又转回。

三、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信号分析

半年报中,企业营业总收入达232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6.23%而营业利润以及利润总额分别只有2554万元和2874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了-15.34%和-16%。而2011年年度报告中,企业营业总收入比2010年年度增长了27.60%,营业利润增长10.62%,利润总额增长9.11%。同为一年时间,营业利润与利润总额的波动非常之大,引人怀疑。

企业存在大量预付账款,均为“预付工程、设备款,工程尚在建设中”,而对应的客户均为个人,无法查实。

企业在建工程项目金额比2011年底增加了许多,但半年内完工程度却很低。供热车间改造工程完工程度只有50%,污水处理工程完工程度只有2%,此外,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2011年6月的在建工程的情况来看,并没有污水处理工程这一项目。那么,半年报中这个项目的真实性就很值得怀疑了。淀粉糖扩改工程,2012年半年报较2011年年报在投入金额增长了12.5倍后,工程进度反而由90%降低到30%,而在2012年年报中则根本没有提及淀粉糖扩改工程,该工程是否存在或者已经完工不得而知。

四、财务舞弊启示

财务造假案件频频发生,不得不引起重视。更重要的是,财务造假并非一时速成的,长时间的运筹帷幄必然会有蛛丝马迹可循,我们必须反思如何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以及风险导向的审计模型,及早发现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在万福生科的案列中,伪造了大量银行凭证,在之前问题没有暴露与审查相关凭证票据不严有必要关系。因此,审计中应该重视相关企业原始凭证等的审核。万福生科属于高科技行业,而且是地方政绩企业,对它的行业背景,上市程序,资金支持,技术研发都是关键的审计突破口。也许要加强实地走访获取直接证据,对于以销售为主的公司,其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也是相当紧密。因此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其各种业务的真实性,可以进一步预防和发现造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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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案例分析

