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音》文章要求:
《知音》文章,都以新闻纪实类故事见长,充溢着浓郁的人情美、人性美;讲究真实性、新闻性、可读性和哲理性。立意,主题健康向上,有一定人生哲理和社会思辨色彩更佳。讲述最近发生的故事,要求入题快,节奏快,情节曲折;叙事有条理、有层次,有结局。尤其要生活化,原生态,细节务必感动人。
投稿要求:
一稿一投,独家首发,谢绝重复用稿;纪实稿要有关当事人或部门证明材料。
特别提醒:
知音选稿方式发生很大的变革,题材成为重中之重;老总要求编辑从题材开始把关,而且限制所报数量,目的是突出精品,提高上稿率。请各位有兴趣与罗编辑合作的朋友,在写作之前,通过各种联系方式,把能够采访到的题材,事先与罗编辑进行沟通,如果题材被老总认可,我们再商量采写重点和思路,选准角度。这样可以减少许多无效劳动。
当你选择给知音写稿,请特别注意以下提示——
提示一:不要文学作品、纯情感类作品,偏爱社会题材;
提示二:请用新闻语言写作,不要让人看起来很“虚”,不实在。
提示三:知音的文章重在采写,题材新,内容新,细节感人的文章才好发!
最后,约稿函详情及探路成果详见天使领域浮云殿。
知音的文章都是偏向家庭伦理类的,建议你写一些青春校园的小说,南风。花溪稿费都挺高的,另外读者和青年文摘也不错。
“知音体”知音真实性的争议:每一个读者或多或少都可能会有关于《知音》刊发的故事真实性的疑问,胡勋壁说:“1998年以前,《知音》的内容真实性问题很大,因为都市类报纸都有纪实版,这影响了我们的稿件来源。因为我们从不刊发在别的媒体已经发表过的作品。”1998年,《知音》专门成立了法务部,负责对刊发稿件进行核实。胡勋壁称,“我不敢说我们的文章做到了100%真实,但绝大多数都没有问题。”1999年8月,《知音》杂志刊载了《1999以前,那个物理博士还是农村落榜青年》一文,报道原农村高考落榜青年张启东成为美国物理博士的成长过程,实际情况是,1998年8月张启东在北京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并以卖报为生,根本不存在文章中说的被录取为波士顿大学博士研究生等一系列事情。2000年8月17日,《南方周末》发表题为《读者告索赔89元一审败诉》的一组文章,披露了《知音》编辑为了让文章更“感人”、“好看”,对原作进行加工、改编,甚至改变事实,编造故事。《知音》杂志的文章向来以细腻动人著称,创造了“知音体”这一形式。这一形式为《知音》吸引了相当多的读者,但同时也为《知音》惹上了不少官司。 近几年来有关《知音》的案件有很多,仅列举一下几起:(1)案例库 > 民事案例 > 个人名誉受损害 状告《知音》获赔偿。浙江金华中洋超市总经理贾瑞君状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知音杂志社名誉侵权一案,由金华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日前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知音杂志社在调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知音》杂志显著位置上刊登向贾瑞君赔礼道歉声明;知音杂志社于调解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贾瑞君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000元。本案由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8日一审公开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知音》杂志总第266期中刊登署名作者为“季雨”、“金铮”的《向超市投毒!“杰出青年”报复情敌彰显恶魔人格》一文,涉及本案原告名誉的相关描述与“事实”,大部分并未被作为创作基础的法院判决书所确认。所用词语较为暧昧,描写手法较为夸张,内容极易使读者产生误解。刊登该文的《知音》杂志向全国发行后,客观上造成了原告人格及社会评价被丑化与贬低,个人名誉受损害,也使原告所经营企业的声誉遭受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相关编创人员为求轰动效应,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及侵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004年2月9日一审判决被告在《知音》杂志显著位置上刊登向原告贾瑞君赔礼道歉声明;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赔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畸高,向金华市中院提起上诉,金华中院受理后,于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日前自愿达成了上述协议。来源:《人民法院报》(2)《知音》揭黑报道张冠李戴 邵阳副市长获赔8万。报道原副市长养情妇却配现任副市长照片。中国法院网讯 《知音》杂志刊登湖南省邵阳市原副市长戴松林涉嫌渎职、受贿、包养情妇等违法问题的文章,却在题头配上了现任副市长禹某的照片,结果被禹某告到了法院。日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知音方面赔偿原告禹某8万元。2006年2月,知音出版社在其发行的2006年第3期《知音》(海外版)第32—34版发表了署名作者为“念父”的文章:《明星市长情网惊梦,印尼情人狂卷千万》。文章报道了邵阳市原副市长戴松林涉嫌渎职、受贿、包养情妇等违法问题,该文配发了题头照片,并在照片旁边明确注明“昔日风光无限的戴松林”。2月15日,原告禹某在湖南邮政局书报刊零售局邵阳分局的零售点购得该期《知音》(海外版),发现上述文章报道的是戴松林的违法情况,题头使用的却是原告禹某的照片。原告随即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信函,告知被告用错了照片。被告经查证核实后,遂在2006年第4期《知音》(海外版)第32版右下角刊登了《致歉启事》澄清照片被误刊的事实,并向禹某致歉。此后,双方就精神抚慰金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被告知音出版社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文章的题头照片,即使没有主观故意,但客观上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虽然被告随即在下期杂志的相关版面刊登了《致歉启事》,但不足以达到肖除侵权对受害人精神抚慰之目的。来源:中国法院网(3)转自法律快车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其它民法案例 >“恶婶娘”报道失实 知音杂志赔两万。近日,《知音》杂志社因一篇失实报道,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并赔偿原告秦玉霞精神抚慰金两万元,在《知音》杂志上刊登声明,向秦玉霞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法院查明,《知音》杂志社刊登了一篇名为“《狠毒婶娘五年阴招催熟巨乳少年 良心何堪》,文中对发生在河南的一起儿童伤害案做了深度报道。文中以肯定性的言语向读者介绍了秦玉霞长期给其侄子服用避孕药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事实未经司法机关依法确认,《知音》杂志社在庭审中也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报道失实,违背了职业道德,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在文中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言语,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类似例子不胜枚举,但同样的事情还在发生,因而《知音》被戏称为“告不倒的知音体”。但有意思的是,2003年6月,知音杂志社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这样的“红旗集体”是否该引起社会的反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