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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论文500字

2023-12-09 05:5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教育法学论文500字

  法律教育作为我国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人才培养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1
  浅谈医疗纠纷的法律教育

  一、当今医疗面临的法律问题

  1.1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众所周知医生的主要职责是治病救人,但由于医学科学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医生执业行为的后果又直接指向患者的生命,通常医患双方对医疗结果的认识有分歧,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因此这个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矛盾激化,引发大量的伤医和杀医案件,从同仁医院的徐大夫被砍伤,哈医大实习医生命陨刀下,到浙江温岭大夫血洒诊室然而,每次惨剧后医生群情激愤,悲伤不已,而医生之外的群体,则少见关心,更别提感同身受的悲愤。这些鲜血的事实,已经让很多的家长和医学生在思索医疗工作的人身安全问题,甚至考虑转换专业。

  1.2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每年医疗纠纷均呈上升态势,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具体表现为医疗投诉多,要求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及伤残鉴定的多,要求医院巨额赔偿的多,医院败诉的多,新闻媒体参与的多,纠纷处理困难的多,社会影响增大的多。目前我国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是很健全,因为医疗是专业行为,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要求是举证倒置,医院和医生必须举证伤残或死亡与常规的医疗行为无关,而部分患者或家属在不理解医疗过程及结果,或是高额的赔偿不能满足时,就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投诉,动辄聚众闹事,打骂伤害医护人员,打砸医院财物,甚至聘请职业医闹将问题升级。部分媒体缺乏医学知识,盲目炒作,推波助澜,是医疗纠纷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1.3医生的法律知识缺乏

  现有的医学培养体系更注重的是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往往忽略了对医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普及,部分医护人员更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如在进行病案的记录时,作为医护人员可能存在“记录不全”的情况,但在法律层面上则不是单纯的“记录不全”,而被视为“证据不全”,往往会直接导致医疗官司败诉,医护人员受到不公平对待。有些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等认识不到位,在进行手术或医疗操作之前未尽到很好的医疗告知义务,或是措辞不当,未让患者充分理解手术的风险性和术后并发症及合并症的存在性。往往会导致部分患者误以为手术完就万事大吉,一旦在术后出现并发症或其他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或预后不佳时,就迁怒于医院或医生,引发纠纷。另外部分医生忽视病人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在进行临床见习生和实习生的带教时,在未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超范围使用实习医生,或让其独自处理病人,造成医疗纠纷。

  1.4医疗体制及医疗现状问题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都是民众的抱怨。目前我们的医疗资源存在分布不均,大城市相对优质医疗资源集中,而边远地区则医疗资源匮乏,造成三甲以上医院人满为患,三甲以下医院则门可雀罗,民众就医困难。医疗改革将医疗市场化,要求医院自负盈亏,不排除部分医院过度医疗情况存在,加重患者负担。而“以药养医”等不合理的制度依旧无法破解,让医生成为直面矛盾的具体对象,承受更多的伤害。医疗市场化也让民众以为医疗过程如同日常消费,往往忽视医疗过程的专业性,按照自身意愿来解决医疗问题,在医疗后果达不到自身意愿时,及迁怒于医生,无形中将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对立化,造成伤医甚至杀医问题频发。

  1.5社会舆论推波助澜

  近年来,部分新闻媒体在不了解医疗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医疗纠纷当作社会新闻热点,连篇累牍地报道。并且部分报道过分渲染医院的阴暗面,如不合理收费、收受红包、服务态度不好等,而选择性地忽视医护人员的救死扶伤,容易误导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如若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时,就联想到医院闹事,损害医院及医生声誉,将当事医生及医院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影响事件的依法合理解决。

  二、加强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

  2.1了解法律知识教育的意义

  有调查显示目前的医学生不了解法律法规,缺乏学习法律法规的主动性,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没必要学习法律知识,甚至认为专业课程太多,没空学习。在全民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从事医疗高风险行业的医生更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作为未来医生的医学生要认识到学习医疗相关法律知识和学习医学专业知识同等重要,是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我们所从事的所有的医疗教学和科研,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师生都应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

