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是一个个人网站,根本不具备新闻媒体的资质,更不可能有什么记者。
法制经济观察杂志是由中国法制经济研究会主办的法制经济类刊物。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关注社会、关注民生、关注经济、聚焦法制。
市场经济的最高境界是法制经济,由中国法制经济研究会联合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山东大学法学院等政府职能部门、文化理论研究机构共同创办的《法制经济观察》,是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具有独立文化产权的法制经济类报刊,创刊于2004年底,每月25日出版发行。
什么正规媒体,它连媒体的边都沾不上,充其量也就是一个个人网站,根本不具备新闻媒体的资质,更不可能有什么记者。
强烈要求大家举报这种不法网站,举报可直接查阅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的官网或致电新闻出版部门扫黄打非办进行举报。
网上给报刊投稿有稿费.
一、中央媒体
人民日报
今日谈
党建周刊 , 读者来信
经济周刊 , 企业经纬
财经纵横(金海观潮) , 法治论苑
百家之言 , 科技视野(赵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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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时评 《一周时评》用观点叙述、串联、评说一周内发生的文化事件,给人启迪
健康卫生(不吐不快孙秀艳),
经济版
经济视点》就经济热点问题进行分析。文字的表现、思想的火花,相对时效性和深度不作太大要求。
经济时评》经济领域热点、问题及时点评时效性、观点的新颖性和思想的深度
华南时评
人民论坛人民论坛《言论广角》栏目自开办以来,受到广大读者的支持和喜爱,为更好地与读者交流,请您拿起手中的笔,就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以评说、广开言路。
来稿要求:1、本人原创作品,请勿一稿多投。2、力求简约,短小精悍,字数在1200字左右为宜。3、观点鲜明,可读性强,有感染力,有震撼力。3、注明作者的真实姓名、详细地址、邮编及电话。4、稿件一经录用,即付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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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时评”征稿
文化新闻版今天与您见面了。
新的文化新闻版由原来的教育•科技•卫生•环境新闻版与文化新闻版整合而成,这意味着与广大读者精神生活息息相关的大文化领域的新闻都将在这里集中呈现。
亲爱的读者朋友,整合后的文化新闻版,将带着新鲜的面孔和春天的气息接受您的检验。我们将不遗余力,在落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原则上取得新进展,办出新水平,反映出大文化领域的新气象,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今日聚焦》专栏报道刚发生的重大文化新闻,强调新闻性、及时性;《深度报道》专栏对文化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点评,体现前瞻性、思想性;《一周时评》专栏用观点叙述、串联、评说一周内发生的文化事件,给人启迪,引导舆论;《新闻人物》专栏关注新闻事件中的人物,无论名人还是普通百姓,只要能带给人感动、启示或警示,都可以入栏;《世像图说》专栏用镜头聚焦文化新闻事件,反映世相百态,图文并茂。
编采互动、编读互动、开门办报是我们的编辑思路,读者的信任和期待是我们取之不竭的力量源泉,我们热切地期待着您的关注和支持。文化时评
节约小窍门
2005年07月21日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开栏的话
宝贵的资源、能源,是我们可持续发展的命脉。惜之费之,在于每个人的一举一动、一点一滴。崇尚节约,既是对国家、社会和地球的责任,又是对绿色环保生活理念的实践。
日常生活中,节约其实并不难,有时只需举手之劳,关键是树立节约意识、摒弃浪费恶习。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大家同心协力、身体力行。家电使用、生活用水、单位节能、企业降耗……大有文章可做。本报今天起推出《节约小窍门》专栏,我们期待着您的好点子,欢迎投稿!
