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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改革的意义论文

2023-12-10 12:0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医疗改革的意义论文

  新医疗改革基本内容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实现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制度创新,就是把过去福利型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改为社会化管理的医疗保障制度。机制转换,就是要建立新型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支出制约机制和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二是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制度;三是建立经帐分开、范围明确的支付机制;四是建立有效制约的医疗服务管理机制;五是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制;六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
  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坚持公平效率统一,实行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完善制度与解决突出问题结合起来。
  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大体系: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五大重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医疗体制改革的意义
  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思路反映了我国提出了“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近期目标,以及“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长远目标。
  但是当前医改基本不成功的现状并非是立法缺失导致的。此前偏重于“市场化”的医疗体制改革忽视了“疾病”的基本特性,但法律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更加明确了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经营时的义务,“三级十等”的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确立了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行为规则及管理标准与目标等等。然而,这些法律与政策的先后出台并没有防止和控制医疗行为失范、药价虚高、看病难、看病贵等等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情形的产生和发展。所有这些问题的产生,可以说与淡化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的价值取向有关。
  总之,在当前,政府和社会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在反思医疗改革基本不成功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医疗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定位等问题。

  完毕

医疗制度改革的意义

法律分析:国家财政具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作用,国家医疗改革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在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中的物质保障作用。国家医疗改革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真切做到一切为了人民;政府有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的职能,国家医疗改革有利于政府强化对公共事业调控,造福于民。伴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兴衰,努力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工作,进而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多样化进行探索与完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深化医疗改革的意义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是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减轻群众的疾病负担,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维护群众的健康权益;二是应对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和环境变化等,给医药卫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三是解决医药卫生领域长期以来形成和积累的深层次矛盾,推动医药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四是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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