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报
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报
公安教育
公安研究
广东公安科技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内蒙古公安(蒙文版)
人民公安
森林公安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专著《侦查构造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27万字 《侦查权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9月版,38万字《刑事诉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28.3万字编著1、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学习指南》,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总21.5万字《荆楚诉讼论坛》(第一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总35.7万字2、副主编《诉讼法学》 ,群众出版社2006年11月版,2万字《法理学教程》,群众出版社 2006年11月版 ,3万字《法理学教程》,湖北警官学院(校内用书)2002年版, 0.5万字《刑事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5万字3、参编《刑事诉讼实训指南》,法律出版社2014年7月版,35.7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00问》,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2万字《新编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万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5万字《公安行政执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5万字《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6万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2万字合著《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转变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4年12月版,27.5万字《婚姻法学释解》,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承当字数25万字《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之多维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3万字 1、1996年第2期,“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确立的方式及其内容”,《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哲社版)》(政治类核心刊物),第二作者2、1996年第3期,“试论我国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警学经纬》,第二作者3、1996年第6期,“公安工作与新《刑事诉讼法》”,《警学经纬》,第二作者4、1997年第6期,“对单位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的思考”,《警学经纬》,独撰5、1997年第4期,“公安行政处罚的缺陷及其调控”,《犯罪对策研究》,第一作者6、1997年第2期,“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与律师的关系”,《武汉检察》,独撰7、1997年第3期,“轻刑化与中国刑罚改革的思考”,《云南警学》,独撰8、1999年第6期,“试论我国物权立法的若干原则”,《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独撰9、2000年第1期,“浅析公务悬赏广告”,《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学报》,独撰10、2000年第1期,“悬赏通告之法律分析”,《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独撰11、2000年第2期,“论物权行为理论的借鉴与吸收”,《河北法学》(法律类核心期刊),独撰12、11/2002,“论网络犯罪的特点与综合调控”,《新世纪公安侦查工作思考》(第三届中西南地区侦查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独撰13、2002年第12期,“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侦查学的比较教学研究”,《公安教育》,第一作者14、10/2002,“浅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独撰15、12/2002,“公安警察院校大学生个人主义倾向及原因剖析”,《公安警察院校大学生综合素质研究》,武汉出版社,独撰16、2003年第4期,“中国区际刑事诉讼法律之比较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独撰17、2004年第2期,“公正与效率之间的艰难抉择——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可行性”,《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第一作者18、4/2004,“刑事侦查中被害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侦查理论与实践》(2004年北京市侦查学会第七届年会论文集),独撰——本文获得该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19、8/2004,“关于公安法学教育定位的若干思考”,《走向现代公安法学教育之路》(中国首届公安法学教育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独撰——本文获得该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2004年第4期,“中俄刑事陪审制度的沿革及展望评述”,《