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具有约束、导向和 教育 的功能。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律师的职业道德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我国现今律师行业职业道德问题》
摘要:近几年,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其专业水平也越来越高,总体素质越来越焕然一新。但是,律师整体专业素质的提高,不能掩盖其职业道德水平的停滞不前甚至下降,在某些地方,社会对律师的满意度并不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许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瓶颈。对此作为未来中国律师队伍的一员,本文认为了解律师行业的道德水平现状,找出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并提出一些浅薄的对策意见,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法治社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指在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规范、道德情操与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持久弥新的命题,尽管法律规范试图与道德保持一定的距离,但不可否认,道德作为法律的本源之一具有强有力的指引作用,即使是法律职业本身都有规定相关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角色就是为社会尤其是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个职业与法律、社会的接触面非常宽,在其执业过程中,律师通常可以起到宣传 法律知识 ,传播法律 文化 的作用。在运用法律为他人服务的同时,律师如何能够守住职业道德,使自己能够不为金钱所诱惑,这两者既相互结合,又相互矛盾。律师的职业性质与法律的关系决定了其所要求的职业道德水平要比其他职业高得多。律师职业道德除了具备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特征外,还表现为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具备一般职业道德的规范,如诚实信用、遵纪守法等。同时,律师既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其职业道德规范也就体现了法律职业的特点,也就是要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而间接上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但同时,律师的行业性质又区别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性,如律师事务所具有公司企业的性质,追求企业利益是其重要木匾,律师作为其员工也是要追求企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这些都体现了律师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性的一面。
(二)强制性与自治性的统一
律师可以说是专业服务于委托人的“讼棍”,也可以说是与法官、检察官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的伙伴。在两种角色属性相互结合相互斗争的过程中,一方面不能成为当事人和金钱利益的奴隶,另一方面也要成为监督制约检察官和法官的一种独立力量。可见,律师的自治性是十分重要的。这种独立性和自治性对律师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较为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惩戒 措施 是维护律师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统一
律师职业道德在具体表现形式方面,一方面是严格的法律规范,如《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此外还有大量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如中华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除了这些以规范性的文件反映出来的职业道德规范外,还存在大量的非规范性的律师职业道德,如律师职业道德习惯、意识等。可以说,从形式上看,律师职业道德具体表现为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统一。
二、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我国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但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道德水平,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依然困难重重。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当事人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律师的“衣食父母”,但往往就是这种关系,反而成为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的主要体现:
1.唯利是图,欺骗当事人。有的律师给委托人做出虚假承诺――以官司“包打赢”作为相互攫取案源的方式。同时为了多收取律师费,故意把简单的案子说复杂,捶胸顿足地保证案件胜诉绝对没问题,糊弄当事人。
2.不管不顾,“有活就干”。有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咨询后,不管自己有没有接触过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也不管自己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只要有足够费用,就接案处理。
3.相互扯皮、敷衍了事。有的律师在拍胸脯保证打赢官司,拿到律师费后,就不闻不问,一会让当事人送这个材料,一会让委托人跑那个部门。一旦无法解决问题,便想法设法扯皮推诿,敷衍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近3年来关于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8年,各级律师协会共受理投诉案件7387件,给予行政处分762件,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有7件。”
(二)律师同业之间的关系问题
律师与律师同行关系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争,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恶性竞争以及过度商业化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律师整个行业的公信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争相向法官赠送钱财,买通关系。然后由法官向当事人推荐该律师作为辩护律师或代理人,以招揽案源;
2.诋毁同行,抬高自己。有的律师,在某些公众场合如讲座上过分贬低对手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来抬高自己的声望和地位,借机获得案源;
3.借助新闻媒体炫耀或包装自己,夸大其词,实力有限却大包大揽各项业务,排斥同行:
4.通过向委托人、介绍业务人利益许诺或给予财物,违反职业道德排挤其他律师。
(三)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问题
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本应该是同在法律屋檐下,同为法律人,应同做守法事,但当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却表现为违规越矩,知法犯法、“花钱铺路”现象较为严重。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有很高的影响力,社会大众一致把律师以及法官和检察官视为公平正义的象征,但律师通过自身的专业素质钻法律漏洞,拉关系贿赂法官检察官,危害性十分巨大。“2006年阜阳中院、深圳中院、武汉中院腐败案牵涉到数名律师参与行贿,2007年广东著名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年9月商务部郭京毅涉嫌受贿并牵出数名律师。”除上述不良现象外,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也存在相互不尊重,如律师在法庭上藐视法庭纪律,无视法官存在;法官看不起律师,不愿意听取律师意见,甚至无端训斥律师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三、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探析
1.经济原因:由于律师职业本身的商业属性,随着律师人数越来越多,市场经济的规律决定他们之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一旦竞争激烈,钱少了,分这杯羹的人多了,缺乏职业道德赚钱的律师、超越法律界限赚钱的律师、突破职业底线赚钱的律师也就越来越多了。经济层面上的原因会引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那就是律师行业的两极分化问题。现如今律师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十分严重,许多刚入行的年轻律师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经济上无法独立,饭都吃不饱,怎么能要求他们在人格上,职业道德上洁身自好?