  2.2完善培养方案,增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

  目前的医学生培养方案,重医疗专业知识的学习,轻执业素质及执业法规方面的学习。而现实的医学学科发展中,出现很多诸如安乐死、脑死亡、器官移植、试管婴儿、基因工程等医疗工作,不再是单纯的医疗事件,而涉及了众多的法律、伦理知识。大部分的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专业均未开设专门的医疗相关法律的课程,我校也仅有预防医学专业有16学时的选修课学习《卫生法》。因此可以说对于医疗相关法律的学习,目前在高校都是一片空地,需要我们从培养方案着手,增加相关法律的学习课程,才能通过共同努力,培养出即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医学生,在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医疗活动时不会手足无措,无法可依,甚至出现违法行为。

  2.3端正师生教法、学法的态度

  由于长期应试教育的原因,使得高校师生对于不在教学培养方案内的医疗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学习的重要性都认识不够。医学由于其专业的特殊性,仅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任务,相较于其他专业都要难而重,因此大部分学生都关注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忽视对整个医疗行业及个体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端正教法、学法的态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大方向来讲,有助于改变目前的医患关系紧张、矛盾尖锐,医疗纠纷繁多的现状,小的方面也能在医疗工作中维护医护人员的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伤害。

  2.4改变教学方式,融普法教育于专业课堂

  在推进医学生强化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除开展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的课程外,改变传统的仅传授医学专业知识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实际案例,在结合学习医学知识的同时,普及法律知识,是不错的选择。如我们在讲述硅肺时,选择的就是河南开封张海峰“开胸验肺”事件,此案例社会影响大,学生有兴趣从专业角度了解事件的医学知识,还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感兴趣。学习的过程中,他们明白从患者角度讲是维权,对职业病防治所的工作人员来讲,是渎职,犯罪。将法律知识的灌输融合到具体的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日积月累,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会逐渐增强。

  2.5开办普法知识讲座

  在没有条件开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的院校,可以通过邀请校内外的法学专业人士,利用当前频发的医疗纠纷相关的社会案件,对医学生进行普法知识讲座。目前非过错的医疗纠纷增多,主要原因是医患双方医学知识的不对称性导致对医疗活动及后果理解的差异,如对手术成功和患者痊愈的理解,大多数患者及家属等同二者,然而在医学上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如果医生未尽到很好的告知和解释,那么会出现医学上的肿瘤手术成功,但患者及家属认为就是痊愈,一旦出现肿瘤转移或复发,就会归咎于医生,认为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医疗纠纷。

  三、结语

  目前整个医疗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医患双方的矛盾日渐尖锐,作为医学生,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自身素质的提高开始,不仅有助于逐步改善目前的矛盾,还可以在冲突中保护自身作为公民的同等合法权益。而整个社会医患对立关系的转变尚待体制、医方、患方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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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医事法律专业法律诊所教育

  摘 要 在医事法律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育,可以培养师生的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形成,加强医学与法学复合型人才适应社会的能力。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高校在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时,应针对我国目前“大法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机构、经费、师资、制度、案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保障。

  关键词 医事法律 实践 法律诊所

  一、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初,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并于2000年引入中国法学教育中。到2011年底,已有144所高校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一次成功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特别是在提高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还存在诸多困境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诊所及学生的主体地位尚未明确。法律诊所教育被引入后,就和中国的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从事的主要工作是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等工作就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学生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身份和地位也难以明确,进而影响了社会各届对法律诊所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经费不足。一方面是学校本身教育经费支持有限,另一方面是由于案件基本上都是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代理费用这方面的收入。

  第三,案源不充足。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专业性强,援助对象有限;且社会各届特别是当事人对这一新生事物尚不了解、不信任,故法律援助案件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学生的实践需求。

  第四,课程设置尚未明确。因为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我国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法学院校一般将该课程定为大三以上及研究生的选修课,但高年级学生本身就业压力大、学习任务重,如何将课程设置合理并达到预期目的,各高校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对课程的实施缺乏总体规划和明确安排。

