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眼镜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眼镜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形式和材料的眼镜镜片、眼镜架、批量生产的成镜,但不适用于劳动或职业安全防护用眼镜和验配眼镜(《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另行发布)。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划分的具体情况见表一。
表一 眼镜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划分表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备注
1
光学眼镜片毛坯
普通眼镜片毛坯(光白、UV白、克赛、克司)
高折射眼镜片毛坯(n=1.6、1.7、1.8、1.9)
变色眼镜片毛坯(茶变、灰变)
其他
2
眼镜镜片
(非树脂类)
普通光学玻璃眼镜片
高折射玻璃眼镜片
天然或人造水晶眼镜片
其他
3
眼镜镜片
(热塑型树脂类)
亚克力眼镜片
PC眼镜片
其他
4
眼镜镜片
(热固型树脂类)
普通树脂眼镜片(n=1.50)
包含CR39
中折树脂镜片(n=1.56、1.60)
高折树脂镜片(n=1.67、……)
其他
5
眼镜镜片
(车房片)
玻璃眼镜片
树脂眼镜片
6
眼镜架
(金属类)
铜镍合金
纯钛及钛合金
其他(如金属-塑料混合架、铝镁合金、不锈钢、记忆金属等)
7
眼镜架, ,
(塑料类)
注塑架
板材架
其他(如塑料-金属混合架、记忆塑料……)
8
太阳镜
玻璃片太阳镜
树脂片太阳镜
偏振片太阳镜
其他
9
老视镜
(批量生产)
玻璃片老视镜
树脂片老视镜
片架一体镜
其他
10
护目镜
运动眼镜
驾驶镜
其他
11
其他眼镜产品
无法归入上述10个产品单元的眼镜产品列入本单元,并注明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眼镜产品审查部工作。眼镜产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眼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眼镜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眼镜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100740
电 话:,83559071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系 人:葛宗瀛、刘华春、戴维平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眼镜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见附件一。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请的产品品种;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眼镜产品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对产品单元中包含3~11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眼镜产品审查部。
4.1.4 对只申请1、2产品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申请材料、核查报告等)报送眼镜产品审查部。
4.1.5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对只申请1、2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对包含3~11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织单位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眼镜产品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组织单位应当自受理或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审查部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并填写《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一式四联 (以下简称抽样登记表,见表五) 。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4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眼镜产品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眼镜产品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眼镜产品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二)
表二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适用的产品单元
1
GB/T 14148-1993
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
1.1、1.2
2
GB 9105-1988
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毛坯
1.3
3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
2、3、5
4
QB 2506-2001
光学树脂眼镜片
3(用于验配的镜片)、4
5
QB 2682-2005
镀膜眼镜镜片减反膜层性能质量要求
2、3、4、5中有减反膜的镜片
6
GB/T 14214-2003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6、7
7
QB 2457-1999
太阳镜
8、3、4中的太阳片
8
GB 13511-1999
配装眼镜
9
9
QB 2659-2004
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
10.2
5.2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三)
表三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必备的设备
检验设备
1
玻璃眼镜片毛坯
配料系统
1.1.分析天平;
2.2.水浴锅;
3.3.分光光度计;
4.4.V-棱镜折射仪(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
玻璃熔窑
成型设备
退火炉
2
眼镜镜片
(非树脂类)
复曲面刨模机
1.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3.测厚装置。
复曲面铣模机
复曲面精磨机
复曲面抛光机
球面铣磨机
球面精磨机
球面抛光机
工装模具(不同小类的工装要求不同)
3
眼镜镜片
{热塑型树脂类}
注塑机
1.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3.测厚装置;
4.4.V-棱镜折射仪(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
5.5.分光光度计(适用太阳镜片)。
强化机
超声波自动洗净装置
4
眼镜镜片
{热固型树脂类}