2.环境问题:此处特指法律环境。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下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以及执业环境,是不容乐观的。“律师在法庭上被法官无视甚至无故训斥、因敢于为弱势群体辩护而得罪某些权要继而锒铛入狱、因为黑社会头目或贪污犯辩护而遭受公众贬抑和责难……。按照某种说法就是:中国律师……属于经济上相对富裕而又要疲于自我维护权利的弱势群体。”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裁判结果的不如人意和律师接触法律最多,代表法律形象最贴近百姓生活的事实相矛盾,这导致律师的职业压力很大,“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我国的司法制度环境决定了律师的某些不良行为可能无法得到迅速更正。
3.管理原因: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不力、行业协会管理无力、律师执业机构管理无作为也容易导致有些律师钻空子,打着所谓大律师的旗号坑蒙拐骗,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
除上述三种原因之外,律师自身的原因也是不容忽视的。自身缺乏自律,唯利是图,见钱眼开等等道德素质不高的表现也极易导致误入歧途。因此加强自身修养,提高道德水平,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两手抓,无疑是一种正确选择。
四、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对策
综上分析,律师的职业过程会涉及多方面的关系,且每一方面都对其职业道德有重大影响。因此要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将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长期的系统的建设工程。要把这项系统工程建设好,最根本的在于正确认识律师的职业性质和使命,树立良好的职业理念,尤其要摒弃金钱至上的观念;最迫切的在于完善监管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相关措施。
(一)思想上要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性质和使命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专业劳动和技能赚取金钱,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养活自己和家人,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律师法》同时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们由此可知律师不能仅仅以赚取钱财为目的,学习法律最重要的使命还是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事,促进法律合理正确地得到实施,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律师铭记自己肩负这样崇高使命,在职业生涯中,就不会迷失方向,更不会因金钱而做出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内容上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法学院教育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前防患于未然;通过律师事务所自身定期组织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提升提高自身修养与素质,进而提高律师自律意识;目前我国设有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等,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也应设立自己的律师学院。因此,可以通过设立律师学院,将其作为一个学习和培训的基地,同时也可以作为一个律师彼此的交流平台,扩大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凝聚力。
(三)管理上加强监督与管理,严格惩戒制度
首先要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2004年4月我国开展了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行业整顿运动”,它从行业整体上对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往往会忽略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问题。律师事务所是每一个律师执业的平台,其一切执业行为都要在这个平台上完成,就必须要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约束。
其次加大严惩力度,从严治律:具体方面有通过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法规,实行整改完善:如律师行业可学习当前法院系统开展的“五个严禁”,针对目前律师行业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几条禁令,通过行业大整顿和自我整改,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触犯现有法律法规的害群之马,一定严惩不殆,轻则清除出律师队伍,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律师队伍的纯洁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的作用毋庸置疑,并且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正在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律师行业仍存在很多问题。知道问题,并分析问题,才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但笔者相信,律师行业将会在民主法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席位,其所存在的问题也终将会被解决。律师行业的明天,还需要广大法律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为了法律职业的未来,继续努力吧!
注释:
①张善数.中国律师制度专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②魏杰.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之问题分析与解决路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2011年4月。
③六届全国律协亮点纷呈.中国律师.2008(11).第19页.