  第五,评价体系不明。作为新兴事物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因其涉及环节多、周期长、分散性强、可控性差等特点,对如何评价其教学成果、如何保证其教学质量还缺乏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评价标准、质量监控体系等系统的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二、医事法律专业引入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对医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尽相同,但是为社会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是其共同的目标,医法人才的这些特性都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医疗纠纷或其他医事案件,逐步学会处理医事案件的步骤、技巧和方法,在现有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深对实践技能理解和掌握,使教与学达到有机统一。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能培养学生的独立解决问题的应对能力和与人相处的协调能力,也能够在此锻炼和实战阶段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很快地进入社会。

  (二)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通过积极参加实践,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教学目标和对人才的社会要求,加深学生对于本专业的理解,正确地定位自己,促使学生对自己的职业进行合理规划,并能在实践的活动中明白自己知识结构的“短板”,使得学生能够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同时,通过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对社会有一定的了解,在诊所教师的引导下去感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对法律工作者的希望和寄托,从而培养其坚定的法律信念、理想和职业道德,培养其过硬的职业素质。

  (三)有利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医事法学专业的师资有着比单纯法学专业教师更高的要求,就是要具备文科与理科双思维、医学与法学双背景、理论与实践双能力,而现实中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又相对缺乏。法律诊所教育不仅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利于教师在指导学生实践、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同时,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学习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对接,成为既能从事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学生实践的“双师型”研究人员。

  三、医事法律专业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相关前提和保障

  (一)机构的保障

  大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离不开实践活动环境,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实施法律诊所教育,首先要设立“法律诊所”,加强实验设施投入,为学生的实践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内“大法学”开设法律诊所的情况,法律诊所机构主要是民间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其法律地位、职能及作用尚未得到法律的相关保障,故笔者建议高校应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成立经政府批准的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以真正实现学生走出校门、服务社会的教学目的。同时,高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实习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司法机构等)资源,通过让法学专职教师带队参与、指导学生实习的办法,开展诊所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全程、系统地了解司法活动。最后,笔者建议有条件的高校可争取建立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参与司法医学鉴定活动,一方面在鉴定专家的指导下参与医学鉴定,增强医学实践知识;另一方面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讨论和解决鉴定所涉的医事案件和法律,学习法律职业技能技巧,提高法律实践能力,从而达到法律诊所的教学目的。

  (二)经费的保障

  由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机构基本上没有创收的条件。因此,一方面学校应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教育经费支持,设立医事法律专业学生实践教学专项基金;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争取地方政府的经费支持以及通过与校外的法律援助机构横向合作获取资金;同时,因法律援助是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争取社会的捐助。如高校设有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则高校应加大对该机构的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既是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实施,也是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当然,司法医学鉴定机构也应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争取经济效益,对既承担鉴定又承担实践指导教学的老师给予经费上的倾斜,以支持法律诊所教育的顺利实施。

  (三)师资的保障

  在以学生为主体的诊所法律的实践教学中,教师不再是传统法学教育中的绝对主体,而只是充当辅助者、引导者、资源提供者、协调者和督促者等角色,而且需要系统、全面地了解案情并全程指导学生。高校医事法律专业的专职法学教师虽然可以担任法律援助的导师,但因其时间精力有限,容易使指导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聘请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兼职实践指导教师参与指导,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实现全程、系统的指导,还可以保证实践指导的质量,同时还可以通过交流和合作提高专职法学教师的实务能力。实践指导教师可以由司法鉴定专家来担任,但如同本校的专职法学教师一样,本校的教师和专家兼任的鉴定人虽然层次高、水平高,但不稳定且自身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日益繁重,这不仅会影响司法鉴定工作的业务扩展和发展规模,还会使司法实践指导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学校应积极为鉴定人争取利益,调动鉴定人的工作热情,同时,吸引品德高尚、业务过硬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走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并行的道路,以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制度的保障

  首先是学校层面上的制度保障。学校应将诊所法律教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制定具有一定弹性的教学大纲和模块式的教学内容,并根据教学目标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客户评价等综合评价方式进行评价,形成一个系统的培养方案。同时,在加强对实践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学校在职称评聘和核算工作量等环节应给予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平等的待遇,以促进教师的积极性。

  其次是所设机构内部制度上的保障。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和司法法学鉴定机构应制定收结案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培训交流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学生法律实践的顺利实施、开展。

  (五)案源的保障

  真实的案件是法律诊所教育主要的教学资源。因此,不管是法律援助中心,还是司法医学鉴定机构,都要通过各种办法广开案源。一方面,法律诊所可通过网络在线解答、电话咨询、在医院设咨询点、进社区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宣传法律诊所,争取当事人上门;另一方面,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妇联、卫生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得到其大力支持,争取充足案源,并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马林东,阮敏尔.“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性研究――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律诊所为例.青年与社会.2012(2).

