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什么行政部门主办的杂志,如果是国家教育部主办的杂志社,其单位应该是司局级单位。总编辑、社长的行政级别也是司局级。如果是省教育厅主办的杂志社,其单位应该是处级单位,总编辑、社长行政级别也是处级。不过,杂志与杂志社有所不同。杂志没有行政级别,不具备独立法人代表资格。杂志社有行政级别,具备独立法人代表。
你可以这样理解,报社是个传媒商业机构不过中国现今的制度是并不允许报业完全私营(在经营上有时有民营资本进入,但在采编上一般都不允许民营资本干预)按照比较正常的说法是:报业是党的耳目喉舌,同时也是人民群众的耳目喉舌所以,现在的社长,主要把握报纸的政治方向,一般要求政治素养很强的人担任(多由各级党委宣传部指派或兼任,在党内具有一定的职务)而社长不一定非常懂得办报的专业业务知识。所以需要总编辑来进行采编与经营的管理。所以,报社的总编辑相当于给各级党委宣传部打工的CEO,社长相当于政府官员。优点:社长的设立使报纸能够具有很好的政治走向,报业具有比较好的社会责任心,善于引导受众心理,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总编辑的设立,使报纸的运做更加商业化,使新闻更加专业,管理更加高效等。缺点:使报纸受政治势力牵制不能够真正的成为社会公器。在半政半商的格局中报业的商业运作会受
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1995年10月19日·〔95〕新出报1294号)
第一条 为提高报刊质量,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应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积极的开拓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条 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应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为全党全国大局服务的原则,执行社会主义新闻出版的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应熟悉报刊编辑出版及经营管理业务,熟悉与报刊有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采编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写作能力,胜任终审定稿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 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须参加新闻出版署(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相应岗位规范和培训要求举办的培训班进行培训,并取得社长、总编辑(主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报社社长、总编辑应具有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一、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主办的报纸,地方省级党委机关报,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的新闻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五年以上编采工作经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主办的报纸,地区(市)党委机关报,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的新闻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三、其他报纸,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的新闻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期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应具有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一、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主办的刊物,地方省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刊物,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副编审以上(含副编审)的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主办的刊物,地区(市)党委政府机关刊物,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副编审以上(含副编审)的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各种专业技术类刊物,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务,或相应专业职称。
第八条 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是主管、主办单位的在编人员。必须具备行为端正、道德品质良好等素质。有刑事犯罪记录、违法记录和劣迹表现者,受过重大行政纪律处分者不能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
第九条 所主持的报刊被停刊整顿者,报刊被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多次警告批评而不纠正者,其负有直接责任的社长、总编辑应调离社长、总编辑(主编)的工作岗位,并不得再担任其他报刊的社长、总编辑(主编)。
第十条 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对报刊实施年检及在对新申办报刊进行审核时,对社长、总编辑(主编)的任职条件应进行认真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和审批。特殊情况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报刊社副社长、副总编辑(副主编)。
第十二条 在执行本规定中有特殊情况者,需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