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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学发展趋势论文

2023-12-08 01:2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营养学发展趋势论文

  食品营养学论文

  中国人的主要营养问题都可归结为营养缺乏和营养过剩这两大看似矛盾的原因,十大营养问题的第一项就是肥胖,北京成人的超重率已达37.15%。超重与肥胖发生率,北方大于南方,城市大于农村。由于热量过剩,超重和肥胖率大幅度增长,导致与营养失衡有关的慢性病明显上升。所以说肥胖症是21世纪危害人类健康的大敌。肥胖本身就是一种慢性病...

  摘要:肥胖是现代人所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本文首先论述了营养与肥胖的关系,认为单纯通过节食,减少营养摄入来进行瘦身减肥是不健康的也是不科学的。并指出肥胖并不是单纯的营养过剩的问题,减肥也不能以牺牲健康为代价。并提出了一些既有助于减肥瘦身,又保证了身体营养均衡的饮食方法。

  关键词:营养均衡,减肥

  在全国范围内一项题为“国人十大营养问题”的大型调查中,中国人的主要营养问题都可归结为营养缺乏和营养过剩这两大看似矛盾的原因,十大营养问题的第一项就是肥胖,北京成人的超重率已达37.15%。超重与肥胖发生率,北方大于南方,城市大于农村。由于热量过剩,超重和肥胖率大幅度增长,导致与营养失衡有关的慢性病明显上升。所以说肥胖症是21世纪危害人类健康的大敌。肥胖本身就是一种慢性病,同时又是许多慢性病如糖尿病的原因、胆囊疾病、高脂血症、高血压、骨关节炎等的促进因素。因此,控制超重和肥胖是我们面临的急迫任务。造成肥胖病,先天性因素(遗传)约占30%,后天性因素(环境)约占7O%。目前我们还无法改变遗传因素,但可以通过环境因素去影响它,环境因素中合理的膳食是预防肥胖病的决定性凶素。如何健康、科学的进行减肥瘦身,是广人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

  一、肥胖的营养问题

  据营养专家研究发现,肥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饮食不均衡,或者营养过剩,或者营养不足。首先营养过剩是会导致肥胖的,影响体重的两个根本因素是热能的摄入量和热能消耗量,当能量的摄入等于能量的消耗时称能量平衡;当能量的摄人大于能量的消耗时称正向能量平衡,多余的能量以脂肪的形式储存在体内,因而产生肥胖;当能量的摄入小于能量的消耗时称负向能量平衡,体重减轻。显然肥胖是处于正向能量平衡状态,这种人一般食欲非常旺盛,且偏食高糖及高脂肪食物,多余的能量转变为脂肪,因而导致肥胖。

  但肥胖的人同样可能营养不足。许多人可能觉得奇怪,肥胖是由于营养过剩容易理解,因为体内吸收了过多的营养,使多余的脂肪增长,积蓄导致体形膨胀。但很多肥胖人士去医院检查时被发现,其体内营养不足,这是因为有的人的肥胖饮食习惯不好,偏好于高脂肪高热量的食品,使得体内的某些营养素过多,而某些必须的营养素又吸纳太少。营养过多使身体肥胖,必须的营养素过少又使身体虚弱,毛病增多。所以营养专家认为,减肥瘦身,健康身体最重要的是均衡营养。

  二、减肥需注意营养均衡

  很多人通过饿肚子.吃药物.服用利尿剂.服用兴奋剂.少睡觉等方法来进行减肥,这样既不能长期坚持,又损害了自己的健康,因此这些方法都不宜采用。我们的身体需要均衡的营养,才能维持基本的新陈代谢,如果只吃水果而不吃含脂肪、蛋白质的食物,会有发育不良的情形产生,小肠对疾病的抵抗能力也将降低。此外,缺少油脂,便不易吸收脂溶性维生素,此种不均衡的饮食,势必会使体力无以为继,损坏健康。

  许多人以为,肥胖通过节食,采取饥饿法来减少营养的吸收就可以将身体瘦下来。但其实这是十分不可取的。因为当你在节食时,在减少营养的供给时身体也得不到一些每天必需的营养物质。时间一长,你的身体一方面吸收不到每同必需的营养素,一方面又减不去体内过剩的营养,不但减不了肥,还会危害健康。以身体健康作代价来减肥,值不值得呢?