  [2]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3]胡利平,景强,许冰莹,等.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与《法医物证学》教学标准化体系的构建.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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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7]郑晓静.法律诊所的定位与发展――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为例.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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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论文

关于教育学论文800字

当今社会,教育究竟是什么以及该如何定义,这一问题已引起人们广泛思考,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教育学论文800字,欢迎阅读。

《试谈汉代家庭教育特点及启发》

[摘要] 千百年来,家庭教育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在不同的时代,家庭教育的内容和侧重点各不相同。就汉代家庭教育而言,侧重强调家长的责任和义务,家庭成员均注重自己的品德修养,以及相互间的积极影响,与后世“棍棒之下出孝子”的家庭教育理念存在很大的不同,这也反映出汉代家庭教育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关键词] 汉代;家庭教育;品德修养

自古以来,家庭是社会构成的最基本单位,它既是个人生存的重要依托,也是社会构成中的重要元素。所以,无数健康和谐的家庭就会构成和谐的社会,而良好的家庭教育则是和谐家庭的重要保证。因此,千百年来,人们对家庭教育的重视是一贯的。但是,过去许多人认为,家庭教育是指家长对儿女的教育,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虽然不同时代的家庭教育存在不同的特点和侧重,但家庭教育的共性则是,不仅父母教育子女,夫妻之间还存在期待和劝勉,兄弟姐妹之间存在表率和示范,晚辈对长辈的规谏和交流等均属于家庭教育的内容。[1]也就是说,家庭教育不仅包括家长对孩子学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更包括道德层面的修养教育,以及相互间的影响等。在以两汉时期为代表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早期,家庭教育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通过对这一时期家庭教育的特点进行一番梳理和讨论我们可以发现,两汉时期的家庭教育内容对今天的家庭教育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扑责不是家长对孩子进行教育的特权

所谓扑责,是指杖责或鞭笞。千百年来,“棍棒之下出孝子”是众多家长教育孩子时最直接有效的理念和方式,甚至被奉为家庭教育中的真理。正如《史记律书》所云:“故教笞不可废于家,刑罚不可捐于国。”其实,整个两汉时代,家长对儿女进行教育时很少采取杖责或鞭笞的方式。据我们统计,整个前四史中,“杖”字仅仅出现308次,与之搭配成的名词或术语只有“授几杖”“衰杖”“法杖”或“鼓杖”等,而且这些词汇或术语大多不属于家长教育范畴,其中家长用杖责方式对儿女进行教育的方式仅有3例。一是《汉书陈万年子咸列传》载,陈万年因儿子陈咸不听话而举杖责打,“万年大怒,欲杖之”。二是《后汉书刘平传》所载,薛包的后母厌恶自己,责其分家独自生活,薛包不愿意。“包日夜号泣,不能去,至被欧杖”。三是《汉书崔烈传》所载,崔烈花钱买官后,因儿子抨击其行为属铜臭之举故而恼之,而“举杖击之”。上述仅有的三例属于家庭教育中的特殊情况,并不是家长对儿女的常态教育行为。不仅如此,有时候儿女犯了错,家长恼怒自己没有尽到教育的责任,反而要杖责自己。据《后汉书淳于恭传》载,“后崇卒,恭养孤幼,教诲学问,有不如法,辄反用杖自棰,以感悟之,儿惭而改过。”该句话的意思是:叔父淳于恭在教育不听话的侄子时,不但没有杖责侄子,反而要杖责自己的失职,结果使侄子大为感动,使其羞愧而自觉改过自新。从总体上来说,两汉时期,家长以杖责方式教育儿女的方式比较少见。相反,我们发现,杖责行为出现比较频繁的记载多见于皇帝、官员对臣子或下属的责打。从心理惯性的角度来说,这些情况体现了皇权的优越性,而家长很少扑责儿女则体现了家长爱护儿女的天性。同时说明,在家庭教育中也基本上不存在后世所谓的“家庭暴力”。

