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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教育投稿入口

2023-12-10 23:3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公安教育投稿入口

论公安教育与公安职业化建设的游离与耦合
----兼论公安教育目标的界定

李龙 ( 宁夏人民警察学校 宁夏 银川 750021)

摘要:公安教育与公安职业化建设应该具有天然的联系。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两者之间实际上处于游离状态。在“职业化建设”日渐受到重视的情况下,促进两者之间的有机耦合是必然的趋势。为此,理清公安教育与公安职业化分离的现实表现和原因,探讨公安教育与公安职业化建设的结合途径,对调整公安教育改革方向,寻求理性的改革措施,造就公安职业化阶层并最终推进公安职业化建设应该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公安教育 公安改革 职业化建设

公安教育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安工作尤其是公安队伍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为了更好的发挥这种特殊作用,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服务,近年来公安教育不断加大改革调整的力度,取得了一些进展。然而,由于受客观存在的制度性因素和公安教育应然性使命具体指向不明等因素的影响,公安教育在改革和发展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一个虽被引起广泛重视但远未解决的重大问题是:公安教育与公安工作的游离现象还普遍存在;公安教育为“队伍建设服务” 的具体目标是什么还未达成共识,因而公安教育改革看似纷呈叠出,实则缺乏理性支撑,给人以“跟着感觉走”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映象。究其原因,重要的一条是对公安教育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警察职业化①建设问题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和思考,因而也还没有完全找到一种较为科学的适合职业化建设发展要求的教育模式。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复杂多样,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因素;既有存在于教育之外的因素,更有内部探索教育目标、功能不够的因素。认真分析这些问题对公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而对推进警察职业化建设极有裨益。
一、 对我国公安教育与公安职业化建设问题的宏观检讨
(一) 公安教育与公安职业化建设关系的历史与现状及折射出的问题
应该说公安教育与公安职业化建设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联系,然而这种联系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却大相径庭。回顾我国公安教育的历程可以粗略地将它分为几个阶段即:初步形成阶段(自1964年——1960年);停滞阶段(自1966年——1976年);恢复和发展阶段(自1976年——1985年);形成体系和调整改革阶段(1986——当前)②。各阶段公安教育的特点比较明显:早期的公安教育针对当时的政治形势和公安民警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的实际,在教育内容上以学习政治为主,同时兼顾公安业务基础知识;教育形式以轮训骨干为主;而且新建和扩建的公安院校分工也非常明确。在十年“文革”结束以后的恢复和发展时期,公安教育规模发展异常迅速,类型、层次众多(如学校层次有中专、大专、本科;学生有来自工作单位的在职公安民警、也有社会招考的;有学历教育、也有在职培训;成人学员有函授的、自考的、还有夜大、专业证书班等);教学以理论灌输为主,内容上尽量追求大而全。而在最近20年以来公安教育的地位不断上升、院校的数量不断增加、专业分工更趋细致、培训力度不断加大、教学改革不断深入、公安教育研究逐步受到重视。
在回顾公安教育的历史时,可以看到各个时期的公安教育虽然特点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呈现着优点和缺陷交织,成绩和问题共存的特征。值得一提的是其中有两个问题应该引起注意:一是早期的公安教育尽管层次低、规模小、不成体系、问题众多,但却适应了当时特定的社会形势和公安职业发展的需要,起到了积极而巨大的作用。二是此后的公安教育尽管自身系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与职业需要之间始终处于一种“游离”状态。近20多年来,尽管公安教育的主管部门和公安院校都在想方设法改变这一状况,但其效果却并不如人意。这种反差给我们提出的问题是:在公安教育事业发展、壮大的情形下它与职业化的要求之间为什么反而拉大了距离?在当前和今后公安民警的职业化建设可能、已经或必将日益受到重视的情势下,公安教育如何调整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真正发挥出为公安队伍建设既公安职业化建设服务的作用?
(二) 公安教育与公安职业“游离”现象的原因探究
公安教育与公安职业之间出现“游离”现象的原因众多,主要是:
1、 从宏观上看,公安职业在入口处与公安教育之间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距离。在我国,长期以来什么人可以从事公安职业并不是一个规定十分明确的问题。在1995年之前,工人转干代干、干部调动、地方招干、部队转业等等都是合法的入警途径。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规定了六项许可性规定和二项禁止性规定,其中并未提及必须要“公安院校学习合格”。这种状况近年来在一些地方以另一种形式表现的更为突出。如一些地方公安院校毕业的学生工作得不到落实,而其它人员乃在不停地进入公安队伍担当人民警察;有些地方借口无编制从而将警察院校的学生拒之公安队伍之外,而在扩张的地方性编制中又不安排公安专业毕业生。造成“需要的进不来,进来的不能用”的局面。这种制度设计及运行带来的后果简单的说:一是警察职业客观上对社会开放,没有建立起类似国外的“经过警察教育后才能从事警察职业”模式,公安人士的非专业化倾向突出。二是教育成果和产品浪费积压严重;三是延缓了公安职业化进程,降低了公安职业化水平。四是从源头上削弱了公安教育的地位,威胁着公安教育事业的后继发展。