  营养专家经多年的调查研究,提出了一个健康的新概念:减肥瘦身应从均衡营养做起。当体内的营养均衡,过剩的营养被消耗,排除出体外,不足的营养素每日得到适量补充,肥胖自然消失且保持身体健康。要达到营养均衡,日常饮食各方面需多加注意,每天各类食物进食要多样化、均衡、适量。

  健康的减肥是应当限制膳食的总能量,而不仅是限制脂肪的摄入,减肥期应适当增加蛋白质、低糖和适量脂肪。正常情况下,碳水化合物比例为55—6O%,脂肪为2O~25%,蛋白质大约为15~20%,量比为4:1:1。文献(2)认为在减肥期间也要保持营养素的摄入比例。减少碳水化合物的摄入会使体内的代谢不完全而产生一定量的酮体能抑制饥饿感,另外酮体的分解也会消耗能量。减少糖的摄入,可以减少胰岛素的分泌,从而减少脂肪的合成,使糖原的贮存减少,促进运动脂肪动员,减少脂肪贮存。摄入适量的脂肪能够抑制胰岛素和胰高血糖素的分泌,促进机体的脂肪利用。脂肪还会使人产饱腹感,使减肥者易接受低热量的膳食而不觉得饥饿难耐。减少食物的摄取使人会导致各种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的摄入不足,此还要食用一定量的水果来补充机体必需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

  三、科学、合理的饮食

  (1)少吃一些作用不大或有副作用的食物,多吃一些营养价值高而无副作用的食物。

  (2)少吃动物脂肪和油腻食物。长期摄入高脂肪的食物而很少运动,都有可能造成高血脂,增加冠心病的发作率。

  (3)用吃植物油代替动物油(大油)。植物油虽然1OO%含脂肪,但它含有大量不饱和脂肪酸,能刮掉饱和性脂肪酸中大量的油。另外,植物油中含VE,这是保持青春健美长寿的维生素。

  (4)少吃或不吃胆固醇高的食物。

  (5)少吃糖。许多研究尤其是流行病学方面的研究表明,体重过高(脂胖病).糖尿病.龋齿,可能还有动脉硬化症和心肌梗塞等与糖大量食用有关。大量食用低分子糖是有害的,应该以高分子糖为主满足对糖的需要,提出“戒糖”的口号不全面,因为无糖膳食会导致严重的代谢紊乱,出现低血糖等情况。

  (6)少吃盐。因为盐里含钠,人体含钠过多易得高血压等病。住在北极的爱斯基摩人一天食盐低于5克,他们极少得高血压。

  (7)多吃水果和蔬菜。因为吃水果和蔬菜中的脂肪含量极少,但含有很多的维生素和蛋白质,还有许多的植物纤维和水分,生理价值非常高。

  (8)减肥者也需要摄入足够的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入米.面等主食)。这是因为我们在减少多余脂肪的同时,需要能量和体力来支撑,还应增加肌肉。成人肌肉中的蛋白质含量约为19~2O%,蛋白质占人体总重量的45%,而蛋白质有肌肉收缩.供能等七大功能。特别要注意选用大豆,它的蛋白质含量比鸡.鱼.牛肉要高,比牛奶要高12倍,且价廉物美,现在已制成的速溶豆浆晶,其蛋白质含量远远高于牛奶。

  (9)多吃些山楂或山楂制品。山楂是药材又是消食食品。有减肥.降压之功能。

  (1O)平时要注意适当饮水。因为大量饮水是造成身体松弛肥胖的一个因素;另外尿的存积还会增加膀胱同尿内致癌物质接触的时间,有可能导致膀胱癌的发生。口渴应该饮水,包括训练中也可以饮水,但要适量。最好是在训练后一小时慢慢摄入少量的水,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心脏负担过重,还可以使身体里的水分慢慢地得到补充。平时最好多饮一些乌龙茶或是绿茶,因为它既能解渴,又能解腻减肥。

  (11)节制饮酒。白酒热量很高,多饮且肥胖。啤酒是最好的饮料,俗称液体面包,适当饮用能生津开胃.解渴去暑,啤酒中含有多种B族维生素和多种氨基酸,只有4~5%的酒精。含热量不高,但啤酒花的苦能促进消化液的分泌,帮助消化吸收,所以大量饮用啤酒以及随之而来的大吃一顿容易发胖,所以饮用啤酒一定也要适量。

