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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新闻界期刊论文

2023-12-11 16:4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国际新闻界期刊论文

1、我国新闻传播诽谤诉讼的历史演进——基于证明责任分配角度的研究(罗斌、宋素红,第1期)
2、《循环日报》“论说”作者考——(萧永宏,第1期)
3、科学传播的溯源、变革与中国机遇(贾鹤鹏、闫隽,第2期)
4、民族文化经典的“再地方化”——“阿诗玛”回归乡土的个案(肖青、李淼,第5期)
5、“皇国”的迷思:近代日本在华记者的情报活动——以末次政太郎及其《末次研究资料》为中心的考察(俞凡、谢小建,第6期)
6、我国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体系建构的知识演进路径考察(齐爱军,第7期)
7、在风险与利益间传达不确定性:科学事实查验对转基因食品议题信息误解的影响(刘于思、亓力,第7期)
8、从“工友”到“他们”:建国以来特大事故对象指称词的变迁(1949—2016)(闫岩、邹文雪,第8期)
9、在开放与保守策略间游移:“不确定性”逻辑下的新闻创新(李艳红,第9期)
10、社交媒体用户的信息加工与信任判断——基于眼动追踪的实验研究(李晓静,第10期)
11、单波、冯济海:《西方传播学理论是如何与马克思主义发生联系的?》,载《新闻大学》2016年第3期。
12、郭恩强:《概念、语境与话语:“小骂帮大忙”使用之流变》,载《新闻大学》2016年第1期。
13、郑雯、黄荣贵:《“媒介逻辑”如何影响中国的抗争?——基于40个拆迁案例的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载《国际新闻界》2016年第4期。
14、李红涛:《“点燃理想的日子”——新闻界怀旧中的“黄金时代”神话》,载《国际新闻界》2016年第5期。
15、张涛甫、王智丽:《中国舆论治理的三维框架》,载《现代传播》2016年第9期。
16、荆学民、段锐:《政治传播的基本形态及运行模式》,载《现代传播》2016年第11期。
17、袁艳:《电视的物质性与流动的政治——来自两个城中村的媒介地理学观察》,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6期。
18、黄旦:《报纸革命:1903年的〈苏报〉——媒介化政治的视角》,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6期。
19、哈什·塔纳加、吴晓:《防火墙真的让中国与世隔绝了吗?从整合互联网屏蔽和文化因素的角度来解释网络用户的使用习惯》,载《传播与社会学刊》第35期。
20、徐来、黄煜:《香港政治传播研究的轨迹与前景》,载《传播与社会学刊》第36期。

于艳茹的争议事件

2014年8月17日,中国人民大学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刊登了一则《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当时,于艳茹已从北大毕业。公告称,经编辑部仔细比对,于艳茹发表在该刊2013年第7期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大段翻译Nina R. Gelbart发表于《Eighteenth-Century Studies》1984年第4期的论文《Frondeur Journalism in the 1770s: Theater Criticism and Radical Politics in the Prerevolutionary French Press》,甚至直接采用Gelbart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该公告还附上了两篇论文全文,并用黄色标注了于艳茹具体抄袭的内容。 2015年1月9日决定,北大调查后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但于艳茹本人并不接受这个决定,向北大提出申诉。2015年3月17日北京大学通报称,经北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真复查和充分讨论,认定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因此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2015年3月18日,于艳茹请求北京市教委撤销北大的决定。2015年5月22日下午,于艳茹收到北京市教委寄来的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对她的申诉请求,北京市教委未予支持 。2015年7月17日,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已取得的博士学位被北京大学撤销,于某某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于某某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环球时报评“于艳茹涉嫌抄袭”:莫把举报都看成报复。 河南商报:29年前文章如何变成某人“新发现” 凤凰网:从于艳茹剽窃看学术造假耻感缺失。 西安晚报:北大历史系博士毕业生论文涉嫌抄袭理当终身究责。 科学网:马后炮:说说于艳茹事件 作者赵美娣认为于艳茹作品不能算是严重抄袭,而应是引用不当。在整个学术圈学术不端严重的今天,严惩于艳茹只是断送年轻人的学术生命,而并不能解决学术环境恶劣的问题。网友质疑2014年8月27日新闻直播间称,于艳茹抄袭达五成以上。 这与《国际新闻界》公告 及其他网络新闻中给读者的印象(几乎全文照抄或翻译)似不相符。经查阅《国际新闻界》公告所附论文原文,有网友发现绝大部分高亮显示都有引文标记。有理由认为当时的编辑是在明知她大段引用的情况下刊发了这篇论文。或许她的问题不在抄袭,而在于引用过量。是否为抄袭,论文中多少比例属于抄袭,需要有更为严谨的专家论证。当事人2015年2月28日,于艳茹于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首度回应抄袭事件:北大通报说我“承认抄袭事实”是失实的。我在给北大写的书面说明和约谈记录中,从没有过“承认抄袭”的说法。那篇文章在客观上是否构成抄袭是有疑问的。我也绝对没有抄袭的主观故意,错误是因为我对杂志和文章定位有误以及写作经验不足导致的技术失误。不过,我向北京大学和社科院都写了书面说明表示道歉,毕竟我的文章存在学术规范错误,客观上给两个单位的名誉带来了损害。总之,我不是学术混混。这篇文章与我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系。

北大女博士涉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状告母校结果怎样?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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