单体配置系列设备
浇注固化系列设备
镜片清洗设备
模具清洗设备
5
眼镜镜片
(车房片)
复曲面刨模机
1.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3.测厚装置。
复曲面铣模机
复曲面精磨机
复曲面抛光机
球面铣磨机
球面精磨机
球面抛光机
工装模具(不同小类的工装要求不同)
6
眼镜架
(金属类)
截丝机
或自动镜圈制造机
1.1.游标卡尺;
2.阻燃性试验机(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
绕圈机
压弯机
铣鼻中机
切合口机
弯椿头机
焊接机
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
刻印机
弯脚机
旋螺丝器具
7
眼镜架
(塑料类)
注塑架
注塑机
1.1.游标卡尺;
2.2.阻燃性试验机(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
镜腿注塑机(塑料件中加金属丝)
铰链机
带有防污装置的喷漆机或染色设备
移印或绢印机
板材架
内成型机
外成型机
射心机
弯框机
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
铰链机
移印或绢印机
8
太阳镜
裁片机(树脂片)或磨边机(玻璃片)
1.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3.偏振度测定仪(适用偏振片太阳镜)。
镜片烘弯机(偏光片)
镜片倒边机
打孔机、开槽机(如生产无框或半框架的太阳镜)
9
老视镜
(批量生产)
裁片机(树脂片)或磨边机(玻璃片)
1.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2.测厚装置;
3.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镜片倒边机
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
定中心仪
打孔机、开槽机(如生产无框或半框架的老视镜)
注塑机(适用片架一体镜)
10
护目镜
裁片机(树脂片)或磨边机(玻璃片)
1.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3.偏振度测定仪(适用偏振片太阳镜);
4.4.镜片冲击试验机。
镜片烘弯机
镜片倒边机
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
5.3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二)
5.45.4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登记表
5.4.1.1 抽样人员应根据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仓库中对近期的产品进行抽样,抽查的基数应不小于规定抽样数量的10倍(第5单元除外),抽样数量和抽样样品的要求详见表四。
表四 眼镜产品抽样数量和对样品的要求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抽样数量
抽样和样品要求
1
玻璃眼镜片毛坯
普通眼镜片毛坯
(光白、UV白、克赛、克司)
32片
1. 按申请的 “产品品种”抽样,即:
①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
②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
③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则抽取变色毛坯、高折毛坯各一组;
2. 所抽样品中应包含:
至少2片4分料(或薄料)毛坯,其余随机抽取。
高折射眼镜片毛坯
(n=1.6、1.7、1.8、1.9)
32片
变色眼镜片毛坯
(茶变、灰变)
32片
2
眼镜镜片(非树脂类)
普通光学玻璃眼镜片
20片
1.按申请的 “产品品种”抽样,即:
①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
②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
③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则抽取高折、水晶镜片各一组;
2.所抽样品中应包含:
①至少2片0.00DS或接近0.00DS的镜片;
②至少5片5.00DS以上的镜片;
③至少3片含1.00DC~2.00DC的球-柱镜片。
高折射玻璃眼镜片
20片
天然或人造水晶眼镜片
8片
3
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
亚克力眼镜片
20片
1. 按不同材料(亚克力眼镜片和PC眼镜片)和不同用途(太阳镜片和老视片)抽取产品;在品种齐全的情况下,亚克力抽一组老视片或太阳片、PC抽一组太阳片或老视片,应分别满足眼镜镜片和太阳镜标准;
2. 如亚克力眼镜片和PC眼镜片用作验配镜片,参照第4单元抽样规则。
PC眼镜片
20片
4
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
普通树脂眼镜片
(n=1.50)
20片
1. 按产品抽取不同折射率的镜片,以产量最大(例如CR-39)、难度最高(折射率最高)的产品各抽一组;只做太阳片或主导产品为太阳片时,应加抽一组太阳片,并应满足太阳镜标准。
2. 每组所抽的样品中应包含:
①至少2片0.00DS或接近0.00DS的镜片;
②至少2片5.00DS以上的镜片;
③至少3片含1.00DC~2.00DC的球-柱镜片;
④对所抽样为镀膜镜片时,另加抽2片未镀膜符合①要求的镜片。
中折树脂镜片
(n=1.56、1.60、……)
20片
高折树脂镜片
(n=1.67、……)
20片
其他
(如太阳片、变色片……)
20片
5
眼镜镜片(车房片)
玻璃眼镜片
3片
1. 3片中均应包含复曲面镜片;
2. 对同时申请2个产品品种的企业,可按两个品种共计抽样3片,3片全部为复曲面。
树脂眼镜片
3片
6
眼镜架(金属类)
铜镍合金
10付
按申请的 “产品品种”抽样,即:
1.1.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
2.2.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
3.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则纯钛及钛合金必抽,其他类的按申报的品种抽。
纯钛及钛合金
10付
其他(如金属-塑料混合架、铝镁合金、不锈钢、记忆金属等)
10付
7
眼镜架
(塑料类)
注塑架
10付
按申请的 “产品品种”抽取产品,即:
1. 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
2. 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
3. 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且塑-金混合架有一定产量,则抽取板材架一组,塑-金混合架一组。
板材架
10付
其他(如塑料-金属混合架、记忆塑料等)
10付
8
太阳镜
玻璃片太阳镜
20付
1. 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
2. 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
3. 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则抽取偏振片太阳镜和玻璃片各一组;
4. 在同一组样品中,可包含各种款式的太阳镜。
树脂片太阳镜
20付
偏振片太阳镜
20付
9
老视镜
(批量生产)
玻璃片老视镜
20付
1. 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