  关于中国营养师地位法律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营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发端于化学,其发展过程得益于流行学、传染病学,特别是细胞学、分子生物学技术的进步。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国际营养学界就确立了营养的定义:有关生命物生长,维持和修复整个生命体或其中一部分过程的总和。国外特别是日本的营养学发展迅速,营养立法相对完善。而在中国营养师作为一种新兴的职业才刚刚诞生。营养师地位的法律化是指营养师作为一种职业被法律所认可,即营养师同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明确了营养师的权利义务,并规范着营养师的执业过程。 一、营养师地位法律化的背景 1、我国居民的营养状况不容乐观。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的膳食营养状况与十几年前相比有了明显改善,但是,却面临着营养缺乏与营养过剩的双重挑战。营养缺乏是因进食不足或进食不能被充分吸收利用或慢性疾病消耗较大引起的。典型的营养缺乏症是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营养过剩指能量摄入超过人体的消耗。常引起的疾病有肥胖症、高脂血症、高血压、冠心病、脑血栓、脂肪肝和糖尿病等。营养缺乏和营养过剩都属于营养不良,对身体都会造成损害。 中国营养学会秘书长翟凤英研究员称目前,我国营养不良的人口是全世界最多的几个国家之一,每年因此带来的损失约为3000亿到5000亿元。 卫生部、科技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由营养过剩引起的高血压、高血脂等慢性疾病发病率逐年上升,患者年龄日趋年轻化。全国有1.6亿成人血脂异常,有1.6亿成人患高血压,2000多万人患糖尿病。在大城市中每100人成人中就有30个人超重。我国居民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2、中国营养师的现状 (1)营养师严重缺乏 据上述卫生部等调查,城市居民营养过剩的主要原因是必要的营养知识和技能的缺乏。同时,营养师普遍不足,尤其是高技能公共营养师缺乏,其数量与人口比例严重失衡。 我国13亿人口只有3000多营养师,并且基本分布在医院里面,社区幼儿园等机构很难找到营养师。2003年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曾对全国临床医院做了一个调查,接受调查的403所医院中,仅有少数大型医院配备了两三个营养师,大部分医院因为找不到相关人才,就没有配备。 (2)职业资格认证标准不一,培训名目繁多,营养师素质问题堪忧。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健康管理师、公共营养师等作为第四批新职业向社会公布,标志着中国的营养师职业发展开始步入正轨。 然而,近日记者在对营养师资格认证、从业现状和服务内容等的调查中,发现有诸多不完善之处。社会上营养培训与认证名目繁多。面对记者关于哪个名目是正宗的营养师的提问,不同的培训负责人各持己见、自圆其说,但相同的是他们都承诺培训后考取认证证书全国有效。有关专家告诉记者, 所有这些各式各样的培训后考取的认证证书,都不属于国家对此职业的正式认证。换句话说,已有的公共营养师证书也只是“岗位培训”证书,而营养保健是只是协会的认证。 记者还发现有些培训班门槛很低,培训时间很短,一个小学毕业生培训两周摇身一变就成为营养师了。试问这种速成的营养师如何保证其素质?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的副秘书长逸飞,是这次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审批公共营养师课题研究报告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公共营养师培训与素质的问题,她说,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就这个职业的国家标准、国家教材、国家资格认证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讨,一旦确定了国家级标准,公共营养师这个新兴职业就会有科学的发展轨迹了。 二、营养师地位法律化进程的发展 今年“两会”前,我国46位知名专家联名呼吁进行营养立法,提高国民生活和健康水平。卫生部专门召开了中国营养改善立法工作研讨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员认真听取了专家意见,表示营养立法的必要性十分明确,这为营养立法创造了支持性环境。 为了解决目前我国在膳食营养方面最迫切的问题,中国营养学会受卫生部委托起草的《国民营养条例》已于3月完成,5月递交卫生部和国家有关部委做进一步讨论,有望在近年出台。 即将出台的《国民营养条例(试行)》着重解决以下问题:营养调查和监测,食品标签上必须注明营养成分,婴幼儿、妇女等特殊人群的营养等等。《条例》还规定,100人餐位的餐厅必须配备一名营养配餐员,300人以上餐位的餐厅必须配备一名营养管理师。同时,所有的幼儿园和学校都要配备专业营养师。 《条例》的可行性尤其是营养师配备的可操作性值得商榷。在农村没有幼儿园的地区如何落实是个难点。另外,按照《条例》规定的配备人数估算,我国目前营养师缺口在400万左右。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餐饮消费水平迅猛增长。来自中国烹饪协会统计数字显示,1991年,全国餐饮网点的总营业额仅为492亿元,到2004年,这个数字就上升为7486亿元,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说,今年这个数字有望突破8800亿元。因此营养师人数与《条例》的可行性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有关营养立法的准备工作已进行多年,《营养工作条例》、《营养师法》一直在起草、研讨之中。 三、职业法律化进程中的营养师的执业与探讨 营养学在中国相对于其它行业至今没有一个十分完善、理想的法律、政策环境,也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干预管理体系,已有的立法在此领域仍是一片空白,营养学范畴的一切问题只能通过行业自律和道德规范去衡量解决。 那么,未来的营养学从业人员,尤其是那些已拿到或正在努力去争取营养师职业资格的人在将来的工作中,依据什么去实践操作?如何通过有效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接受营养服务的需求者(客户/求助者)又将靠什么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营养师的法律地位 从法理本质看,“营养师”作为一个全新概念的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也应是以一个职业主体的形象面对社会需求。根据营养学行业已有的从业格局及对未来趋势的考虑,本行业人员的主体形式大致分类如下: ①医疗系统营养师 ②学校、机关食堂以及餐饮企业的营养配餐师和营养管理师 ③个体执业营养师或营养顾问 a个体营养服务机构 b合作或合伙制的营养服务机构 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中国营养师主要存在于两大领域:一是相关医疗、教育、餐饮等单位的内设机构,他们作为上述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的名义为需求群体服务;一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建立或组成非法人性质的营养服务组织,以个人或机构的名义直接面向社会服务。 营养师的个体执业经营主体是以“自然人”(即“公民”的概念)出现,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是自然人。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不排除合作制、合伙制(律师、注册会计师、外国心理医师)甚至公司制等多样化形式出现的可能性。 