二、家庭成员注重品德教育和相互影响

从历史的角度来说,“家风”或“门风”是家庭成员在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生活模式。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良好的“家风”或“门风”是所有家长的共同心愿。但良好“家风”和“门风”的形成取决于所有家庭成员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而且要通过所有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在潜移默化之中形成所谓的好家风或好门风。两汉时期的个体家庭教育已经开始注意家庭成员的道德修养,强调相互影响的重要性。首先,家长自觉注意道德修养,并影响儿女。在汉代个体家庭教育中,父母并不是单纯对子女进行说教,而是注重自身修养对儿女起到的表率作用。正所谓,“是以父不慈则子不孝,兄不友则弟不恭,夫不义则妇不顺矣。父慈而子逆,兄友而弟傲,夫义而妇凌,则天之凶民,乃刑戮之所摄,非训导之所移也。”[2]具体来说,两汉时期,家长的品德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求儿女“近有德”、尚节俭,注意心灵美的陶冶。据《史记高祖本纪》载,高祖刘邦临终写《手敕太子》,反省自己年青时认为读书无益的错误,告诫太子刘盈要勤奋学习,对开国元勋“萧、曹、张、陈诸公侯”要以礼相待。据《后汉书郑玄传》载,东汉郑玄以书信的方式教诫儿子郑益恩时,要求他“勖求君子之道,研钻勿替,敬慎威仪,以近有德……”蔡邕作《女诫》篇教育女儿:“……夫面之不饰,愚者谓之丑;心之不修,贤者谓之恶。愚者谓之丑,犹可;贤者谓之恶,将何容焉?”蔡邕要求她不仅要注意日常的梳理打扮,更不可忽视心灵道德的修饰。第二,父母坚持道德准则,为儿女作表率。据《后汉书张湛传》载,张湛“矜严好礼,动止有则”。张湛严于律己,不但做好妻子儿女的表率,即使对待乡党,也是“详言正色”。被周边地区的士大夫奉为楷模,“三辅以为仪表”。《汉书王陵传》亦载,王陵与刘邦有故交,秦末分别起兵,后王陵归顺刘邦,项羽为了逼迫王陵投降于己,于是把王陵的母亲抓住作为人质,“欲以招陵”,但王陵的母亲悄悄对汉使说:“愿为老妾语陵,善事汉王。汉王长者,勿以老妾故持二心。妾以死送使者。”上述事例中的父母均身体力行,以“好礼”“忠”“义”等良好的道德准则,在精神上给予儿女们极大的教育和表率。其次,儿女以良好的品德影响父母。与父母重视儿女品德教育相映成辉的是,儿女也可以用自己良好的品行来感化或影响父母。

据《后汉书乐羊子妻》载,有一天,别人家的鸡跑到乐羊子家,婆婆据为己有,并“盗杀而食之”,乐羊子妻载饭桌上“对鸡不餐而泣”,且曰“自伤居贫,使食有它肉”。意思就是说,都怨自己不能干,让家里这么穷,否则,就不会让餐桌上出现别人家的鸡了。婆婆听后甚为惭愧,“竟弃之”。《三国志吴书全琮传》亦载,父亲全柔“尝使琮賫米数千斛到吴,有所交易。”儿子全琮竟然“皆散用,空船而还”。父亲大怒,全琮解释说:“愚以所市非急,而士大夫方有倒悬之患,故便赈赡。不及启报。”意思是说,我们要买的东西并不是很着急,而如今连士大夫们都没米吃了,救人性命乃头等大事,所以,我就把米救济给缺米的人了。最终全柔对儿子的行为不但没有生气,反而认为全琮很有出息。上引事例中的乐羊子妻和全琮,分别以高尚的品行和急人所难的大义之举,分别影响了自己的婆婆和父亲。这种事例无论是在汉代,还是在今天的家庭教育中,其意义尤为突出。第三,晚辈对长辈可以规谏。两汉时期,晚辈对长辈的规谏也应该属于家庭教育的范畴。而且这种规谏文献中是经常见到的。据《后汉书杨厚传》载,“厚母初与前妻子博不相安,厚年九岁,思令和亲,乃托言疾不言不食。母知其旨,惧然改意,恩养加笃。博后至光禄大夫。”杨厚对母亲不能善待异母兄长杨博的行为不以为然,用绝食的方式进行抗议,终使母亲幡然改悟。同时代的典籍中也对晚辈的规谏持赞同,甚至鼓励的态度。《孝经》云:“士有诤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诤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所以,有人认为,谏诤是善意的,作为臣属、子女,能够在君主、父母有不义行为时,不是听之任之,而能够以谏诤的形式加以劝阻,使他们往好的父母发展,这就维护了个人、家庭的利益。而且,谏诤对愚忠、愚孝有一定的抵制作用,具有一定的民主性[3]。所以,谏诤不仅在国家治理中,而且在家庭事务和家庭教育中具有积极的意义。从总体上来说,两汉时期,品德修养是家庭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如果父母能够严于律己,就可以为儿女做好表率,就可以树立良好的家风和门风,反过来,儿女们具有良好的品德也可以给父母带来积极的影响。上升到国家、社会的高度,德政和德教是汉代士人的理想追求,也是他们对统治者斗争的武器[4]。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汉代的家庭教育对推动社会的发展产生过较大影响。