美国历史上赔偿额最高的审计案例-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 审计案例介绍 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共同公司)规模大约5亿美元左右,公司老板是科恩福德。 麦坎迪·金(简称金氏)是金氏资源公司(简称金氏公司)的老板,也是一个亿万富翁。 1968年初,科恩福德与金氏开始合作,达成了阿加布尔科协议,即共同公司将向金氏公司购买石油和天然气产业,并设立自然资源资本帐户(简称资源帐户)来专门管理这些投资。尽管双方并未签署任何正式的合同契约,但在共同公司董事会会议记要中已清楚地记录下,“金氏公司将为计划中的自然资源资本帐户提供自然资源产业,并以正常的价格予以结算,这些销售价格将比给2百多位工业界或其他行业的买主的价格更为优惠”。共同公司的一位经理也证实了该协议的核心内容,即金氏公司将以成本价共同公司出售自然资源产业,成本价中包含取得该产业时发生的管理费用及合理的利润率,这些利润率一般约为7一8%。 最初,科恩福德同意从金氏公司那里购买价值约1千万美元的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然而到1969年底,花言巧语的金氏说服了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从他的公司购买了价值约1亿多美元的石油和夭然气产业。不幸终于降到了共同公司股东们的头上。金氏在这些交易中,并没有履行阿加布尔科协议。根据后来的法庭调查,金氏经常买进廉价的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然后以高昂的价格出售给共同公司,有时价格其至超过原始成本的30倍。几年后,股价的持续下跌以及金氏公司售给共同公司的劣质自然资源,迫使庞大的共同公司陷入了破产境地。共同公司的清算引起了一场大规模的民事诉讼纠纷。其中的主要被告之一就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他们曾经同时为共同公司和金氏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起诉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是共同公司破产清算的托管人约翰·俄尔,他是塔奇·罗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约翰控告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向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披露该公司一直被金氏公司所欺诈的信息。当审判结果揭晓时,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成为美国有史以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最高赔偿额的受害者。 一、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共同公司和金氏公司的双重关系 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三个办事处参加了与共同公司有关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日内瓦办事处根据共同公司的规模、特点以及复杂性,对其审计给予了特别的注意。纽约办事处负责签订审计业务委托书。并为共同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签署审计报告,对审计结果承担责任。丹佛办事处在共同公司审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审计人员每年按纽约办事处合伙人的要求,实施广泛的审计程序以证实资源帐户年末余额的准确性.另外,丹佛办事处也对总部设在丹佛的金氏公司进行审计。不仅如此,负责金氏公司审计的合伙人和高级经理同时也负责监督共同公司的资源帐户的审计。 共同公司破产托管人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诉讼案中提出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该事务所是否知道共同公司从金氏公司购买产业时,支付了过高的价格。法庭收集的证据表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丹佛办事处的审计人员的确知道共同公司的资源帐户实际上是由金氏公司管理。审计工作底稿上也曾特别注明,金氏公司有为资源帐户“购买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绝对自由处理权”。 丹佛办事处还有查阅金氏公司卖给共同公司自然资源产业成本以及边际利润等有关资料的完全自由。诉讼案中另一个有关的重大问题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到底是何时才知道共同公司以高价向金氏公司购买石油和天然气产业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给共同公司的1968年度财务报表签发审计报告的时间是1969年2月5日。 因此,法庭特别想弄清到这天为止,事务所对两家公司间自然资源产业交易的价格情况,到底知道些什么?诉讼案中牵涉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知悉并卷入了几次由金氏公司为共同公司安排的所谓价值重估交易?证据表明,许多由金氏公司安排的价
值重估交易是欺骗性的。例如,至少有两次金氏公司声称找到了某个第三方,愿意以远高于公允市价的价格,购买某处石油和夭然气产业中属于共同公司或金氏公司的一小部分产权。然而,在共同公司管理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金氏公司与这些产业的购买者,事先秘密签订了“附属协议”,确保后者在这些交易中不会遭受任何损失。附属协议的存在,意味着价值重估交易并不是正常的公开交易,因而也不能作为确立这些自然资源产业公允市价的客观基础。显然.金氏公司精心安排这些欺诈性的价值重估交易,目的在于使共同公司的经理们确信,他们的资源帐户在增值。当然,这些价值重估交易明显地高估了共同公司股票的净资产值,一方面使已退股的投资者获得了超额的收益,另一方面却损害了那些长期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的利益。 二、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共同公司1968年财务报表的审计 法庭记录显示,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意识到了对共同公司的审计高风险性。这些风险主要体现在大规模的自然资源产业投资上。该事务所在共同公司的1968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上写到,“在任何一次的自然资源交易中,共同公司所购买的产权都是最初由或同时被金氏公司拥有的产权的一部分。” 这是很不正常的。法庭记录也提到,从1961年起,“金氏公司作为一个审计客户就给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过多次严重麻烦。” 这些麻烦使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认识到,需要对共同公司与金氏公司问的业务往来进行详细审查,并且对金氏公司若干次可疑的经济业务予以较多的关注。在共同公司的1968年度审计中,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丹佛办事处的审计人员详细分析了金氏公司向共同公司出售自然资源产业的价格情况。分析结果揭示,金氏公司给予共同公司的销传价格远高于给予其他客户的价格。记录的五笔金氏公司出售自然资源产业给共同公司的毛利率为:98.6%,98.7%,56.7%,58%和85.6%。因为大多数产业在出售给共同公司以前,金氏公司只持有了较短的时间,所以这些毛利率显得特别的高。总结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掌握金氏公司出售产业给共同公司的价格政策的情况后,法庭得出如下结论:“我们有理由肯定,在1969年2月5日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共同公司的审计报告以前,就知晓了共同公司在1968年购买自然资源产业时所支付的价格,金氏公司获得这些产业时的成本,以及在这些交易中的获利情况。”