④刘桂明.律师不能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中国律师网.2008年.
⑤⑥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页.
《试论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具有职业性、阶级性、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具有约束、导向和教育的功能。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这个行业在很多人看来是另人羡慕的一个行业,在业外人看来,律师收入高,相对自由。中国的律师制度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所以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起步也是很晚,相对很是落后,并且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在律师与司法官关系中,一些非正常现象导致双方职业关系失衡;在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中,由于律师业务能力和道德能力存在不足,委托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律师与公众关系中,存在公众情绪干扰律师正常执业,传媒误导甚至影响司法公正;在律师与律师同业者的关系中,存在恶性竞争问题突出。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势在必行。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称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律师职业道德是由一定机构制定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具有现实约束力的思想信条和行为准则。
二、建设中国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1、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市场中介组织要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律师职业作为律师业务的物质运行者,需要建立自律性规章,以切实约束律师客观、公正、廉洁地从事律师业务,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2、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一支力量。国家法律、法规虽然对于保证律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规定难免存在漏洞,并且在某些方面是必须由律师职业道德加以弥补的。因它覆盖面广,概括性强,能全面进行调整,能最大限度地对律师提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3、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律师队伍的建设。律师作为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维护者,本身就应当是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楷模。但是,有一些律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违反法律、道德的事时有发生,给律师队伍的声誉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对于律师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律师职业道德就是一个重要的教育手段。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利于律师队伍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从而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出色地完成所肩负的神圣使命。
三、加强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律师荣誉意识的培养。西方律师业的早期,同样是由于社会民众对律师业的讥讽刺激了律师们,让他们意识到了职业荣誉的重要性。为了改变人们的评价,律师们开始为穷人提供免费的服务,有时这种服务完全不计成本,此后经过多年的发展,这种为打不起官司的人进行援助的服务演变成了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如此,律师还剔除在职业队伍中的道德败坏者来提高自身的纯洁性。希望中国的律师可以建立起职业荣誉感,重视自身行为的修养和性格培养,从内心激发对行业的热爱,对荣誉的珍惜,进而提高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加大法律普及力度,让法制理念深入大众。如果说对抗制诉讼模式是律师的价值体现,那么现代法制环境的建立和大众对法律的理解就是律师存在的土壤,没有土壤的包容,任何存在都是不现实的。而我国法制现代化刚刚起步,可以说法制的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对律师职业道德的错误认识不可避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间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多,任何人都无法避免和法律打交道,这正是律师业发展的大好时机。只有让更多人真正的认识法律、了解法律,才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独特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律师执业的环境和前景才会更好。
(三)建立有效防控体系,预防权、钱交易。相比于明确的单极利益是律师追求案件胜诉的直接动力,付出和收获的不对等则是法官受贿的心理痼疾。大多数法官认为自己的付出多于律师,而收入却不如律师来的丰厚,无法摆正心中的天平使部分法官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为个人牟利,也有的法官会干脆辞去工作,成为律师后和原来的同事订立“协议”,钱权交易就在不知不觉中开始了。为了打断这种违法的交易链,笔者认为以下措施是必要的:
1.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
2.完善司法独立的体制建设。
3.完善关于律师和法官关系的回避制度。
4.建立更加严格的惩罚制度。