2、 从历史发展上讲,公安教育受“左”倾思想影响较重;院校教育“经院式”特征明显;公安教育发达程度不够,因而产品质量与职业化要求之间有较大距离。
首先,长期以来军队、警察、监狱在我国被称为国家机器和专政工具,强调的是其“刀把子”作用,公安工作和警察职能在凸显专政性、工具化倾向的同时,我们减弱甚至在主观上烟埋了其社会性职能的一面,公安教育也因此深深地被打上了“工具”的烙印,其独立性、基础性、先导性、科学性作用被异化,最终使公安教育的发达程度受到影响。同时,公安教育事业在经费、智力的投入上严重不足,加上依形势、依政策而非依职业发展要求办教育的情形仍大量存在,因而即使是在当前具备了相当数量的公安教育机构的情况下,教育质量仍然不高。
其次,公安教育(包括院校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教育)中“经院式”教学盛行,公安教育应有的特征没有得到彰显。我国的公安教育长期以来以院校教育为主体,而在院校教育中受前苏联警察教育的影响较重。其结果:一是将学生和学员局限在狭小的既缺少科学知识积累又缺乏实践支撑的空间内,科学精神的培养、辨证思维和实践技能的训练严重不足,造成学无所获或收获不够、发展后劲不足。二是院校教育中弥散着的空泛性、僵化性、过时性的经验总结和说教过多,存在着用夹杂有公安学术语言的意识形态套话或用意识形态去解释公安工作的格式化教学模式并用它来训练学生或学员。公安工作需要的特殊思维、技能、语言、知识、心理、身体、训练比较缺乏,“三不”(说不过、打不过、跑不过)现象大量存在。三是公安教育工作者也会因此受到制时,其创新思维、娴熟技能、学术素养提高速度不够快,与写事学家、法学家、经济学家相比,在公安决策、咨询、改革中远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公安教育工作者自己先为“显师”继而再造大师在很大程度上还只能是努力的方向而远非现实。公安教育既然缺乏名师,因而也就难有名门之后,公安学科因此也就难以一时成为“显学”。
3、 从中观层面上讲,目前对公安教育属性的认识还远未统一,公安教育还没有形成和实现标准化教育的要求。
成熟的教育应该是标准化式的教育,即对教育的目标、内容、模式、结果等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公认的范式。公安教育目前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一要求。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公安教育的属性认识还远未统一。近些年来对公安教育应该是统一教育还是分类教育?是学历教育还是培训教育的理论争论和实践探索从未停止。从理论上讲,科学的发展需要不断地争鸣,但长期争鸣又无统一结论则对科学的发展会起到延误作用。事实上,正是由于这种争论长久不衰,加之各地在公安教育发展方向上拥有较强的自治权和自主权,因而出现了公安教育改革表面上不断推陈出新而实际上方向欠明、随意性强的特点。例如在专业设置上有的以教育部颁发的专业目录设置专业,而有的自主设置专业;有的按学科建设要求设置专业,而有的按公安机关的工作部门或警种为标准设置专业;还有的出于各种动机和目的强行将公安与非公安专业名称揉合后进行专业“创新”;在课程设置上随意扩张,不注意课程体系建设和课程内部的层次性,逻辑关联性等等。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上随意地划定数字比例,并以此设置教学模式(如3+1模式;1+1模式等等)。
教育理论与实践都已经表明现代社会中的教育(包括行业、专业教育)都必须而且应该是统一教育而不是分类教育。这是因为:现代教育不仅仅是要给受教育者传授一点知识、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其从事特定职业的独立性、自主性精神和能力,学校的使命是要引导学生形成宽阔的知识结构,训练学生学会将专业(职业)问题放在开放的社会环境和多元化的知识背景中去思考、去解决的办法、途径,并在此过程中培养其独立人格、科学精神。分类教育是无法或难以完成这一使命的。因为分类教育过早地将学生推入到了一个狭小的知识领域,封闭了其广阔的视野,妨碍了其融会贯通的路径。同时分类教育会限制其择业范围,如若其从事的工作与所学专业关系不大就会对教育自身和个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反观我国的公安教育,事实上更多的都是在实施分类教育。而当前培养人与使用人之间的不统一性往往导致用非所学的现象常常发生。即使在公安机关内部,在受过公安教育的专业人员身上也存在着公安教育与公安职业的游离事实。
4. 从微观上看,公安教育中在教材、教法上的问题较多,不利于教育与职业之间的耦合。
首先,公安类教材上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的:一是程序化现象严重。表现在一律从概念入手;结构雷同;结论单一;从而使学生没有质疑余地,加上应试教育的影响,学生成了被动的接受者。二是老化现象突出。新知识、新观点、新信息难以及时入书,使学生面对历史多、面对现实少。三是对公安职业教育有重大、积极作用的案例不入书,不利于发散思维训练,容易形成死读书,读死书。
其次,在教学方法上,教师占据主导地位,以填鸭灌输为主,诊所式(或案例式)方法,模拟方法,质疑方法等的应用相对缺乏。学生只能在抽象背景下依靠教师的解释去了解理论,观点直至接受答案。而事实上,公安工作更多的是一种在对抗状态下寻求平衡支点的社会工作。因此,课堂教学从内容到方法都应该是为学生提供对话、交流、沟通、质疑的场景园地并在此园地内进行知识与思维训练,而这既需要教师与学生的积极互动,更需要符合职业建设要求的新教材和教法的共同支撑。
5. 给学历的公安成人教育从另一方面影响着公安教育对公安职业化进程的推进。
长期以来,公安队伍的素质总体上低于同期其它司法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加之公安教育(尤其是公安院校)经费短缺,因而一段时期内,公安教育中成人教育尤其是成人学历教育迅速发展,它带来的直接后果表面上一是民警的学历水平大幅度提高。二是院校有了一定的经济收益。此种状况目前仍然存在。与初期相比其差异有二:一是学历教育的层次越来越高;二是院校的收费越来越高。客观的讲,过去及当前的成人学历教育水分极大。不论自学考试还是函授教育其学习的时间都极其有限;学习的氛围与院校氛围及在此氛围中对求学者思维、意识、价值观念的潜在影响和熏陶都无法相提并论。成人教育的大行其道使正规化的学历教育相形见拙,在有限的时间内它不可能造就出合乎职业化要求的警察。从长远看,这种质量的成人教育它只能增加警察职业化建设的难度,影响具有专业知识人员的就业,最终在整体上延缓职业化进程的速度。在这里,我们并不反对进行公安成人教育,甚至认为它十分紧迫和必要,我们反对的仅仅是在学历教育中掩盖或代替能力、水平的形式主义做法。
