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
最近我在写毕业论文,想得最多的就是参考文献不知道在哪找?不知道你们会不会也有这样是问题呢?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律思维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期刊论文类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0.杨建军:《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21.孙光宁:《法律思维模式及其选择》,《长白学报》2008年第2期。
22.张瑞峰、巴尔:《论法律思维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社会纵横》(新理论版)2008年第1期。
2、学位论文类
1.卞叶:《论法律类型及其类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13年。
2.黄笑君:《论法官的法律思维》,硕士学位论文,广州大学,2012年。
3.郎盛科:《论我国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师范大学,2012年。
4.施榕娜:《法律规则与道德评价对法律推理的影响》,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5.张林波:《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6.王建荣:《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7.胡媛:《试论中国法律逻辑及其发展方向》,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8.杨冠祥:《法律逻辑研究的新视角》,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9.付云云:《法律推理之路》,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10.王萍:《论法律思维的概念》,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0年。
11.胡桂哲:《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10年。
12.蔡勇:《论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推导》,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13.邢杰:《从法官裁判视角看法律推理》,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4.王亮亮:《法律逻辑的生命源》,硕士学位论文,燕山大学,2008年。
15.范春莹:《法律思维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年。
16.罗冰:《民法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培养》,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8年。
3、著作类
1.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张斌峰著:《法律逻辑学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李静著:《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推理、结构与修辞》,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杨力著:《法律思维与法学经典阅读——以哈特〈法律的概念〉为样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范春莹著:《法律思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缪四平著:《法律逻辑——关于法律逻辑理论与应用分析的思考与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关老健著:《法律逻辑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8.郑智航著:《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9.陈瑞华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黄伟力著:《法律逻辑学导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2.穆晓军著:《经理人必备的法律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焦宝乾著:《法律论证:思维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赵利、黄金华著:《法律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5.龙卫球著:《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张大松主编:《法律逻辑学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石广生主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John H Jackson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刚、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9.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国家外国专家科教文卫司编《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篇二:参考文献
1.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