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第一作者21、10/2004,“前科消灭的证据价值研究”,《法商研究》(2004专号)(法律类核心期刊),独撰22、2004年第4期,“我国侦查构造的改革基础及完善目标”,《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独撰23、8/2004,“侦查程序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及完善”,《侦查学论从》(第五卷)(第五届中西南地区侦查研讨会论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湘新出准字(2004)第064号独撰——本文获得该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24、10/2004,“论我国对沉默权应有的正确取舍态度”,《侦查讯问与人权保障研究》(公安大学侦查讯问与人权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独撰25、10/2004,“刑事证据研究领域的一部力作——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证据学论坛》(第八卷),中国检察出版社,独撰26、2004年第6期,“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不容置疑”,《比较法研究》(法律类核心期刊),独撰27、2005年第1期,“论程序分流在我国侦查程序中的构建”,《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独撰28、2005年第1期,“清代刑事救济程序研究”,《中外学术导刊》,独撰29、2005年第4期,“刑事免责制度的实践意义及构建模式”,《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独撰30、2005年第2期,“论刑事免责制度在侦查程序中的构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第一作者31、5/2005,“论侦查程序中的刑事免责制度”,《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增刊)(民族类核心期刊),独撰 32、6/2005,“侦查构造的独立性问题研究”,《江汉论坛》(增刊)(社科类核心期刊),独撰33、8/2005,“新闻自由与侦查不公开的冲突与互动”,《中国诉讼法判解》(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独撰34、10/2005,“境外赌博犯罪查处的程序法视角研究”,《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独撰35、11/2005,“抓捕怪案中的侦查方法评说”,《侦查论坛》(第四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独撰36、1/2006,“论我国刑诉法对公约“特工行动”的借鉴与吸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独撰37、2006年第1期,“程序法视角下的境外赌博犯罪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独撰38、2006年第2期,“职务犯罪的预防及惩治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第一作者39、2006/02/17,“惩处境外赌博犯罪面临的四个问题”,《检察日报》,2006年2月17日第3版,独撰40、4/2006,“清朝乾隆53年之逮捕证考究”,《警史钩沉》(内刊),独撰41、6/2006,“论死刑复核的权力运作及制度建构——兼评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权的回收”,《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优秀论文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二作者42、7/2006,“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起源及概念辨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增刊),独撰43、7/2006,“侦查公开若干基础理论问题辨析”,《侦查学论丛》(第七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独撰44、2006年第4期,“我国构建预审法官制度的否定性思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独撰45、10/2006,“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程序再修改研究”,《江汉论坛》(增刊),第三作者46、10/2006,“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程序再修改的具体建议”,《江汉论坛》(增刊),第二作者47、11/2006,“人权保障与警察机关的权力规制”,《公安教育的人文视域》,武汉出版社2006年11月,独撰48、12/2006,“城市自杀秀中的警察角色定位研究”,《构建和谐社会与城市纠纷解决机制》(内刊)[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第18次年会论文汇编(二等奖)],第一作者49、11/2006,“平等抑或平衡:侦查构造中的侦辩关系辨析”,《现代侦查》(第二辑),群众出版社2006年11月,独撰50、2007年第1期,“侦查程序中的非法取证问题评析”,《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第一作者51、2007年第一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零容忍理论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增刊),第一作者52、2007年第2期,“赌博罪与非罪的若干新视点研究”,《政治与法律》(法律类核心期刊),第二作者53、2007年第2期, “创新与发展:江西新余、萍乡警务改革模式之评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独撰54、2007年第3期,“论诊所法律教育在公安院校教学中的应用”,《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独撰55、2007年第3期,“城市自杀秀中的若干警务认识误区探析”,《四川文理学院学报》,独撰56、2007年第4期,“公安院校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