二. 以造就职业化阶层,推进公安职业化进程为目标积极推进公安教育改革.
公安职业应该是以通晓公安专业基本知识并能对之进行灵活应用为基础的职业。这种职业的从业人数众多,他们共同构成一个特殊的阶层即公安职业阶层。这个阶层应该以职业的相对自治性为特征,通过职业活动、职业权利、职业训练、执掌和运用职业规则、维护特定的职业秩序来共同承继和发展职业所具有的社会使命。由此可见,只有造就这样一个职业阶层并使之达到职业化程度,公安队伍才能真正成为“政治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成为革命化、现代化、专业化、知识化、正规化的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队伍。这应该是今后公安教育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在此前提下,推进公安教育改革工作在宏观上要注意:
(一) 必须时刻关注公安教育立足和生存的正当性。
公安教育存在和发展的正当性在于社会上存在着对公安职业化阶层的合理需求。公安教育只有承担起并致力于完成造就这一阶层的使命才有生存和发展的合理性。这是推进公安教育改革的必然前提。以此为基点和标准,今后的公安教育改革必须始终围绕着公安职业化发展的需要来进行,必须摈弃自毁根基式的商业性创收行为,杜绝滥办班,滥发学历文凭的自杀性行为,纠正违反学科建设原则乱设滥设专业的做法。公安教育改革工作从宏观到微观必须围绕如何强化职业意识、提高职业技能、塑造职业道德、养成职业习惯等重大问题来展开。
(二) 公安教育必须走统一教育之路
公安民警警种不同,任务不同,但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做为警察群体及其成员都必须遵循一种独特的、共同的、基本的游戏规则。公安教育只有走统一教育之路,才能达到这一目标,进而为职业化建设奠定基础。因为只有在共同的教育背景下,在统一的教育标准和规划下,才能使他们形成彼此相知、相通的思维方式、话语方式,形成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念、判断标准③。而这是任何一个群体内部保持动态性平衡和协调的必要条件。同时也只有走统一教育之路,才能克服分类教育带来的诸多弊端。实施统一教育,当前首要的是应该统一课程(起码是主干课程)设置、统一教学内容、统一训练标准,条件许可后应统一进行考核。需要说明的是“统一”不是“统死”,而是在此前提下或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区情自主开设有益于学员心智发展、有利于知识结构优化的补充性课程。因此,统一是原则,是一般规则、而灵活性、自立性是补充。统一教育反对或限制的仅仅是自立性、灵活性的无限扩张,不是将其一棍打死。
(三)围绕职业化建设中涉及到的教育问题的内容即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等进行教育改革,着力培养人才的规则意识、公正观念、服务意识和水平、能力,将教育改革、人才培养与社会期望和需求结合起来。
当前,社会、民众、政府对公安民警的要求、期望日趋增多增高。公安队伍面对高发的犯罪态势和严峻的治安形势,面对公众日益增长的公正期望和安全服务要求,只有苦炼内功、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殚精竭虑、如履薄冰、尽职尽责、无私奉献方能不辱使命。所有这些既需要自身努力,更需公安教育功能的发挥。在当今社会形势下,能力、水平、素质的提高已远不是单单通过“自我修炼”即可实现的。人民警察只有具备了职业化素质,具备了规则意识,公正观念,服务能力和意识,并身体力行之才能获取公众的信赖和尊重,也才能满足公众的安全和公正需求。公安教育只有按职业化要求进行改革,才能塑造出优秀的公安职业人士。而只有在竞争中证明自己是有能力的优秀人才,才能担当起历史赋予公安工作的重任。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未受过公安教育熏陶,不具备公安专业知识的人从事这一专业时其危险性远远大于相同情形下的医生的客观现实。在国家对公安职业尚未进行统一资格考试的情形下,公安教育在此方面任重道远,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
(四)克服和纠正牺牲质量,急于求成的短期思想和行为。
公安教育改革之所以出现左右为难、进退两难的情形,与以数量代替质量,不明确方向,不打牢基础而急于求成冒进是密切相关的④。今后公安教育改革必须反对大干快上,小马拉大车等浮躁急进现象;反对无视常规常理的标新立异。教育是不允许失败的,因此应该以科学、理性为基础,以需要、可能为原则,通过有效的整合有限的资源,合理地界定不同层次的教育部门的职能,才能形成分工合理、层级明确的教育结构,进而从不同层面为职业化建设提供服务。
(五)强化院校内部教学改革,突出职业化内容,反映职业化要求。关于院校的教学改革,已有较多文章进行过专门论述。这里需要强调的问题是:第一,院校教学改革应该以学科建设及改革为主线或骨干来推进。不能再在课程、课时、实践、教学比例的增、删、改上动大脑筋。学科建设和改革是伴随着科学教育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关系着人才培养的规模、质量;关系着学术骨干和学术梯队的培育;关系着科研工作的水平。而其中的诸多领域和问题与职业化建设密不可分。因此千万不能熟视无睹,否则只会跟着感觉走,极易误入歧途。第二,教材改革在内容上既要注重基础性、科学性、理论性,同时必须兼顾前瞻性、学术性。在形式上要注意多样性,要创设更多的具有新、鲜、活意义的专题型活页式教材,典型案例要尽快入书。第三,教法上要强调模拟法、诊所法,力求给学生营造身临其境的氛围,将问题放在开放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的知识背景中去让学生思考,以此训练其职业思维,这是现代教育的正途也是公安教育改革的重要攻击点。
(六)国家应适时推行统一资格教育考试制度。这既是确保公安教育与公安职业化建设统一性的制度性保障措施,也是推进公安教育与公安职业化耦合的重要措施。其作用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改革的影响中可以看出,在此不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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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江苏警官学院教务处登录入口