三、家长重视子女的学业教育,家学盛行

两汉时期,修习经学的风气较为流行,尤其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理念被统治者认可之后,很多儒生通过修习经学得到察举、征辟,一跃成为公卿,从而提高了家庭声誉和门庭地位。正如《汉书儒林传》所载,“自公孙弘以治《春秋》为丞相并封侯,天下学士糜然乡风矣”。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兴家”的理念迅速流行起来。而且,专门从事教授的人也迅速增多,其中有一部分教授之人侧重于对子女或族人的传道授业。我们这里所说的授业角色,主要是指家庭(或家族)内部成员。在封建时代,父辈是家庭或家族之长,他们担任着家庭教育的主要角色[5]。汉代典籍中,有关家传学业的记载比较多。如《汉书刘向子刘歆传》载,“刘向三子皆好学:长子伋,以《易》教授,官至郡守;中子赐,九卿丞;少子刘歆,为侍中太中大夫,迁骑都尉、奉车光禄大夫,贵幸。复领五经,卒父前业”。《汉书王吉子骏传》载,王吉与儿子王骏,“吉兼通五经,能为驺氏《春秋》,以《诗》《论语》教授,好梁丘贺说《易》,令子骏受焉。骏以孝廉为郎。左曹陈咸荐骏贤父子,经明行修,宜显以厉俗。”《后汉书耿弇传》载,耿弇父耿况“学《老子》于安丘先生”“弇少好学,习父业。”从上引事例和文献所载我们发现,两汉时代,很多家庭中的授业学习大多是儿女受长辈的.影响而自觉学习,并不是因家长的强迫而学习。同时,到东汉时期,很多家庭的儿女自觉继承并发扬了父辈的学业,也就是所谓的子传父业。据统计,《后汉书》中有关子传父业且影响较大的记录就达近二十条。正如吕思勉先生所云:“谓汉世百家之学皆衰非。”[6]这应该是对汉代家学教育发展情况最中肯的评价。汉代教育执行的是“通经致用”的原则,昭帝、宣帝时期,治经儒生更多地以经术参与到政治活动和政权建设之中,经学在施政过程中的作用大大增强。家长鼓励子女研习经典与汉代的选官制度存在很大关系。客观来说,家长鼓励子女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走上仕途,进而达到光宗耀祖的目的,在任何时代均具有积极的意义。所以,在汉代家庭教育中,单纯就学业教育而言,家长对对子女的规划和管理是得当的,对后世的家庭教育也产生巨大影响。

四、汉代家庭教育的特点对当前家庭教育的启示

汉代家庭教育所呈现出来的特点是那个时代社会现实的产物。这一产物虽然产生在两千多年以前,但其本身所具有的积极因素,对促进当时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即使在两千多年后的今天,这些积极因素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现代家庭教育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启示。