难点分析”,《公安教育》,独撰57、2007年第5期,“侦查权权力属性热议之冷思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独撰58、2007年第6期,“零容忍执法政策若干理论问题之评析”,《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ISSN1671第一作者59、2007年8月上旬刊,“中部崛起理论的程序法制研究”,《商场现代化》(经济类核心期刊),独撰60、2007年第9期,“境外赌博犯罪的经济危害及惩处研究”,《科技信息》,独撰61、2007年11月,“侦查公开与程序参与原则之研究”,载于《公安学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独撰62、2008年1月,“程序法视野下的中部崛起理论研究”,载于《首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独撰63、2008年3月,“从侦查程序的完善看刑事诉权的缺失与构建”,载于《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独撰64、2008年第9期,“刑事被害人诉权行使渠道之现实性分析————以“产婴证奸”现象为切入点“,载于《求索》(中文核心期刊、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CSSCI期刊),独撰 65、2008年第5期,“警察临战若干基础性问题的法学诠释”,载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P51-P55,ISSN1673-2931,CN42-1743/D,独撰66、2008年第4期,Jurisprudence Views on Producing Infant to Prove Rape,Journal of Politics and Law(季刊),P73-P76,独撰67、2008年11月,“证据视野下的“产婴证奸”现象考量”,载于《证据学论坛》(第14卷),P146-P153,法律出版社ISBN9--0,独撰68、2008年11月,“对检察官客观性观点的几点质疑”,载于《检察论丛》(第13卷),P251-P261,法律出版社ISBN9--4,独撰69、2008年12月,“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专家意见比较与评析——以公安机关侦查执法活动为视角”,载于《现代侦查(第三卷)》,群众出版社ISBN9--2,P1-P10,独撰70、2009年第1期,“侦辩交易的提出及若干形态分析”,载于《四川文理学院学报》,P27-P30,ISSN1008-4886,CN51-1533/G4,独撰71、2009年第1期,“群体性事件警务处置中的慎用警力原则研究”,载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P10-P14,ISSN1673-2931,CN42-1743/D,第一作者72、2009年第2期,“医患矛盾之激化与警察介入纠纷之利弊考量”,载于《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ISSN1671-685X,CN14-1287/D,独撰73、2009年第3期,“刑事诉权视野下的侦辩交易研究”,载于《法治研究》,ISSN1674-1455,CN33-1343/D,独撰——本文被《首届中国警学论坛文集》(罗锋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ISBN978-7-81139-337-8/D.290,P610-617)全文转载。74、2009年9月,“重点学科建设基础性理论之研究”,载于《荆楚诉讼论坛》(第一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ISBN978-7-81139-660-7,P9-17,独撰75、2009年12月,“公安招录改革背景下的侦查学教学内容研究”,载于《侦查学论丛(第10卷)》(中西南地区公安政法院校侦查学术研讨会2009年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ISBN978-7-81139-833-5,P478-484,独撰76、2009年第6期,“公诉权的客观性与追诉性之评述”,载于《北方法学》,ISSN 1673-8330,CN23-1546/D,P100-105,独撰77、2010年第1期,“公诉权基本属性特征之定位”,载于《云梦学刊》,ISSN1006-6365,CN43-1240/C,P76-80,独撰78、2010年第2期,“群体性事件警务处置中的慎用强制措施原则研究”,载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ISSN1008-8121,CN36-1213/D,P91-95,独撰79、2010年第3期,“群体性事件警务处置中的慎用武器警械原则研究”,载于《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ISSN1671-0541,CN22-1307/D,P18-22,独撰80、2010年3月,“我国公安教育发展回顾与改革前景探析”,载于《公安学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ISBN 9--7,P96-110,独撰81、2010年第5期,“网络民意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的价值评析”,载于《交通企业管理》,ISSN1006-8864,CN42-1302/F,P71-72,独撰82、2010年第10期,“纺织类高校法学专业发展定位及其展望研究”,载于《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ISSN1672-6847,CN35-1268/C,P57-58,独撰83、2010年第30期,“当代湖北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诉权解读”,载于《学理论》,ISSN1002-2589,CN23-1106/D,P65-66,独撰84、2010年12月,Learning and absorbing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Police College ,载于2010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gineering Education and Education Technology(EEET2010),EI、ISTP收录85、2010年12月,“情报收集工作中若干新科技侦查手段研究”,载于《侦查学论丛》(第1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ISBN978-7-81139-8?