尽管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掌握了这些事实,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即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并且应该将这些信息运用到共同公司的审计中。争论的关键问题是事务所能否以给客户保密为由,不把从金氏公司审计中获得的价格信息运用到对共同公司自然资源投资的审计中去。对这个问题应注意下述事实,共同公司审计和金氏公司审计有着密切联系,对共同公司的资源帐户审计是通过审查金氏公司的会计记录来完成的。在某些情况下,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是同时进行金氏公司审计和资源帐户的审计。因此从该事务所为金氏公司和资源帐户设立的审计档案以及审计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证据中可以看出,该事务所很清楚共同公司和金氏公司问长久的业务往来关系。审计中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所谓价值重估交易的可接受性,即通过出售自然资源产业的一小部分,来确定剩余部分的公允市价。1968年12月,金氏公司替共同公司向霍克斯·拉芙公司出售了10%自然资源产业。霍克斯·拉芙公司也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个审计客户。共同公司根据这次销售,确认了约90万美元的投资增值。事务所对这次销售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因为共同公司持有该产业的时间很短,并且没有任何地理上的新发现,不能证明该产业的价值超过取得时的成本。另外,共同公司根据产业10%的销售情况来推定剩余的90%也发生了增值,是否有足够的说服力。后来发现,金氏和霍克斯·拉芙公司之间果然存在“附属协议”.金氏给霍克斯·拉芙公司提供购买其产业时所需的定金,并免除该公司支付购买价格的所有义务。 菲尔·卡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丹佛办事处的合伙人,负责金氏公司和共同公司资
源帐户的审计工作。1969年1月,他发现了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并不是正常的销售业务。菲尔·卡将该信息告诉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在纽约办事处的合伙人约翰·罗宾逊。法庭记录显示,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最高层合伙人”针对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出于某些不愿意披露的原因,该事务所最终决定不告知共同公司,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不合法的事实,于1969年2月5日,就共同公司的1968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共同公司1969年财务报表的审计 在为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制定计划时,丹佛办事处合伙人菲尔·卡建立了一整套新的审计指南,以指导对共同公司随后的价值重估交易的审计工作。显然,建立审计指南是出于上一年度审计中对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可疑性的考虑和将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承担更大的责任两种原因。 法庭证据表明,在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中,丹佛办事处要对资源帐户的成本和市价的准确性承担审计责任。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日内瓦办事处合伙人向菲尔.卡提出了严厉警告说,如果没有公允地反映全部真实情况,那么仅仅披露共同公司对自然资源投资的估价方法是不合适的。 1969年11月,菲尔·卡草拟了一份关于审计指南的备忘录,要求审计人员在审查共同公司以后的价值重估交易时必需遵循这些指南。该备忘录经过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西海岸审计业务的区域主管和芝加哥总部的行政合伙人审核,并都表示赞成。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同时收到了这份备忘录的副本。 1969年底,金氏公司要出售北极产业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权益(该产业中的大部分权益已由金氏公司在较早时卖给了共同公司),并需要对这部分权益予以价值重估。金氏公司有关人员知道审计指南备忘录的具体内容,并且努力使价值重估交易符合备忘录的关键条款。最终金氏公司将北极产业中略小于10%的部分,卖给了美国路易丝安娜石油公司的主要股东麦坎(该人当时正经历着严重的财务危机)。这次交易使共同公司在价值重估时,错误的确认其所拥有的北极产业增值超过了25%,增值总额约为1.19亿美元。然而,在审计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金氏象以前和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一样,事先与麦坎签订了附属协议。当菲尔·卡意识到北极产业的价值重估对共同公司的市场价值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时,他非常谨慎.根据法庭记录,菲尔·卡将情况报告了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西海岸审计业务的地区主管。他说,单凭丹佛办事处对价值重估交易的审查,无法得到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共同公司北极产业投资的市场价值已得到增值。地区主管赞成此看法。菲尔·卡还指出,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芝加哥总部应该对是否同意共同公司自然资源投资价值的增值行使最终决定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上,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的确对这些投资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能够对投资的公允市价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审计结论。但最后,审计人员还是对共同公司196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评价北极产业价值重估交易的审计工作时,法官特别重视这样一个情况,即会计师事务所掌握了后来称之为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的真实情况,该交易使1966年金氏公司的净收益增加了近40%,在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中,金氏和买方在私下达成了一项非法的秘密附属协议。该交易和霍克斯·拉芙公司交易、麦坎交易情况类似。从对金氏公司1966年度的审计工作底搞来看,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交易的性质产生了怀疑。工作底搞上写道,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似是而非,看来只是一种调高资产帐面价值的手法。尽管审计人员提出了他们的担忧,但该事务所最后还是接受了金氏公司对该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因为收到了金氏出具的保证声明书。在声明书中,金氏断然否认了布莱克利.沃尔科特销售业务中存在任何附属协议,并保证金氏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所开展的经济业务都是合规合法的。管理人员和关键雇员从没有参与外
