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发表论文>论文发表

新闻采编期刊

2023-12-08 20:0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新闻采编期刊

人民日报海外版与人民日报都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报,创刊于1948年6月15日,是当今中国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发行量最大的综合性报纸,并被联合国教科文织评定为世界十大主要报刊之一.
  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作为中国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人民日报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真实记录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及时交流各行各业信息,同时密切关注世界风云变幻,客观报道国际时事.人民日报为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肯定,得到了中国亿万民众的充分信赖和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独具影响力.
  人民日报拥有中国一流的新闻采编队伍,新闻来源广泛,坚持高格调与可读性相统一的原则,以多视角,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丰富多采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要闻版、经济版、政治.法律.社会版、教育.科技.文化版、国际版、理论版、文艺版、体育版深受各界群众喜爱;《今日谈》、《人民论坛》等栏目成为中国新闻界的名版栏目;《经济周刊》、《民主与法制周刊》、《假日生活周刊》、《大地周刊》以贴近百姓生活、可读性强、信息量大、清新活泼的风络独树一帜,成为人们喜闻乐见的版面.
  人民日报以其权威、庄严、准确、及时的新闻风格和巨大的发行量、丰富的读者层次以及广大读者极高的认同感构成了独特的广告传播优势.人民日报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广告专门人才,能为广告客户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服务。

期刊需要采编吗

需要。期刊需要采编的,杂志采编是指采集信息及编辑信息的工作。采编权是获得第一手的详细信息,从采访到编辑到发布资源的权利,一般只有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国务院新闻办批准的新闻网才能拥有。

新闻采编与制作属于什么类别?

新闻采编与制作属于广播影视类专业类别。

专业定义

新闻采编与制作主要研究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媒体的新闻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能够在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它新闻宣传部门从事新闻采访、写作、编排、摄影、摄像、编辑制作、策划等专业技术工作,以及从事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文秘、公关、DV摄制,例如人们熟悉的报社的记者,幕后的摄像师等。

培养目标

新闻采编与制作

本专业培养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在新闻媒体及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安全生产领域从事新闻传播工作,获得新闻采访、写作、编辑、评论与制作等基本训练,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新闻专业人才。熟练掌握新闻采编与制作的基本技能,适应各类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络等多种媒体的新闻采编、媒体管理和各类节目制作等工作的技能型新闻专业人才。本专业隶属中文系,属于新闻学专业,主要为各类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及宣传媒体培养节目编辑、编导,创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使学生能够掌握编辑、录像、摄影、播出等方面的技能,掌握多媒体计算机技术,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主要课程

新闻学概论、广播电视概论、中外新闻史、传播学、新闻评论学、写作学、新闻采访与写作、新闻编辑、广播电视基础、广播电视主持、媒体管理与经营、计算机辅助设计、网页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等。

模块化课程 教学体系可分为四类:

公共基础: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哲学、德育、英语、文科高等数学、体育、计算机文化基础、计算机技术基础等课程。

文化基础:基础写作、现代汉语、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文化概论、美学、外国文学等。

专业基础:传播学、新闻学概论、外国新闻史、中国新闻史、安全导论等。

专业课: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报纸编辑学、广播采编、电视节目策划与制作、新闻摄影、电视摄像、网络新闻编辑、新闻伦理与法规、安全新闻、广告学等。

拓展模块:新闻心理学、普通话正音、媒体与语言、播音与主持、广告设计、社交礼仪、应用文写作、论文写作、英语新闻写作、新闻专题报道、世界媒体现状研究、中外新闻名篇选读、媒介管理等。

就业前景

通过三年学习,使学生能够胜任各类媒体采编、节目制作、媒体管理等工作,也可以胜任企事业单位对外宣传、网站管理等工作。该专业就业前景广泛,尤其是既懂新闻和经济理论、又懂网络操作的技能型新闻人才具有较大社会需求。

基本素质

思想道德素质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新闻职业道德;具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文化素质 具有一定的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有健康向上的人格和兴趣爱好;诚实守信,谦逊好学。

专业素质 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有较扎实的新闻采、写、编、评基本知识和熟练的编辑制作技能;具有创新的思维方法和忧患意识,在信息时代的媒体竞争中有较强的生存能力。

身体心理素质 有科学的身体锻炼方法,有和谐的身体运动能力和健康的体魄;有较强的与人协作的能力,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敢于面对挫折,善于挑战自我。

业务规格

本专业确定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有能力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通过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学习,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懂得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了解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形势;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科学文化、道德修养及身心素质。

掌握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了解党和政府关于新闻传播与宣传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一定的新闻敏感和新闻素质。

具有本专业必需的基本技能,掌握新闻传播的手段和方法。

有较好的自学能力和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接受新闻采访、写作、编辑、评论、摄影、摄像、制作等基本训练。

初步掌握一门外语,能借助辞典阅读外文书刊。

了解体育运动的基本知识,养成科学锻炼身体的习惯,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通过军事训练科目,达到《高等学校军事训练大纲》的要求。

在3-5年内,学完规定的所有课程,修满本专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本专业应修最低学分标准为147学分。

新闻传播产业的蓬勃发展,形成社会对新闻传播人才的大量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的信息产业也处于“信息爆炸”的国际大趋势之中。当前,信息产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作为信息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传媒产业,呈现生机与活力。

新闻传媒业的发展也不断派生出越来越多的政治文化现象,甚至新的产业领域,传统的新闻媒体在政治属性之外增添了文化属性、产业属性和商业属性等功能,呈现膨胀式的发展态势。同时,以计算机网络、数字高清晰电视为代表的新闻传播媒介的出现正在给新闻化传播带来一场革命,新的媒体形式和传播形式也在不断产生。

所以,无论从传媒产业的影响力还是重要性方面看,传媒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同时,新闻传媒产业的发展,形成对相关人才的大量需求。而且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人才的需求处于上升趋势。

广告策划和企业文化建设越来越受重视,新闻及传播方式被广泛适用、形成社会对新闻传播人才的大量需求。

现代企业对广告宣传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十分重视。从而带动了我国广告传播业的发展,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大量适用新闻传播形式,需要熟悉各种媒介传播形式和播放方式的人才。

社会上急需新闻传媒方面实用型、技能型人才

当前,信息产业、新闻传媒产业已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层次(包括地市级和乡镇),地市级的新闻传媒单位和厂矿企业中从事新闻传媒工作的应用型、操作型的人才非常短缺,而我省高校中设新闻专业的院校较少,培养的新闻传播工作的人才远远不能满足行业对人才的需求。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期刊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期刊出版单位更正。第二十七条 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条 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须同时刊印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第三十二条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第三十三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第三十五条 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第三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第三十八条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第三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审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第四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第四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第四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 第四十四条 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第四十九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期刊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经期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本年度出版的样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及样刊进行审核查验;(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期刊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期刊出版活动;(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完成期刊年度核验工作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报告。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第五十一条 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二)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期刊。第五十二条 《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期刊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四条 期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第五十五条 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期刊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六)责令收回期刊;(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第五十八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罚。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第六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后,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