-?86、2011年第2期,Principle of Three Cautions in police response to Mass incidents,载于Asian Social Science,ISSN 1911-2017,独撰87、2011年第2期,“两型社会与武汉ETC收费系统之正义解读”,载于《中外企业家》,P80-83,ISSN1000-8772,CN23-1025/F,独撰88、2011年3月,“Means of stealing secrets and anti-stealing by electronic technology in Secret War”,载于《2011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Fuzzy Systems and Neural Computing(FSNC2011)》,IEEE Catalog Number: CFP 1114M-PRT, ISBN 978-1-4244-9216-9,P354-357,独撰89、2011年3月,“Escaping the Siege:Problems and Solutions about Law Disciplines in WTU”,载于《2011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pplied Social Science(ICASS 2011)》(ISTP收录),IERI,USA出版,ISBN 978-0-9831693-8-3,P422-426,独撰90、2012年第1期,“刑事附带民事诉权之滥用及其规制”,载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ISSN1009-3699,CN42-1596/C,P67-70,独撰91、2012年第1期,“刑事诉讼中举报权之滥用及其规制”,载于《武汉纺织大学学报》,ISSN1009-5160、CN42-1818/Z,P16-19,第一作者92、2012年第1期,“达马斯卡权力模式下欠薪入罪现象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为切入点”,载于《长江论坛》,ISSN1005-3980,CN42-1344/D,P55-59,独撰93、2012年第1期(下),“纺织类高校诊所法律教育的应用现状调研报告”,载于《群文天地》,ISSN1009-6302,CN63-1027/G2,P282-283,独撰94、2012年2月,“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在我国发展现状之评析”,载于《2012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pplied Social Science(ICASS 2012)》(CPCI收录),IERI,USA出版,ISBN 978-1-61275-006-4,P239-244,独撰95、2012年第2期,“纺织类高校专业存在及发展的评价标准研究——以武汉纺织大学法学专业为例”,载于《纺织教育》,ISSN1000-615X,CN31-1013/G4,P118-121,独撰
完善区域警务合作机制研究
摘要:完善区城警务合作是当前新形势下维护社会保障稳定和公安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现在的中国已经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社会中的矛盾和不安定因素逐渐进入大众目光,关于信息的传播速度更是飞快,中国的人口在不断增长,人流量和物流量都在悄然增长,关于社会保障的力度更要不断重视以加强中国综合防护的能力。中国公民生活在社会需要安定和谐,为减少社会中的刑事犯罪,为中国公民能够获得安全感,完善区域警务合作已成为确保和谐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目前,在各种犯罪发展成为智能化、集团化、暴力化、司法化,已经不是以往的原始、低级、落后的犯罪道,如今的犯罪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多元化、多区域。在这样的特点下,打击犯罪的新理念正在形成。抵抗犯罪战斗的功能逐渐改变,专业化、功能化和区域化的发展越来越重要。本文将探讨科学、规范、高效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和模式,为在信息流的社会中使得警务合作从守旧到创新的转变。
关键词:区域警务合作机制;信息流;转变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4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4
1.2研究方法 4
第二章 中国区域警务合作现状 4
2.1中国区域警务合作概念 4
2.2 中国区域警务合作的现状 5
2.3区域警务合作目前拥有的类别 5
(1)合作案件的管辖 6
(2)合作打击犯罪行为 6
(3)警务合作信息化建设 6
(4)建立了警务合作轮值制度 6
第三章 区域合作警务存在的问题 7
3.1 思想认识不到位 7
3.2多警种协 作机制不健全 8
3.3 协作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8
3.4 信息化建设滞后 9
第四章 对区域警务合作的思考 9
4.1 树立区域警务 合作新理念 9
4.2 创新区域警务合作组织保障机制 10
10
4.2.1确立警务 合作轮值单位的权威性 10
4.2.2建立警努合作成贝 単位定期述职制度 10
4.2.3 整合警务资源 10
4.3完善激励机制和贵 任追究制度 11
参考文献 12
引言:本文主要借用两种常用的理论分析了我国区域警务合作中存在的隐性批评和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合理化的角度分析了加强区域警察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可以借鉴成功经验,通过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为中国公民的安全感可以上升的程度贡献自己的力量。中国从古至今一直将安全放在首位,这更深刻的表明警务在社会中的重要做作用,更要引发大众的思考。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中国古代先民将“公安人员”比作“保护万物”。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中国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一系列犯罪活动从单纯的动机转化为高智商难度更加升级犯罪,其中严重的黄赌毒犯罪、电脑黑客犯罪、恐怖袭击犯罪、等等一系列升级版问题。面对国际犯罪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执法力量,这是统一有效的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活动,从而促进各国警察机关在刑事管辖权问题上的合作越来越频繁。区城警务合作日益成为各国合作的共同模式,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区域间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区域间安全防范的漏洞,跨区域犯罪,企图逃脱袭击。对此提出完善区域警务合作更是社会促进的必要步骤。
