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违纪处分不能拿到学位证者可发表学术论文抵消处分。
2.计算机二级、英语四级不过者可通过发表学术论文代替。
3.出国留学、交流,论文发表是硬条件。
4.想拿国家奖学金者,一篇论文可加4-10分(国家奖学金金额为8000元)。
5.考研、保研者发表论文可在面试时加分,提高通过率。
6.发表论文属于自己的一个科研成果,在毕业找工作时也可以利用发表的论文让自己的简历更丰富哦~
上述这几点都是可以在大多数高校中有明文规定的,是有据可寻的哦!
每年都有一些大学的学生找我们发表论文,用于评奖评优,考研保研,以及由于作弊、四级不过导致拿不到学位证,最终也都用上了,我们可以安排的期刊有近千种,会根据您的需要推荐合适的期刊,不同的期刊价格不一样,需要的话一定要早做准备,因为发表论文有一定的周期,并不是今天安排明天就可以收到杂志。
1.有违纪处分不能拿到学位证者可发表学术论文抵消处分。
2.计算机二级、英语四级不过者可通过发表学术论文代替。
3.出国留学、交流,论文发表是硬条件。
4.想拿国家奖学金者,一篇论文可加4-10分(国家奖学金金额为8000元)。
5.考研、保研者发表论文可在面试时加分,提高通过率。
6.发表论文属于自己的一个科研成果,在毕业找工作时也可以利用发表的论文让自己的简历更丰富哦~
【专业发表9年】
上述这几点都是可以在大多数高校中有明文规定的,是有据可寻的哦!
你好,一般只要是发表的正规期刊就可以,省级国家级都行,我知道湖南株洲一个大学只要发表的杂志新闻总署查的到就算过关。
可以在知网、维普这些权威网站上寻找一些正规合法的期刊,然后通过:邮箱进行投稿、审阅以及文章的修订、获取审核结果、录用、汇相关费用、排版出刊等流程后,就完成论文发表了。如果你是学生,最好是请周围的指导老师给一些建议,帮你确认一下你需要发表哪一类、哪一级别的期刊;如果你是教师,需要到学校科研处、师资办等相关部门咨询一下针对于评职需要刊发到哪一级别哪一类的杂志对你有利。大学生如何在期刊上发表论文呢?发表论文对于大学生来说是很有帮助的,包括在校评优甚至是出国都是有帮助的。近期,有许多大学生咨询小编有关于论文发表的问题,大部分大学生会面临一些问题比如说发表论文没有资金凑合的找个普通的出版社、不明白论文发表的期刊是真是假、不知道选择什么样的期刊等,可能想要发表论文的大学生都是有同感的。接下来,小编说几个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在选择期刊的时候一定要认真的选择,要选择合法的正规的期刊不要被骗了,虽然学生期经济不是很充裕但是也得问清学校相关部门一些关于论文要求,因为期刊分级别的分为普刊、核心期刊,普刊包括省级期刊、国家级期刊,普刊简单的说就是普通的期刊涉及范围较广,作者选择这个的居多。而核心期刊属于学术性的期刊,一般的科研机构的人员评职称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或者多篇的文章,核心期刊较难投稿相比起来还是普刊容易些。
期刊要选择合法的正规的期刊,如何辩解其真伪呢?正规的期刊都有主管单位、主板单位、国际标准刊号、国内统一刊号,正规的一般都是被知网、维普这些知名的网站收录,实在不知道怎么办就直接去知名的网站搜索一下,一定要选择合法正规的期刊发表文章。
小编推荐:《大学生》(半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主管,是面向在校大学生的综合性权威刊物。 《大学生》关心大学生生存与发展,为他们提供考研、考证、留学、就业等实用信息,业务宗旨为编辑、出版和发行《大学生》杂志及附属刊物(含电子网络版),举办相关咨询、培训及社会文化交流活动,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大学生读物。着重反映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和多彩的校园生活。图文并茂、有时代感,力求做到思想性、知识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本科在读:评奖学金、评三好生:发表论文可在终测时加分,对于评国家奖学金,一篇文章可加4-10分。 考研、保研:发表论文可在复试中加分,提高通过率。 出国留学:发表论文是硬条件,一般要求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2-3篇文章。 取得学位:国家二级、英语四级不过、挂科可发表论文代替,由违纪处分可发表学术论文抵消。 研究生:评奖学金都需要发表论文。研究生毕业要求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论文方可毕业。 教师:评讲师职称,晋副教授、教授职称均需要发表论文。本科生发表论文的不多,不过研究生之后,还有博士必须发表论文。
至于本科生,在能力范围内,发表论文也很好。
至少能锻炼一些能力。比如说收集材料,筛选材料,自己组织语文文字,总结啥的……
写论文不像是写作文,大多数论文都有固定的格式,同时锻炼word排版技巧。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七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五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章程及助学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违反北京大学学生军训规则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第二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故意损坏文物古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私刻、伪造公章;(2)涂改伪造成绩单;(3)伪造教师签名;(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造谣、诬陷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九)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1.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2.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者;(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 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按照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临床学习过程中,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照医学部临床教学过程中学生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附 则第三十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系、所、中心)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2005 年6月21日第575 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9 月1 日起实施。北京大学20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