首先,就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力而言。千百年来,人们一直认为,父母(尤其是父亲)是家庭的主宰,其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儿女必须无条件执行父母的决定,否则就是家法伺候,“棍棒之下出孝子”就是最好的诠释,这种观点直到今天仍或多或少地存在。其实,汉代家庭教育中,强调更多的是父母的义务和责任,而权力是次要的。也就是说,对儿女的品德修养、学业,乃至择业、择偶等方面,父母均有权参与,但都不是强行做主。相对而言,在各方面高度发展的今天,很多家庭中父母的“霸权”仍然顽固存在着,他们肆意干涉着孩子的方方面面,从小学择校,到读大学专业的选取,甚至在配偶的选择等,时时处处闪现着父母的干涉和权力,从而引起儿女的逆反和反抗。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现代家庭教育与管理中,有些父母的思想和认识远远落后于汉代的家长,这也是现代家庭教育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第二,在儿女的教育与择业方面。两千多年以来,“学而优则仕”的观念一直深入人心。随着汉代“经学”兴盛,尤其在设立“五经博士”之后,家庭生活中,父母非常希望儿女“通经致仕”,但父母更多地是为儿女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教育环境。他们虽然很希望自己的儿女通过修习“经学”而走上仕途,但一般不会强迫。也就是说,年轻人是否通过修习经学而走上仕途,往往取决于自己的爱好或志愿,而不是父母的决策,更不是迫于父母的高压。即使在一些经学大师的家庭教育中,父母也是对儿女进行引导,而不是强迫。汉代个体家庭中,父亲是儒生或官员,而儿女从事其他职业的情况是常见的。这种家庭教育中的“民主”不但保证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也可以让年轻人更容易发挥自己的特长和爱好。所以,这种情况对现代家庭教育的启示应该更具有实际意义。

第三,在儿女的品德修养与熏陶方面。汉代家庭教育中,在品德修养方面最明显的特点是父母的表率作用与相互影响。汉代父母并不是单纯对儿女进行说教,而是更强调家长自身品德修养的表率作用。也就是说,家长一方面要求儿女“近有德”、尚节俭,注意心灵美的陶冶,同时,父母的言行非常注重坚持道德准则,为儿女树立好榜样。与父母重视对儿女进行品德修养教育相映成辉的是,儿女也可以用自己良好的品德或行为来感化或影响父母的不当之处。有时,儿女还可以用劝谏或交流的方式来影响父母。上述这种情况则是现代家庭教育理念中“言教不如身教”的最好证据。现代家庭教育中,对孩子的品德修养教育方面,很多家长停留在“言教”层面,而且不少父母没有起到表率作用,其教育效果可想而知。虽然我们不能强调每个家长都要去读一下汉代典籍,但其中的一些典型事例,其借鉴价值是很高的。从总体上来说,汉代家庭教育所呈现出的特点虽然有时代的因素,但其普遍意义是不容忽视的。

两汉时期,统治者以“孝”治天下的理念对中下层个体家庭产生了重要影响。反映在家庭教育事务中,家长虽然具有较高的权威,但在对儿女进行教育时,十分强调家长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同时,所有家庭成员注重加强品德修养,并相互产生积极影响是当时家庭教育方式的主流。过去,有学者认为,“家长握有儿女的教育权、择业权。家长不但有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主观意向教育子女的权力,还有权为子女选择教师,为子女择业定向,而不考虑子女个人的需要和意愿。”[7]这种观点应该是针对后世的家庭教育而言的,套用到汉代是不恰当的。因为,两汉时期,在家庭事务中,家长的绝对权威尚未完全确立,更多强调的是家长的责任和义务,加之特定的历史环境,在当时的家庭教育中还存在不少“民主”的成分。这些“民主”的成分,对现代家庭教育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范喜茹.两汉家庭教育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5-13.

[2]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卷第一.治家[M].北京:中华书局,2010:40.

[3]梅良勇,张方玉.《孝经》的家庭伦理思想研究[J].学海,2000(5):116-120.

[4]王洲明.汉代散文风格与汉代经学的关系[J].泰安师专学报,1999(5):28-29.

[5]曹建平.魏晋南北朝家庭教育钩稽[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1998(2):104-106.

[6]吕思勉.秦汉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686.