联系方式:北京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总编室二版编辑组(邮编:100733)
电子信箱:
给电脑节能支两招
如今,电脑已成为现代办公不可缺少的帮手,也是很多大学生常备的学习工具,然而很多人还不知道电脑使用不当会造成较大的能源浪费。使用电脑,其实有不少节能的诀窍。
首先,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长时间不使用电脑,应将电脑的主机和显示器关闭。短暂休息期间,尽量启用电脑的“睡眠”模式,这种低能耗模式可以将能源使用量降低到一半以下。关机之后,要将插头拔出,否则电脑会有约4.8瓦的能耗。在用电脑听音乐或者看影碟时,最好使用耳机,以减少音箱的耗电量。
其次,选择合适的电脑配置和外接设备。显示器的选择要适当,因为显示器越大,消耗的能源越多。例如,一台17英寸的显示器比14英寸显示器耗能多35%。一般而言,笔记本电脑比台式电脑能耗低得多;喷墨打印机使用的能源比激光打印机少90%;打印机与复印机联网,可以减少空闲时间,效率更高。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王雪冬)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21日 第二版)
■中国青年报 青年话题(2-5)(其中“冰点时评”1500-2000字)
尊敬的作者: 您好!首先感谢来稿。我们会在您投稿后一天之内拜读(周五至周日期间可能需要两天时间)。如果决定采用会立即通知您。如果没有接到采用通知,可自行投往别处。我们拒绝一稿多投,如有发现免发稿费。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编辑室
屋檐下 (故事加议论1500-2000字)
法治“法眼” (1500字)
经济生活, (1000-1500字)
思想者“学林风” (1000-1500字 聚焦时政的理论文章)
教育“教育视点(1000-1500字)
学习周刊 “声音” (2000字)
■中国青年 时评版,投稿信箱: 抄送:千字380--620元。
截稿一般是15日和30日。
■工人日报 新闻评论 (刘文宁) 董迎春
从9月起,工人日报新闻评论版编辑时间做适当调整,希望诸位关注、大力配合——我们的截稿时间定于每天上午11点。就当天新闻写的评论稿件,请在此时间之前传来。如果有些稿件需要斟酌,也可以在第二天发给我们。但是,本报一版“有话直说”栏目稿件不受此时间限制。
本邮箱从8月初起,开始接受工人日报一版“有话直说”栏目稿件。此栏目用稿标准:就当天较重大新闻事件做简短、明快评论,就事论事,论题集中,不做长篇大论,不做深入剖析,点到为止,语言精炼、到位。
其它事宜,一切如常。
我们选用的新闻评论稿件,要求注明新闻事件的出处及准确时间,如某报、某电视台某月某日报道。我们不希望您针对网站内报道的新闻做评论,如果是某网站转自某报纸的消息,请注明报纸的名称及时间。如果是从某报转引的消息,请注明援引自什么地方。 发来的文稿如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未见报,可另行处理。 欢迎独家专投,在中央级各大报间,最好不要一稿多投。 文稿一经采用,即寄样报,并付稿酬。 请用文本格式,别用附件。 祝好! 工人日报新闻评论版编辑
读者来信(1) 盖雷平
科教时评
社会•观点(7) (郑莉)
工会新闻
文娱
■光明日报 光明论坛
教育时评 ,
周末读者来信: 文化 法制
《人才》专刊 有话要说
光明网
■经济日报 三农论坛:
您好! 来信已经收到 相关选题请登录 县域经济论坛 请继续关注并赐稿 祝工作顺利! 经济日报农村版 吴永亮 董一方 武文杰 宋午
县域经济•四季论坛 , 今日导刊话题
质量杂谈(孟宪江) , 诚信专刊
读者之声 (周1\3\5专版) ,
产经透视 , 财经证券
今日财经 , 科教周刊
导刊职场 , , 政府理财
行业了望
道德建设大家谈征文 征文信箱:
■半月谈
■解放军报 Q
■法制日报 评论部 ,
“视点”:周1到周5,每天1/3个版面,就最近2天左右的热点、重要法律事件进行议论,位置在5版;
“今日快评”:版面允许的情况下每天一篇,在2版的位置,注重新闻时效性和法制特色;
“每周法评”:每周三在一版见报,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需要重大的热点\焦点题材;
“新闻时评”:针对突发性的重大社会事件,随时上。
等版面、栏目需要各位兄弟的大力支持。新的版面、栏目已经从5月18日正式启动。稿酬基本上在100-300元/千字,根据稿子的质量和是否多投。一般来说,我们希望来稿字数不少于1000字,不高于1500字。当然,那种有观点、有思想、有文采的好稿,我们可以保留1800到2000字。希望大家能够尽量静下心来,写出一些真正有思想、有感悟的法制言论来。当日的新闻,最好在下午3点前发过来。投稿请同时给(目前我们主要还是看这个)两个信箱发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为了确保稿子能够及时地被采用,请不要再给版面上设置的其他非本部门信箱发送。我们谢绝同是全国性媒体尤其是法制媒体的一稿多投。谢谢合作!稿费一般是半个月一结算。抱歉的是,由于人手不足,目前我们不能为各位邮寄样报。7月新人到来之后情况能够有所好转。
联系电话:64735588转5057 阮占江
检察日报: 星期一、三、五,第四版:读者见解:
星期二,廉政周刊 第七版 阳光(话题为反腐倡廉),
星期三 法制时评 总邮箱:,
第六版 法辩
第七版 时评
《方圆》 杂志编辑刘琼向各位时评老师问好!!!