(四)明确律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何为律师职业道德是一个道德领域的问题,法律无法对此作出细致的规定。从现在理论界认为有三条基本原则可以作为律师执业道德的最低评价标准:一是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律师在从业的过程中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以身作则,以良好的形象为当事人服务,保持律师声誉。二是职业的独立性。律师执业中要保持独立,不得和司法机关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不受司法机关干涉,不受当时人的意志左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三是保持廉洁和清廉。这是对律师的双重要求,既要对自身保持清廉,也要做到不对法官行贿,做到对司法系统的廉洁。
参考文献:
[1]仓道来.《律师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
[2]《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资会议通过
[3]司法部1994年1月8日司发[1994]003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批复通知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4]陶髦等著.《律师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5]茅彭年,李必达主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5月版
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以下是我J.L为大家分享的关于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之论文范文。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
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
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
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
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
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
另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
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
就律师职业来说,只要品行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
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应的分值,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
在教学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4.培养法律职业信仰法律职业
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如果主体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没有规则至上的信念,没有权利本位与权力控制的观念,法治也很难实现。
因此,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其他法学课程包括理论性和应用的课程的教学中,都必须将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作为其重要的内容。
优秀律师的必备素质
优秀律师的必备素质,在生活当中,律师是很多人都崇拜的职业,在外人看来律师随便打几场官司,都能有别人半年多的工资,其实律师没有大家想的那么容易,下面我整理了优秀律师的素质。
1、 具备过硬的基本法律知识。
许律师认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的诉讼案件,只有储备了充足的法律基本知识后,才能真正理解法条背后的立法渊源,才能够准确的判断出每一个法条正确的适用空间。而这一切,是需要长期不断的学习和积累才能达到的。
2、 保持独立且清晰的法律思维及逻辑。
作为一名律师,保持一个独立且清晰的法律思维及逻辑是非常重要的。律师这个职业,切忌存在“先入为主” 的惯性思维。无论当事人或其他律师如何阐述案件事实,律师本人都要根据案件事实,独立的作出法律判断。许律师强调说,无论当事人说什么,都不可信,只能作为全面了解案情的一个参考。
3、要掌握正确的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方法。
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尤其是与案件相关事实的沟通交流,并非只是简单的访谈或问答。主要在于“引导”二字。当事人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不具备成熟的法律思维,没有判断案件关联性的能力。因此要不断从各方面引导当事人去发挥主观能动性,将深藏的案件事实一点点的挖掘出来。
4、 要敢于与法官对抗。
许律师认为,律师受聘于当事人,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抗不是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5、 在案件中随时获取一切对案件有利的事实或者证据。
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合法手段辅助推动案件发展。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不是当事人的“移动法典”。在重大案件的承办中,律师要逐渐培养出随机应变的能力,争取在案件的承办过程中,尤其是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过程中,尽可能用合法手段取得一切可以为己所用的证据材料。
6、 坚守律师的职责。
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官的职责才是维护正义。因此律师不必过分纠结当事人是否存在违背诚实信用等行为,而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语言交流能力
口头表达能力是法律职业最基础的能力,你必须:以清晰、简明、有逻辑的方式传递信息;有说服力;有立场;掌握法言法语;善于倾听。
2、写作能力
从写简单的邮件到起草复杂的法律文件,写作几乎是每一个法律人的必备能力。你必须:掌握基本的文体;掌握语法;学会如何写得紧凑、简明和有说服力;学会如何起草动议、辩护状、备忘录、决议和法律协议等法律文书。
3、客户服务能力
在以客户为中心的法律行业,如何更真诚地、可靠地、负责任地为客户服务是成功的关键。你必须掌握:维护和发展客户的技能;服务于客户的技能;与客户有效交流的技能。
4、分析和逻辑推理能力
法律从业者必须要学会快速有效地接收和消化大量复杂的信息。分析和逻辑推理能力包括:审查复杂的书面文件,举一反三,寻找各判例的`相关性;开发逻辑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构建和评估论证;使用归纳和演绎推理,并得出结论。