相比之下,医疗、教育、餐饮单位内的营养师,虽是营养服务的实际提供者,但并不具备与需求人群之间那种合同关系或服务消费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地位,其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及权利的享有者(即:法律主体)应是其所在的单位,而他们仅是以“单位”的名义在履行职务而已。 2、营养师服务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定,从法定;无法定,从约定”的原则,在目前仍没有行业专门法律(特殊法)法规加以约束的前提下,营养师与其客户群之间的约定与行为,如不违反《民法通则》(一般法)第55条的规定:即:满足 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 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条件,双方之间的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约定与行为,即应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言之,此时心理咨询师的服务就是合法的。 3、营养师开业执业的法律保障 获得营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根据不同的等级可进行与其能力相符的营养服务。那么,到底应当如何执业呢?目前行业法规未出台之前,因医师、律师执业过程与性质同营养师执业有诸多相似之处,我们不妨借鉴一下,也可为未来的营养立法做些有益的探索。 (1)营养师的管理 ①执业资格的授予(执业注册制度); ②行业主管机构; ③下列情况人员无资格执业: a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 b受过刑事处罚; c被取消营养师资格; d不宜从事执业的其他情形。 (2)心理咨询师的开业条件 按照与营养服务业务(属服务性行业)相关的几个其他行业的法律规定(比如《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开业的程序)及惯例,笔者认为营养师执业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具有 名符合职业标准及工作年限的从业人员(具有执业资格); ②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③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最少= 万元)与设备、仪器; ④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营养服务机构的开业程序 ① 申请设立; ② 审批; ③ 开业。 (4)营养师的执业内容与法律形式 ① 执业内容: 按职业功能划分,其工作内容大体有: a营养调查 b营养测量 c营养管理 d营养咨询与指导 e营养教育等 ② 服务的法律形式: 《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甲方(营养师及其所在机构) 乙方(客户/求助者/需求者) 2)合同标的:营养健康服务; 3) 收费价格/酬金; 4) 服务的时间(周期)、地点(专业地点—营养工作室); 5) 治疗方案: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A甲方的权利 a 按照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提供营养服务; b 按既定膳食方案实施,求助者如无端阻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c 按照约定收取报酬; B甲方的义务 a 按照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提供营养服务; b 结合求助者实际情况,指定科学的膳食方案并案计划实施; c 保护乙方的健康权、生命权; d 保护乙方的隐私权; C乙方的权利 a 依照合同约定获得满意服务; b 对服务有知情权; c 健康权、生命权受保护; d 隐私权受保护; D乙方的义务 a 陈述自己的真实情况,以便让甲方能够确切地做出判断; b 接受甲方的膳食方案并尽量配合; c 按照约定交付报酬; 7)违约责任; 8)隐私保护、保密条款; 9)其它约定。 4、营养师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①在法律法规、职业标准及行业惯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专门印营养服务,选择合理的膳食方案; ②从事营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③参加专业培训,接受营养学继续教育; ④对所在机构的营养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加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⑥获取工资、报酬或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⑦其它。 (2)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②遵守行规(行业惯例、交易规则……)及行业服务操作规范; ③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营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客户服务; ④尊重客户的人格,关心、爱护客户,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⑤宣传营养健康知识,对包括社区在内的全社会进行营养健康教育; 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客户利益受损,应依法负赔偿责任。 5、法律责任 (1)责任承担主体: ①营养师履行职务所在的单位(医院、学校、餐饮单位等)是责任承担主体; 以单位自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②个体执业营养师作为服务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及个人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个体执业营养师可以合伙经营,也可以起字号,称为个人合伙。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双方约定分担责任和分配盈余。 (2)可能的损害后果: ①对需求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 ②需求者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的损害; ③对需求者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④对需求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 这些损害后果一般情况下同时发生,但有时也仅发生其中的一项或数项。 (3)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依《民法通则》第143条,营养师因职务行为与客户/需求者/求助者发生纠纷, 依据可能出现的损害后果,其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① 停止侵害; ② 消除危险; ③ 返还财产; ④ 恢复原状; ⑤ 赔偿损失; ⑥ 支付违约金; ⑦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⑧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如涉及到诉讼,还可能受到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及依法罚款、拘留的“待遇”。究竟因何种行为而承担何种后果,则应区分具体情况而定。 我们作为未来的执业营养师,必将团结起来信心百倍地投入营养事业。