2.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3. 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4. 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5. 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6.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7. 阿计著:《法治备忘:共和国立法、执法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8. 陈建新著:《依法治国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
9. 黄文艺著:《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模式、传统与过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
10. 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3.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4.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5.〔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
16.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刘旺洪 刘敏主编:《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18.靳诺主编:《高校思想品德教育理论与实践》,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19.郝铁川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治国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0.谷春德主编:《法律基础》教师教学参考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篇三:参考文献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法学论文参考文献论文。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摘自《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9期
我讲这样一个题目,就是“大数据不能替代企业家”。
马云这个讲话,大家都知道,不用多讲。首先我们要理解究竟什么叫计划经济?我还是从技术的角度来分析,我引用了这样一个东西概括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本质特点就是系统的、制度性的暴力,用强制力量否定企业家精神,剥夺个人选择的自由,创业和创新的自由。通过任何强制的、系统的力量去否定企业家精神,都可以叫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下任何企业家精神,任何创造性的思维都是不可能的。
下面我从四个角度来谈一下我的观点:
第一个从知识的本质;
第二个从企业家精神;
第三个从风险和不确定的区别;
第四个从人的行为受到理念、观念的支配。这四个方面不是独立的,是相互依赖的。
第一个方面,上个世纪30年代大辩论,就是以米塞斯、哈耶克为一方和兰格、勒纳为另一方的辩论。这个辩论其实在没有真正定论的情况下,兰格等计划经济的支持者单方面宣布自己赢得了大辩论的胜利。所以熊彼特就讲过,“作为一种逻辑上的蓝图,不可否认,社会主义蓝图在更高水平的理性下描绘出来了。”
布里耶克说兰格等主流经济学家并没有真正理解米塞斯和哈耶克讲了什么?传统的标准解释,就是米塞斯和哈耶克认为计划经济不可行,是因为中央政府缺乏这种计算能力,没有办法在成千上万的数据上进行瓦尔拉斯方程求解。只要这些问题能解决,那计划经济就是可行的。兰格当然知道这个很难的,用一种试错的方式模拟市场,认为这个可以达到计划本身想达到的目的。实际的情况是什么?对于米塞斯、哈耶克来讲,计划经济真正的困难不是计划能力的限制,而是因为经济运行所依赖知识的特定本质决定了计划经济是没有办法成功的。
知识的本质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一个是静态的角度,一个是动态的角度。从静态的角度,可以说人类的知识简单概括为两类,一种是硬知识,一种是软知识。所谓硬知识是什么?你可以用语言、文字、数字、图表、公式等等表达和传递的知识。这样的知识,一旦创作以后每个人都可以得到,并且可以传播,甚至可以集中使用。比如流动力学。软知识就是没有办法用语言、文字、数字、图表、公式表达和传递的知识,例如诀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就像老子说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当然这两类知识人类都是需要的,但对创造性的决策而言,软知识更重要。这就是迈克·博兰尼所讲的,第二种软知识叫默性知识,它是所有知识的支配原则,甚至最形式化的与科学化的知识也是无一例外地遵循某种自觉或创造行为,体现的完全是默性知识。举一个简单例子,牛顿发现万有引力就是硬知识,爱因斯坦发现相对论是硬知识,再说他们怎么发现的?牛顿怎么发现万有引力?爱因斯坦怎么发现相对论?这是个软知识,这些东西是没有办法通过文字、图表、语言的方式表达出来,至于爱因斯坦和牛顿本人也是讲不清楚的。
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说计划经济的失败不在于硬知识,而在于软知识。尤其是软知识,它一定是分散的、局部的、主观的,而且在实践当中创造的,不可言说的。因而只能由当事人自己使用,不可能由其他人获得,当然也不可能被计划当局获得。你在这个位置上可以使用这个知识,不在这个位置上不可能使用这个知识。如果你获得这个知识,就像水中捞月,你能看得见,但是拿不出来。简单说,马云怎么创造阿里巴巴?即使把他每天的日记写出来,做了什么决策,甚至为什么做这样的决策等等都记录下来。其他人能由此复制马云的决策吗?不可能!马云的大部分决策都是基于他的灵感,他自己也说不清楚为什么,他日记中写的“为什么”不可能包含他实际决策时的所有所思所想,而这些没有写下来的默性知识才是最重要的。计划经济不可能模拟出来一个阿里巴巴。
另一方面看知识的动态性,甭管是硬知识还是软知识,知识不是一个固定的存量,是在过去当中不断地创造出来的。这个创造力依赖于人的主动性,依赖于经济活动本身。如果这种活动不存在,那这种知识也就不存在了。米塞斯说,“市场不断地产生的信息源于企业家才能的发挥,它与特定的时空环境相联系,并且只能被每一个在这个环境中行动的个体所感知。他说企业家的经营态度和活动,源于它在经济过程当中的位置。假如这个位置消失了,那么他的经营态度和活动也就随之消失。”这强调的都是知识的一个动态性。
所以从这个观点来看,我们总结一下,就是说上世纪30年代那时候还没有计算机,并没有大数据,但是米塞斯和哈耶克有关计划经济不行的论证已经告诉我们,即使有了大数据,有了人工智能,计划经济仍然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知识本质所决定的。计划机关没有办法获得制定这种计划经济所必需的默性的软知识,而且这种知识只有在动态过程中才能创造出来。