5、法律研究能力
研究法律概念、判例法、司法意见、法规、规章和其他信息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技能。你必须:掌握法律研究的相关技巧;学会如何寻找和分析判例;掌握司法解释的艺术;学会正确的法律引用。
口头表达能力
口语是情感沟通、信息传递最快捷的方式,律师的工作要跟众多的人打交道,跟不同的人交流与沟通,这就需要律师有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无论在何种场合,都能够清楚明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如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对案件的分析,说一遍听者就能明白其中的意思,在无形中缩短了人与人的距离,短时间内就会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在法庭上,拥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可以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有理有据的辩驳可以征服对手、感动法官,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听众也会留下难忘的印象。反之如果说话吞吞吐吐,词不达意,听的人是越听越糊涂,没有人明白要表达的意思,谁愿意听这些毫无意义的讲话,又怎么接受你的观点,委托律师还有什么意义。
因此有人说,律师要具备演讲家的口才,一点也不为过。要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就要不断锻炼自己的口才。要表达的问题如果不是太简单,可以把复句拆成单句,长句变成短句,一句话分成两句话来说,句子越短越美丽。
逻辑思辩能力
作为执业律师,不得不经常面对这样的问题:委托人的目的是什么?要达到这些目的需要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委托人有哪些证据?应该再去搜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对方会如何反驳?反驳的理由有无证据支持?进而可以分析预测委托人的要求能否达到。
我们知道打官司靠证据,而证据的选择方法都因人、因事而异,非法律专业人员有时无从下手,只有律师通过经验对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同层次的判断,才能准确的适用到具体案件之中,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从一定程度讲,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甚至超过语言表达能力。常有律师说,在法庭上遇到滔滔不绝、口若悬河的对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完美无缺的证据,无懈可击的逻辑,可见逻辑思辩能力对一个律师是何等重要,这种能力需要在办案实践中积累。
文字表达能力
一个律师的书面表达如何,与知识、阅历、信息接受及文化程度有关。在接受律师继续教育时,一学者讲:“律师要具备文学家的笔墨。”诚然,无论是从事诉讼代理还是辩护业务,抑或是非诉讼顾问,都离不开书写。起诉状、代理词、辩护词、合同等都需文字表达来完成。
有一老律师写了整整8页的辩护词,法官看了吓了一跳,用一两句可以表达清楚的内容,竟用了近一页,有些语句不通顺。其中还有什么“肯定证据”“否定证据”如何认定,法律人都知道,理论上只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之分,何来“肯定否定”之说。
语句不通顺,表意不精确,文字不精炼,这种人很难胜任律师工作。律师书写法律文书在语言上的要求应该是精炼、准确、朴实、庄重。
人际交往能力
现代人已经认识到,专业知识是双刃剑,人际关系是秘密武器。个人事业的成功,单靠自己的力量去努力,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如果借助别人的力量,可以一份耕耘,数倍收获。
美国有句谚语:一个人能否成功,不在于你知道什么(what you know),而在于你认识谁(whom you know)著名的人际关系学家卡耐基认为“成功=15%的专业知识+85%的人际关系”。相对于律师来讲,人际关系尤其显得重要,律师要增加业务收入,需要有取得业务的机会,业务机会得取得,需要广泛的人脉。
所以律师要走出自我封闭的小圈子,多参加社会交往活动。在与人相处时,要学会接纳不同性格的人,多站在对方立场上考虑问题,以真诚求真诚。
前几天看到一本杂志,有一句话很有道理,就是51%和49%的选择,与人合作或处事永远要49%,把51%给别人,与人交往在经济问题上,如果抱着这样的心理,无论走到哪里,必定是一个受欢迎的人。
长期以来,律师修养的课题一直被我们忽视。律师既有追求公平正义的使命,又有谋取经济利益的商业属性,稍微走偏一点就成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人。换言之,律师行走在君子与小人的中间。青年律师初出茅庐,“三观”正在形成时期,容易迷失,甚至走偏。因此,青年律师的修养,尤为重要。下面我为你整理律师应该有哪些素养,希望能帮到你。
一、律师应当有气度
气,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朴素唯物主义者将其归结为世界之本源,认为宇宙万物由气生成。气乃世界之根本,气决定一切。所以,儒家所讲的修身养性,主要是养浩然之气。在此,正气成为一种精神追求,代表一种崇高的思想理念。所谓气度,乃气的外在表现,个人心理素质的表现形式,气魄、风度、诗文气韵。是一个人境界的特质。有了笃定内敛的正气、和气、大气,可谓气度非凡,气势恢宏。这个特质不是能“装”出来的,只能是通过日积月累修炼而来的。而现代社会生活、工作节奏过快,人们疲于应付,喧嚣浮躁,忽视了内心世界的修养。当我们咏诵北宋张载“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时候,这“横渠四句”无不为之气度所震撼。圣人之所以为圣贤,正在于其崇高精神境界和人文情怀。
大气,源于认知高度及思想境界,无畏的精神品质,王者的气度。高度决定眼界,眼界决定境界。思想的攀升源于文化和经验的积累,也包括人生的体验与思想的顿悟。学习先贤,站在巨人的肩膀获取新的高度。有了高度,才能有眼界,才能一览众山小,才能有宽阔的胸怀和内圣外王的大气。内圣外王,胸怀真理,张扬大气。这样才能成为具有“法以情通冠百王,律从理化超凡类”的哲人气质的律师。
律师的大气表现为全局观、求异观和纵横观。
全局观。
在个案中,这种大气会让律师有全局观。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既要仰望星空,也要脚踏实地。从大看小才能看准。就像看地球一样,只有在外太空才能看到地球的真实全貌。
求异观。
大气不仅是视野的开阔,还要全面性看问题。全面地看问题不仅要看到问题的反面,还要有求异性思维。怀疑态度和批判精神是律师的基本思维方式。眼见真的为实吗?往往“虚幻”的东西比眼前更真实。例如,一根筷子入水里后,水中的筷子是弯曲的。这是物理折射现象。所以眼见未必为实。
拥有如此的大气,就会对事物有客观真实的认识。正反、远近都明白之后,还有什么不能割舍,不能包容?