  四、结论

  综上所述,健康减肥的核心原则是调整膳食结构,重视平衡膳食。单纯通过节食来进行瘦身减肥是不健康的也是不科学的。因为肥胖并不是单纯的营养过剩问题,减肥也不能以牺牲健康为代价。注意合理,均衡的饮食营养,同样可以达到健康减肥的效果。

关于合理营养的论文

下面这几篇都是有关营养的,供参考,参考文献上还有很多,你可以自己去看看,整理,有没有能派上用场的:
[题名]:营养
[TiMing]:YingYang
[关键词]:酪氨酸磷酸化水平;营养;脑皮质运动区;赛艇运动员;谷氨酸受体;抗氧化作用;免疫功能;蛋白含量
[作者]:
[期刊名称]:中国医学文摘:卫生学分册
[QiKanMingCheng]:ZhongGuoYiXueWenZhai:WeiShengXueFenCe
[出版年]:2007.1
[国际标准刊号]:1001-134X
[国内统一刊号:]:11-2159
[作者单位]:不详
[ZuoZheDanWei]:BuXiang
[分类号]:R818.02[页码]:-30-40
[摘要]: 牛初乳对优秀赛艇运动员强化耐力训练期免疫功能的影响;力竭运动后大鼠脑皮质运动区谷氨酸受体NR2A蛋白含量及酪氨酸磷酸化水平的变化;酸化豆粉对大鼠降血脂和抗氧化作用的影响;乳糖诱导极耐高温木聚糖酶基因B在大肠杆菌中的表达;虫草多糖对环磷酰胺诱导微核的抑制作用。

[题名]:营养“窃贼”
[TiMing]:YingYang“QieZei”
[关键词]:营养;睡眠时间;维生素;电脑;香烟;运动
[作者]:陈思
[期刊名称]:食品与生活
[QiKanMingCheng]:ShiPinYuShengHuo
[出版年]:2007.9
[国际标准刊号]:1004-5473
[国内统一刊号:]:31-1416
[作者单位]:不详
[ZuoZheDanWei]:BuXiang
[分类号]:R151.1[页码]:-30-31
[摘要]: 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常有这样的感叹:虽然自己已经增加了锻炼次数、补足了睡眠时间、搭配了丰富的饮食,可疲劳还是照例前来报到。这时,就需要考虑是不是体内的营养被“窃贼”偷走了。那么,是谁在扮演营养“窃贼”这个角色呢?

[题名]:营养
[TiMing]:YingYang
[关键词]:天冬氨酸特异性半胱氨酸蛋白酶;富含单不饱和脂肪酸;共轭亚油酸;癌细胞侵袭能力;营养;胃癌细胞凋亡;胞间通讯功能;体内微量元素;L-蛋氨酸;血脂水平;高脂大鼠;动物细胞;作用机制;抗缺氧
[作者]:
[期刊名称]:中国医学文摘:卫生学分册
[QiKanMingCheng]:ZhongGuoYiXueWenZhai:WeiShengXueFenCe
[出版年]:2005.3
[国际标准刊号]:1001-134X
[国内统一刊号:]:11-2159
[作者单位]:不详
[ZuoZheDanWei]:BuXiang
[分类号]:R394 R589.2[页码]:-153-165
[摘要]: 诱导胃癌细胞凋亡中天冬氨酸特异性半胱氨酸蛋白酶的表达;富含单不饱和脂肪酸的坚果对高脂大鼠血脂水平的影响;共轭亚油酸抗缺氧效果及其机制的探讨;共轭亚油酸对正常动物细胞和人体肿瘤细胞间通讯功能的影响;共轭亚油酸对人胃腺癌细胞侵袭能力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L-蛋氨酸驱铅对小鼠体内微量元素的影响;