计划经济从本质上存在于这样一个悖论。大数据是市场经济当中千千万万交易者自发行动的结果。那么搞计划经济是什么意思?让每一个人听命于政府安排,给他安排什么,生产什么,消费什么。这时候大数据的本质就没了。如果你说大数据可以提出来搞计划经济,大数据本身就消失了,这完全是一个逻辑下的悖论。在市场上产生了这些信息,假定没有这个市场时候,用计划手段还能够获得这些信息,这个显然是非常荒谬的。
第二个理由,我从企业家的角度来谈一下,按照米塞斯和哈耶克的观点,就是发现、创造以价格或非价格的方式传递信息,是人类企业家精神的体现。这个意义上就是说,每个人都具有一定企业家精神。按照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这类人是创造性特别强的人。主流经济学认为,个人决策的目标和手段都是给定的,就是资源给定、技术给定、偏好给定,最后怎么配置资源?这和企业家决策相差非常远。实际上企业家决策不是给一个目标和手段,然后寻找一个最好的手段来实现给定的目标。而是寻找、选择目标和手段本身!什么样的目标,什么样的手段并不是给定的,并不是能选择的结果。
这个就不是一个计算问题,它是一个判断问题。简单地说,按照过去所有资源给定、技术给定、偏好给定的话,这是计算能力问题。也就是我们所有学生在上课的时候,老师布置给我们的作业,所有人都会得到一样的结果,如果你跟正确结果不一样那你就错了。但是企业家的决策不是这样的,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人判断完全不一样的。这个企业家精神一定是超越大数据的,企业家要做的事一定是大数据没有办法告诉他的。这个在创新中尤其如此。
简单举例来讲,发明汽车的卡尔·奔茨和戴姆勒,这些人不是做马车的,如果数据能告诉我们未来能做什么,显然发明汽车的应该是在马车行业的企业家,而不是卡尔·奔茨、不是戴姆勒。同样计算机这个数据,没有办法告诉比尔·盖茨为什么要创办微软,软件产业。如果数据可以告诉他,创造微软的一定是IBM,创造软件的不会是比尔·盖茨。同样数据也没有办法告诉马化腾为什么要创造微信。如果数据可以告诉他的话,发明微信的一定不是马化腾,而是中国移动,因为他们拥有最多最新的数据。我们还可以列举好多,比如电影行业,那么哪一个电影最卖座?过去任何数据没有办法告诉你。一个电影制片公司可以获得过去几十年所有影片的大数据,包括每个影片的观众人数,观众的年龄结构、地域分布、时段分布,票房收入,但是所有大数据不能告诉我,下一个最卖座的电影是什么?举一部电影,《星球大战》当时被环球影业公司拒绝了,为什么拒绝?因为没有人知道,现在没有,未来也不会有人知道哪一部电影最卖座。
图书市场也是一样。亚马逊拥有最大的图书市场数据,亚马逊可以按照每个人的购书习惯推荐给你,但是没有办法按照亚马逊的数据来计划下一个写一本什么样的书。如果一个作家、一个学者要根据亚马逊数据来写书,那十有八九他一定会失败。所以,所有的数据都是过去的,为未来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我刚才谈到计算机的问题,为什么大型计算机企业在微型计算机上没有市场,为什么微型计算机的企业在个人电脑上没有市场?这显然不是数据能够回答的问题,如果数据能回答的话,那IBM从大型机、微型机、笔记本一直到智能手机一定是决策领先的,但数据是没有办法告诉这些东西的。最终结论是什么?不是说大数据没有用,大数据非常有用,大数据对决策很有帮助。但是真正决定一个社会最重要的东西,也就是企业家要做的那些事情,这些是大数据没有办法告诉企业家的。
第三个我讲一下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问题。要理解大数据、计划经济不可行,必须要认识到风险和不确定性之间的区别。我们知道1921年弗兰克·奈特在他书里明确了这个区分。可惜他的理论至今没有改变经济学把不确定性和风险等同的状况,所以还有必要更明确提一下。根据奈特的观点,风险是可以量化的,不确定性是没有办法量化。风险是根据概率论或者统计规律服从于大数定律,可以降低、可以被保险,可以分散。而不确定性是独一无二的,没有先验概率,更没有统计概率,没有分布函数,因而是不可降低、不可被保险的。这就是说风险是外生的,今天是不是下雨是外生的,不确定性是内生的,依赖于企业家行为。人本身在做什么?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一整套概率统计理论不适用于未来。概率统计学中讲的参数估计、中心极限定理、最小二乘法估计、线性因果关系等等,这些都只适应于解决风险问题,不适应解决不确定性问题。
刚才谈到企业家,企业家不是给定资源、给定偏好下分配,而是有创新。因为创新本身它最大的一个特点是在很多方面充满了不确定性的,包括技术上的。奈特兄弟他在发明飞行的时候,比空气重的东西能不能飞在空气上面,技术上是不知道的。另外,苹果的iPhone 乔布斯他不是用键盘,而用用多点触控技术,这在事前是不知道的。第二,即使在技术上可行,在商业上是不是成功是不确定的,消费者是不是认可是不确定的。第三,这种技术价值一定依赖于相关互补性技术的出现。比如说激光一开始出现是没有用的,十年之后出现了纤维玻璃。但是这样的技术看着毫无相关,所以在做出激光之后,贝尔实验室甚至不主张申请专利,说这个技术没有商业价值。事实上我们知道激光出现和光纤玻璃的结合,改变了整个信息工业。现在我们之所以有互联网就是因为这个,因为过去的铜线是没有办法实现承载现代意义上的互联网信息。第四,即使前面都解决了,还是有体制和文化方面的问题。比如滴滴打车,目前的体制对共享经济有很多不认同。除了中国,西方也有很多新技术被摧毁的例子。根据当时的行业规定,当时的文化,大家不认同。包括现在说人工智能,不知道技术上是否可行。即使技术上可行,但是大家认同不认同?所有东西都被人工智能替代以后,我们需不需要这样的社会?我没有任何观点,只是举一个例子,说这个不确定性不是用风险、不是用概率算出来的。企业家在做出这方面决策的时候,最有价值的预测都是判断,都是基于他的想象力、自信心和勇气,没有办法根据现有的数据给予判断。这个毫不奇怪,大量的企业家决策是我们一般人所不能理解的。
第四个观点是从观念的角度来看。传统经济学认为人的行为是受利益支配,然后只要有这个偏好,我可以算出他在什么情况下做出什么反应。其实我们知道,人的行为不仅受利益的支配,也受观念的支配。记得200年前大卫·休谟也讲得很明白,如果人的行为不仅受利益的支配,也受观念的支配的话,人的观念很难去描绘它,很难去统计它的。那这个本身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有时候人的判断基于数据是不可能的。
第二点意味着什么?我们看到因果关系是不确定的,这种情况跟经典力学是不一样的,而像量子力学。它的因果关系是不确定的,甚至不是单向的。同样的数据可以导致不一样的结果。上世纪30年代大危机,在瑞典导致了社会民主党的执政,在德国出现了希特勒。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导致政府权力不断的减少,2008年的金融危机却使得政府权力不断的增加。为什么出现这个情况?
