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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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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电:010-64663541 传真:010-64675393
45、邮编:200002 地址:上海市虎丘路《文汇生活导报》
46、李泓
邮编:710003 地址:西安市崇新里9号《爱人》杂志社
47、涂丽
邮编:330006 地址:南昌市阳明路139号《警察天地》
电话:0791-6825484 6815757-2523
48、孙昌建
邮编:310006 地址:杭州市平海路61号《今日青年》杂志社
49、任俊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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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张靖 紫君
邮编:830002 地址:乌鲁木齐市民主路42号《伴侣》杂志社
办电:0991-2817917传真:0991-2834993
51、邮编:530022 地址:广西南宁市古城路4号《女性天地》杂志社
办电:0771-5853754 女性视野编辑:唐禄金 副总:黄小姗
52、蒋开华
邮编:510600 地址:广州市达道路12号影视大厦807室《飞霞》杂志社 广州通联处
电话:020-87676209 传真:020-87655877
53、邱小兵(李东)
邮编:100037 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科原大厦4层《法律与生活》杂志社
电话:010-88414138 传真:010-88414139
54、邮编:10000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103号《中国妇女报》家庭周末部
55、程瑞平
邮编:150040 地址:哈尔滨市中山路146号《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 编辑:0451-2621940
56、邱瑞丰
邮编:132013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黄山路3号《做人与处世》杂志社
编辑:0432-4678172
57、邮编:100102 地址:北京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制日报》社《法制与新闻》杂志社编辑部
办电:010-64365187
58、练佩鸿
邮编:10002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关西街甲2号《人生》杂志社 办电:010-62363133
59、邮编:100029 地址:北京朝阳区忠新西街17号《中国劳动》杂志社 电话:010-64915745
60、邮编:100051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河沿甲215号《法庭内外》月刊 电话:010-65290368
61、邮编:030072 地址:山西太原市东街101号省政府3号楼《政府法制》新闻月刊
电话:0351-3041173
62、潘顺祺(主编)
邮编:200040 地址:上海市铜仁路88号(甲)《现代家庭》杂志社
电话:021-62790733 传真:021-62792001
63、邮编:710054 地址: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号《三秦都市报》社
64、李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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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王伏虎(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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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尹最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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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邮编:610066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31号《四川工人报》社“周末专刊”
办电:028-4335050
68、韩永魁
邮编:250002 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4号《山东青年》杂志社 电话:2055754 6903721
69、黄伟
邮编:230074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247号《安徽工人民报》社“周末·副刊”部
电话:0551-2675155
70、邮编:570206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航西路69号《海口晚报》周末部
办电:0898-6829831
71、王树彪 姚锋
邮编:250014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大众法制》杂志社 办电:2923104
72、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省委南院《公民与法》杂志社
73、邮编:310012 地址:浙江省杭州教工3号17号《浙江工人报》社周末部
74、黄建伟
邮编:300211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78号《天津工人报》“东方周末”
电话:022-28305575
75、刘文良
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1路1号《大河报》“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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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刘丰
邮编:100037 地址:北京时间百万庄南街12号《中国新闻周刊》
办电:010-68994602 69329955-3773、3781、3782
77、邮编:100086 地址:北京海淀区皂君庙乙2号京利华写字楼《经济晚报》星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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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冯建国
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郑州市纬五路17号附1号《河南工人报》“太阳周刊”
79、胡月胜
邮编:330046 地址:江西南昌市文教路111号《妇女之声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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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王延海
邮编:250001 地址;济南市经二路185号《警界》杂志社 电话:6914050-3288、3289
81、邱耀康
邮编:200092 地址:上海赤峰路323号《民主与法制报》社 电话:021-65544713
82、刘晓
邮编:10002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里屯南30楼南院《农村青年》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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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徐建宏
邮编:030001 地址:太原市青年路新南四条43号《山西青年》编辑部 电话:0351-2022138
84、苗笛
邮编:450003 地址:郑州市顺河路黄委会综合楼12层《黄河·黄土·黄种人》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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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邮编:100040 地址:北京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方圆》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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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邮编:110000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28号《社会月刊》杂志社
89、邮编:030001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6号《人间方圆》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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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邮编:710068 地址:西安市红缨路90号 《当代青年》杂志社
92、邮编:100005 地址:北京时间崇文门东顺城街10号 《金盾》杂志社
93、赵欢
邮编:30005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19号《人与法》杂志社
电话:022-23311969-5402 23304861
94、邮编:830003 地址:乌鲁木齐市健康路2号《法制纵横》杂志社
95、邮编:518001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9号《深圳法制报》 电话:559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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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30061 地址:长春市崇智胡同63号 《法制天地》杂志社 办电:0431-8941174
97、邮编:200030 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648号 《检察风云》杂志社
编辑:021-64741122-21288 传真:021-64741122-21248
98、吴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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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邮编:210016 地址:南京市解放路53号周末
100、白岚
邮编:510600 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99号《信息时报》社周末部
101、杨进
邮编:100013 地址:北京安宁门外和平里北街21号 《中国煤碳报》今天周刊
102、雨云
邮编:610016 地址:成都市新开街1号《蜀报》特稿部
103、邮编:510601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周末》
104、邮编:100102
地址:北京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制日报》社《法制与新闻》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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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王比学
邮编:100733地址:北京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10号楼《时代潮》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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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济南六月十九日电(薛红军)为进一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动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依法政府建设的进程,山东省人民政府于今天正式开通政府法制门户网站(域名为)。
据介绍,该综合性政府法制门户网站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山东省政府法制学会主办,于二00三年十月试运行。网站设有新闻、业务、互动、数据、研究和公益六大频道,连结和建设了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行政许可服务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仲裁委员会子网站。同时,链接全国主流网站的新闻中心,能够迅速、充分地传递党和政府关于法制建设的大政方针及其实施动态。
山东省副省长李玉妹出席了会议并开通了山东政府法制网。她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认识到位,协作配合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把政府法制系统电子政务网站规划好,使之成为建设阳光政府的平台、责任政府的桥梁、服务型政府的窗口、法制政府的门户,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减少违法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决定重大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坚持合法和效率原则。第四条 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第五条 重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下列行政行为应当进行审查: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调整城市燃气、供排水、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方面的价格;
(三)调整社会保障、抚恤等事项;
(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裁决土地权属纠纷;
(五)签订行政合同;
(六)强制拆迁房屋;
(七)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行政行为。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以市政府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以本县(市)区政府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第七条 凡拟以政府名义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报告并附下列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依据;
(三)拟设定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公用事业价格调整或者影响公民其他权利义务事项的,应当提供听证记录。第八条 凡拟以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审查报告并附下列文件:
(一)决定代拟稿;
(二)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三)相关涉案材料。第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政府领导批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在接到主管部门提请审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报请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抽象行政行为拟设定规范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内容、程序的合法性。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完毕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写出审查报告,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提出书面意见,转原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参照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按照职能划分由各自法制机构分别审查,必要时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第十三条 以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政府领导不予签发执行;以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未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部门负责人不予签发执行。规范性文件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并经领导签发的,应当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未创办公报的,应当以其他形式公布。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作出重大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采取相应的诫免措施。第十五条 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事项、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