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发表论文>论文发表

海商法热点问题论文

2023-12-11 21:5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海商法热点问题论文

大一就学海商法实在霸气,不知道你来自于哪所海事院校
不过,这里的方便船是方便旗船的意思吧,那么开始论文之前可以适当查询一下有关船舶登记以及船籍的资料,可以参考《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那么可以讨论以下几点:
1.世界方便旗船舶登记现状。可以参考《海大法律评论2008》上面由於世成和郏丙贵教授写的有关船舶登记的一篇论文。里面就提到了方便旗船的一些登记国家,并包括了一些其他数据,包括世界船舶总登记吨位排名等
2.利弊分析。现在全球主要有三种船舶登记制度:严格登记、第二船籍登记、方便旗船登记。其中各有管理上的利弊得失
3.结合一些优秀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比如,香港地区的较为严格的方便旗船登记制度,大陆地区的特案免税制度等;至于方便旗船的管理,个人认为,这其中还涉及到一些船舶检验的内容,需要一些法定检验保证船舶安全适航

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有没有比较好的关于海商法方面的比较新的论文题目?

1、论我国《海商法》的特点

2、论海商法的基本原则

3、论提单的功能

4、论海上保险的原则

5、论保函的性质

6、论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7、论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

8、海运代理人制度研究

9、论船舶优先权

10、论海事仲裁

11、国家海事欺诈问题研究

12、国际船舶融资的法律与实践

13、船舶优先权制度研究

14、船舶扣押制度研究

15、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延迟交付

16、提单欺诈及其防范和法律救济

17、租船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18、海运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19、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

海商法论文哪个方向好写?

摘要我国的《海商法》是参照国际公约和英美法而制定,但实施十余年来也在一些领域显现出一定的不足。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海商法的发展现状,其次分析了海商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海商法的建议。

关键词海商法 海事立法 航海贸易

我国《海商法》是基于海事国际条约的一部国内法,它吸取和借鉴了国际海事惯例和有关的合同格式,国际海事立法的趋势对我国海商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海商法自从1993年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我国的航运市场,促进了我国的国际航海贸易,是一部符合国际海事立法理念的中国特色法律。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巨大发展,我国海商法在本土化和国际化等问题上还存在一些矛盾和不足,本文将对我国海商法的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和立法作出初步探讨。

一、我国海商法的现状

我国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海商法》为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一系列行政法规为辅的海商法法律体系。在这十多年中,国际国内立法环境都发生了很多变化,国际海事立法非常活跃,为适应国际海上运输发展的需要,国际上出现了许多新的调整海商海事关系的条约和规则。国际条约、民间规则或者合同格式以新换旧使得我国海商法原先引用或者参照的相关内容与这些新的条约、民间规则或者合同格式相比较,已不具有超前性和先进性,甚至成为过时、陈旧的法律规定,完善海商法法律体系是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海运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我国法律与世界接轨的需要,其不但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我国海商法的存在的问题

(一)海商法本土化与国际化的矛盾

我国海商法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国际化,但是我国海商法实施十多年以来还是显现出了一些海商法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矛盾,例如提高我国海商法对本土环境的适应能力是当前的迫切需要。“后入世时期”的到来使中国把航运自由化和便捷化作为自己的发展目标,但是无论各国海商法的一致性多么高,各主权国家仍然需要让自己的海商法为国家利益服务,维护促进本国航运经济的发展,海商法是在国际统一原则下共性和个性并存的各个国家的海商法,中国海商法必须根据自己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来决定发展的方向,同时促进中国海商事业和国际海商事业的发展。目前深入的理论研究是我国海商法领域较为欠缺的,以往的法律移植过程中忽视了法学理论,而缺少理论支撑的法律是脆弱,会妨碍我国海商法的适用和发展,只有深入研究本国实际,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才能更积极地参与国际公约的制订,更好地维护我国海事事业的利益,我国海商法的创立是基于学习、模仿或者移植,但是决不能放弃从中国实际出发进行自主创新。

海商法案例问题,每问100字以上(回答好追加高分)

  争议焦点:承运人装载甲板货是否可以享受免责与责任限制权利;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

  1. 对于装载在舱面的10辆轿车的损坏,A应赔偿。赔偿额为200000美元。

  分析:A将部分轿车装载在舱面,并未征得B的同意, 也不符合航运惯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九条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由此可以得出对于该10辆轿车,A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故应全额赔偿。

  2. 对于在舱内因互相碰撞挤压而造成损坏的10辆轿车, A不必赔偿

  分析:, 由于风浪太大, 致使舱内有10辆小轿车发生移动而互相碰撞挤压,经事后鉴定,均已完全报废

  事后查明:承运人对于舱内轿车的积载,并无不当。

  这10辆轿车的损害是由于海难,承运人免责。故A不必赔偿这10辆轿车的损失。

  3. 对于遭海水浸泡而损坏的10辆轿车,A不必赔偿。

  分析:这10辆轿车的损失是由于船员在管船过程中发生的失误所造成。属于管船过失,故A不必赔偿。

  4. 对于掉落舱底而损坏的10辆轿车,A应赔偿。赔偿额是52000美元。

  分析: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船长下令将未受水湿的汽车移致二层舱.但在搬移过程中, 由于操纵吊机的船员因连续抗风, 过度疲劳,因而错误地按动了按钮,又致使10辆汽车掉落舱底,完全毁坏.

  为了货物过多受损而转移货物属于保管货物的行为。此时发生的过失属于管货过失,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B所提供的货物发票等证据,小轿车的到岸价格(CIF 大连)为20000美元/辆;该小轿车每辆毛重2000公斤.

  B未直接提供提单来证明小轿车的价格,说明其未将小轿车的价格写在提单上,故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计算如下:

  按件:666.67*10=6666.7

  按毛重:2000*10*2=40000

  故A应赔偿的金额是40000*1.3=52000美元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