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体验课”观后感心得1 #
在剥夺人类生命的恶魔中,有的是病毒,有的是灾害,可多数是车祸。病毒无法抗拒,灾害不能避免,但车祸是人祸,不是天灾。所以,我们可以控制,可以防范。2009年2月1日,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通报了春节长假期间全省的交通事故情况。七天长假期间光一个省,就有32人死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有所下降。
在意外事故中,以车祸占首位,占意外死亡总数的50%以上。仅以汽车交通事故为例,全世界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已超过3000万人,比世界大战所死亡的人数还多。在交通事故中,以青少年的死亡人数最多,其次为老年人。值得指出的是:不论是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的资料均表明,自行车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伤亡,儿童青少年是其高危人群。据估计,当今世界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约为25万~30万人,受伤者约3000万人,永久性伤残者约300万人。有人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因车祸而死亡的人数以15~24岁的青少年居多,且仍在继续增加。我国城市每万辆车死亡率为50——108人左右,与国外相比较,为日本的26.5倍;美国的17.8倍。若以万辆车的死亡率作比较,则我国车祸的发生率和死亡率皆居世界之首位。车祸主要危害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有18万以上的15岁以下儿童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数十万的儿童致残。交通事故在青少年发生意外伤害死亡中占首位原因。车祸后果轻重不一,多见头部受伤、骨折、内脏出血、休克、死亡。在步行交通事故中,危险人群为5~9岁儿童;在驾车事故中,危险人群是10~14岁儿童和15~24岁青少年。
查阅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档案可以发现,儿童类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多半是受害儿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的车祸在交通事故中占大多数。例如低龄孩子穿越马路时没有成年人带领,不走人行横道,骑自行车技术不熟练或逆行,在公路旁玩耍,红灯亮时横过马路,骑自行车带人,在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12岁以下儿童骑自行车上马路,骑车下坡不减速、猛拐,在马路追逐,走路是不看前方等等。然而正是这些少年儿童们的疏忽大意,高度麻痹,使交通事故这个大恶魔越来越张狂。同学们,让我们一起携手,共同维护交通治安,拒交通事故不再张狂,把事故率压到最小,共建一个美好家园。
# “交通安全体验课”观后感心得2 #
安全是一个人一生最重要的事,失去安全就等于失去生命。
前几天,在我们校园发生了一起“事故”。那时我们学校里在排练舞蹈,我们班赵志文同学在做侧手翻时,不小心碰到我们班同学包聚娴。包聚娴有点生气了,就追赶赵志文,赵志文在逃窜的过程中不小心碰到路牙儿摔倒了,经医生检查,左臂骨折。这件事本就不该发生,但却在你完全想不到的情况下悄然发生了,当事者后悔莫及,但也只能遗憾地面对了……
在这次国庆八天长假中,在我身上发生了一件很危险的事。我去找表哥玩,在我走到一个十字路口时,不知哪来的一辆汽车突然从我身边飞驰而过,差点把我吓晕。那辆车停下来,车窗慢慢打开。一位叔叔说:“小朋友,没事吧!顿时我一身冷汗,并迅速跑回了家,我准备好好反思反思。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安全方面的事故比比皆是,就拿这次国庆长假来说,据国家相关部门统计,全国公路车祸68422起,其中794人死亡,这种损失是惨重的。试想,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自觉学习和遵守安全法规,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那么小到学校的追逐摔伤,大到公路的连环撞车失去生命的事故就不会轻易发生了。
让我们每个人都来自觉遵守安全法规,让安全的天空更蓝更净吧!
# “交通安全体验课”观后感心得3 #
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学生的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我校一直十分重视交通安全教育,从领导到班主任,到老师,一直到学生,层层落实,做了许多有关安全的工作和活动。
1、学校应举办有关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图片展,让学生认识到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
3、学校应定期安排老师向同学传授交通安全知识。通过该活动可以使同学们认识常见的交通标志,知道自己平时参与交通时的错误,了解相关的交通法律,懂得相关交通知识,与争做知法守法的小公民拉近了距离。
4、平时在网上或书报杂志上看到有关安全方面的报道,及时地向同学们反讲解。
5、和同学们一起学习已实施的新交通法。
经过安全教育课,可以使安全意识深深地烙在老师和每个学生的心中。学生们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懂得了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识,也懂得了自我保护的方法。通过学习让同学了解更多更新的交通法规,懂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自由与规则同行,生命与自律同在。生命弥足珍贵。安全提供保障。安全维系着社会的稳定,牵动着家庭的幸福,关系着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在学校的正确领导和统一布署下学习交通安全教育,广大师生积极配合,热情参与,交通安全知识深入人心,得到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
# “交通安全体验课”观后感心得4 #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马路上车辆川流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然而由于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上演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
3月29日下午,学校组织我们全校学生在教室内观看了《“交通安全体验课”》片,那一幅幅画面我深有感触,让我更加明白了生命的珍贵。
曾经我有这样一个交通安全事故:那是一个晴朗的日子,我和妈妈在街上散步。突然,一辆车“唰”地一下擦肩而过,我定睛一看,原来是一个男孩骑着自行车,不知要去哪儿,由于他骑得太快了,差一点儿就撞上了斑马路上的行人。行人劝他不要骑得那么快,()可他不听劝告,继续骑他的“飞车”,脸上不时露出得意而急促的神情。我想:这个男孩可能是有什么急事吧!要不然他怎么会骑得那么快呢?但这样很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果然不出我所料。我和妈妈在一个拐弯的地方,看见许多人围在路中央,我们就带着好奇心走了过去。“氨我不禁惊叫起来。这不是刚才骑“飞车”的那个男孩吗,他怎么被车撞了?我听见旁观者议论纷纷,“唉!这孩子这可怜啊!刚才不小心撞上了一辆大卡车,连人带车一起飞了出去。”“如果这个孩子车骑得慢一点,如果那个开车的开慢一点,如果……”可是,再多的“如果”也不能使这朵已经完全凋谢的蓓蕾重新开放。这个男孩的父母不知为这个倒在血泊中的孩子操了多少心,可现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孩子离去,让父母悲痛万分……
让我们把“交通安全”这四个字在心里永远扎下根,让全世界人民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交通事故永远在我们生活中消失。
# “交通安全体验课”观后感心得5 #
最近,学校组织我们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我们深刻的体会到了道路交通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们热爱生命,我们就必须遵守交通安全。对以下几条,我特别有感触:
1、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并不太在意这些标志和符号,所以有时就会犯规,但是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后,我对这些道路交通符号有了更新的认识,也会在自己行车和走路的时候注意标志,自觉维护交通安全,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2、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回想我在路上时,有时会不看信号灯,直接就过马路,现在想想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的极度不付责任,人行横道和天桥就是为我们行人设计的,我们不能因为怕麻烦或者图省事,就横穿马路,只有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
指示标线的作用是指示通行的,指示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晌汪通过的位置和方向,都应设置道路交通标线,具体的红色标志表示禁止、限制;黄色标志表示警扰谨肆告。主要就是引导人们正确的行驶,安全行驶,遵守法律法规。指示标线功能的分类如下:1、纵向标线是可跨越对方车行道的分界线;2、横向标线是人行横道线,车距确认线,停车让行线;3、其他标线是道路出入口标线,停车位标线,停靠站标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缓轿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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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法规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