2. 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
3. 如品种涵盖全部产品品种,则片架一体老视镜一组必抽,另一组抽取玻璃片、树脂片老视镜中的生产量大者;
4.在同一组样品中,应包含各种款式和度数的老视镜。
树脂片老视镜
20付
片架一体镜
20付
其他
20付
10
护目镜
运动眼镜
20付
1. 如品种只涵盖一个产品品种,只抽一组;
2. 如品种涵盖两个产品品种,则抽二组;
驾驶镜
20付
5.4.1.2 为使抽查的样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抽样人员应根据产品现场的堆码和包装单元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样。为了保证样本的有效性,组成检查批的产品应是经企业最终检验确认的合格产品。对已经包装的产品,可以先用随机法以包装为单位集批,然后再作抽样。对连续生产的产品,可以某个时间段形成的实际批为一个抽查批,再在此抽查批中的各个部分抽取样品。
5.4.1.3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登记表,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联交受检企业,一联随样品封存,另二联由抽样人员提交抽样派出机构。
表五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
产品单元: №.XXXXXXX
□ 发证 □ 增项 □迁址 □其他
申请书登记号:YJ - -
生产企业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抽封样情况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出厂日期/批号
1
2
3
序号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抽样地点
抽样方式
1
2
3
序号
包装方式
封条数量
抽样样品合计包装单元
抽样日期
1
(以贴封条的包装单元计)
2
3
送样
检验单位名称
送样地址
抽样
抽样组人员(签字)
抽样组织机构
企业在场人员(签字)
□ 省局
□ 眼镜产品审查部
(企业盖章)
样品验收
封条状况
样品状况
样品接收
□ 完好
□ 破损
□ 完好
□ 损坏 件
□ 其它:
□ 接收
□ 退样(原因:
)
接收人: (检验单位盖章) 接收日期:
备注:
5.4.1.4 所有抽查的产品必须附有符合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规定的完整标识标签或等同的经企业确认的技术参数文件。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各产品单元的检验项目按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全部项目和产品的明示指标,详见表六。
5.4.2.2 对产品标准中涉及到分等分级指标的,按合格品指标判定。
5.4.2.3 出现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5.4.2.4 标志按产品的标识标签、企业提供的委托合同或技术参数文件进行判别。
表六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应用的产品标准
项目名称
n/Ac
涉及的产品单元
GB/T 14148-1993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
GB 9105-1988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毛坯
折射率、色散系数、透射性能、防紫外性能、光色性能
1/0
光学眼镜片毛坯(1)
双折射、规格尺寸、外观质量
32/2
GB 10810-1996眼镜镜片
QB 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
折射率、色散系数、透射性能、黄色指数、交通讯号、色极限、阻燃性、耐磨性、抗冲击
1/0
眼镜镜片(2~5)
顶焦度、棱镜度、轴位、色泽、规格尺寸、外观质量
20/2
(3/0)
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外观质量
3/0
眼镜架(6、7)
常温规格尺寸、抗拉性能、鼻梁变形、镜片夹持力、耐疲劳、镀层结合力、抗汗腐蚀、阻燃性
按标准中的判定规则判定
GB 13511-1999配装眼镜
标准表5中A类项目
20/1
老视镜(9)
标准表5中B类项目
20/3
QB 2457-1999太阳镜
QB 2659-2004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
透射性能
1/0
太阳镜(8)
太阳片(3、4)
护目镜(10)
安全性能
1/0
其余项目
20/2
6 证书和标志
6
?LOHO眼镜生活高级验光师提示您: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带动了一系列的行业消费,特别是眼镜行业的快速发展,给中国的眼镜行业迎来了明媚的春天,但是过快的发展导致我国对眼镜行业的信息缺乏一定的整合,一直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理性的思索,缺少对眼镜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发展态势研究,竞争战略研究和快速崛起的研究,更缺少国际动态的市场研究信息,没有发挥去网络信息的真正优势,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中国眼镜杂志是一本从事眼镜行业的专业杂志,杂志报道眼镜行业中科技、营销、管理、时尚等方面的发展动态,成为了眼镜行业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科研教学、验光配镜的从业人员和眼科医生、眼镜配戴者的良师益友,中国眼镜杂志多年来潜心打造眼镜行业传媒航母,为全球数万读者奉献丰富的精神产品,这种专业性的杂志一般都是派发给企事业单位,展会时候也会免费派送,中国眼镜杂志可读性强,具有权威性和前瞻性的眼镜资讯,倡导健康生活,帮助近视患者改善自身的视力健康状况,关注近视主流人群的视力健康需求。 内容涵盖视光科技、资讯信息、经营管理、时尚流行、法规建设等诸多方面,其权威性、专业性、可读性已为业界所广泛认同,中国眼镜杂志是中国眼镜行业专业权威刊物、全球眼镜行业最具影响力的期刊之一。以“贴近行业,服务行业,引导行业”为使命,锐意改革,不断创新:将一本纯粹的科技知识刊物,逐步改造为以科技知识为主体并涵盖新闻信息,市场营销,经营管理,时尚流行、文化设计等许多方面内容的一本综合性刊物。实行开门办刊,关注行业发展,倾听行业心声,整合行业资源。 当前,中国社会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群众对当前的精神文化产品产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是文化失业与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良好的发展空间,我国已发展成为世界主要眼镜消费国家和生产国家,为使我国眼镜业快速融入世界经济潮流,顺应世界眼镜业发展的时代潮流,为业内企业架设通向国际市场的桥梁,提供开拓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眼镜市场的研究是势在必行的,眼镜行业信息化建设也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问题,并被部分企业提上议事日程,中国眼镜杂志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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