[7]王玉波.中国古代的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36.

论大学生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论文

论大学生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论文

教育对大学生自身发展和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呼吁将道德教育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提升大学生的素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我国的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肩负着为国家,为社会培养人才的重任,也肩负着传承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精神的使命。而从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法律的地位也是不断提高,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加之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深入,我国各项事业开始步入法制轨道,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渴望日益增加,即使是普通公民,对他们的法律素养要求也是愈来愈高。然而,考察当前的大学生法律水平,及大学法律教育现状,我们会发现大学生的法学教育还存在着较大问题。因此,在公民步入社会之前的大学生时期加强法学教育显得尤为重要,这将不仅有利于自身的发展,更能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1 当前大学生的法学教育状况

1.1 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状况

我们看到当前社会上,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以大学生为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以几年前的“药家鑫案”为例,他作为一个西安音乐学院的大三学生,深夜驾车撞人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伤者连捅数刀致其死亡,之后驾车逃逸并再次撞人。这种震惊全国的事件,虽然只是一个极端案例,但社会上其他的大学生违法乱纪行为也是屡见不鲜,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给我们大学生敲响警钟。作为受到高等教育的青年大学生,不仅存在着法律知识储备欠缺,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大学生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也相对较低。

1.2 当代大学法学教育状况

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各种外来先进法学教育思想的传入,极大的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为了适应社会上来自各行各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各大高校纷纷设置法学院系,逐渐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学教育。但是,当前的大学法学教育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法学教育定位不清,职业教育属性未能彰显;精英教育属性的没落,法律职业素质缺失;道德教育缺失,法律职业伦理建构缺位;专门性职业技能教育缺位;培养模式不符合法律人才培养要求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正制约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是不容忽视,需要及时改革的问题。只有全面建设好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体制,才能让法学更好的发挥其对个人与社会的重要作用。

2 大学法学教育重要性表现

2.1 对个人发展

学习好法学,对每个公民在社会上的生存发展都意义深远,对社会的未来接班人更是如此。首先,学好法学,有利于大学生遵纪守法,成为一名合法的公民。生活中许多问题都与法律息息相关,我们会发现如今的大学生犯罪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他们不懂法或者法制观念淡薄。学习了法律知识后,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就能学会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从而防止自己触碰法律的红线,保证自己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其次,学习法律,不仅是为了防止自己犯法,更是要学好法律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在大学生存在着维权意识淡薄的问题,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而是采用自己臆想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甚至有意无意的采用了违法方式,结果不仅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反而遭受了更加严重的损失。然而,在学习了法律后,我们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作为社会公民,我们要自觉维护法律和宪法的尊严,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自觉履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受到良好的法学教育,有助于我们自觉运用法律手段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将危害降到最低。

2.2 对社会发展进步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社会要想有序的发展下去,就离不开各种规章制度的规范和约束,而法,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正是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

首先,法通过确立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力的帮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法律确定利益主体和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尽可能的排除不公平的评判,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在控制了社会矛盾和冲突之后,法律所达到的最终结果就是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法学教育的实施,是社会上的每个个体都知法守法,并在社会上建立起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的管理水平,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做得有据、有序、有效、有力,从制度层面维护着社会的安定和谐。

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并不是法律和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唯一好处,社会稳定井然有序带来的将是整个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的全面发展。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更是经济高速发展,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进的关键时期。要想使中国成为真正的世界大国,在经济上居于领先地位,拥有先进强大的文化软实力,离不开法律作为坚实后背的制度保障。通过法律的介入,缓解经济往来中的利益纠纷,为社会文化建设提供法律上的支撑等等。法学教育让法律知识大众化,减少了社会发展各方面的不必要的摩擦,促进了社会各方面的全速发展进步。

3 结束语

当代中国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加强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将对个人和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真正落实大学法学教育,解决好现如今大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尤为重要。这需要我们社会所有的成员共同努力,将社会建设成一个法制化的社会,使社会能够和谐有序的发展,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提高良好的环境。当然,在进行法学教育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另外一个重要方面,那就是道德教育,将法律和道德两方面结合起来,从外在和内在两方面同时进行,提高社会成员的素质,建设一个和谐发达的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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