1.2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从各种知名网站,如知网、维普等知识类网站搜索关于公安机制的一些案例进行研读,查阅关于警务合作的相关论文进行借鉴,对于我国的一些已有成果归纳总结并分析比较。对于国际的优良研究成果也认真饱读其中知识点,梳理之后归纳为自己的观点。
案例研究法:在公安工作中,我们也可以借用一句谚语来形容,“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在理论的基础上,我们需要案例的帮助来证明它。因此,从央视12套的一些刑事案件的“日报表”中提出警察合作的假设和优势现状,我们可以在论证中加入实际案例来论证材料的运用。对于具体的案例,我们可以从新旧机制的两种方法入手,比较它们之间的合作。分析了其机理和较好的解决方案。为区域警务合作提供更好的补充。案例研究可以增强我们的感性认识。对处于变化状态的研究对象进行分析,需要以定性研究为主导,以案例分析帮助论文的逻辑性更加完整,说服力更能直指人心。
第二章 中国区域警务合作现状
2.1中国区域警务合作概念
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假设罪犯从中国西部一路逃到东部,警察需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走出去,另一种是通过区域警察合作机制进行拦截。中国的省区不同,警察合作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同一辖区内的警察合作,另一种是不同辖区内的警察合作。这两种打击犯罪的活动都显示出高效率和高破案率的有效性。各省区协调配合,不断打击犯罪行为,为人民的安全感添砖加瓦。
2.2 中国区域警务合作的现状
我国的区域警务合作领导机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在公安机关中,不同省份有着不同的管理办法,集中统一管理的作用就如统一讲普通话一样,在犯罪活动中有统一的认识可以解决很多分歧,统一管理看似简单其实它的作用更能够对犯罪分子进行抓捕,得到统一的认知之后,各省份的凝聚力就会增强。各级区域警务合作管理机构都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同时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力领导和指导下。
“分级管理”:警务工作人员统一为党中央领导,各个地区和省份都有属于自己的人文和当地特色,国家根据不同的地区分级安排工作,犯罪分子隐藏进当地人民中,如果贸然进入陌生的地区,非但对抓捕没有好处,反而会打草惊蛇,所以各级地区都是分级管理。
“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条”是指从上到下的公安职能部门,“块”早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人民警察的最高领导和指导机关。地方区域警察合作管理机构是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为主体。区域警务合作是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解决区城综合体合作问题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市场化改革推动的社会转型,激发了人们的欲望,社会流动性强,国家监管能力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是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第五个犯罪高峰。警务使节的合作,反映了政府为推动中国国家治理模式改革,以应对社会问题的历史进程。
通过对文献的分析,得出我国的总体框架基本符合相关合作区域的形式,就像沿海部分与陆地部分变得更加接近一样。从第三章开始,我们开始研究和分析各种问题。中国是一个谦虚而强大的国家,它也在不断地吸收知识和更多的警察合作。第四章是对当前警务合作现状的反思。在完善现有成果的理念和行动两方面,区域警务合作将越来越有效。
2.3区域警务合作目前拥有的类别
(1)合作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或者最初受理案件的第一公安机关负责,但根据法律条款有条款情形之一的可与办案地公安机关协调配合进行处理管辖。
(2)合作打击犯罪行为
协作区各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需要紧密,对于打击刑事犯罪等事件和专项斗争中,应该以适当方式予以调整。
(3)警务合作信息化建设
刑事信息的合作交流是公安机关在合作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公安局的合作领域依赖于特殊的公共安全网络建立公安网站合作信息,定期收集和交换信息的公共安全合作,在任何时候,,努力实现“分类收集、相互交流、共同使用”的犯罪信息。合作区域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在公安合作信息网络上公布刑事犯罪的法律、特点和趋势,以及打击刑事犯罪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同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文件和书面材料通知值班单位,抄送有关公安机关机关和刑事侦查部。门。5 .合作区各公安机关应结合重点人群管理,尽可能掌握重点人群外流的方向和去向。重点人口在合作区的其他市、州、区、县(市)生活、工作、居住或者停留的,应当及时编制并通知来源区公安机关。对于可能发生的跨辖区犯罪和连环犯罪,合作区域内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以案件信息的形式将主要案件告知合作区域内的有关公安机关。
(4)建立了警务合作轮值制度
警务合作的重点在于轮流值班的制度,都能够站在对方单位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筹办每年一次的协作工作年会;
(二)编印(公安协作通讯》等内部材料:
对协作区各地公安机关的公安协作工作进行监督:
(四)协调涉及整个协作区的相关事项。
每年号召各个地区的公安机关派代表人进行小规模的协作年会
协作年会的主要任务是:
(A)各个区域的公安机关针对合作案例进行各自的见解
(B)各个地区的成员机关针对本地区的犯罪情况进行表述,破获方案和合作方案,在单打独斗和协同合作中明白完善机制的重要性,统一进行思想上的深刻认识
(C)修订协作区协作章程;
(四)商定下年度的重大协作事项。