纵横观。
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古今之变”是时间,“天人之际”是空间。空间,是现在的东西,横向的,我们都能看到的,如果放在坐标上,我们可以理解为横轴。时间,是过去和将来,在坐标上,我们可以理解为纵轴。时间和空间是物质的存在形式,所以任何一个事物都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中。例如一本卷,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东西。律师在认识一个事物的时候,不但要看到事物的现在,还要想到它的过去,深究其背后的东西。也就是弄清楚卷中每一份证据的来龙,是怎么形成的,其取证过程就是该证据的历史。如果对案卷有了这种全时空、立体化的认识之后,才算是看懂、看透案卷。内心自然强大。
正气的修养,要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
律师要恪守正义。律师本身是持不特定立场的法律人。他不像公诉人那样法定代表国家。律师可能代理受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以,从哲学角度看,律师是为了防止不正义而设立的一种理性存在。但是这种理性存在,为委托方的利益服务,为了实现其合法利益,通过专业努力,谋求一种社会的衡平。
社会道义责任的担当是每一个中国知识分子的天职,律师也不例外。
“明心见性”,既要明白自己的思想体悟,参透事物的本性,更要勇于担当,善于坚守。以个案助推法治进程。有些律师不敢坚持自己的正确观点,畏首畏尾。这是对公平正义没有追求,对社会责任没有担当表现。这些律师既没有家国情怀,又没有奉献精神。
律师执业中所追求的正义是一个非常精密的实践过程。
律师肩负的正义使命是极易被人误解的。这种误解是因为立场问题,而不是观点问题。公诉人代表国家立场,似乎是永恒正义的。立场与观点不是一回事。正义的立场不等同于正确的观点。换言之,正义的立场不表明其观点就一定正确。因为,观点的形成要经过感性与理性的认识过程的。所以,立场正确并不必然能防止在认识过程中出现错误。因此,律师一定要正确的理解自己的立场。站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立场,也同样可以产生正确的观点。虽然委托人好像是不义的一方,且多在未决状态,但从理性角度看并无“不义”存在。明白了这个道理就会使律师摆脱因立场而产生的“原罪感”。律师的观点是独立的,相对于委托人是超然的。理性不独立就是非理性。“我思故我在”。当一个人以理性构建了自己追求正义的精神家园,才能在执业中理直气壮,在事业上安身立命。
律师还要有和气。
正气乃立身之本,和气乃谋事之道,中庸之道。正气如山,和气如水。正气是一种仁义。和气是一种智谋。君子求和而不求同。虽然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尊重你发言的权利,甚至包容你的观点。汲取有价值的观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要一讲正气就一定死磕,双赢才能衡平,和谐营造宁静。
现在许多律师把妥协当败绩。其实妥协才是解决争讼的重要途径。让出一部分利益,必然是为了争取其他一部分利益。妥协有其合理的部分,没有人会做出无谓的妥协。爬山之所以都是走“之”字,螺旋式上升,恰恰是因为遵循迂回前进的自然规律。“让”本身是释放善意。让度是一种胸怀,一种气度。正气往往是阳刚的,和气是阴柔的,一阴一阳为之道。
康德说过"在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值得我们仰望终生:一是我们头顶上璀琛的星空,二是我们心中的道德律"。星空者,大气也;道义者,正气也。二者得兼者,和气也。其实简言之,就是明心见性。
大气,讲究观察事物的全面性,客观性,这是“真”;正气,讲究公平正义,社会道义,此乃“善”;和气,讲究“上善若水”、衡平、和谐、温良恭谦让,乃“温润之美”。律师的气度应该是三者有机不可分,乃是真、善、美的统一。这是圣贤之气度。内圣则外王。王者的格局当然是指点江山的大气势,大手笔。故而,王者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
二、气度决定格局
气度决定格局,理念决定思维。格,是对事物认知的程度,讲究精细、微观。局,是对事物时间与空间认知,讲究宏篇巨制。