各位时评老师好,我是《方圆》杂志的编辑刘琼,(由于工作变动,我从<检察日报>>正义网原创编辑部调至了<方圆>杂志社工作)感谢大家以前一直对我在正义网工作的支持,谢谢大家。
《方圆》杂志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中国检察日报社主办的一家半月刊的法治杂志(2005年1月由月刊改为半月刊),它关注民生,倡导廉政,研判经济,启蒙法治,引导司法咨询潮流。
方圆杂志时评栏目由以前的一个月一期改为现在改版后的半月一期,以时评作者的来稿为主,每半月挑选6篇,欢迎大家积积来稿。
由于我们杂志的性质为法制类刊物,所以希望各位作者的稿件在都尽可能的带有法治特色,由于页面的限制,请各位的来稿字数上最好限制为1000字以内。稿件采用后,稿费为1000字100元,每月结算一次。
投稿请给上,也可以继续给我的邮箱投稿liuqiong@jcrb.com.cn.(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我们的邮箱可能收不到雅虎的信件)。
如果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意见,可以由QQ告知我,我的QQ号码是308941462。希望大家能向以前一样的多多支持我的工作,谢谢!!!
祝大家工作顺利,稿件多多见晓。
人民公安报:
■人民法院报 正义周刊(新闻评说)(2)
民主与法制杂志
《法制与新闻》杂志读者视角
■民主与法制时报(2)
中国纪检监察报 廉政时评
《廉政了望》杂志:
〈党建杂志〉<>
■农民日报 三农论坛:
中国妇女报 天天观点 传媒观察
中国人口报 生活时评 (电话:010-62224759)两性悟语
■中国老年 对老年人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发表议论
中国政协 经济信息部 自曹理
■中国商报 评论
中国联合商报(北京)信箱:(1),
中国联合商报是服务于商务人士群体和关注经济生活的广大读者的一份新型经济类报纸,。详细介绍见。评论版一般选用优秀的经济与商业评论,宏观、微观的都可以,谢绝社会评论。800-1500字,稿费标准千字200-300 元。一周一期,周一出版。但一般周三周四就开始要定稿了。
国军好。 大作之中,见解稍偏。个人认为两点:1、泛评活力集中在对社会和政府的建言,则时评无根无凭,且政府和社会虚化;2、关注社会多而见解商机少,这种角度应该开掘。 公此篇如能分析小太阳的商心独到,则大好且可刊用。 希望多交流,多支持。 问好 中国联合商报 评论版 郑建峰 工作QQ:56857748
■中国工商报 维权时评
■中华工商时报 文化 ,
观点评论(1、2、4、5) ,
《中国商界》杂志 (2) , 邬凤英
稿费千字150至200元。不要求独家
■经济观察报 社论、来论 :
《中国产经新闻》报:尖锋时评:
《民营经济报》观点:
■金融时报 金融文化(刊登杂文时评)
■中国经营报 新闻评论
■中国经济导报 新视点 , 社会周刊 ,
城市
中国经济导报 李坤民
中国经济时报 开放论坛 ,
时评(2.4.5头天下午3点截稿) ,
您好,您的稿件收到,多谢。
来稿发送到 的同时,请务必发一份至
来稿请使用“文本文件”,直接粘贴即可。请不要用“附件”形式,多谢。
我报时评版每周二、四、五出刊,前一天下午四点截稿。对优秀稿件,我们会根据流程适当放宽截稿时间。
感谢您的大力支持。 中国经济时报 社评理论部
如若投稿芥子园版面,敬请发至,芥子园类稿件请自觉控制邮件空间,芥子园版面一般不适用抒情类散文,请见谅。
《中国经济》杂志
■中国财经报 发展导刊
市县财经 ,文化时评
中国财经信息资料
您发送的稿件已经收到。 《中国财经信息资料》编辑部
国际金融报<>
《西部发展报》论坛:
■中国财政
您好!稿件已经收到,正在处理中,谢谢您的支持!《中国财政》正在征订中,欢迎您订阅并继续来稿。《中国财政》编辑部
《消费日报》:
《中国消费报》观点声音:
中国保险报
本版宗旨:真问题,大视野。我们有志于做“一个能够影响中国的时事评论版”。在更高的思维高度上关注国家转型和时代风云,关注真问题,强调时评的广度和深度。财经视角切入社会问题者尤佳。本版开辟人物评论专栏,或从人物命运折射时代,或在时代背景下评价人物。本版设“中国眼”专栏,特别欢迎专家学者、有识之士对事关全局和未来的重大问题发表自己独立的真知灼见。本版认稿不认人,编者可能有偏见,但不能有偏心。 本版现为周一、周三、周五三个版。本报网址:
时评版邮箱:
■市场报 参考专论 (刊登与财经、人物、事件有关的时评)
财经时评 (侧重金融、证券),
热点评论 (经济新闻评论)
觉悟副刊
投诉曝光•市场与法
商业评论(陶筠)
文化生活
■中国税务报 言论 纳税人声音(刘云昌)
税收经济(财经观察)、纳税人生活(百姓话题,时评)
税务新闻(有一篇有关税务工作的小言论)
■中国企业报 总编室
中国石化报 热点快语 高宁(4)
■中国汽车报 新闻评论部
王国军,你好!