参考资料:
关于中国营养师地位法律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营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发端于化学,其发展过程得益于流行学、传染病学,特别是细胞学、分子生物学技术的进步。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国际营养学界就确立了营养的定义:有关生命物生长,维持和修复整个生命体或其中一部分过程的总和。国外特别是日本的营养学发展迅速,营养立法相对完善。而在中国营养师作为一种新兴的职业才刚刚诞生。营养师地位的法律化是指营养师作为一种职业被法律所认可,即营养师同其他行业从业人员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明确了营养师的权利义务,并规范着营养师的执业过程。
一、营养师地位法律化的背景
1、我国居民的营养状况不容乐观。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的膳食营养状况与十几年前相比有了明显改善,但是,却面临着营养缺乏与营养过剩的双重挑战。营养缺乏是因进食不足或进食不能被充分吸收利用或慢性疾病消耗较大引起的。典型的营养缺乏症是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营养过剩指能量摄入超过人体的消耗。常引起的疾病有肥胖症、高脂血症、高血压、冠心病、脑血栓、脂肪肝和糖尿病等。营养缺乏和营养过剩都属于营养不良,对身体都会造成损害。
中国营养学会秘书长翟凤英研究员称目前,我国营养不良的人口是全世界最多的几个国家之一,每年因此带来的损失约为3000亿到5000亿元。
卫生部、科技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由营养过剩引起的高血压、高血脂等慢性疾病发病率逐年上升,患者年龄日趋年轻化。全国有1.6亿成人血脂异常,有1.6亿成人患高血压,2000多万人患糖尿病。在大城市中每100人成人中就有30个人超重。我国居民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2、中国营养师的现状
(1)营养师严重缺乏
据上述卫生部等调查,城市居民营养过剩的主要原因是必要的营养知识和技能的缺乏。同时,营养师普遍不足,尤其是高技能公共营养师缺乏,其数量与人口比例严重失衡。
我国13亿人口只有3000多营养师,并且基本分布在医院里面,社区幼儿园等机构很难找到营养师。2003年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曾对全国临床医院做了一个调查,接受调查的403所医院中,仅有少数大型医院配备了两三个营养师,大部分医院因为找不到相关人才,就没有配备。
(2)职业资格认证标准不一,培训名目繁多,营养师素质问题堪忧。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健康管理师、公共营养师等作为第四批新职业向社会公布,标志着中国的营养师职业发展开始步入正轨。
然而,近日记者在对营养师资格认证、从业现状和服务内容等的调查中,发现有诸多不完善之处。社会上营养培训与认证名目繁多。面对记者关于哪个名目是正宗的营养师的提问,不同的培训负责人各持己见、自圆其说,但相同的是他们都承诺培训后考取认证证书全国有效。有关专家告诉记者, 所有这些各式各样的培训后考取的认证证书,都不属于国家对此职业的正式认证。换句话说,已有的公共营养师证书也只是“岗位培训”证书,而营养保健是只是协会的认证。
记者还发现有些培训班门槛很低,培训时间很短,一个小学毕业生培训两周摇身一变就成为营养师了。试问这种速成的营养师如何保证其素质?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的副秘书长逸飞,是这次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审批公共营养师课题研究报告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公共营养师培训与素质的问题,她说,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就这个职业的国家标准、国家教材、国家资格认证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讨,一旦确定了国家级标准,公共营养师这个新兴职业就会有科学的发展轨迹了。
二、营养师地位法律化进程的发展
今年“两会”前,我国46位知名专家联名呼吁进行营养立法,提高国民生活和健康水平。卫生部专门召开了中国营养改善立法工作研讨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员认真听取了专家意见,表示营养立法的必要性十分明确,这为营养立法创造了支持性环境。
为了解决目前我国在膳食营养方面最迫切的问题,中国营养学会受卫生部委托起草的《国民营养条例》已于3月完成,5月递交卫生部和国家有关部委做进一步讨论,有望在近年出台。
即将出台的《国民营养条例(试行)》着重解决以下问题:营养调查和监测,食品标签上必须注明营养成分,婴幼儿、妇女等特殊人群的营养等等。《条例》还规定,100人餐位的餐厅必须配备一名营养配餐员,300人以上餐位的餐厅必须配备一名营养管理师。同时,所有的幼儿园和学校都要配备专业营养师。
《条例》的可行性尤其是营养师配备的可操作性值得商榷。在农村没有幼儿园的地区如何落实是个难点。另外,按照《条例》规定的配备人数估算,我国目前营养师缺口在400万左右。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餐饮消费水平迅猛增长。来自中国烹饪协会统计数字显示,1991年,全国餐饮网点的总营业额仅为492亿元,到2004年,这个数字就上升为7486亿元,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说,今年这个数字有望突破8800亿元。因此营养师人数与《条例》的可行性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有关营养立法的准备工作已进行多年,《营养工作条例》、《营养师法》一直在起草、研讨之中。
三、职业法律化进程中的营养师的执业与探讨
营养学在中国相对于其它行业至今没有一个十分完善、理想的法律、政策环境,也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干预管理体系,已有的立法在此领域仍是一片空白,营养学范畴的一切问题只能通过行业自律和道德规范去衡量解决。
那么,未来的营养学从业人员,尤其是那些已拿到或正在努力去争取营养师职业资格的人在将来的工作中,依据什么去实践操作?如何通过有效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接受营养服务的需求者(客户/求助者)又将靠什么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营养师的法律地位
从法理本质看,“营养师”作为一个全新概念的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也应是以一个职业主体的形象面对社会需求。根据营养学行业已有的从业格局及对未来趋势的考虑,本行业人员的主体形式大致分类如下:
①医疗系统营养师
②学校、机关食堂以及餐饮企业的营养配餐师和营养管理师
③个体执业营养师或营养顾问
a个体营养服务机构
b合作或合伙制的营养服务机构
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中国营养师主要存在于两大领域:一是相关医疗、教育、餐饮等单位的内设机构,他们作为上述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的名义为需求群体服务;一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建立或组成非法人性质的营养服务组织,以个人或机构的名义直接面向社会服务。
营养师的个体执业经营主体是以“自然人”(即“公民”的概念)出现,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是自然人。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不排除合作制、合伙制(律师、注册会计师、外国心理医师)甚至公司制等多样化形式出现的可能性。