部经济实体向金氏公司购销自然资源的任何经营活动,不管这些参与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1970年初,在签署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报告之前,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丹佛办事处发现,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是一场骗局,从而证明金氏在1967年出具的声明书是虚假的。这个发现使得事务所从金氏公司那里收集到的所有有关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这些证据是用来支持共同公司1969年度财务报表可信性的。特别是那些用来证实报表中所称的共同公司对北极产业投资已显著增值的证据,更令人难以相信。但法庭遗憾地发现,尽管已获取了有关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的最新信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却仍继续信赖从金氏和金氏公司那里收集到的、与共同公司1969年度审计相关的审计证据。在1969年12月发生的北极产业价值重估交易事件以及认清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真相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仍然继续进行审计工作并向金氏索取了一份内容为“北极产业销售是真实正常交易”的保证声明书,另外同样也从麦坎那里取得了另一份类似的保证声明书。然而,该事务所并没有向麦坎查询有关附属协议的情况.在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财务报表签署审计意见之前,《华尔街杂志》刊登的一篇有关文章,又一次引起了事务所审计人员的注意,怀疑麦坎交易中可能存在未公开的附属协议。为此事务所又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金氏公司进一步确定此交易是否真实,金氏公司也再次声明,麦坎交易的真实情况和最初告诉事务所的情况完全一致。 四、共同公司破产托管人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告和法庭判决 共同公司破产托管人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指控是:该事务所听任共同公司被金氏公司欺诈;事务所没有将丹佛办事处从金氏公司那里收集的成本和价格信息告诉共同公司的经理们;没有告知北极产业交易是欺骗性的;该销售未能满足事务所制定的审计指南的要求。共同公司反复声称,如果事务所披露了其对北极产业交易实质的看法,他们则不会把金氏公司销售北极石油和天然气产业中的部分产权,作为评估本公司该产业权益价值的基础。最后,共同公司的托管人还指控事务所没有遵守委托书规定的义务,未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行为告知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审计业务委托书的部分摘录如下: “为了履行职责,我们将审查该公司196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及投资表,以及该年度的有关损益表、净资产增值及变动表,以便我们能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查将依据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包括在当时情况下我们认为必须的一切程序。这些程序将交叉使用,其中包括复核和测试会计程序和内部控制,检查用以支持会计系统中已记录交易的书面证据,有选择地向客户、信贷人、律师、银行等单位和个人函证,以直接证实某些资产和负债的余额。 通过审查,可能会揭露某些盗用公款的行为和类似的不正当行为。但我们的审计程序并不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设计的,而且,我们也不可能审查足够多的交易,来保证揭示所有的盗用公款行为和其他不正当行为。一般来说,揭露这些行为,主要应依靠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以及对会计程序和记录进行的有效监督。当然,我们会将所注意到的任何不正当行为,尽快通知贵方(法庭注明的重要陈述)。” 事务所的律师针对共同公司破产托管人的指控—作了反驳。一是如果把从金氏公司那里获取的信息告诉共同公司,将违反审计人员的保密性原则。二是坚持认为,把金氏公司北极产业中部分产权的销售作为评估共同公司产业的市场价值的基础,共同公司的董事会应负主要责任。在交易发生前没有任何证据,在交易发生后也只有极少证据显示,重估交易是欺骗性的。另外,原告并没有证明,重估交易导致了共同公司北极产业投资价值的重大虚增。三是事务所宣称,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可称作“不正当行为”的交易或活动,当然,向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报告不正当行为也就无从谈起。 对金氏公司向共同公司销售的价格过高的情况,法庭作出结论,事务所应该向共同公司的管理人员报告。法庭认为,事务所对共同公司一直被金氏公司欺诈的事实完全了解.并
进一步指出: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澄清有关各方的不同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交易价格,对共同公司财务状况的公允表达造成了重大影响.”法庭认为,该事务所有责任查明北极产业销售是否是公开交易?是否满足了1969年11月为了支持重估交易而制定的审计指南的要求?事务所导致了共同公司的错误决策,因为审计小组有理由对北极产业销售是否是公开交易产生怀疑。不仅如此,从掌握的所有事实来看,已合理地表明事务所应该知道1969年北极产业的重估从方法到结果都是虚假的,然而却仍继续坚持误导性的、不完整的信息披露„。尽管共同公司的管理当局应对经营决策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当经济交易的各个方面是如此令人困惑不解,令人无法了解客户真实的财务状况时,审计人员必须将情况通告客户。对违约问题法庭认为:事务所没有很好地履行委托书规定的义务,即向共同公司通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不正当行为。法庭判定,北极产业重估是欺诈性的。 作出这个判决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①在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会计报表签署审计意见以前,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到1966年进行的布莱克利·沃尔科特交易是欺诈性活动。②该事务所知道正在面临财务危机麦坎是没有经济实力购买10%的北极产业的。③该事务所没有询问麦坎在北极产业交易中是否与金氏之间存在私下附属协议。 在共同公司一案中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着特别重要意义的方面有二点:一是审计人员保密性原则;二是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会计报表发表有保留审计意见报告并没有减轻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事务所在援引审计人员保密性原则来寻求保护时,忽略了下列事实:即该事务所在审计时利用的是金氏公司的会计记录,并且曾多次要求金氏公司提供有关金氏公司和共同公司关系的信息。假设在此情形下要遵守保密性原则的话,审计人员可以:①强烈要求某客户进行必要的披露;②披露存在某些对另一个客户无效信息的事实;③退出其中一个客户的审计。但是,该事务所没有采取其中的任何一个措施。针对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共同公司1969年度会计报表签署的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法官判决,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并没有充分地向共同公司管理当局表明该事务所对自然资源产业估价的怀疑,也不能够完全避免对共同公司经济利益的实质性损害。 经过1981年夏季8周的审判以及2周的评议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向共同公司支付赔偿金8079万美元(后改判减少约1千万美元)。这是美国历史上由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赔偿最高的审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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