第三章 区域合作警务存在的问题
3.1 思想认识不到位
在公安部门中存在区域部门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这种主义可以很明显感受,有一些地域对于“宗族关系”有着近乎疯狂的执念,甚至连结婚都必须是近亲结婚,这样的思想也会渗透在公安部门中,在缺乏团结一致的意识下,有专业人士提出“关系合作理论”和“有偿合作理论”。
公安部门是需要拿出成绩的地方,白出力不讨好吃大亏的事情总是不愿意去做的,合作是一件不简单的事情。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做得太多,最终结果没有成功,不能反映自己的成就。或者在另一个地区被恰好捡到胜利果实,这样的状况就导致区域合作在处理事情时很被动。警务工作人员在思想上没有很强的效率意识、办案意识和执法素质。客观地说,公安机关实行了以管辖权为界的复杂制度。针对公安机关辖区内治安形势的不同,在以州为界的职责划分下,缺乏必要的联动机制。此外,一些合作应首先通过其上级机构进行协调,导致效率低下和效果不佳。尽管公安部提倡的合作全国公安的棋类游戏,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概念和地方利益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隐藏的干扰,加强警察合作的想法是不清楚,缺乏整体的概念,特别是在当前的限制和影响评估体系和奖惩的激励制度。实证主义思想的广泛存在,影响着警务合作的发展。“跨区域公安机关由于自身利益、成果之间的竞争等负面因素,使得警务合作难以顺利开展。目前,由于各种犯罪的跨地区、跨行业特点比较突出,涉及面越来越广,涉及面越来越广。加强警务合作已成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宏观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
3.2多警种协 作机制不健全
地域制度不统一,制度不完善。对刑事犯罪进行主体性、全面性的打击是不可能有效实施的。没有一套相关的业务机制,就不能充分体现警察合作的整体业务优势。在当前的公安工作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公安机关在重大警务工作中初步实现了跨区域合作,如重大案件侦破合作和网上追捕合作。在重大案件中地域合作协作表现的很好。但公安局,公安机关,有各种警察部门之间的合作,但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不深,机制并不是完美的,它不涉及每个单元的内在实质,和合作缺乏固定的工作目标,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解,和工作协同机制。统一的警种之间没有统一的规矩进行约束,没有条例的行动也会造成打击犯罪的行动失败,效率迟迟无法提升上去。想要做到全方位的打击犯罪,在各种警种之间也要假设一座“桥梁”。让这座“桥梁”沟通多者之间达成统一共识,有固定的工作目标形成统一认识工作形成合力打击各类犯罪。
合作水平不高。在当前的警务合作实践中,基本局限于周边市县在某些地区的低水平合作。然而,省级公安机关与全国公安机关的多边警务合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探索和总结。即使在开展警察合作的领域,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也相对单一。
3.3 协作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目前的监管只在破案后出现明显错误和漏洞的情况下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问题,出现恶性案件,引起群众的共鸣。只有在公安机关重视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回溯性调查和问责。这种事后监督效果不佳,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监督部门不强,导致协同监督工作“名存实亡”,最终导致部分单位无法开展多警协作工作。同一天,僧人与天忠相撞。究其根本原因,是监督制约机制没有跟上和建立起来。好的一面是,目前还没有完善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监督机制。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省、市之间的社会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种情况的特点也不尽相同。为了适应这一客观形势,国家对一些刑事案件的起诉标准采取了灵活的规定,导致了省、市之间起诉标准的失范。同样,这种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打击犯罪的效果。
3.4 信息化建设滞后
针对有效的信息和情报资源,没有有效的整合和利用,信息资源的交换不是光滑的,信息的共享是难以实现的,和警察工作基本上是无助的,自治的状态,这使得它难以充分整合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好的效果。由于县、市不属于同一市、省,它们不相互通报有关警务情况分析,实现信息整合,充分发挥其作用。即使在使用公共安全专用网络时,在信息共享方面也存在一些限制。例如,在网络数据共享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查询权限不够、信息内容细节不够、共享数据范围不够,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数据输入是随机的,每一份案例都可以由不同的办案人员进行输入,其中缺少项目和错误。有些数据已经成为垃圾信息。缺乏对数据挖掘标准的严格遵守或标准修订的滞后,给跨区域、跨系统的数据集成和清理带来了许多困难。由于缺乏责任机制,保证数据质量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还不完善。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信息的开放程度不够,甚至存在信息壁垒。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普遍较低。
第四章 对区域警务合作的思考
4.1 树立区域警务 合作新理念
关于警务合作的新理念需要不断的努力,警务人员要站在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区域看到合作为重要途径提高人民的安全感,理论的框架下整体政府治理和合作治理,可以构造一个完整的和开放的区域警务合作通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政府和社会。网络,实现一体化的力量,和工作方式,使警方合作的范围更广泛,警方合作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更加灵活的合作机制,和打击犯罪的综合有效性越来越有效,并护送安全、幸福的生活的长期和稳定的社会的人。全球视野和战略思维,“警察是有限的,人的力量是无限的”,公安机关对于自身荣誉感的追求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社会的安稳比起自身的地位上升和成绩的表现更为重要,工作人员的思维更要目及社会这一大整体,结合各个区域的力量,统一打击犯罪行为,还社会安定才是全局思维的体现。