相比之下,医疗、教育、餐饮单位内的营养师,虽是营养服务的实际提供者,但并不具备与需求人群之间那种合同关系或服务消费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地位,其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及权利的享有者(即:法律主体)应是其所在的单位,而他们仅是以“单位”的名义在履行职务而已。
2、营养师服务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定,从法定;无法定,从约定”的原则,在目前仍没有行业专门法律(特殊法)法规加以约束的前提下,营养师与其客户群之间的约定与行为,如不违反《民法通则》(一般法)第55条的规定:即:满足
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 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条件,双方之间的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约定与行为,即应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言之,此时心理咨询师的服务就是合法的。
3、营养师开业执业的法律保障
获得营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根据不同的等级可进行与其能力相符的营养服务。那么,到底应当如何执业呢?目前行业法规未出台之前,因医师、律师执业过程与性质同营养师执业有诸多相似之处,我们不妨借鉴一下,也可为未来的营养立法做些有益的探索。
(1)营养师的管理
①执业资格的授予(执业注册制度);
②行业主管机构;
③下列情况人员无资格执业:
a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
b受过刑事处罚;
c被取消营养师资格;
d不宜从事执业的其他情形。
(2)心理咨询师的开业条件
按照与营养服务业务(属服务性行业)相关的几个其他行业的法律规定(比如《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开业的程序)及惯例,笔者认为营养师执业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具有 名符合职业标准及工作年限的从业人员(具有执业资格);
②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③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最少= 万元)与设备、仪器;
④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营养服务机构的开业程序
① 申请设立;
② 审批;
③ 开业。
(4)营养师的执业内容与法律形式
① 执业内容:
按职业功能划分,其工作内容大体有:
a营养调查
b营养测量
c营养管理
d营养咨询与指导
e营养教育等
② 服务的法律形式:
《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甲方(营养师及其所在机构) 乙方(客户/求助者/需求者)
2)合同标的:营养健康服务;
3) 收费价格/酬金;
4) 服务的时间(周期)、地点(专业地点—营养工作室);
5) 治疗方案: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A甲方的权利
a 按照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提供营养服务;
b 按既定膳食方案实施,求助者如无端阻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c 按照约定收取报酬;
B甲方的义务
a 按照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提供营养服务;
b 结合求助者实际情况,指定科学的膳食方案并案计划实施;
c 保护乙方的健康权、生命权;
d 保护乙方的隐私权;
C乙方的权利
a 依照合同约定获得满意服务;
b 对服务有知情权;
c 健康权、生命权受保护;
d 隐私权受保护;
D乙方的义务
a 陈述自己的真实情况,以便让甲方能够确切地做出判断;
b 接受甲方的膳食方案并尽量配合;
c 按照约定交付报酬;
7)违约责任;
8)隐私保护、保密条款;
9)其它约定。
4、营养师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①在法律法规、职业标准及行业惯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专门印营养服务,选择合理的膳食方案;
②从事营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③参加专业培训,接受营养学继续教育;
④对所在机构的营养工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加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⑥获取工资、报酬或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⑦其它。
(2)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②遵守行规(行业惯例、交易规则……)及行业服务操作规范;
③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营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客户服务;
④尊重客户的人格,关心、爱护客户,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⑤宣传营养健康知识,对包括社区在内的全社会进行营养健康教育;
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客户利益受损,应依法负赔偿责任。
5、法律责任
(1)责任承担主体:
①营养师履行职务所在的单位(医院、学校、餐饮单位等)是责任承担主体; 以单位自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②个体执业营养师作为服务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及个人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个体执业营养师可以合伙经营,也可以起字号,称为个人合伙。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双方约定分担责任和分配盈余。
(2)可能的损害后果:
①对需求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
②需求者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的损害;
③对需求者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④对需求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 这些损害后果一般情况下同时发生,但有时也仅发生其中的一项或数项。
(3)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依《民法通则》第143条,营养师因职务行为与客户/需求者/求助者发生纠纷, 依据可能出现的损害后果,其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① 停止侵害;
② 消除危险;
③ 返还财产;
④ 恢复原状;
⑤ 赔偿损失;
⑥ 支付违约金;
⑦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⑧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如涉及到诉讼,还可能受到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及依法罚款、拘留的“待遇”。究竟因何种行为而承担何种后果,则应区分具体情况而定。
我们作为未来的执业营养师,必将团结起来信心百倍地投入营养事业。