格局是基于对客观事物形成深刻、全面认识而产生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直接受到宇宙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刻影响和制约。格局,是律师制胜的法宝。因为律师乃以规则性博弈为谋生的手段的专业人士。宽阔的胸怀,广阔的视野,超然的态度,以及天下为己任的家国情怀,应当是优秀律师的基本格局。
有大格局,才有正确的谋篇布阵。格局对律师的影响主要是观察事物的全面、动态、深刻及超然性。透过现象发现事物运动本质规律,以超然独立的理性思维方式策划谋略整个案件。
整体谋划。整体谋划的前提是对事物的整体把握。不但清楚已知条件,还要把握事物的脉络走向。如同下棋,有的人走一步知五步,一眼到底,步步为营。需要有大格局的视野,才能胸有成竹,高屋建瓴,全局把握。由此而确定目标、方向和步骤。整体谋划即顶层设计,是紧紧围绕核心利益进行的。因此核心利益不变,顶层设计就不应轻易发生变化。顶层设计的人如同舵手,始终牢牢掌控事件的总方向。因此,顶层设计的决策、实施者一般都是颇具执业修养的人。
设定路径。如果整体谋划是建设蓝图,那么设定路径就是施工方案。前者是宏观的,后者是微观的。路径是具体的,个性化的设计,应具有操作性。而且应该紧紧围绕整体谋划的目标选择最佳路径。路径的选择与优化要全方位考虑,不是越近越好,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实现利益最大化,然后考虑时效比。
动态权变。律师实务的重要特征即是对抗性。诉讼的对抗性是显性的,而非诉中的对抗是隐性的。对抗过程是检验此前主观谋划的实践过程,是主客观统一的过程。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那么动态权变就是应对实践中的现实条件变化。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就是讲的天危难测——客观条件不可能完全预知,知己知彼是相对的。所以律师要懂得权变,灵活处置,不能一条路走到黑,应根据变化及时调整路径。就要求在路径设计时“狡兔三窟”,准备上中下三策。
不难看出,整体谋划是战略层面的,设定路径是策略层面的,而动态权变即是战术层面的。战略层面要追求稳定性,高屋建瓴,从总体把握;策略层面要求路径的多选择性;战术层面则应是灵活机动的,可操作的。战术的东西是瞬息万变的,机会是转瞬即逝的。所谓以不变应万变,是指总目标不变,但路径及操作方式方法是可变的。将在外军令有所不受是因为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应临机专断。
一个案件如一场战役,层次分明,军事斗争的经验告诉我们,在一场战役中,应当由帅、将、士三个层级分别从战略、策略、战术三个层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律师的团队整合亦是如此。个案、特别是大案更是如此。然而一些个案可能需要一个律师集三者于一身,就需要律师及时转换身份,既要“仰望星空”从战略层面总体把握,也要“脚踏实地”地设计路径,随机权变。所以一个优秀的律师就应当有超凡的气度、宏大的格局,方堪重任、不辱使命。
青年律师要培养大格局,才有望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根深才能叶茂。青年律师正是扎根的时候,一定要静下心来,沉下心来。这个时候一定要把学习当做第一要务,还要学会吃苦,耐得住寂寞。“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也,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
首先要树立坚定的信心,肯定自己的价值。而后工作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不自信或者迷茫,这是第一次否定自己。这是自我燃烧、自我蜕变的过程,一定要正确对待这个过程,无需悲观。到否定之否定阶段,就会在更高层次的否定,实际上是在肯定自己。这就是律师成长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修养是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的一种实践活动。用实践来沟通主观与客观,使之统一。正确思想要通过践行,从中感悟规律,升华境界。律师如果能把每一个案子的实践都视为修行,则会在事业的进步中完美自己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