4.2 创新区域警务合作组织保障机制
统一组织,完善制度。组织担保是担保的第一步。因为区域警务合作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要实现整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必须有一个牢固的组织保证。
4.2.1确立警务 合作轮值单位的权威性
加强区域警务合作的责任感,打破平行区域之间的界限,使值班单位在处理横向合作时享有即时处置权,确立合法性地位。提高合作区域掌握战斗机的主动性,提高合作效率。提高思想觉悟,加强预防犯罪斗争是其主要理念。
4.2.2建立警努合作成贝 単位定期述职制度
警方和多国部队之间的定期合作呼吁将会放松。各成员将在本次合作会议上阐述各自的主要思想、做法、成果和议题,并接受全体成员的共同参与,以突出警察与跨国组织之间更加富有成果的合作。
我们必须遵守法律原则,不搞农业,不搞农业。依法办事是指依法办事,在受理、管辖、定性、立案、趋近、逮捕、追究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美丽法规的要求。要达到肘部,就是要根据求精方的要求,尽快配合,尽可能向内。在工作中与官员合作,呈现父亲,收集情感信息,与官员沟通,利用和反对,提高合作效率。武农的意思是合作不附加任何功利条件,而是服从全局,坚持不懈的合作。
4.2.3 整合警务资源
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优化内部警务资源配置,加强横向警务合作,共享物质资源,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使其效用最大化:共享警务权力或信息资源可以使其效用呈几何级数增长。同时,实现警务合作中各主体的利益平等,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合作实践,公安合作主体建立和谐、和谐的合作关系,进而推动公安工作向健康发展的轨道迈进。
4.3完善激励机制和贵 任追究制度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激励机制和责任制,没有激励就没有工作,没有动力就没有责任就没有压力。在激励机制方面,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把它的人来说,使用它的人”,“受益人”的成员单位在合作地区可以整合到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该地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按照比例的战斗力。在问责方面,单位和个人负责疏忽警方合作,除了责任范围内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考虑共同决定的联合会议,由旋转实现单位和实施适当的经济制裁。加强合作保障机制建设,严格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组织,明确责任,科学决策。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保障刑事侦查队的稳定,协调刑事侦查队的力量,特别是为具备专业知识的警察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做一份好工作的组织保证严重和非常大的情况下检测的过程中,建立了一个总部迅速根据级别的情况下,并开始迅速战时机制,从而达到快速、高效、有条理。第二,要重视后勤保障。侦破重大案件往往涉及“大部队”行动,需要特殊的后勤支持。这种保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战前的保障,如技术装备的投入、通信网络的建设;二是直接为侦查人员服务的战时保障,如住宿、交通、通讯、资金、搜查、搜查、照明、报信等问题。服务保证。三是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根据合作章程和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考核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奖惩分明,考核结果直接与年终考核的优等生、晋升挂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用制度管理人民的客观公正,充分调动公安工作的积极性。性,以鼓励警察为追求卓越而竞争,以确保措施真正生效。本文运用全政府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描述了我国区域警务合作的现状,并对我国区域医疗合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在借鉴国际警察合作的成功经验和我国区域警察合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政府、社会和公民的互动来完善国际警察合作。对我国区域警务合作运行机制的思考。
参考文献
魏永忠, 安瑛, 王二院. 试论跨区域警务合作——以环首都社会安全防控警务合作机制建设为例[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4):102-108.
汪勇. 中国区域警务合作研究[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29(5).
刘为军. 打击犯罪新机制背景下的区域警务合作[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31(6):65-70.
陆勇华. 略论非地缘区域警务协作的路径设计[J]. 公安研究, 2011, 21(3):54-59.
熊一新, 吴仲柱. 海峡两岸警务合作机制研究[J]. 公安研究, 2010(11):11-17.
任涛, 赵忠俊. 构建我国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思考——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为背景[J].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7(1):71-76.
李光懿, 向群, 张永晖,等. 大湄公河次区域打击毒品犯罪警务执法合作研究[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