收到你的投稿。谢谢!
根据上级部门的最新纪律,报社要求登记每一位来稿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希望您能够提供给我们。
再次谢谢!
中国汽车报编辑中心 孟莉
7月6日
■中国信息报 评论 ,
中国文化报:
中国教师报编辑茅卫东向大家问好各位时评高手,我是《中国教师报•新观察》版编辑,初来乍到,向大家问好!我们《中国教师报》是一份面向全国中小学教师的周报,每周三出报。周一中午十一点以前新闻版时评栏截稿,我的新观察版按规定提前一周截稿(呵呵,所以从今年开始把时评栏目放新闻版了)。现在我和新闻版的编辑每天收到大量时评,但我们每周录用也就二至三个,有时因为各种原因,录用更少。如果大家愿意,可以把教育方面的时评投给我们。非教育类时评,新闻版是不会发的,我的新观察新近设了一个机动的“象牙塔外”栏目,发表一些有关民主、法治方面的稿件。有一点要强调的,投给我们的时评稿件,请不要再投给全国有影响力的媒体,最好只投地
方晚报之类的。新闻版信箱:,新观察信箱:
千字五十至七十的标准 时评
老师您好,稿件收到,如果在一月内未见刊发,您可另行处理,谢谢支持!另,本版不接收任何附件形式的稿件,请谅解
■中国教育报 长短录 教育论坛:
您的稿件已收到,我会及时处理您的稿件。请勿一稿两投。如2个月后稿件未被采用,可试投本报其他栏目或其他报刊。感谢您对中国教育报教育论坛栏目的支持。储召生
■现代教育报 教育时评 ,
■学习时报 观察思考
《成长》文丛征稿 "焦点时评"一月一篇
■德育报,
■科学时报 观察版 ,
老年日报 老龄新闻 网址
■中国劳动保障报 言论 职业导刊
■中国消费者报 消费时评
■中国社会报 社会保障与救助(读者评论,时评)
社会杂谈 社会建设与管理(声音)
■中国审计报 财经周刊•张弛
公共信箱: 头版王荣:
■中国乡镇企业报 企业点评
■中国化工报 资本市场(财富茶座、人才论坛)
■中国电力报 声音
■中国交通报 先注册,网上投稿(评论)
■中国工业报 产经时评(楠风编辑) 时评、企业管理评论
■中国改革报 改革时评、经济评论 时事评论
法治评说
■中华新闻报 时评 王少伟
“杂文操练” 这主要是一个议论性质的栏目,杂文性质,可以针对各种各样的事物发言,题材多样。千字左右。千字100-200元,只要文章不太差,一般在千字150元以上。
编辑联系方式:邮箱: qq:251359474
中华读书报 时评:
中国矿业报 能源观势版 “一言堂”(800-1000字) ,
科教观新版
《新安全》杂志:
《安全杂志》<>
中国安全生产报
请使用传输稿件,由于国家局搬家,9月中旬以后此信箱不能正常使用。请谅!
电话: 64463155
谢谢!
