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第26条中“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本条所称之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现役军人配偶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都按普通离婚纠纷处理。
军婚可以离婚,但非军人一方要想离婚,除非军人一方同意,否则很难协议离婚,如起诉到人民法院,非军人一方要提供军人有重大过错的证据,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可以提出离婚。这里存在几种情况:
1.须经军人一方同意:如果女方不是军人,提出离婚需要经过男方同意,男方不同意的,可以找对方的部队领导沟通一下。
2.无需军人同意:如果军人一方犯有重大过错,女方提出离婚无需经过男方同意。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一方不要孩子不构成弃养的罪名。
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如何规定其适用我们日常通俗的一些语言就能够解释的了这些事情。所以弃养就是指一个孩子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才会被称作是弃养。但是监护人的定义是有非常多的不同的形式的。
只不过是从两个监护人变成了一个监护人而已,所以不构成器呀。但是如果两个人在离婚的时候,两个人都不承认这个孩子是自己的孩子,或者说都不想要这个孩子成为自己未来生活当中一个存在,这个时候孩子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才能够被称为是弃养。
扩展资料:
在美国,父母一方身体上甚至精神上有弃养行为的,可定为重罪入狱,或者定为轻罪,处2000美元罚款直至5年监禁并处12万5000美元罚款,这取决于不同的州和各州不同的家庭法。比美国有一些州允许父母一方将孩子匿名遗弃在某些法定安全场所而不会被控以弃养罪(安全场所包括医院、教堂、消防局、警察局等)。
也有的州出现代孕双方签署了契约式的合同,尽管其中有关于“弃养”的条款,但是当这对夫妇不到美国领小孩,就无法告他们“弃养”,孩子只能被送孤儿院。所以,是否构成弃养要看当地的法律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条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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