参考文献:
1.《解读〈国民营养条例〉》 人民网 2005.2.28
2.《我国拟制定首部营养条例》 美食淄博网 2005.7.30
3.《营养条例折射膳食困局》 中国MBA网 2005.8.29
4.《我国居民三成营养不良卫生部将起草营养条例》 中国新闻网2005.4
5.《我国公共营养师状况调查》 竞报
6.《北京市公共营养师需求5至10万》中国研究生人才网2005.11.4
7.《关于中国心理咨询师职业环境的法律思考》 中国职业论坛2004.7.24
8.《儿童营养学新现点:早期营养与心理—行为—潜能—能力发育(上)》

性功能障碍患者的健康食谱
性功能障碍是指阳痿、早泄、遗精、少精、性冷漠和不孕症等,绝大多数为功能性的,在采用综合治疗方法的同时,还应注意饮食调理。

1.多食优质蛋白质

优质蛋白质主要是指各种动物性食物,如鸡、鸭、鱼、瘦肉、蛋类,可提出供人产生精子所需用要的各种氨基酸。一些动物性食品本身就含有一些性激素,有利于提高性欲及精液、精子的生成。

2.适当摄入脂肪

调查表明,长期素食的女性,月经初潮年龄推迟,雌激素分泌减少,性欲降低并影响生殖能力。男性由于必需脂肪酸摄入减少,精子生成受到限制,性欲下降,甚至不育。

3.补充维生素和微量元素

研究证明,维生素A和E是与维持性功能并延缓衰老有关的维生素。它们在促进睾丸发育、增加精子的生成并提高其活力等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维生素C对性功能的恢复也有积极作用,其富含于鲜枣、山楂、青椒、西红柿等果疏中。

祖国医学重视从饮食上调理这类疾病,认为麻雀、核桃、狗肉、虾具有扶阳补肾固精之功交锋,性功能障碍患者不妨多食用这类食物。另外,祖国医学还认为对损精伤阳、不利于性功能的食物应慎用,如粗棉籽油、猪脑、羊脑、兔肉、黑木耳、冬瓜、菱角、杏仁等。

参考资料:百度知道,你还是多实地考察,再自己动手写出真实水平吧

谁给我个营养学论文(1000-3000字之间)范围别太大 谢谢~!

医学营养学; 培养目标; 课程设置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营养工作者曾对住院病人进行营养调查,发现住院病人营养缺乏症的发病率高达45%~50%,严重影响了住院病人的治愈率〔1〕。此后十多年,随着医院临床营养支持工作的开展,发达国家住院病人的营养不良率降低了一半,病人的死亡率也大大降低,治愈率与病床周转率则大大提高,取得了极大的社会与经济效益〔2〕。因此在现代医学中,临床营养支持治疗与药物、手术治疗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各方面对医学营养学认识的不断加深,医学营养学在临床治疗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由于医学营养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我们的培养水平与国际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寻求一种能够适应医院现状的医学营养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是本课题研究的当务之急。通过查阅国内外有关医学营养学教学方面的资料,我们对医学营养学专业的教学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一些比较研究,并且对部分医院的医护人员、医学院校的学生和病员以及病员家属的营养学知识和认知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听取了相关临床医学、营养学以及教育学方面专家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国目前在医学营养教育方面的实际情况,就医学营养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能为医学营养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有益的理论指导,推动我国医学营养学的发展。

1 医学营养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模式

培养目标是一个专业规定培养专门人才的标准,也是培养模式的重要内容。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有的学校把该专业的目标定位在“以营养为手段,解决疾病与康复的营养治疗与支持问题……”,有的定位于“具有营养专长的临床医师”〔3〕,这些培养目标都是单纯从临床医疗的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到群体的合理营养问题。《卫生部关于加强临床营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界定了临床营养科室的任务“是负责全院病人基本膳食与治疗膳食、诊断膳食、代谢膳食及要素膳食的调配、制备与供应;承担疑难、重危及手术病人的营养会诊;制定病人的营养治疗方案及进行膳食指导;检查营养治疗的临床效果及营养管理实施情况;开展营养宣教、咨询、教学和科研工作”〔4〕,可见,临床营养师除担任临床医疗工作外,还必须承担群体的公共营养指导工作。因此,我们对医学营养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作如下定义:培养具有医学和营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能够从事医院临床营养治疗和营养管理,以及食品研究开发和食品监督管理,食品营养评价、营养科学研究单位的工作和高等院校营养专业的师资的高级专业人才。要求本专业学生学习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知识,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基本理论知识,营养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从事临床营养治疗工作的基本训练。使学生具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人体营养需要及营养水平鉴定的基本知识和技术,临床营养治疗方案的制定和病人膳食指导;掌握食品营养价值的分析原理及技术;掌握食品污染的检测和防治原则,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营养管理的主要技术规范。医学营养学专业培养的是具有营养专长的医生,可以胜任营养医师、医师、营养师,或担任教学、科研、食品卫生管理及相关单位等工作。

2 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2.1 课程设置 见表1。

表1 医学营养学专业课程设置及分类(略)

从表1可以看出医学营养学专业是在公共基础学科、临床医学学科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专业课程体系,我们制订的教学计划中,公共基础课、医学基础课和临床课的安排与预防医学等非临床医学专业的课程安排基本同步,公共课、临床课和专业课程的比例符合教育学规律,专业课程设置也是基本符合学科发展原则的。

2.2 教学内容 医学营养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中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知识,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基本理论知识,营养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由于该专业学制为4年,共开设50门课程,其中临床实习和营养专业实习各占26周(含节假日),《有机化学》、《分析化学与仪器分析》、《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内科学》、《食品微生物学》、《基础营养学》、《临床营养学》、《食品卫生学》、《食品分析学》及《食品毒理学》为该专业主要课程。在进行课程设置时,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要与临床医生、病人和病人家属打交道,同时还要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如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制定出适合于病人的营养治疗方案,因此我们在新的课程体系中增加了《组织行为学》和《卫生财务管理》等人文类课程,此外,我们还开设了《餐饮业务管理》、《营养教育原理与方法》等选修课程,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将来的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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