冶金安全(鞍钢日报承办)
中国冶金报
中华建筑报
中国建设报 建设时评
中国环境报
■政策杂志
■新民周刊 言论信箱
■新闻周刊 读者来信
■管理与财富
■中国改革 农村版
■了望新闻周刊 评论 (错)
■公司杂志与企业相关的管理时评、营销时评 ( 编辑QQ:1232817)
■新市民
■时代潮
■科技兴农 杂志社
■工商之友 经济杂文
■企业家
环球时报
《百姓杂志》<>
共产党人杂志<>
■人民网 观点频道
您的投稿我们已经收到,首先非常感谢您对人民网观点频道的支持,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如果遇到双休日或节假日我们会在5天内给您答复。如果超过天数仍没有用稿通知,可视为投稿未被采用。
由于每天来稿量很大,请您在投稿的时候尽量使用文本方式发送邮件,不要携带附件,在收件人栏内直接填入 信箱地址,邮件标题尽量写作“时评投稿:××××(文章题目)”或“征文投稿:××××(文章题目)”这样的格式,以免您的来稿因混在大量垃圾信中而被编辑遗漏,以免您的才华被埋没。同时,请在邮件中写清本人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和真实姓名,以便于我们与您联系。投稿是否已被其他媒体使用或是否一稿多投也希望您能在来信中注明。
另外,由于每天来稿量很大,一般编辑选择当天稿件的时间截止到下午4点,望见谅。
欢迎您继续投稿,祝笔健! 人民网观点频道编辑:李焱
■新华网 言论频道
如何识别假记者?一句话,凡是以新闻采访为名要钱要物的,都可以称为假记者,当事人都可以而且应该向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举报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 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1月1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报社开展新闻业务的需要,维护记者站的工作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社记者站,是指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
报社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报社记者站依照本办法设立,可以依法从事与其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
第四条 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除记者站以外,报社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第二章 报社记者站的设立
第六条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社,根据其新闻采访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七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特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本省所辖的地区(市、州、盟)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州、盟)党委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区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
本条所指报社可以在本条规定范围内设立一家记者站。
第八条 设立报社记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采访需要;
(二)报社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
(三)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
(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记者站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报社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外设站的,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国有特大型企业主管的企业报社,设站地点如有特殊要求,报社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说明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报社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地的地(市、州、盟)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范围以外跨省设立记者站的,须向设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一条 报业集团或者拥有多家子报的报社可以该集团或者报社名义设站,其属下报社不再单独设站。
第十二条 报社设立记者站,须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
(一)设立记者站的理由;
(二)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
(三)报社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
有关材料包括:
(一)记者站人员简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
(二)报社出具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
(三)报社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
(四)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
(五)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记者站登记表》,领取《记者站登记证》。
登记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记者站,应在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擅自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的,审批机关经查证属实,可以拒绝受理其设站申请。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报社外,其他确有必要设立记者站的报社设立记者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从严审批。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人数不得超过5人。
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
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不得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
第十七条 记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的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报社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条件,应当责令报社在一个月内改正;报社在一个月内未改正的,由批准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撤销该记者站。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须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正式挂牌并开展活动,否则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报社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审批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审批机关可拒绝受理该报社重新设立记者站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记者站登记表》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记者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通过其年度审核。
第二十二条 《记者站登记证》的有效期及换发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记者站年度审核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将本地记者站年度审核情况及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记者站年度审核由记者站登记机关负责。记者站须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审核。
年度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记者站登记项目;
(二)报社提交的记者站工作评估报告;
(三)记者站有无违法情况;
(四)记者站记者采编从业资格条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年度审核中发现记者站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其年度审核不予通过。
记者站未通过年度审核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记者站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记者站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报社对其记者站应履行管理职责,监督其记者站依法开展活动。对记者站的违法行为,须及时向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对记者站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报社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本办法规定人数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者变相设在党政机关的,由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记者站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
第三十一条 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记者站登记表》、《记者站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2日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不再执行。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 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石宗源
二○○五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三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 审核与发放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
第六条 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七条 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八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由设立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九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条 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 新闻机构中发给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三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以下活动:
(一)经营性活动;
(二)非职务行为;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四)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证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新闻记者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新闻机构中编制内的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为五年。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编制内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与其聘用合同期相同。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离开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新闻机构应及时收回其新闻记者证,并立即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 新闻记者证因遗失需要补领的,由新闻机构在适当媒体上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 新闻机构因工作需要补领新闻记者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办理。
第二十二条 新闻机构撤销,其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作废。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三条 采访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制作的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必须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
第四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和年度审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应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六条 新闻机构应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机构对其所属新闻记者证持有者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解除与所属采编人员劳动关系,未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新闻记者证注销手续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新闻机构未按新闻出版总署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七条 新闻机构应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方便社会公众查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被采访者以及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验明新闻记者证真伪,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
第三十条 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擅自扩大新闻记者证发放范围、私自仿制或者使用无效记者证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其主管负责入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不再执
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 新闻出版总署 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互联网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九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出版机构改变名称、主办者,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应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四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主办者应当自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六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十七条 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十九条 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发现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登载或者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互联网出版机构的编辑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应当标明与所登载或者发送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停止登载或者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