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杂志社编辑部(人民法院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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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1、小市口 - 公交站 54米
途径公交车: 8路 12路 525路
2、南花市大街 - 公交站 266米
途径公交车: 12路
3、北花市大街 - 公交站 302米
途径公交车: 12路
4、东便门 - 公交站 337米
途径公交车: 25路 29路 39路 43路 44内44外 59路 525路 674路 特2路 夜10内夜19路 夜24路 夜28路
5、东花市大街 - 公交站 43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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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渠门内 - 地铁站 619米
途径地铁: 地铁7号线
不是,一般是哪个法院处理案件的,就由哪个法院来负责登报,比如一些采取公告送达的文书,都是这个法院自己去登报,但是报纸的级别是有要求的。不能是小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您好,最高院的公告等所有文件都在最高院网站的“权威发布”这里,网址是 :court.gov./qwfb/ 而纸质的公告,则一般的新华书店有售。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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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1号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 取得 *** 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1957年1月由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任院长董必武同志倡议创办并题写刊名。在最高人民法院历届党组的关怀和培育下,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支持与爱护下,《人民司法》50年栉风沐雨,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类刊物中特色鲜明的一本大型专业刊物,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实用性、学术性。以其对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各项法律决定的精准阐述,对审判工作经验的系统总结,对法律疑难问题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探讨等,在全国法院系统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享有声誉,在期刊界独树一帜。 50多年的历程让《人民司法》不断成长壮大,为推动我国应用法学研究进行了不懈努力,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壮大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为积极推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建立和完善,为构建一个法学界案例研究的平台,也为向《人民司法》献上一份贺礼,《人民司法》杂志社于2007年1月开始,将其改为半月刊。上半月出版的为《人民司法·应用》,重在加强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研究;下半月出版的为《人民司法·案例》,旨在为法官搭建一个研究与借鉴的平台,为法律人提供一个信息与实证的载体,为百姓提供一个知法、守法的指南。 《人民司法》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载文阐述司法解释,分析典型案例,反映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道社会各界所关心的重大案件审理情况,研究解答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创刊,创刊时为季刊。1989年1月改为双月刊,2004年起改为月刊。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任免事项、文献和案例等。其中: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权限对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司法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审判工作、法官队伍建设、司法行政工作的各类行政性公文。裁判文书选登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各类典型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文本。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选编的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各类典型案件的裁判范例。任免事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全部任免决定。司法统计包括全国法院各类司法统计数据和信息。文献选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关于审判工作、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方面的有关工作报告。作为公开向全社会介绍人民法院司法信息的文献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权威性、专业性、指导性和实用性一直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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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人民司法·天平》投稿当然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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