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出版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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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完善保密制度建设
1、高度重视保密工作队伍建设。坚持做到保密工作机构健全、保密工作队伍不散,保密工作人员及时调整和补充,做好工作交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法》的各项规定,把保密工作同我局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用保密知识指导业务工作,从而推动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开创保密工作的新局面。
2、加紧完善我局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抓好保密宣传教育、涉密人员培训、涉密信息发布审批、等项工作制度的健全和落实,抓好保密载体收发、登记、保管、清退、销毁等环节,堵塞各种失泄密漏洞,进一步完善我局各项规章制度和职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涉密人员岗位职责,充分发挥机关干部在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3、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责任制,及时调整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管、办公室组织负责日常工作,科室专人管的保密工作组织原则,有分工有协作,职责明确,把保密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考核内容。
二、增强保密法制意识,广泛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以各科室、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为重点,充分利用中心学习组、民主生活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学习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和保密科技知识。切实抓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着力推进保密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2、将保密教育纳入本局日常政治业务学习当中。领导班子成员和保密干部要进一步加强《保密法》及保密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组织单位涉密人员及分管领导参加保密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学习和业余自学,要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正确把握保密工作发展趋势。要多形式组织开展宣讲,使保密宣传教育向深度、广度不断推进和拓展,努力营造保密工作良好氛围。
3、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宣传橱窗等形式开展保密教育,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各科室重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把保密工作理念普及到单位每一位职工,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保密观念和维护保密安全的自觉性。
三、认真抓好保密日常管理及信息报送工作
1、抓好秘密文件的管理。施行密件和重要文件登记制度,加强对密件的监管,保证秘密载体不丢失。规范文件资料的运作程序,特别是涉密文件资料严格签收制度,严格控制流向,实行专人保管,专柜保存,确保涉密资料、信息的安全。加强档案管理,制定档案保密制度。
2、抓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技术防范和保密管理工作,加强监管,存放有序,有效地防止网上泄密事件发生。规范网站信息公开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审核信息的保密性,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保密宣传教育,不断推进保密工作上新的台阶。
3、抓好《保密工作》杂志的征订工作,及时将我局保密工作动态信息及时上报市保密委。继续加大对保密工作的力度,不定期检查,推动各项保密工作任务的落实。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严肃查处泄密事件,认真自查,清除涉密隐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第三条 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保密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为遵循,区分不同行业、领域,科学准确划定。第四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不得比照类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中央有关机关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并对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形式、内容第六条 保密事项范围名称为“××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包括正文和目录。第七条 正文应当以条款形式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依据,本行业、本领域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与其他保密事项范围的关系,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内容。第八条 目录作为规定的附件,名称为“××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应当以表格形式列明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及其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产生层级、知悉范围等内容。第九条 目录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为确定的密级。除解密时间和解密条件外,目录规定的保密期限应当为最长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产生层级能够明确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机关、单位或者具体岗位的,目录应当作出列举。
对专业性强、弹性较大的条目或者名词,目录应当以备注形式作出说明。第十条 保密事项范围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未经保密事项范围制定机关同意,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对外提供保密事项范围。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程序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中央有关机关应当与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商,组织制定或者修订保密事项范围:
(一)主管行业、领域经常产生国家秘密、尚未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
(二)保密事项范围内容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
(三)保密事项范围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合的;
(四)因机构改革或者调整,影响保密事项范围适用的;
(五)其他应当制定或者修订的情形。
其他机关、单位认为有上述情形,需要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中央有关机关提出建议。第十二条 保密事项范围由主管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的中央有关机关负责起草;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行业、领域的,由承担主要职能的中央有关机关牵头负责起草;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起草。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起草工作进行研究会商。第十三条 中央有关机关起草保密事项范围,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梳理本行业、本领域国家秘密事项,广泛征求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意见。第十四条 中央有关机关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的说明;
(二)有关机关、单位或者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在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总结梳理情况等。第十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形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所列事项是否符合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的规定;
(三)所列事项是否涵盖所在行业、领域国家秘密;
(四)所列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或者其他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五)所列事项表述是否准确、规范并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与其他保密事项范围协调、衔接;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保密事项范围送审稿进行评议,听取意见。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不得比照类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保密工作》杂志是国内唯一全面反映保密工作的刊物,自创刊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对国际间谍情报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报道。介绍了新的间谍工具和方法,分析了重大间谍案件的始末,揭示了冷战后国际情报活动的新特点。现将精选案例重新汇编成册,奉献给关心国家安全和保密的读者朋友。本书是其中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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