当面对金融危机的时候,政府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措施,取决于政府信奉什么样的理念。如果我们相信凯恩斯主义,那我们就走向了更多的政府干预。如果相信奥地利学派哈耶克的商业周期理论,我们就减少政府干预,所以同样的数据,它得出的结果依赖于我们人类相信什么,不相信什么。这就使得预测未来变得非常的难,我们没有办法按照过去的数据预测未来。比如突然发生一个爱国主义运动,原来可能好好一个企业可能一夜之间就垮了,另一个本来破产的企业突然之间起死回生,大家都去买他的产品。食物链的崩溃,没有人是靠数据预测到的。
就是最近的2016年美国大选,大数据也没有预测到特朗普会胜利。所以我说把握未来靠的是企业家精神,而不是简单靠大数据,大数据没有办法预测谁会成为下一个马云或者马化腾。马云的无人超市,他没有预料到人们都去乘凉去了,大数据没有办法告诉他,大家不是去买东西,而是去乘凉的。
这是我讲的四个观点,从四个角度来看为什么大数据、计划经济是不可能的。
我再补充两点:
第一,我们经常讨论的计划经济和经济计划。我并不是一般地反对计划,我反对的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指中央机关制定所有人的计划,经济计划是每个人都在做。
第二,我刚才讲的四个方面,全是基于认识论的,不是基于利益的。计划经济下导致激励机制的扭曲,这个大家都知道,不需要多讲。这不是说激励机制不重要,恰恰相反,激励机制的扭曲是计划经济失败的重要原因。我只想证明,即使假定不存在激励问题,大数据计划经济也是不可行的。
最后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扩展的“卢卡斯批判”。我们知道卢卡斯是理性预计学派的代表,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卢卡斯批判是从计量经济学来的,他说“任何基于经验数据的经济模型不可以用于政策制定,如果政策实施会改变得出该政策的模型本身。”这句话说得有点绕口,但是道理很简单,就是说如果你收集那些数据做计量模型,这个模型用于政策制定,而这个政策的实施会改变了形成这个数据的基础,所以它是不可行的。我又对它做一个拓展,这个拓展就叫做任何基于市场经济的经验性规律,包括数据,都不可以应用于政策制定。因为政策的实施会改变所观察的经验规律的行为基础。
举一个例子。我们做一个计量分析。比如说30岁的人最有创造力,政策根据这个,说以后科研经费只给30岁的人,其他人都不给了,因为他们最有创造力,这也是最优资源配置,那样的话30岁的人就不会再有创造力了。30岁的人之所以有创造力,除了年龄、记忆等等之外,他也是一个成长的过程。没有了这个成长的过程,30岁就不会有创造力了。我们经济学家犯过太多这个错误,从市场上拿到一些规律一些统计,马上就建议政府做什么不做什么。比如说我们国家的钢铁行业,你可以统计说年产1000万吨的企业是具有最高效率的。所以政府规定,以后投资只能是投资1000万吨的钢铁企业,以下规模的就不可以了。那这1000万吨钢铁的企业就不会是最有效率的了,为什么?是因为1000万吨的钢铁企业本身是一个经营的结果,开始本身是一个很小的企业。我们知道很多都是很小的企业,但是打垮了好多大的企业。
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最后我再强调,任何市场当中,基于市场数据得到的经验规律,都不可以用于制定政策,因为用这个制定政策本身就改变或者扭曲了经济关系本身。大数据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所以由于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我们再用大数据做计划经济,这固然是很可笑的一件事,在逻辑上是完全矛盾的,但是如果一定要这样做,那么我说这一定会失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