一、江苏警官学院教务处登录入口 江苏警官学院教务处登录入口为 ,学生可以复制该网址到浏览器地址进入登录页面。
二、江苏警官学院简介
江苏警官学院是我国首批建立的省属公安本科院校。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49年的南京市公安学校,1953年更名为江苏省公安学校。1982年成立江苏公安专科学校,1998年江苏省人民警察学校并入,2000年江苏省司法学校并入。2002年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江苏警官学院。2007年接受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良好”结论。2011年被省学位委员会列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省立项建设单位,2012年起与 南京师范大学 、 南京工业大学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联办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2015年、2016年,先后获批成立公安部现代警务改革研究所、江苏省公共安全研究院两个部省智库。建校70多年来,学院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守为公安事业服务的办学宗旨,紧跟时代要求,锐意改革创新,切实发挥了江苏公安人才输送主渠道、在职民警培训主阵地、警务研究主力军的作用。

学院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另有安德门、龙潭两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66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学院设有公安管理系、治安管理系、侦查系、刑事科学技术系、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系、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警察体育教研部(警务指挥与战术系)、基础课教研部、法律系等教学系部。现有教职工664人,其中专任教师372人。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教师171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273人,省“333工程”、高校“青蓝工程”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67人次,省部级教学名师4人,省级教学和科研团队3个。全日制在校生近6000人。学院常年承担市县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省厅机关处级干部、市县公安机关警种部门负责人、基层所队长以及公安部下达的民警和外国警察培训任务。

学院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方针,推进公安教育贴近实战融入实战,培育“无私奉献”校训和“政治坚定、学习勤奋、作风踏实、警纪严明”校风,培养忠诚可靠、纪律严明、基础扎实、文武兼备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1978年复校以来,学院为全省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培养输送全日制毕业生5万多人,目前毕业生占全省公安民警总数的42%,其中80%已成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部门以及基层所队的领导或业务骨干,被誉为“江苏公安人才的摇篮”。毕业生中有1900多人次受到个人二等功以上表彰,近百人获得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模、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或省劳模称号。近年来,师生参加第二届全国公安院校教学技能大赛等重大比赛竞赛成绩突出,参加南京青奥会、G20杭州峰会、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上合组织青岛峰会等重大活动安保表现优异,公安部两次为学院记集体一等功。学院先后荣获“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文明学校”等称号,2018年5月获“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

经过多年发展,学院建立了公安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公安学”一级学科被列入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并有公安技术、法学、公共管理、诉讼法学等4个省重点建设学科。设置16个全日制本科专业,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教育部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2个、公安部重点专业建设点1个、省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6个、省重点专业(类)2个、省品牌专业建设项目2个。有国家精品网络在线开放课程1门、省级立项建设在线开放课程2门。有国家级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1个、省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6个。建有南京中华指纹博物馆、民国警察史博物馆、枪械发展史博物馆。公安部先后在学院建立了科技信息化等3个训练基地。

学院科研能力水平不断提升。建有9个省部级科研平台。近三年,共立项科研项目299项,其中国家级项目6项,省部级项目47项;教师共发表学术论文1029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56篇,SCI\EI\CSSCI期刊收录69篇,出版学术著作60部;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3项;获专利11项、软件著作权11项。近年来,部省智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研究,取得了一大批具有推广价值的重要成果,有10多篇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领导批示肯定或被采用,30多项研究成果被全省公安机关采纳或推广应用。《江苏警官学院学报》被评为中国优秀社科学报、江苏省一级期刊,入选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报告扩展期刊》。

学院注重对外交流、坚持开放办学,与公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内外警察教育机构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近年来,有美国、英国、加拿大、中国香港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警察代表团来访,多位国际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学院被公安部确定为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执行单位、中欧警务培训项目承办单位,自2015年起,先后完成公安部下达的29个国家300多名外国警察培训任务,承办了“国际警务联络交流”“中欧IPKEY项目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培训”等引智项目。

进入******,学院以,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决落实*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统筹推进“一个目标追求”“三个发展阶段”和“五条办学方略”******学院发展布局,按照“办学治校高层次、人才培养高质量、科研工作高水平、在职培训高标准、队伍建设高要求”总体要求,大力实施政治建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办学战略,扎实推进“七个聚焦、七个提升”重点任务,加快推动内涵式、特色化、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内一流、具有鲜明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应用型公安本科院校,努力建设世界一流警察院校、打造国际一流警察学科,更好服务公安事业发展和“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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